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还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刑事责任可以和行政责任同时承担吗
刑事责任可以和行政责任同时承担吗?可以。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而需要承担的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这两类法规,故而同时承担两类责任也是可能的。
这种情形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上发生的频率极高。
举个例子,比如个别官员的较大贪污行为既违反了《公务员法》,又触犯《刑法》,处理时既要免除公职,又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个很普通的例子。
1、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2、刑事责任包括两种: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
(1)刑罚①主刑。
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②附加刑。
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
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责任是指因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这里还有一个法律责任的顺序问题,如果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之后,违法行为人就无力承担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那么,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应当首先承担哪一责任,本法没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是政府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手段,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一些常见的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警告,提醒其改正错误,不做进一步的违法行为。
2.罚款:对违法行为主体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惩罚其违法行为。
3.责令停产、停业、停建:限制违法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强制其整改。
4.没收违法所得:将违法取得的利益没收,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
5.暂扣或吊销执照:暂时停止或者取消违法主体的执照,限制其从事相关活动。
6.行政拘留:依法对涉嫌犯罪的违法主体进行短期拘留。
7.责令公开道歉:要求违法主体公开承认错误,并向社会公众道歉。
8.其他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还可以有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
1.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是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这包括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
2.行政许可文件:对于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行政许可文件中通常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措施。
3.执法规范:行政机关可能会根据特定的执法规范来行使执法权,这些规范可以是中央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文件。
4.规章制度:行政处罚的依据还可能包括各种行政规章和制度,这些规章和制度是由政府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和依据可能会因国家、地区、行业和具体法规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相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培训学习题库及答案(最新版)
行政处罚法培训学习题库及答案(最新版)一、单选题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A、法院B、行政机关C、检察院D、地方政府正确答案:B2.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规定。
A、没收违法所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通报批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责令停产停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通报批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正确答案:B3.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起施行。
A、2021年9月15日B、2021年7月1日C、2021年7月15日D、2021年9月1日4.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A、初次B、全部C、部分D、最后一次正确答案:A5.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A、法律B、法规C、规章D、其他规范性文件正确答案:A6.关于案件移送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案件移送指的是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B、行政机关需要移送的案件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C、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D、《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中对于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实体和程序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7.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内容()。
A、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B、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C、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D、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正确答案:A8.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适用原则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适用原则行政处罚是政府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的依据与适用原则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就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适用原则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中法律是最高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法律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罚的最主要依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其次,行政法规也是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之一。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者地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如《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行政法规,由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用于规范地区内行政管理活动。
地方性法规在处理本地区内违法行为时具有权威性,是地方行政机关处罚的法律依据。
比如某省某市的《行政处罚条例》等。
二、适用原则1. 法定性原则法定性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
即行政处罚的设定和适用必须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凭主观决定或裁量进行处罚。
法定性原则保证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可预见性。
2. 公正和公平原则公正和公平原则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平等地对待违法行为,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违法者受到公正的处理。
3. 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性质、力度和措施应当适当、合理。
行政机关在处罚时需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对处罚力度进行合理设定。
4. 公开和透明原则公开和透明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必要要求。
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5. 效果追求原则效果追求原则要求行政处罚要达到其目的,就是通过处罚来惩治违法行为,恢复正常秩序。
行政机关在处罚时应当注重实效,确保处罚能够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行政处罚与刑罚关系探讨
行政处罚与刑罚关系探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竞合问题是理论与实务界一个难题。
我国法律对于同一个行为同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时的处理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
一个行为经过行政处罚之后,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刑事价值否定,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要进行刑事追诉,先行的行政处罚是否需要撤销,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争论不一。
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一事不再罚”与“一事不再理”之间的差异性行政违法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可能会进入到刑事管辖领域,转化为刑事不法。
“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裁定”。
[1]这种转化的可能性使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界限模糊,使我们不管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都难以用简明的、一分为二的方法区分二者。
“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尽管学术界对“一事不再罚”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但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那就是在单纯的行政处罚领域,也就是说在处理两个以上行政处罚的关系时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2]而在刑事诉讼领域,自罗马法以来,“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处理一个刑罚制裁与另一个刑罚制裁关系的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国家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相类似,它指禁止使一个人因一个罪行在第一次审判之后,再次处于被定罪和处罚的危险之中,亦即在同一罪被起诉和审判以后,不得因同一罪行对其再次进行起诉和审判。
[1] “一事不再理”保障既判力、保证行为人不受双重危险并不是绝对的禁止案件的再审或者是对行为人的再次追究,即使是在最看重形式正义的国家,也为“一事不再理”创设了例外,[2] “一事不再理”的理念正在发生变化,不再单纯追求形式正义,而越来越重视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融合。
刑事诉讼中,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事不再理”的规定,但是刑事诉讼法学者正在进行这方面的努力,应当说对“一事不再理”的研究要远远比“一事不再罚”透彻。
刑罚和行政处罚有什么区别
刑罚和行政处罚有什么区别刑罚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
刑罚和行政处罚两者之间,有明确的法律区别。
接下来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别第一,针对的行为不同。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而刑罚针对的则是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性质相同的行为,由于恶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就会受到不同性质的处罚。
比如盗窃,如果某地规定盗窃800元以上的财产才构成盗窃罪,但是行为人盗窃物品的价值总数400元,就不构成犯罪,而是一般的盗窃行为,应该进行行政处罚。
又比如打架行为,如果双方只是一般的斗殴,那么可以对行为人以扰乱社会治安的理由处以行政处罚,进行罚款或者拘留。
但是,如果造成《刑法》上所规定的轻伤、重伤、或者有人死亡,那么就要按照《刑法》来处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以刑罚。
第二,作出处罚所适用的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而刑罚的适用依据只能是《刑法》,以及全国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
虽然二者的作出都需要有法定依据,但是对依据要求的严格性是不同的,比如,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了本地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规定对某种行为处以行政处罚,但是却不可能规定对某种《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处以刑罚。
第三,处罚实施的机关不同。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非行政机关组织。
它的实施主体要比刑罚的实施主体广泛得多。
刑罚只能由法院决定,然后交给执行机关。
如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交给监狱实施,刑期较短或者是剩余时间不到一年的短期徒刑交给看守所来实施,管制交当地公安机关执行,拘役交给拘役所来执行等。
有些刑罚如罚金也可以由法院来执行。
第四,处罚种类不同。
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外国人犯罪的驱逐出境。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多长时间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多长时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第一,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
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第三,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
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追究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实践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时效问题作出了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应以六个月为限,不再执行两年的规定。
我国是一个法治大国,对相关的案件处理和处罚都有较强的时间规定的。
相关的行政违法者,如在案件发生的两年内没有收到相关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普通程序第四节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法解读
行政处罚法解读导言:行政处罚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处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法进行解读,包括行政处罚的性质、基本原则、处罚程序等方面内容,以期对读者了解行政处罚法有所帮助。
一、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惩罚违法行为并起到警示作用。
行政处罚的性质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与刑事处罚有所不同。
行政处罚并不追究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而是对其进行行政惩戒。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定处罚标准或变更处罚内容。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对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和公示。
2.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法公正、公平进行,不得有任意歧视的倾向。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依据行为主体的身份、地位、背景等因素的影响行使处罚权。
3. 违法行政处罚禁止原则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必须依据法定程序,任何未经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都是违法的。
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
4. 合理限制原则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予以适当限制。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审慎选择处罚方式和处罚程度,确保处罚的合理性和适度性。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1.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前,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取证过程应当依法进行,充分保障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结束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罪名、处罚种类、处罚方式、处罚依据等要素,并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3. 陈述和申辩行为主体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后的影响有哪些-
There is often only one reason why you are confused, and that is, at an age when you should work hard, thinkingtoo much and doing too little.(页眉可删)行政处罚后的影响有哪些?导读:行政处罚后所带来的影响主要分体现在生活和政审两个方面:(一)个人行政处罚对生活的影响(二)个人行政处罚对政审的影响,对于参军政审或者公检法类的公务员考试,政审环节会被淘汰的。
一、行政处罚后的影响有哪些?行政处罚后所带来的影响主要分体现在生活和政审两个方面:(一)个人行政处罚对生活的影响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决定行政处罚,会作为违法前科被存入个人档案——书面的案卷材料会保存在原办案单位、是永久存档的;公安内部的网上审批数据会被保存在至少市一级的数据库——这个记录对于个人的一般生活、工作没有太多影响。
对于参军政审或者公检法类的公务员考试,政审环节会被淘汰的。
(二)个人行政处罚对政审的影响对于参军政审或者公检法类的公务员考试,政审环节会被淘汰的。
1、在我国,行政拘留是不记入个人档案的,就象被罚款是一个性质,但是,影响入党审查是大有可能的。
2、自觉向组织说清楚,实事求是,以诚信的态度处之。
你自觉说出与组织查出后果是不一样。
3、行政拘留只是违反行政法规定一般违法行为(过去叫《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现在修订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事拘留性质不同。
4、已经接受了处罚,并且过去了几年了。
入党重看现实表现,过去的小节只要改正了没有重犯,则既往不咎。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主要分为两种:1、不予处罚。
根据规定,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时涉嫌刑事如何处理
⾏政执法时涉嫌刑事如何处理⾏政机关有权依法对违法⼈员处罚的,⽽⾏政机关对违法案件进⾏调查时,可以对相关⼈员进⾏询问,也可以进⾏鉴定,确定是否存在违法的事实,⾏政执法时涉嫌刑事怎样处理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政执法时涉嫌刑事如何处理⾏政机关在执法时,如果⾏政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政机关要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政处罚,其违法⾏为对他⼈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条违法⾏为构成犯罪的,⾏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规定各类案件的办理、执⾏期限:第⼀条规划案件应当⾃⽴案之⽇起60⽇内作出⾏政处罚、限期拆除等⾏政处理决定。
60⽇内⽆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执法部门负责⼈批准,可以延长30⽇。
其他案件应当⾃⽴案之⽇起30⽇内作出⾏政处罚决定。
30⽇内⽆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经执法部门负责⼈批准,可以延长30⽇。
第⼆条执法部门作出⾏政处罚等⾏政处理决定后,当事⼈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义务的,执法部门具有⾏政强制执⾏权的,应当⾃法定可以实施强制执⾏之⽇起3个⽉内执⾏完毕。
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不履⾏⾏政决定的,没有⾏政强制执⾏权的执法部门可以⾃期限届满之⽇起3个⽉内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执法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逾期不拆除⼜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政复议和提起⾏政诉讼的,执法部门应当⾃法定期限届满之⽇起15⽇内向本级⼈民政府报告。
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为构成犯罪的,⾏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政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政机关要移送案件给司法机关。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关于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几年?
关于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几年?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包括刑事类案件还是民事类案件还是行政类的案件都是有一个诉讼时效的,法院每天都会有非常多的案件需要处理,如果一个案件受理之后没有追诉时效,那么整个司法机构的办事效率会降低非常的多。
那么关于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几年?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包括刑事类案件还是民事类案件还是行政类的案件都是有一个诉讼时效的,法院每天都会有非常多的案件需要处理,如果一个案件受理之后没有追诉时效,那么整个司法机构的办事效率会降低非常的多。
那么关于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几年?一、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几年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具体解释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
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
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
刑事拘留不逮捕后面怎么处理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拘留不逮捕后面怎么处理刑事拘捕是有相应的要求的,以及是需要进行申请通过才可以进行拘捕的,如果没有上级的审批,是不允许进行逮捕的,所以对于这方面的知识接下来就由赢了网小编对于这拘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希望大家能够了解。
一、刑事拘留到期没下逮捕会怎么样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被拘留人进行逮捕的,向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检察院如果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该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案件立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有犯罪事实存在。
②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会计行政处罚事项有哪些?
会计行政处罚事项有哪些?当今社会,要问大家哪一个行业的从业人员比较多,大家一定会说会计,没错,每一个企业都需要会计人员,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说说会计行政处罚事项有哪些?具体有两项,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说说。
当今社会,要问大家哪一个行业的从业人员比较多,大家一定会说会计,没错,每一个企业都需要会计人员,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说说会计行政处罚事项有哪些?具体有两项,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说说。
一、会计处罚事项有哪些?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又有两种,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二、会计刑事责任有哪些?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众多,应根据行为人具体的行为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哪一种犯罪。
最有可能涉嫌的犯罪有: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1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一般适用1、针对连续违法行为和继续违法行为的适用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只触犯了一个法律规范,此时则当然只存在一个处罚事由,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多次处罚。
这里存在一个比较有争议的地方,有些行为一经发生,就立刻结束,而有些行为属于连续行为,如货车超载行为。
对于前者毫无疑问只能给予一次处罚,而后者则往往引发诸多争议。
笔者认为,如果货车的超载行为已经受到处罚,则该违法行为应视为已经终结。
如果在下一路段中又出现超载,则应认定为故意实施的另一违法行为,结合它的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处罚。
2、针对处罚主体竞合的适用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触犯一个法律规范,但多个行政主体均享有处罚权,此时处罚主体就会出现竞合。
例如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于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的行为,工商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都有权作出处罚。
此时是两个部门都可以做出处罚,还是要两个部门通过协商决定由其中一个处罚主体进行处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罚,或者先处罚的行为有效、后处罚行为的无用,理论界至今也没有达成共识。
考虑到过罚相当的理念,一个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罚要与其行为的过错相当,在此也应适用一事不再罚。
3、针对法条竞合的适用(1)当事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几个法律规范,且由同一个行政机关实施管辖。
笔者认为该行政机关只能给予一次行政处罚,不可用不同的理由对当事人实施多个处罚。
例如某人酒后驾车驶入路边人行道造成秩序混乱,公安机关不能分别以酒后驾车和扰乱公共秩序为由给予两次行政处罚。
此时可采吸收原则,重罚吸收轻罚。
虽这是两个不同事由,但行政机关只要实施一个较重的处罚便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即教育和惩戒的作用,那么此时不但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而且简化了行政处罚的程序,符合行政法的程序简便的基本原则。
(2)当事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律规范,且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进行管辖。
对行政处罚种类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解读
①《行政处罚法》第2条。
②《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第9条。
一、《行政处罚法》修改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①此前一直都是从学理上进行界定,比如,“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1];“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财产、名誉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等等[2]。
对比来看,在主体方面,学理上的概念明显对行政处罚主体的界定更广,除了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经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且实际生活中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也包括了后两者。
因此,《行政处罚法》中的“行政处罚”概念应理解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和经行政机关委托的机关或组织”。
处罚形式,即“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抓住了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精髓,即各方主体以及利害相关人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权力)和所承担义务的总和。
对于这一处罚形式有过较大争议的是“责令停止行为”或“责令作出行为”。
②由于责令性行为有制止危害发生、补救恢复以及惩罚等多重功能[3],难以说清究竟是减损了权益还是增加了义务,故《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将其删去。
处罚性质为“惩戒”。
行政处罚是负担行政行为,其直接法律效果是增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和责任。
但处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教育当事人遵守法律。
有学者认为,惩戒并不能涵盖“没收违法所得”这一处罚种类,因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未减损被处罚人的权益,不具备惩戒作用。
不过也有观点主张,对当事人违法占有的财产的减损也可理解为一种减损,并且没收违法所得会对被处罚人产生惩戒的心理和精神上的作用。
关于企业欠税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关于企业欠税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企业欠税行为是指企业在纳税义务履行过程中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者拖欠税款的行为。
对于企业欠税行为,国家有关税收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以保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税收秩序的稳定性。
1. 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企业欠税行为,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责令限期缴纳欠税款,并按照欠税金额的一定比例加征滞纳金;(2)责令改正错误,补报或者重新报送税务资料;(3)没收违法所得;(4)处以罚款,并可以按日或者按次计算;(5)吊销税务登记证;(6)吊销营业执照;(7)限制出境;(8)暂扣或者查封财产;(9)责令停业整顿;(10)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2. 行政处罚的程序(1)税务部门发现企业存在欠税行为后,将依法进行调查取证;(2)税务部门将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核,并形成处罚决定书;(3)税务部门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企业,企业在收到决定书后应按照决定书的要求进行行政处罚的履行;(4)企业可以对税务部门的处罚决定提出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3.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刑事责任在严重情况下,企业欠税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刑事责任主要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负责调查、起诉和审判。
1. 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企业欠税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犯罪主体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2)客体要件:犯罪客体是国家税收;(3)行为要件:犯罪行为是故意拖欠、逃避缴纳税款,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避税务监管;(4)结果要件:犯罪结果是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2. 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1)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企业欠税行为后,将依法进行调查取证;(2)公安机关将调查取证结果移送检察机关;(3)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4)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行政处罚后是否还能刑事追究
⾏政处罚后是否还能刑事追究⼤家都知道遵纪守法是作为公民应该履⾏的义务,但是很多时候公民却做出违法的⾏为,按照规定是要接受⾏政处罚的,但是由于事情具有⼀定的复杂性,⾯对这样的情况。
那么⾏政处罚后还能刑事追究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政处罚后是否还能刑事追究公安机关给予公民⾏政处罚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公民的违法⾏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政处罚,其违法⾏为对他⼈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条,⾏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政拘留;(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四条,对当事⼈的同⼀个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政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政管理秩序的⾏为,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政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三⼗⼀条,⾏政机关在作出⾏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作出⾏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三⼗⼆条,当事⼈有权进⾏陈述和申辩。
⾏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的意见,对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复核;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的,⾏政机关应当采纳。
⾏政机关不得因当事⼈申辩⽽加重处罚。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公民⾏政处罚后具体是否还会进⾏刑事处罚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说公民的⾏为构成犯罪的话是要进⾏刑事处罚的,法律上有规定。
正当防卫可以适用行政处罚吗
正当防卫可以适⽤⾏政处罚吗在现实⽣活中,很多⼈会因为犯罪⾏为的侵害⽽造成利益损失。
⽽公民遭受犯罪⾏为侵害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措施。
制⽌犯罪⼈员的侵害⾏为,那么正当防卫可不可以适⽤⾏政处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正当防卫可以适⽤⾏政处罚吗属于正当防卫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制⽌不法侵害⾏为,构成正当防卫的,不适⽤⾏政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政管理秩序的⾏为,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政处罚⽆效。
⼆、被打还⼿致⼈死亡是不是防卫过当⾸先,被⼈打还⼿致⼈死亡是否构成防卫过当要满⾜以下的条件:1、具有防卫过当的⾏为,并对不法侵害⼈造成了重⼤的损害。
⽐如,别⼈只是打了你两拳,原本你阻⽌即可了,可是你⼜将其暴打了⼀顿,导致对⽅重伤,那么即要认定为防卫过当。
2、对过当结果具有罪过,即明明知道会致⼈死亡。
⽐如明知暴打对⽅会导致对⽅重伤,却继续实施暴打的⾏为。
3、有明显的超出必要限度,即结果⼤⼤超过原有的不法侵害。
⽐如,本来还⼿加以反抗就可以阻⽌对⽅的殴打⾏为,可是却在还⼿的过程将对⽅打死的。
其次,需注意以下的特殊的情况,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具体⽽⾔,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给⼈⾝安全带来严重的影响,在防卫过程中致⼈伤亡的不构成犯罪。
行政处罚再次违法,是否还可以进行立案受理
⾏政处罚再次违法,是否还可以进⾏⽴案受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违法⼈员,⾏政机关可以给予⾏政处罚,作出⾏政处罚要出具处罚决定书,那么⾏政处罚再次违法,还可不可以进⾏⽴案受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政处罚再次违法,是否还可以进⾏⽴案受理⾏政处罚的原则之⼀是⼀事不⼆罚,如果是同⼀违法⾏为的,不能再⽴案,如果对违法⾏为处罚后,再次犯同样违法⾏为的,可以⽴案受理。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四条对当事⼈的同⼀个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政处罚。
第三⼗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政管理秩序的⾏为,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和⾏政处罚的区别1、主体不同。
治安处罚⾏政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及其⼯作⼈员,即:公安民警,还有⼀些被公安机关授权的乡、镇政府;⽽⾏政处罚的⾏政主体除了公安机关外还有税务、⼯商、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政主体。
因此,⼀般情况下,公安适⽤的⾏政处罚都要加上“公安⾏政”的字样。
2、适⽤依据不同。
治安处罚只能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政处罚的适⽤,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还有其他的⾏政法。
如⾮法持有、使⽤假币⾏为,适⽤《银⾏法》;吸⾷、注射毒品的⾏为,适⽤《禁毒决定》等。
3、罚则不同。
治安处罚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3种;⽽⾏政处罚除此之外,还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执照、许可证等,且是否适⽤拘留、罚款数额⼤⼩等也不尽相同。
4、罚缴⽅式不同。
治安处罚中罚款和决定和收缴由公安机关执⾏;⽽⾏政处罚中,⼀般实⾏罚、缴分离制,罚款决定由⾏政机关执⾏,罚款的收缴由银⾏执⾏。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政处罚的原则之⼀是⼀事不⼆罚,如果是同⼀违法⾏为的,不能再⽴案,如果对违法⾏为处罚后,再次犯同样违法⾏为的,可以⽴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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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还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行政处罚后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责任是指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刑和附加刑两刑事责任包括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
一、行政处罚还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行政处罚后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责任是指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刑和附加刑两刑事责任包括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
二、刑事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一致的。
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
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本法对几种特别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特殊规定:
1、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本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同条第3款又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本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所指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聋且哑的人;这里所指盲人是指双目失明的人。
[2]
三、法律刑罚
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
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
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
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如果在行政处罚后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是可以的,但主要具体还是要根据实际案情来分析。
在公民满足规定的年龄之后都是达到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那么就需要对自己一系列的违法行为负责,但是其中也作出了一些特殊的人员情况对刑事责任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