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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导论

法理学 导论

导论
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法理学历史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
第一节 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法学
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 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
指由法学的各分支学科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 体。注意区别于:法系、法理学体系、法律体 系。
法学体系的划分
划分标准 类 认识论 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规则以及历史。如法制史、法理学 应用法学:研究现实中国内外法律制度的适用。如国际法学、刑法学等 法律部门 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学等 法律的制定到实施 立法学、法解释学、法社会学等 法学与其他学科关系 别
不幸的是这些探险队员携带的那些食物早已 经消耗殆尽,在洞穴内也没有任何可以食用 的植物、动物或者其他可以食用的东西维持 人的生命。他们询问营救队中的医疗专家, 在没有任何食品的情况下,他们是否可以生 存十天。答案是否定的。
八 个 小 时 之 后 , 其 中 一 名 被困 的 探 险 队 员 Whetmore,既代表他自己也代表其他探险队 员,再次通过无线电询问营救队长,如果他 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营 救队长不愿意回答这个问题,但是最终表示 这么做是可以存活下来。
在法庭经过听证和证据陈述之后,陪审团在法官的 指引下根据上述事实断定四名被告犯有谋杀 Whetmore的罪行。法官因此判决四名被告死刑,择 日执行。陪审团和法官做出有罪判决的法律基础来 自这样基本理念:不管是谁,只要有意剥夺他人生 命都应该被判死罪。
被告对这一判决当然不服。案件由此上述至最高法 院。
视频: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之死》 雅克· 路易· 达维特
创作时间:17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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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又称法律渊源或法源,主要指形式渊源,即由法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法律清理:亦称法规清理,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法系: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律体系:对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自治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规范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一般将它概括为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六个方面。

司法: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它是在法的实现过程中体现国家司法权的活动。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A、从生产方式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有国家创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还说明法律与国家权力之间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B、从内部结构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有特殊规范性。

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

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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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解释的种类和效力。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学 理解释)。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 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 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 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 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本题 中的解释是正式解释、有权解释,不是学理解释。 选项C正确。《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选项D正确。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 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 个条款的内容。该解释只是对“信用卡”下了定义,故是“文理解释 ”(文义解释)。
09年卷一51题
• 51.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 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 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 电子支付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该解释是学理解释 B.该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C.该解释和刑法本身具有同等效力 D.该解释所采用的是文理解释
(二)其它类型的生效时间 • (1)法律本身规定的生 效时间 • (2)参照其他法律确定 本法律的生效日期 • (3)自法律试行之日起 生效 • (4)自法律文件到达之 日起生效
二、法的失效时间
(一)明示的废止 (1)新法律取代旧法律,并同时宣布 旧法废止 (2)有关机关颁发文件,宣布某个法 律废止
(2)对外国公民的效力
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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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神学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
(四)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 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 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一批出身于新兴 中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君主(而不是上帝) 或人性(而不是神性)看作国家和法律 的基础,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到了人 间。这个时期法学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 是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以雅典为
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成文法不多,而且法 律的制定和适用通常采用直接民主或大民主的 程序和方式,没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机构和职业 法学家集团,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独立的法学。 但是,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 度的发展,法律称为基本的社会要素和人们感 受和认识的对象
法理学的性质
• 1、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 发展密切
• 2、作为理论基础,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 和理论
• 3、其基础理论性质表现在它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 神和理念的表达
• 4、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 法论
• 5、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
第二节 法理学的历史
周公旦
(二)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 时期。当时各种学说、学派层出不穷,构成了百花竟 放的繁荣景象。儒、法、墨、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 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孔子
墨子
老子
韩非子
(三)西汉至清代中期。汉代开始,法学成了 儒学理论的附庸。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在以儒 学为主的条件下实行儒法合流,在德主刑辅德 原则下实行礼法合一。并且,在法学领域出现 了通常所说的律学,即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 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除了律学 以外,还存在法律思想。
文艺复兴
(五)17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和

1法理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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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 黑格尔认为西方现世的科学、艺术、 以及一切“使精神生活有价值、有光 辉的东西”,都是从古希腊世界直接 或间接地传承发展而来的。 古希腊哲人对自然和包括法律在内的 社会现象具有非凡的哲学洞察力。


在古希腊德尔斐城阿波罗神庙这座伟 大的建筑里, 镌刻着这样的碑铭—— 人啊,认识你自已
地向国王的法令挑战,按照希腊宗教规定的仪式 ,埋葬了她的哥哥。
安提戈涅和国王的对话

“你知道吗,”国王问,“你已经违反了我的命令
。”

“是的,我知道,”安提戈涅坚定而平静地说,“
可是这个命令不是不朽的神衹发布的。而且,我还
知道一种命令,它不分现在和过去,它是永远有效 的。尽管无人知道它来自何处,但凡人是不能违反
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宣誓就职的誓词如下: I do solemnly swear (or affirm) that I will faithf ully execute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will to the best of my ability, preser ve, protec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 ited States. “我谨庄严宣誓,我必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 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它的,否则,就会引起神衹的愤怒„„ ”

解读:这种“永远有效”的命令指的是什么?

法律这一词从古希腊、古罗马人开始就不仅指国 家法,也包括习惯、正义在内,而且主要指后两 者。 在西方人的观念中,“法”代表着自由、权利, 寄寓着人们对法律的理想; 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 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之名。

第一章 法理学导论

第一章 法理学导论

• (二)17-19世纪 •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
命时期最为盛行。 • 19世纪,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 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哲理法学派盛行。 • (三)20世纪 • 这一时期,西方法律和法学的一个重大问 题是“法的社会化”问题,即强调法不仅 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且应着重保护社会利 益。
• 一外国电影故事描写道:五名探险者受困
山洞,水尽粮绝,五人中的摩尔提议抽签 吃掉一人,救活他人,大家同意。在抽签 前摩尔反悔,但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 好抽中摩尔并将其吃掉。获救后,四人被 以杀人罪起诉并被判处绞刑。关于上述故 事情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2013年第53题)
• A.其他四人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 • B.按照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之福祉”
说明了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并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以及空想 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或其他机会主 义者在解释法律时的生和发展以及在直接参加革 命斗争的时间中,也精辟地分析和 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 • (二)列宁的法律思想
学”;汉代“律学”;近代“西学东渐” 之“法律之学”(梁启超)。 • 西方关于法学的经典定义:“人和神的事 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古罗马 法学家“乌尔比安”);“权利与义务之 学”(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
•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
律的学问,它以特定的概念、原理讨论法 律现象,寻求法律问题的答案。法学是一 门实践性的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 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 的。
• 这里的疑难案件指对适用何种规则以及对
法律的解释存在困难的案件,在此种情况 下,法理学所确立的原则成为解决疑难案 件的准则。例如,在政策与法律相冲突的 情况下,法律至上原则就成为选择规则的 准则,在几种法源相冲突的情况下,法律 位阶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 于普通法原则等法理原则就成为选择规则 的准则。

法理学 第一编 法学导论

法理学 第一编 法学导论

• “法律是什么 ”--本体论(事实认知 ):法律现象产生、 发展和变化的事实和根据 • “法律应当如何 ”--法律的价值判断:以事实认知为 基础,又是对事实认知的发展
二、实证分析方式
• 把法律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整体,致力于维护法律 系统内部的统一性和逻辑性。它所关注的核心问题 是“法律实际上是什么”而非“法律应当是什么”。 • 法律实证主义者的眼中,法律是命令、权力、效力; 法学的研究应当限于在经验的领域感知法律实际上 是什么。 • 法学对理论的现实性和立法的可操作性更加重视, 法学的理论和结论与法律机构的实际工作更加密切 的结合起来。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 法学是一门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 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 法律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到法 律调整的一类社会现象。
第二节 法学与相邻学科
一、法学与哲学
哲学上的每一次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 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 定向的改变,并推动着新的法学流派的出现或既有法 学流派的产生、分化或消失。
• • • • • 民主法制战略论 民主法制关系论 法制立国论 依法治国论 法制发展论
第四章 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节 法学方法论
方法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 哲学方法论
• 一般科学方法论
• 具体科学方法论
第二节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一、价值分析法
• 从“应当如何”的角度分析、判断和评价法律问题 的研究方法。
会的效益最大化,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只有在实现了效率最大 化和成本最大化的时候才被认为是正义的。
四、其他法学研究方法
• 文化学方法: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强调
文化和法律互动关系的辩证思路。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法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本书编写组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2月第1版导论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1999年,这一基本方略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宪法地位,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依法治国,就是把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业纳入法治的轨道,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它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

它既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也研究法的性质、特征以及各种法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既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也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研究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体系和法律方法,也研究法的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如:法的本质是什么?法有什么作用?等。

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发展密切联系。

作为基础理论,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还表现在它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

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一、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一)古希腊文明中的法理学思想以雅典为代表,成文法不多,以习惯法为主体(二)古罗马文明中的法理学思想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法律流派(三)古代中国的法理学思想儒、墨、道、法等二、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一)中国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二)西欧中世纪的法理学思想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理学13、14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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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中国:法理学——法学通论——国家与法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西方:法哲学——法理学二.法理学研究对象以整个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中的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法理学研究范围1.静态——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渊源、法律文件2.动态——立法——实施——实现3.法律发展变化规律——法律起源——法律发展——法律消亡4.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律传统、法律原则、法律思想、法律观念5.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与经济、政治、宗教、道德、历史的关系※法理学重点研究1.本体论:法的本质、法的现象、法的特征、法的分类2.发展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消亡3.价值论:法与正义、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的价值、作用、目的4.运行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法理学产生1.法理学产生的两个特点(1)法理学产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2)最初法理学是其他学科的一部分,没有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学学科2.法理学成为独立学科的前提(1)法学自身成为独立的学科(2)以社会革命为基础※法理学的发展资产阶级法理学发展自然法学派——(1)自然法学派产生历史背景和代表人物形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自然法存在于自然和人类理性之中,先于国家存在,人定法(实在法)是国家制订,并依据自然法的。

代表人物有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中世纪的自然法主要是对法进行神学解释,代表人物托马斯²阿奎那(1225—1274)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正式形成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1583—1645)《公海自由论》《战争与和平法》洛克(1632—1704)《政府论》孟德斯鸠(1689—1755)《论法的精神》卢梭(1712—1778)《社会契约论》(2)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认为法是自然意志或人类理性的表现,国家产生以前,人的行为受自然法支配,国家出现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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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一、法学和法学概论1、法学的概念: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律现象多种多样。

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非法行为)等等,都是法律现象。

所有法律现象构成法律现实。

法学就是研究社会生活的这一现实领域的科学。

它研究法律法律现实的规律性、原理和法律技术。

法学的分支学科,各从不同的方面来研究法律现实。

2、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有悠久的历史。

它的产生与法律现象的产生、发展紧密联系。

社会有了法律现象,就有了关于这类现象的思想、观点。

但作为比较系统地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法学,是在法律资料有了较多的积累和有了专门从事这种研究的社会分工时才产生的。

1)外国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在欧洲,最早的职业法学者阶层是罗马法学家。

其中最著名的是所谓“五大法学家”即:伯比尼安(公元250年前后)、保罗(公元121—180年)、盖尤斯(公元117—180)、乌尔班(公元170—228年)和毛特思丁(公元250年前后)。

他们从理论上论证了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就,详尽地阐述了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

他们的学说在当时被承认有法律效力,对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的神学占统治地位,象哲学、政治学一样,法学也成了神学的一个分支。

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学思想,代表了这个时代法学的特征。

他把法分为四类,即①永恒法, ②自然法, ③人法, ④神法。

3)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流行的法学思想是所谓古典的自然法学派的思想。

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1583—1645),霍布斯(1588—1679),洛克(1632—1704),普芬道夫(1632—1694),孟德斯鸠(1689—1755),卢梭(1712—1778),贝卡里亚(1738—1794)等人。

他们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反对神学法律思想。

他们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理,反对封建特权。

法理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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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本质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 法的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基本途径。

国家“认可”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赋予社会上既有的习俗、道德、宗教教规等以法律效力,这是最常见的“认可”式;第二,通过承认或加入国际条约等方式,赋予国际法规范以域内的效力;第三,在判例法国家,通过对特定判例进行分析,从中概括出一定的规则或原则,并把这些规则或原则当作以后处理类似案件的根据,从而在事实上赋予它们以法律效力;第四,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援引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2)特殊规范性:法律主要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其次,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所组成。

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应为”和“勿为”三种类型。

(3)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需要说明的是,说法有普遍性,是把法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每一部法律都在一国全部领域内对所有的人生效。

(4)国家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其他的社会规范在贯彻实施上也都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这些社会规范的强制性都仅仅是一般的强制性,而非国家强制性,因为它们是靠一般的强制力而非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法理学 第一章 导论

法理学 第一章 导论

践行制度思考: 践行制度思考:
(一)如何创制法? 如何创制法? 如何实施法?如何守法、执法、 (二)如何实施法?如何守法、执法、 司法、解释法、监督法? 司法、解释法、监督法? 如何实现法? (三)如何实现法?如何评价法的实 效? (四)法律责任有哪些?如何追究? 法律责任有哪些?如何追究? 如何制裁? 如何制裁?
四、法理学的历史
(一)西方 1.古希腊 苏格拉底、柏拉图、 古希腊: 1.古希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 2.古罗马 古罗马: 2.古罗马:五大法学家 3.西欧中世纪 托马斯·阿奎那 西欧中世纪: 阿奎那、 3.西欧中世纪:托马斯 阿奎那、波洛尼亚学派 4.13—20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 20世纪 4.13 20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 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自然法 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 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后现代法学派。 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后现代法学派。
法律效力
法律形式
立法 作用 法律现象 (动态 (动态) 动态) 价值 守法 司法 执法
法与经济 法与政治 法律现象 法与道德
法与科技
法与宗教
法律文化 法律心理 法律现象 法律意识
法律思潮
法律观念
法的创制 的规律 法律规范 的发展 法律规律 法部门 的发展 法概念 的发展 法的历史 发展 法的起源 的规律
社会学思考: 社会学思考:
(一)法与政治的关系如何? 法与政治的关系如何? 法与经济的关系如何? (二)法与经济的关系如何? 法与文化的关系如何? (三)法与文化的关系如何? 法与科技的关系如何? (四)法与科技的关系如何? 如何理解“依法治国”理论? (五)如何理解“依法治国”理论? 如何实践“依法治国”理论? (六)如何实践“依法治国”理论?

法理学导论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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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4)第一节法学 (4)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法 (5)第三节法理学 (5)第一章法 (6)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 (6)第三节法的特征 (7)第四节法的作用 (8)第二章法的容与形式 (9)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9)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11)第四节法系 (12)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13)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 (13)第二节正式法源 (14)第三节非正式法源 (16)第四节法的分类 (16)第四章法的效力 (17)第一节法的效力概述 (17)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 (18)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 (19)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 (20)第五章法律规(重中之重重,可能有15——20分题) (20)第一节法律规则 (20)第二节法律原则 (22)第六章法律体系 (24)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24)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24)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 (24)第一节法律行为 (24)第二节法律意识 (25)第八章法律关系(重点章节) (25)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述 (25)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 (25)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容 (26)第四节法律关系客体 (26)第五节法律事实 (27)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27)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 (27)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 (27)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 (29)第四节法律制裁 (30)第十章立法(不在考试围) (31)第一节立法与立法体制 (31)第二节立法程序 (32)第三节规性文件的系统化 (33)第十一章法的实施 (33)第一节执法 (34)第二节司法(小重点) (34)第三节守法 (35)第四节法律监督 (35)第十二章法律推理 (37)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 (38)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 (38)第三节类比推理 (38)第十三章法律解释 (38)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述 (38)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法 (39)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40)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42)第一节法的实现 (43)第三节法律秩序 (43)目录引论第一节法学:概念性质研究对象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法:思维法第三节法理学:词源体系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学习的意义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应然法与实然法自然法与实在法国法及其外延第三节法的特征:规性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第四节法的作用:含义规作用(要求熟练掌握)社会作用局限性第二章法的容与形式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重中之重):概念分类相互关系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重点):概念第四节法系:概念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两者比较(重点)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第二节正式法源:概念中国的正式法源一般效力原则(非常重要,重点)第三节非正式法源:概念中国的非正式法源第四节法的分类:概念一般分类特殊分类第四章法的效力第一节法的效力的概述:概念法的效力的围法的效力的层次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概念法的生效时间法的失效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概念法的域效力法的域外效力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概念对人效力的原则第五章法律规(重中之重重重,可能有15——20分题!!!)第一节法律规则:概念辨析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的关系分类第二节法律原则:概念分类与规则的区别功能适用条件和式第六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第一节法律行为:概念第二节法律意识:概念结构第八章法律关系(非常重要)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概念特征分类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分类资格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容:概念界限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分类第五节法律事实:概念分类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分类竞合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构成归结原则免除第四节法律制裁:概念种类第十章立法(不在考试围)第十一章法的实施概述概念实质式第一节执法:概念第二节司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第三节守法:概念第四节法律监督:概念构成要素分类监督体系第十二章法律推理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第三节类比法律推理:第四节法律推理的价值:第十三章法律解释(非常非常重要,重点章)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念:概念必要性特点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法:目标法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十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第一节法的实现:概念与实施的区别与效果的区别第二节影响法的实现的因素:第三节法律秩序:概念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舒国滢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二、法学的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致使、智慧合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律制度问题。

一个国家法治建构的首要任务是确立一套相对统一而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2)社会现实或生活关系问题。

国家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的目的转载于用它们来调整社会生活关系。

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

①法律制度和现实社会之间恰好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不是说有了一定的法律制度,一个国家就一定具有完全体现这种制度的社会现实。

②即使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上看是完全切合实际的,但它们在执法、司法和守法上未必能够完全被应用于社会显示或生活关系中。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二、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只要是指适用的方法。

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何“发现法律”,即从有效的法律中获得法,为其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的依据。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主要问题: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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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5)第一节法学 (5)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法 (5)第三节法理学 (6)第一章法 (6)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 (6)第三节法的特征 (7)第四节法的作用 (9)第二章法的容与形式 (9)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9)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11)第四节法系 (13)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14)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 (14)第二节正式法源 (14)第三节非正式法源 (16)第四节法的分类 (16)第四章法的效力 (18)第一节法的效力概述 (18)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 (18)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 (20)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 (20)第五章法律规(重中之重重,可能有15——20分题) (20)第一节法律规则 (21)第二节法律原则 (23)第六章法律体系 (24)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24)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24)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 (25)第一节法律行为 (25)第二节法律意识 (25)第八章法律关系(重点章节) (25)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述 (25)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 (26)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容 (26)第四节法律关系客体 (27)第五节法律事实 (27)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27)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 (27)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 (28)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 (29)第四节法律制裁 (30)第十章立法(不在考试围) (31)第一节立法与立法体制 (31)第二节立法程序 (33)第三节规性文件的系统化 (33)第十一章法的实施 (34)第一节执法 (34)第二节司法(小重点) (34)第三节守法 (35)第四节法律监督 (35)第十二章法律推理 (38)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 (38)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 (38)第三节类比推理 (38)第十三章法律解释 (39)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述 (39)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法 (39)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41)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43)第一节法的实现 (43)第三节法律秩序 (43)目录引论第一节法学:概念性质研究对象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法:思维法第三节法理学:词源体系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学习的意义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应然法与实然法自然法与实在法国法及其外延第三节法的特征:规性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第四节法的作用:含义规作用(要求熟练掌握)社会作用局限性第二章法的容与形式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重中之重):概念分类相互关系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重点):概念第四节法系:概念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两者比较(重点)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第二节正式法源:概念中国的正式法源一般效力原则(非常重要,重点)第三节非正式法源:概念中国的非正式法源第四节法的分类:概念一般分类特殊分类第四章法的效力第一节法的效力的概述:概念法的效力的围法的效力的层次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概念法的生效时间法的失效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概念法的域效力法的域外效力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概念对人效力的原则第五章法律规(重中之重重重,可能有15——20分题!!!)第一节法律规则:概念辨析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的关系分类第二节法律原则:概念分类与规则的区别功能适用条件和式第六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第一节法律行为:概念第二节法律意识:概念结构第八章法律关系(非常重要)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概念特征分类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分类资格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容:概念界限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分类第五节法律事实:概念分类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分类竞合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构成归结原则免除第四节法律制裁:概念种类第十章立法(不在考试围)第十一章法的实施概述概念实质式第一节执法:概念第二节司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第三节守法:概念第四节法律监督:概念构成要素分类监督体系第十二章法律推理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第三节类比法律推理:第四节法律推理的价值:第十三章法律解释(非常非常重要,重点章)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念:概念必要性特点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法:目标法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十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第一节法的实现:概念与实施的区别与效果的区别第二节影响法的实现的因素:第三节法律秩序:概念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并非“纯思”,它的理论兴趣不在于寻求“纯粹的知识”或“纯粹的真理”。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更确切地说,法学要研究那些与法律制度有关联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对应问题。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法一、法学思维(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法学家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法学家对法律的批评首先应当是“体系的”批评。

”(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法学思维总是针对法律问题而进行的思维。

它既可能是立法问题,也可能执法问题、司法问题、守法问题,既可能是法律解释问题,也可能是法律推理问题。

(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上文谈到,法学所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这就意味着:法学思维离不开评价。

二、法学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法(即从某种目的出发建构法学概念和理论体系的法)、法学研究的法(即正确地进行法学研究所应遵循的一套原则、手段、程序和技巧,如哲学的法,历史考察的法,分析的法,比较的法,社会学法等)和法律适用的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法,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法。

因为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尤其是法官的法律裁判)居于中心的环节。

法学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发现法律”,即从有效的法律中去获得法,以为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的根据。

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法论所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这其中又包括法律解释的法、法律推理的法、法律论证的法、体系建构的法等等。

第三节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演变及含义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因而,就制度层面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它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

二、法理学体系法理学的体系由以下部分构成:(1) 法本体论(法概念论),研究法的概念、本质、作用、效力等;(2)法价值论,研究法的价值、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等;(3)法认识论,研究法学知识形成的条件、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法学认识的局限等;(4)法学法论,重点研究法律适用中的技术和法,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一)法学体系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第一章法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一、应然法与实然法所谓“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它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与此相对应,法的实然是指法在当下已经实际发生、现实存在的状态。

故此,所谓“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is),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actual law)。

二、自然法与实在法从另一个角度讲,所谓“应然法”与“实然法”的争论,其实也是“自然法”与“实在法”概念及理论的争论。

“自然法”是英文Natural Law的对译。

按照西学者的理解,自然法观念的起源,可以归结为人类心灵固有的活动,它促使人类心灵形成一种永恒不变的正义观念。

这种正义被认为是更高的或终极的法。

“实在法”是英文Positive Law的对译,它也常常被译为“实证法”。

实在法是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

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与其他的行为准则(如道德)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道德)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

这种主被称为“恶法亦法”。

三、“国法”及其外延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的概念,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的法律)。

其外延包括:(1)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通过一定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4)其它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第三节法的特征一、法的规性所谓法的规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

它表现在:法律规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向。

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相对于其他社会规的规性而言,法的规性是特殊的。

这表现在其对人们行为式的规定和指引人们行为的式两面。

就对人们行为式的规定而言,法采取独特的语言、语句、概念和结构,这使其区别于其他社会规:(1)法在规容上具有更大的确定性;(2)法律规语句具有更强的命令性;(3)法律规作为(法官)裁判标准具有权威性和独断性;(4)法律规语句具有实证性。

就指引人们行为的式而言,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不仅具有(依据法律权利的)可选择的指引,而且也具有(依据法律义务的)确定性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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