政府公章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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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4篇)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4篇)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国家机关公章的安全和权威,保证国家机关公章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公章管理,适用于相关使用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章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确认和证明行政行为、文件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专用印章。

第四条行政机关公章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和技术规定,具备辨别特征和安全防伪功能。

第二章公章的使用管理第五条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工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章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公章的使用范围、使用手续和使用要求。

第七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章的使用登记制度,记录公章的使用情况、使用目的和使用人员。

第八条行政人员在进行公章使用时,应当按照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手续。

第九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章的存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公章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章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公章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公章的保管管理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保管工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章保管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章的保管制度,明确公章的存储位置、保管责任和保密要求。

第十三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保管人员,并进行严格的岗位培训和管理。

第十四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建立公章的出库、入库和移交手续,明确责任人员和时间节点。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保管人员应当对公章进行安全保密,防止公章的丢失、损毁和失窃。

第十六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定期对公章进行检查,确保公章的完好、完整和可用。

第四章公章的注销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章的注销工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章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章的注销手续和程序,明确注销的依据和审核要求。

第十九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和情况,对公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最新6篇】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最新6篇】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最新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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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为严密行政公章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制定了本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篇1一、公章范围本规定所称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章,局机关各科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业务专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启用与停用1、除由上级机关发放的公章外,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制发。

刻制公章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新成立或更改名称的单位刻制公章,需填写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持单位介绍信、机构设置批件及印章式样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印手续,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局属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刻制业务专用章时,需填写书面申请,经法制科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2、局办公室对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进行压印登记。

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

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3、单位更名、撤销,须及时将原公章送交局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公章要及时向局办公室申请更换。

更换公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4、对于因客观情况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写明有关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公章上缴局办公室。

三、公章的使用1、需要使用局行政章的文件材料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局发文一律凭局领导签发、审阅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经局领导审阅同意后用印。

对不符合手续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盖章。

下属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用章登记制度。

2、公章保管人是本单位文件材料盖章的第一责任人,盖章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

3、局行政章不准携带出门或离开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同意。

4、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范文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范文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一)为规范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行政机关公章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机关的管理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章管理。

二、公章的定义(一)行政机关公章是行政机关进行公文签发、文件存档、印鉴认证等行政事务中的正式印章。

(二)行政机关公章由行政机关自行制作,具备唯一性、正式性和权威性,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使用。

三、公章的制作管理(一)行政机关公章的制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制作标准进行,确保印章的质量和准确性。

(二)行政机关公章的制作管理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确保制作工艺和材料的安全可靠。

(三)行政机关公章的制作过程应进行严格监督,杜绝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四、公章的保管管理(一)行政机关公章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擅自挪用或外借。

(二)行政机关公章应存放在带有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设施的专用保管柜中,保证安全可靠。

(三)行政机关公章的保管人应登记制作、保管、使用和注销情况,并定期报告上级行政机关。

五、公章的使用管理(一)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行政事务中,严禁滥用公章。

(二)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三)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必须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且使用人应对使用行为负责。

六、公章的注销管理(一)行政机关公章在不需要使用或存在保管风险的情况下,应及时注销。

(二)行政机关公章注销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并将注销情况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七、违规处理行政机关公章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一)私自擅自挪用或外借公章的;(二)制作、保管、使用和注销行政机关公章不符合规定的;(三)滥用公章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章使用的。

八、监督检查(一)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接受监督和指导。

国家公章管理规定规定

国家公章管理规定规定

国家公章管理规定规定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对国家公章的管理,保障国家公章的安全,防止被伪造、盗窃和滥用,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信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使用国家公章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公章定义国家公章是各级国家机关和依法成立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印章,用于代表其法定身份、权利和责任。

第四条公章管理机构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公章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2.监督公章的制作、保管和使用;3.定期进行公章的盘点、核实和检查,防止公章被盗、失、漏、伪造等;4.强化公章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能力;5.对公章印制、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

第五条公章制作公章制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国家标准进行,制作的公章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印章应当正、侧、底各有文字、图案,以及编号和制作单位名称等必要的标识;2.公章使用材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制作工艺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3.定期检查公章的印文、字迹和印章外形,保证公章的规范性。

第六条公章保管和使用公章应当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严禁外借或转借他人使用。

公章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1.公章使用部门或单位应当对公章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并由主管领导或负责人签字确认;2.对因公章使用而产生的有关票据、证明材料要妥善保存,便于管理和审查;3.公章使用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和在岗培训,掌握使用规范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公章异议处理对于公章使用方面的异议,应当由公章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组织,妥善处理与其有关的权益纠纷。

第八条违规处罚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本规定作出解释和修改的权利属于国务院。

以上为《国家公章管理规定规定》全文,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遵守,加强对国家公章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信力。

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
1. 本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公章的使用和管理,保障
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需要使用公章的场合和人员。

二、公章的种类与管理
1. 公司公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2. 公章由公司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设立专人负责保管,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3. 公章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公章进行清点,确保公章的安全与完整。

三、公章使用的条件与程序
1. 使用公章必须得到授权管理人员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2. 使用公章时需填写《公章使用申请表》,明确用章文件的名称、用途及使用时间等信息。

3. 《公章使用申请表》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后,方可交由公章管理人员执
行用章。

4. 公章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给管理人员,并由其检查确认无误后归档保存。

四、公章使用的监督与违规处理
1. 公司设立公章使用监督小组,对公章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2. 发现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章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纪律处分。

3. 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公司董事会,任何修改都应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总结:。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7篇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篇1公章的刻制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2、公章的形体和规格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章的启用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印模,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公章启用应报法定代表人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和使用范围。

3、公司的公章、专用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各部门公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法务部留档备案。

4、公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5、严禁员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

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部门主管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带出。

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6、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如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1、公司名称变动;2、公章使用损坏;3、公章遗失或被窃,应声明作废。

公章停用时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公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公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公章使用范围如下1、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2、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3、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4、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公章使用程序1、公司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章都须先经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报公司法务部核实方可盖章,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法务部存档备案。

2、公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保管人必须拒印。

3、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

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方可开具;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未使用的盖章文件必须立即收回。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篇2为加强本单位印章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公章管理办法:规范公章用途和使用场景

公章管理办法:规范公章用途和使用场景

公章管理办法:规范公章用途和使用场景1. 引言公章是企事业单位的重要印章之一,用于表示该单位的正式性和合法性,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规范公章的使用,保障公章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公章管理办法。

2. 公章的定义和分类2.1 公章的定义公章是由企事业单位依法设立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包括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2.2 公章的分类公章可分为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两种:•单位公章:用于单位的合同、公文、证明等文件上,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个人名章:用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个人签名、证明身份等场合使用。

3.1 合同签订单位公章用于合同的签订,表示单位的正式意愿和法律效力。

3.2 公文文件单位公章用于公文文件的盖章,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3 证明文件单位公章用于各类证明文件的盖章,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登记证等。

3.4 外部合作单位公章用于单位与外部单位的合作、交流等场合,如与银行、律师事务所、政府机关等的合作。

3.5 个人签字个人名章用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个人在特定场合的签名,证明其身份和意愿。

4.1 合同签订场景•单位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需盖上单位公章,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个人签订合同时,需盖上个人名章,证明其身份和意愿。

4.2 公文文件场景•文件的开具、传递等环节,需盖上单位公章,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3 证明文件场景•单位向外部机构申请证明时,需盖上单位公章,用于证明单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4 外部合作场景•单位与银行、律师事务所、政府机关等单位进行合作时,需盖上单位公章,用于确认双方的合作意愿和法律效力。

4.5 个人签字场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个人在特定场合需进行签字,需盖上个人名章,证明其身份和意愿。

5. 公章管理措施5.1 公章使用权限管理•严格控制公章的使用权限,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公章的使用符合规定和法律法规。

•设立公章使用申请流程,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授权方可使用公章。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模版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模版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为规范行政单位印章管理工作,维护行政管理的正常秩序,保障行政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印章管理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行政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3.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印章管理细则,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印章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印章的设立和调整1.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指导意见,合理设立印章,明确每个印章的用途、权限和界定范围。

2.行政单位设立、调整印章应当严格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的批准,并及时登记备案。

3.行政单位发生领导班子调整、机构变动等情况时,应当重新评估印章设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印章的制作和保管1.行政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单位依法制作印章,并确保印章材质符合国家标准,字体清晰、规格准确。

2.印章应当具备防伪功能,行政单位可以使用特殊制作工艺和防伪材料,确保印章的安全性。

3.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印章保管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人员,并定期进行印章的清点和检验。

4.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印章保管意识和技能,并依法保守印章保管秘密。

四、印章使用的权限和程序1.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各个印章的使用权限,并将权限范围及使用程序详细记录于印章管理细则中。

2.行政单位内部各级、各部门在使用印章时,应当按照印章管理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并出具相应的使用记录。

3.行政单位印章不得无故外借或出售,必要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借用或调拨。

4.行政单位印章的使用人员应当依法、规范使用印章,严禁滥用印章权限,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印章的损毁、丢失和注销1.行政单位印章在损毁、丢失或发生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保护印章安全,防止印章被恶意使用。

2.行政单位印章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注销,注销程序应当规范,确保注销后的印章无法再被使用。

3.印章被注销后,行政单位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印章管理细则和登记备案信息。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政府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政府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章的使用管理,保障国家机关的公章安全和正确使用,加强对公章使用的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章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使用公章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公章是国家机关用于证明文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官方标识,是国家机关的重要财产,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章管理制度,保障公章的安全、合法、规范使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机关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公章的种类和标准第五条公章是国家机关的官方标识,按照用途和性质可分为行政公章、事业单位公章、机关印章等不同种类。

第六条公章应当统一设计、制作,标准化管理,不得私自更改、仿制、外借、转让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公章的样式和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刻有国徽、机构名称或简称、公章文字等内容,形式简洁明了,印章印面清晰。

第八条公章的制作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单位进行,制章过程应当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公章的质量和严谨性。

第九条公章应当加盖在文件正文或专用公章页的指定位置,印章位置应当清晰、完整,防伪标识应当完好。

第十条公章的管理应当建立公章档案,记录公章的种类、数量、使用情况等信息,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点。

第三章公章的保管和使用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公章保管机构,负责公章的保管、使用和管理工作,明确公章使用的权限和责任。

第十二条公章应当妥善保管,存放在特定的公章保险柜或保险箱内,保证公章不遗失、不损坏、不被盗窃或篡改。

第十三条公章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执行,不得擅自代替或冒用公章,不得使用损坏、错版或过期的公章。

第十四条公章仅限于用于国家机关正常公务活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违法行为,不得私自外借、转让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公章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必须经过授权人员签字盖章,并在相应的文件上注明公章使用单位、时间和目的。

事业单位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事业单位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事业单位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事业单位公章的管理,维护事业单位公章的安全和权威性,保障事业单位的利益。

根据《事业单位公章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公章的种类事业单位的公章根据用途分为:法定代表人章、财务章、合同章、行政章等。

三、公章的管理(一)公章的保管1.公章应当按照功能分别进行保管,划分区域或柜子,并严格禁止混存。

2.公章的保管人员应当做到守门有责,绝不能将公章带离岗位,更不能将公章交给无关人员。

(二)公章的使用1.办理用印手续前,应当核对公章的品种、文字、印相、全称等内容,如有任何变化,应当重新制作印章。

2.办理用印手续应当根据规定程序,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用印手续,并应当确定公章的使用期限。

3.使用公章应当遵循“一章一用”的原则,确保公章使用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三)公章的销毁1.公章因使用过期、内容变更、损坏等原因需要报废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销毁。

2.公章的销毁应当在保证安全可靠的情况下进行,销毁后应当将残留部分全部焚烧,以保证公章的安全。

四、公章的制作1.建立公章制作档案,设置公章制作特别账户,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控制印章的制作、使用和保管。

2.公章应当由专业印章制作企业制作,制作单位应当具备在政府印章制作领域从业资格或者相关竞标资格,并应当在制章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对违反规定的处罚1.保管人员因疏忽管理、将公章带离岗位或者交给无关人员而造成公章损失或失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章未经批准私自制作或使用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3.公章被盗或者损坏应当及时报案,并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及时处理。

六、其他1.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七、结语本规定是对事业单位公章管理的重要规定,是规范事业单位公章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同时也是加强事业单位公章管理,维护公章权威性的必要措施,全体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
为规范本公司公章的使用与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所有员工在使用公司公章时,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二、公章的种类与管理部门
1. 本公司设有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公章具有不同的使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2. 行政部门负责公司公章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保管、发放、登记和监督使用情况。

三、使用条件与程序
1. 使用公司公章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

2. 申请人需明确填写用章文件的名称、用途及用章位置,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3. 紧急情况下,可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电话批准后使用,但事后应立即补交书面申请。

四、审批权限与流程
1. 根据文件性质和重要程度,设立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

2. 一般性文档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重要文件须由总经理或董事会审批。

3. 用章审批应遵循“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审批人应对用章后果负责。

五、禁止条款
1. 未经审批擅自使用公章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至解聘的处理。

2. 不得将公章带出公司办公场所,特殊情况下需要外带的,须经过特别审批程序。

3. 严禁在空白文件上盖章,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六、监督管理
1. 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公章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每次使用均有完整记录。

2. 如发现违规使用情况,应立即报告公司高级管理层,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总结:。

政府公章管理制度范文

政府公章管理制度范文

政府公章管理制度范文政府公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机关公章的使用,保护公章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政府机关公章是政府机关对外证明、做出决策、签署文件等行为的法定印章。

政府机关公章由国家授权,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公章是政府机关权力的象征,仅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务上,不得滥用公章。

第四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公章管理规定本系统适用,机关事业单位授权签章要按照本系统执行。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公章,包括固定单位公章、领导人员名章、其他特定用途公章。

第二章公章的种类和权限第六条政府机关公章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公章。

第七条政府机关公章必须经过审批和授权后方可使用。

涉及到国家机密的公章使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固定单位公章是指固定给各单位授权和使用的,用于行政事务和合同签署等活动。

固定单位公章的使用范围和权限由上级政府机关明确规定。

第九条领导人员名章是指政府机关领导人员使用的个人名章,用于行政事务和文件签署等活动。

领导人员名章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权限和规定。

第十条其他特定用途公章是指用于特定用途的公章,包括专用章、库存章等。

其管理和使用限于特定的事务和活动。

第三章公章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政府机关公章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明确原则。

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对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二)安全可控原则。

政府机关公章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并可以追溯使用情况。

(三)审批规范原则。

政府机关公章的使用必须经过审批和授权,遵循正式程序。

(四)文明用章原则。

使用公章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记录公章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人员、使用时间、使用事由等。

公章管理制度_公章管理制度范本

公章管理制度_公章管理制度范本

公章管理制度_公章管理制度范本公章管理制度篇1为了进一步规范镇政府公章的管理与使用,既方便群众办事,顺利开展工作,又体现镇政府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确保公章正常使用与安全保管,特作如下规定:一、政府公章使用范围1、以镇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

2、对外联系工作需镇政府开具的工作介绍信。

3、向、县政府及上级部门的工作报告、请示、报表、情况反映等。

4、以镇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协议,颁发奖状、荣誉证书等。

5、需开具证明的其它事项。

二、公章管理1、实行登记制度。

除常规报表外,按时间、用印部门、内容、经办人、批准人等项目登记后方可用印。

2、政府公章由党政办主任保管、使用,并对公章使用情况做好登记。

3、公章管理实行登记与审批相结合制度。

凡是以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协议,颁发奖状、荣誉证书等重要事项用印必须请示镇党委书记、镇长批准同意后方能用印;一般事项(如户口迁移、有关证明、民政救济、计生文书、报表;各种上行报告、各村、部门单位向上呈报的请示报告等)用印,经各线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党政办主任审核同意,方可用印。

4、严禁开具空白信件。

5、公章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用印制度,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有权拒绝用印。

6、政府公章原则上不准带离办公室。

如确因工作需要外借使用的,党政班子成员在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填写《公章外借使用登记表》,经党政办主任审核方可带走。

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公章管理制度篇2为加强对团委公章的管理,规范用章程序,现对团委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一、团委的公章由办公室(部)负责统一保存及管理。

二、公章的使用管理流程(一)团委日常事务需用团委公章的,均须先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按团委公章管理流程正常使用。

(二)由团委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证明、决定、公示等,代表团委对外的各类材料、活动申请及策划及其他它需要的签章等。

1.各部门日常工作需用章的,须由本部负责人亲自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生会主席或团委老师许可后方可用印2.外来文件资料或学院同学开具相关证明需用章的,须按内容具体说明,经学生会主席或团委老师许可后方可用印。

印章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是单位重要的财产之一,具有法律效力,是单位证明文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有效凭证。

为了规范印章管理,保障印章的安全使用,确保单位的正常运转,制定本。

一、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1、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制作和使用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财务专用章等各种印章,并在国家有关机关备案。

2、单位印章应当统一制作,保证印章的规格、字体、图案统一;印章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不得越权使用。

3、印章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二、印章的保管和使用1、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印章保管室,由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管理,保证印章的安全使用。

2、印章保管室内应当设有防火、防盗、防潮等设施,保证印章的安全保管。

3、印章保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印章,防止印章遗失、损坏或被盗用。

4、对于发现印章被遗失、损坏或被盗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并重新备案。

三、印章的使用权限1、单位应当设立印章使用权限制度,明确各项印章的使用权限和相关责任人。

2、单位印章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亲自签章或授权其他相关人员代为签章,不得超越权限使用印章。

3、对于印章的使用权限调整,应当经过单位领导同意并报备相关部门备案。

四、印章使用记录1、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印章使用记录制度,对每次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2、印章使用记录应当包括印章的使用时间、使用事由、使用人员等相关信息,并在使用后及时归档保存。

3、对于发现印章使用记录不符或有异常情况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五、印章的定期检查和维护1、单位应当定期对所有印章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印章的完整性及使用效果。

2、对于发现印章有损坏或磨损情况的,应当及时更换或修复,并做好相关记录。

3、印章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印章的保持良好状态。

六、违规处理1、对于发现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情况,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严重者可能面临纪律处分。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范文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范文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规范行政单位印章的管理,保障行政事务的合法、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责任1. 行政单位应设立印章管理机构,由专人负责印章的制作、使用、保管和注销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印章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印章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印章的正常使用和保密性。

3. 行政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印章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印章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

三、印章制作1. 行政单位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印章种类、形状、材质等要求。

2. 行政单位应委托正规机构制作印章,并留底相应的制作合同和发票。

3. 印章制作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验收,确保印章的质量和印面的准确性。

四、印章使用1. 行政单位应规范印章使用程序,凡涉及重要事项的文件、证件等必须加盖行政单位印章。

2. 使用印章的人员必须是经过授权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使用或泄露印章。

3. 在使用印章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如在指定的位置、日期、内容等填写和盖章。

五、印章保管1. 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并实行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确保印章的安全和防伪。

2. 行政单位应定期对印章进行清点和检查,如发现印章丢失、损坏或被盗,应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并进行相应的补办程序。

3.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保证印章的完整性,不得私自移交或出借给他人。

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印章丢失或被盗,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印章注销1. 行政单位在注销时,应及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 注销后的印章必须进行专门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外借给他人,以防止被他人滥用。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单位,一经查实,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3. 凡因违规使用印章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规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印章管理规定范文

行政机关印章管理规定范文

行政机关印章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规范行政机关印章的管理,提高印章使用的安全性和准确性,保证印章的合法有效性,现制定本行政机关印章管理规定。

二、印章的种类及用途1. 行政机关印章分为公章、法人印章、印鉴和公用章四种。

2. 公章用于对外办理行政、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有关文件和合同的签署、核准、批准、备案等。

3. 法人印章用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机关签署、核准法人资格的文件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用法人章的文件。

4. 印鉴用于机关领导、主要负责人对重要文件的签署。

5. 公用章用于行政机关对内办理行政事务及授权签发涉及一般经费使用、日常管理等文件。

三、印章的管理责任分工1. 行政机关应设立印章管理服务机构,专门负责行政机关印章的管理工作。

2. 行政机关应明确印章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印章的安全可靠。

3. 印章管理服务机构应设立安全保管室,专门负责印章的保管和存放。

四、印章的保管和使用1. 印章的保管(1)印章应当由特定责任人保管,并确保安全可靠。

(2)保管印章的责任人应当定期进行印章的检查,确保印章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印章的使用(1)签章人应当核实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确保签章内容与文件内容相符。

(2)签章人应当根据需要适时使用印章,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印章。

(3)签章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过的印章,防止印章丢失或被盗用。

五、印章的合法使用限制1. 行政机关印章只能用于法定的行政职权范围内。

2. 行政机关印章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不得伪造、篡改、滥用行政文件。

3. 行政机关印章不得用于与职权无关的事项,不得利用印章谋取个人或私利。

六、印章的损毁和遗失处理1. 印章损坏或无法使用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并办理换印手续,保证印章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 如发现印章被盗用、遗失或被冒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七、印章的注销和报废1. 行政机关需要注销印章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注销情况记录在册。

公章使用流程及管理办法

公章使用流程及管理办法

公章使用流程及管理办法公章是指具有法定效力的印章,是企业或机关的一种象征性标志,具有法律效力。

它是政府机关、行政机关或社会团体等具有法定效用的机构证明主体的权利或责任的证明性凭证。

二、公章的作用1、公章作用于法律文件,以防止权利侵害。

署章的目的是确认出具合同、文件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的当事人及其所有权皆由公司或机构所代表,以防止权利侵害发生。

2、公章不仅可用于文件,还可用于账户。

公章不仅可以用于文件,还可以用于账户管理,用于账户开立、账户变更、账户终止和资金支付等。

这些行为最终都需要配合公章签字手续,以证明该企业或机构下属账户行为的合法性。

3、公章可以用于任何文书、凭证或其他法律记录。

公章可以用于任何文书、凭证或其他法律记录,包括各种合同、协议、付款凭证、银行账户等,以确认合同到期后双方履行义务的有效可行性。

4、公章可以用于凭证补发。

公章可以用于凭证补发的手续,文件的补发过程中,公章的使用可以保障安全性,防止可能发生的恶意篡改行为。

三、公章的使用流程1、领取公章。

在使用公章之前,必须先向企业保密部门申请领取公章,并将填写公章领取表所需的相关信息,如使用人、使用公章的部门名称、使用地点、使用时间等。

2、使用公章。

使用公章时,需要按照公司规定的步骤去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公章的审核、签字及签章等。

此外,在使用公章时,需要使用专用油墨,以确保公章行使有效性,避免由于油墨所引起的影响公章的问题。

3、归还公章。

使用完公章后,应将公章归还给企业保密部门,并“按时归还”的原则,延长下次使用的有效期。

四、公章的管理办法1、定期检查公章。

对公章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形式可以是有关部门对公章质量及外形特征进行审查,或者让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公章进行检查,以确保公章质量及有效性。

2、公章管理严格。

应建立专门的公章管理系统,建立公章使用申请审批制度,对公章的领取、使用、归还等进行严格的管理,避免可能发生的过期、失效等问题。

3、定期更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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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政府公章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92017政府公章管理规定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Official Seal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
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印章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
上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

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
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
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贪腐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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