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水利水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3.16•【文号】水国科〔2022〕122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国科〔2022〕12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2年3月16日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加强水利科技创新,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设立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计划。
为强化和规范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统筹科技资源,凝聚创新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围绕全面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大江大河大湖生态保护治理能力,聚焦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六条实施路径,重点支持水利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和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条项目组织实施遵循需求牵引、目标导向、择优支持、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分为任务类和申报类。
任务类项目由水利部直接向承担单位下达任务;申报类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水利部发布的指南自主申报。
第五条项目实施所需资金以承担单位多渠道筹集为主。
水利部建立多元化投入体系,积极争取其他渠道经费。
充分发挥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经费作用,开展重点科技攻关。
第二章组织管理职责第六条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水利科研项目申报与管理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水利科研项目申报与管理在水利部工作的科研人员需要经常进行水利科研项目申报与管理工作。
本文将介绍水利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管理流程,并探讨一些提高申报效率和管理质量的方法。
一、水利科研项目申报流程水利科研项目的申报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项目立项申请:科研人员需要填写项目立项申请表,详细描述项目的背景、目标、研究内容、预期成果等,并提交给水利部的科研项目管理部门。
申请表中还需要包括项目的预算和计划时间表等信息。
2. 专家评审:水利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包括对项目的科技性、创新性、实施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对项目进行评分和排序。
3. 项目批准:经过专家评审后,水利部对于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批准,并发放项目批准文件。
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的立项批准书和资金拨付通知书等。
4. 项目实施:项目批准后,科研人员按照批准的计划和要求进行项目实施。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人员需要及时向水利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承担项目管理和研究任务。
5. 项目结题:项目完成后,科研人员需要撰写结题报告,总结项目的研究成果、经验和教训,并提交给水利部。
水利部会组织专家对结题报告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研究成果和质量。
二、水利科研项目管理要点为了确保水利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质量完成,有以下几个管理要点:1. 项目管理团队:为每个项目建立一个专门的管理团队,由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他们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监控、质量控制等工作。
2. 项目预算控制:科研人员需要合理制定项目的预算,并将预算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并及时向水利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3. 项目进展报告:科研人员需要定期向水利部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研究进展、问题与困难、成果和下一步计划等。
这有助于水利部及时了解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4. 项目成果转化:科研人员应该积极开展成果转化工作,将项目的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或者技术推广。
办法 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3 , . s, , ,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日颁布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行业的科技创新,促进行业技术升级,特设立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计划")。
第二条创新计划主要实施对水利建设和水利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有创新性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重大社会公益项目的前期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创新计划重点面向水利行业,同时鼓励水利系统外的单位参加。
第四条创新计划所实施的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是部门选题,招标确定(A类);二是计划指导,单位申请,专家评议,择优确定(B类)。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以下简称"国科司")为创新计划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创新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立水利部科技创新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专家委员会"),受国科司的委托全过程参与创新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查、中间检查及鉴定验收等工作。
三、项目的申请第七条国科司于上年十二月底以前发布A类项目的招标通知书和B类项目的申请指南。
第八条 A类项目的投标标书每年三月底以前报送国科司。
第九条 B类项目应按其类别填写申请书,每年三月底以前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如流域机构、省水利厅等)初审并择优向国科司申报,部直属科研院所和高校可初审后直接申报。
四、项目的评审和选定第十条 A类项目由国科司组织创新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评标,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一条 B类项目由国科司组织创新专家委员会成员分类进行评议,通过综合分析,择优选项,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二条每年七月底以前由国科司提出项目计划,报部审定后正式下达。
五、经费的来源和使用第十三条创新计划经费主要来源于科研经费,并争取其它经费投入。
第十四条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为一次确定,分年拨款。
第十五条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成本项目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改装费、计算费、水电费,直接为项目服务的劳务费、调研费、差旅费、购买资料费、会议费和研究报告的印制费等,所有开支必须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苏州市水利工程维修项目 经费管理制度
苏州市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摘要:一、引言二、苏州市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三、苏州市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四、苏州市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经费管理的具体措施五、监督与评估六、结语正文:苏州市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制定背景、目的、基本原则、具体措施、监督与评估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引言随着苏州市水利工程设施的老化、损坏,维修项目经费的需求逐年增加。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本制度。
二、苏州市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和目的制定本制度的背景是为了适应新时期水利工程维修的实际情况,确保维修项目经费的安全、合规使用。
本制度旨在规范维修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苏州市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经费;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和使用经费;3.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4.强化内部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
四、苏州市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经费管理的具体措施1.明确经费来源和用途,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2.制定详细的维修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内容、进度、预算;3.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控,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4.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报账程序;5.加强内部审计,定期对维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6.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估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监督与评估1.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维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2.定期开展项目进展、经费使用情况汇报,确保信息沟通畅通;3.开展项目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今后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4.对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结语苏州市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篇一: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一、项目管理目标为保障水利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本管理制度旨在明确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二、项目管理组织1.项目管理部门本项目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员,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项目管理流程1.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和预算等工作,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2.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包括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工作,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3.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包括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质量验收,项目经理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并报告上级部门。
四、项目管理要求1.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2.加强项目沟通和协调,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3.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4.加强项目管理团队的培训和学习,提升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篇二: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一、项目管理目标为了提高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率,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本管理制度旨在明确项目管理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二、项目管理组织1.项目管理部门本项目设置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员,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项目管理流程1.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和预算等工作,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2.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包括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工作,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3.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包括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质量验收,项目经理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并报告上级部门。
四、项目管理要求1.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2.加强项目沟通和协调,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3.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4.加强项目管理团队的培训和学习,提升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水利项目的管理制度
水利项目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水利政策,提高水利项目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生活和生产用水需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水利项目管理委员会水利项目管理委员会由项目发起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相关部门、专家等代表组成。
负责水利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协调工作,协调各方关系,推动项目进度,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2.项目管理部门设立项目管理部门,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承担具体的管理工作。
负责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阶段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完成。
三、项目建设前期管理1.项目立项项目立项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项目立项报告需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项目计划、预算等内容。
2.项目规划设计项目规划设计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设计方案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项目实施顺利进行。
3.招投标项目招投标需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设计要求、施工要求、招标条件等内容。
四、项目建设管理1.项目施工项目施工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注意安全生产,保证工程质量。
2.施工进度管理项目管理部门需对施工进度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项目按计划进展。
如有延误需及时调整,确保项目最终如期完成。
3.工程质量管理项目管理部门需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如发现质量问题需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五、项目验收管理1.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需经过相关部门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标准、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
2.项目交接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门与项目权属单位进行项目交接。
交接内容包括工程资料交接、设备清单交接、验收报告交接等。
六、项目运维管理1.项目运维保养项目竣工后需进行定期运维保养。
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确保项目安全可靠使用。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2015]112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30【实施日期】2015.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5]11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市行政区域外进行的援助建设或者合作建设项目除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申请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最新版】
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对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江苏省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3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批准立项,省级水利科技专项资金资助而开展的水利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等活动,包括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战略等课题研究、地方标准研究制定等。
第三条(经费筹集)项目经费应当多渠道筹集。
项目经费除省财政补助经费安排外,也可以在单位配套筹集经费中安排。
第四条(管理职责)省水利厅负责编制申报指南、组织立项评审、实施考核、验收评价、成果登记、信用档案的全过程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资金下达、经费使用监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
列入国家或者省部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按照相应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省水利厅直属单位(部门)使用专项经费开展的课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申报指南)省水利厅根据省有关水利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部署,采取需求征集、座谈调研、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征求科研单位、地方、行业协会、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建议,研究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招标投标计划,经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于每年11月底前发布次年申报指南,每年12月集中受理项目申报。
第六条(申报主体)项目实行法人单位申报制,申报主体为全省各级水利单位或高校、科研院所,同时鼓励水利系统内外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
第七条(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研究课题和共同承担单位,填写《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申报书》(附件1),需对课题立项的意义、工作基础、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关键技术和推广前景等作出详细说明,并同步编制项目预算,按照规定程序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
苏州市市级水利水务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操作细则
苏州市市级水利水务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操作细则为加强市级水利水务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定(试行)》,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市级水利水务建设项目评审范围1.对列入市政府重点工程、实事工程以及市级政府资金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水务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具体包括:参与初步设计论证,对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文件的评审,委托编制标底,施工合同评审,设计变更(签证)评审,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评审。
2.对其他的市级政府资金投资的水利水务项目,重点对影响工程投资额的环节进行评审,具体包括:参与初步设计论证(如果有),对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文件的评审、委托编制标底,施工合同评审,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评审。
3.防洪保安资金安排的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园区实施的水利水务建设项目,仅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作为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批复项目、下达资金计划的依据。
二、财政投资评审的操作流程(一)项目立项批复阶段1.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安排的资金计划,委托设计部门逐步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工程项目总投资规模;2.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参与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论证;3.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方案调整确定后,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申请评审项目概算,并将《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处室。
市财政局业务主管处室签署评审告知意见;4.建设单位将《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送评审中心,同时将有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报送评审中心;5.评审中心依据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同时确定标底编制的造价咨询机构);6.评审中心将概算评审的初步结论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处室征求意见后,出具概算评审报告;7.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根据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意见,联合下达项目批复。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苏水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5〕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3月9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27号解读
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水利科技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水利科技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水利科技资金是由省级财政性资金设立、安排的,用于支持水利科技项目实施的专项资金。
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水利科技资金执行期限为五年。
第三条水利科技资金重点支持水利科学技术创新研究项目和应用推广项目。
创新研究项目包括发展战略研究、基础性技术研究、重大技术攻关等项目;应用推广项目包括先进技术引进吸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推广等项目。
第四条水利科技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管理,职责分工为:(一省财政厅职责1.负责水利科技资金安排、拨付及使用管理;2.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二省水利厅职责1.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有关问题;2.监督项目实施,督促落实自筹资金;3.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4.组织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考评。
第五条水利科技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的原则。
重点资助支撑江苏水利现代化发展的战略性课题研究、应用性技术攻关以及先进实用技术推广;(二择优支持的原则。
统筹考虑项目的定位、实施预期效果、承担单位科技力量及配套资金等因素,择优支持; (三统一管理的原则。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水利科技研究与推广的资金由水利科技资金统一安排;(四专款专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水利科技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五绩效评价的原则。
按照效果性、经济性、效率性、创新性四方面综合评价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六条省水利厅根据年度资金规模,与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年度水利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水利科技项目面向全省公开竞争立项。
第八条各地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推荐本辖区项目,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省级有关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推荐本单位项目,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一、总则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对水利工程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的规范和指导。
本规定旨在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促进水利工程项目的高效运行和良好成果。
二、项目计划1. 项目计划是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关键步骤。
项目计划应明确目标、任务、里程碑和关键节点,并合理确定资源、时间和成本等方面的要求。
2. 项目计划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控性,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有序推进。
3. 在项目计划中应明确各参与单位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各方的配合和协同。
三、项目组织1. 项目组织是保证项目高效运行的关键环节。
项目组织应明确各参与单位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分工,确保人员配备合理。
2. 项目组织应设立项目经理和相关专业人员,确保项目的统一管理和专业指导。
3. 项目组织应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形成良好的团队合作氛围。
四、项目实施1. 项目实施是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
项目实施应按照项目计划和相关规范进行。
2. 项目实施应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确保项目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
3. 项目实施应注重风险管理,及时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确保项目的安全和可靠。
五、项目监督1. 项目监督是对项目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和评估的重要手段。
项目监督应全程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 项目监督应加强对关键节点和重要环节的监控,确保项目的重要目标得以实现。
3. 项目监督应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专家的职能,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六、项目控制1. 项目控制是对项目成本和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手段。
项目控制应合理设置控制点和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 项目控制应加强对项目进展、成本和质量的监控和比较分析,及时纠正偏差,确保项目的可控性和经济效益。
3. 项目控制应加强对项目材料和设备采购的管理,确保采购的及时、准确和合理。
七、项目评估1. 项目评估是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的活动。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以国家、省科技发展战略和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等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是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立项、市财政拨款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市科技攻关项目、成果转化项目、社会发展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创新载体建设项目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市科技局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招标;(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终止;(三)按项目合同确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四)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五)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六)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第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管理。
由所辖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属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等作为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管理机构(简称主管部门)。
第七条主管部门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二)匹配项目约定拨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三)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同市科技局进行重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四)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水利部水利科技重点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水科技[1995]135号
水利部水利科技重点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正文:---------------------------------------------------------------------------------------------------------------------------------------------------- 水利部水利科技重点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1995年4月22日水科技[1995]1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水利部水利科技重点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重点计划”)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计划是水利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国家级水利科技项目计划、部基金项目计划、科技推广计划及标准化计划等配套衔接。
第三条编制重点计划的目的是根据水利建设发展的需要,运用计划、经济、行政等手段,调动水利科技部门的积极性,加强水利科技开发和高新技术的研究,增强水利科技活力,提高科技水平,促进水利的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条水利部科技教育司是重点计划的主管单位。
第二章项目申请及计划编制第五条编制重点计划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2.《中长期科学科技发展纲要》;3.《水利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第六条重点计划的立项条件重点计划的项目应与水利重大工程建设和管理结合,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能带动行业技术发展的技术;2.能达到国内最先进水平的新技术;3.实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研究;4.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引进、消化、吸收项目的中间试验。
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重大的战略决策性研究、重点学科的重大基础性研究及软科学研究。
第七条重点计划的项目来源:一、“自下而上”的方式:1.各流域机构、部直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工程局、部直属工程管理局、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部属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均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统筹办理所属单位、部门的项目申报事宜。
苏州水利水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苏州市水利水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广大水利水务科技工作者投入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使水利水务科技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苏水规〔2015〕5号)和《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2015〕1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苏州市水利水务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市水利局批准下达的,围绕全市水利水务工作而展开的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广等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基地建设、软课题研究、地方标准研究制定等水利水务科研项目。
鼓励开展软课题研究,撰写相应的科技论文。
第三条项目分为创新研究类和新技术应用推广类课题.创新研究类主要资助以全市水利水务行业重大科技问题为导向,对水利水务科技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发展战略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重大技术攻关与重点领域研究等课题。
新技术应用推广类主要针对行业先进实用技术应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技术标准研究等课题。
第四条本办法之外的其他科技项目,按照相应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第五条根据全市水利水务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市水利局按照各阶段发展重点制订项目申报指南,不定期发布。
各单位及个人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相应的课题.第六条项目实行法人单位申报制,申报主体为本市范围内的各级水利单位。
鼓励各单位与水利水务系统外的高校或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填写《苏州市水利水务科技项目申报书》(附件1),详细说明课题立项的意义、工作基础、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同步编制项目预算。
软课题研究参照执行。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各市、区的,应由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水利局,局直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盖章后直接报市水利局.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应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并应当具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科研工作,原则上同期只能主持1项,最多不超过2项。
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制1.水利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设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设立水利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水利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设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水利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包括技术、质量、进度、预算等方面的管理。
3.水利项目建设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水利项目建设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能够独立承担项目管理工作。
三、项目立项1.项目前期调研在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工作,包括水文地质勘察、项目可行性研究等,确保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项目立项报批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立项报告,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四、项目设计1.设计单位选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
2.设计审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工作,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五、项目施工1.施工单位选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选定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项目施工。
2.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管理。
3.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计划,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六、质量检验1.质控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质量检验制度,明确质控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考核。
2.质量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七、项目验收1.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作,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2.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项目运行管理1.运行监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进行定期的运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6年9月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5〕5号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5〕5号
各市、县水利(务)局、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5〕15号)要求,加强省水利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对《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苏水科〔2004〕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6月23日
附件:《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结束——。
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推动全省水利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科技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有关我省水利发展战略研究、重大水利改革课题研究和先进技术的研究、引进、开发以及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的申报主要面向我省各级水利单位,同时鼓励水利单位与水利系统以外的单位联合申报。
省水利厅每年安排百分之十的科技推广经费资助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开展科研活动。
第四条 科技项目的立项,按照计划指导、单位申请、专家评审、择优确定的原则进行。
具备招标条件的科技项目可以实行招投标。
第五条 科技项目分为补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第六条 列入国家或者省部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按照相应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江苏省水利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为省水利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水利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 省水利厅应当按照水利科技发展规划,于每年3月底以前发布当年重点科技研究、推广项目指南。
第九条 科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指南,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研究课题,填写《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申报书》,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十条 省水利厅于每年5月8日至5月31日集中受理由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单位、厅机关处室等单位和部门上报的科技项目。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科技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
项目参加人员应当有一定的时间参与项目的研究或推广工作,按承担任务的轻重及工作量的大小确定排名顺序。
第十二条 除按第十条申报的科技项目外,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或者其它专项经费列支的科研项目、模型试验等,在向省水利厅提交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由省水利厅组织可行性论证后,列入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
第三章 项目审定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在立项前应当进行可行性咨询。
水利项目技术管理制度
水利项目技术管理制度
水利项目技术管理制度是指在水利项目的实施和运行过程中,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程序,用于保障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和有效运行。
水利项目技术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技术管理组织机构:明确项目的技术管理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技术团队等,确保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有组织、有序进行。
2. 技术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项目各级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技术团队成员等,确保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明确、权限清晰。
3. 技术管理制度和流程:制定并实施项目的技术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项目技术管理流程、文件管理制度、技术资料管理等,确保技术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4. 技术审核和验收:建立项目技术审核和验收制度,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和验收,确保项目的技术质量和安全性符合要求。
5. 技术档案管理:建立项目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技术资料的归档、整理和保管,确保项目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6. 技术培训和知识管理:建立项目技术培训和知识管理制度,包括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知识更新,确保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7. 技术风险管理:建立项目技术风险管理制度,对项目可能存在的技术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项目技术风险的控制和处理。
8. 技术绩效评价和改进:建立项目技术绩效评价和改进制度,对项目的技术绩效进行评价和改进,不断提高项目的技术管理水平和效果。
总之,水利项目技术管理制度是保障水利项目技术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管理手段,通过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有序、高效进行,并及时发现和解决技术问题,提高项目的整体水平和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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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水利水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广大水利水务科技工作者投入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使水利水务科技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苏水规〔2015〕5号)和《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2015〕1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水利水务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市水利局批准下达的,围绕全市水利水务工作而展开的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广等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基地建设、软课题研究、地方标准研究制定等水利水务科研项目。
鼓励开展软课题研究,撰写相应的科技论文。
第三条项目分为创新研究类和新技术应用推广类课题。
创新研究类主要资助以全市水利水务行业重大科技问题为导向,对水利水务科技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发展战略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重大技术攻关与重点领域研究等课题。
新技术应用推广类主要针对行业先进实用技术应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技术标准研究等课题。
第四条本办法之外的其他科技项目,按照相应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第五条根据全市水利水务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市水利局按照各阶段发展重点制订项目申报指南,不定期发布。
各单位及个人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相应的课题。
第六条项目实行法人单位申报制,申报主体为本市范围内的各级水利单位。
鼓励各单位与水利水务系统外的高校或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填写《苏州市水利水务科技项目申报书》(附件1),详细说明课题立项的意义、工作基础、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同步编制项目预算。
软课题研究参照执行。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各市、区的,应由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水利局,局直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盖章后直接报市水利局。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应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并应当具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科研工作,原则上同期只能主持1项,最多不超过2项。
第十条项目参加人员按照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承担任务的轻重确定排名顺序。
第十一条已列入往年省、市水利科技项目或省、市科技条线的水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确定”的原则。
第十三条市水利局科技信息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或组织专家评审,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苏州水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正式下达立项意见及相应的资助经费和拨款计划。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即第一承担单位)接到项目计划文件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苏州市水利水务科技项目合同书》(附件2)格式填报并签订科研任务合同书。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无法落实合同约定条款的,取消立项。
第四章项目经费第十五条项目经费除市财政补助经费外,申报单位应提供不低于1∶0.5的配套经费。
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软课题研究项目可不需要配套经费。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分“立项后拨付”、“分期拨付”和“结题后拨付”三类,在项目立项批复中明确。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财教〔2011〕434号),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其中的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5%。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预算中不允许编列购置实验室必备的常规通用科研设备,原则上设备购置费支出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二十条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即第一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时,应当注明各单位的主要任务,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协作单位的工作目标、内容、进度及费用等,原则上向其他协作单位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
第二十一条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对项目进行财务决算,填报《苏州市水利水务科技项目财务决算表》(附件3),与项目验收报告一并报市水利局审核。
第五章项目实施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制定实施计划,落实研究经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市水利局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评估和通报,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承担单位应按要求,于每年12月份向市水利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内容、考核目标、计划进度、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需要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程序报请市水利局同意。
第二十六条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结束时间前三个月,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按调整计划执行。
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完成技术报告和总结,在2个月内将验收申请表(附件4)、科技项目财务决算表、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等有关资料报送市水利局,申请验收结题。
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5%的,不得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市水利局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材料审核后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组织项目结题审查,并形成验收结论意见。
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函审、网络、实地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指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规的,通过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通过验收:(一)所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二)存在未经申请或批准的重大变更。
第三十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应在半年内针对存在问题作出整改或补充材料,整改到位,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项目结题验收后,由市水利局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附件5)。
第七章信用管理第三十二条科研项目实行信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失信黑名单,并通报有关单位:(一)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的;(二)擅自超范围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科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三)未按要求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报告、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延期申请报告等;(四)提供虚假、不符合实际或不完整资料的;(五)项目整改措施不力,重新验收仍未通过的。
第三十三条有骗取、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等行为的,项目实施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并视情节轻重,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苏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附件1苏州市水利水务科技项目申报书(年)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单位地址:邮编: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联系人手机:传真:联系人电子信箱:项目起止时间:年月至年月申报日期:年月日苏州市水利局制填写说明1.请在填写申报书前认真阅读《关于组织申报苏州市水利水务科技项目的通知》和《苏州市水利水务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2.逐项填写申报书,内容表达明确、扼要。
填写的申报书规格大小、内容分项与此样本一致,一式3份,随文上报。
六、资金预算七、主要研究人员-12-八、项目申报单位意见申报单位(盖章):单位法人代表(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项目参与单位(盖章):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九、所在地水利(水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盖章)年月日有关附件1.联合申请合作协议2.配套经费承诺函附件2苏州市水利水务科技项目合同书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单位地址:邮编: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联系人电话:传真:联系人电子信箱:项目起止时间:年月至年月苏州市水利局制填写说明:1、此合同书要求使用A4纸打印,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2、经费预算须遵照《苏州市水利水务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填写。
3、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4、合同书由申报单位负责填写,内容须填写完整、准确和齐全。
单位名称应写全称,并与单位公章相同。
漏项、缺项等不符合要求的合同书,将不予签订。
五、项目资金预算备注:合计=(一)直接费用+(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1+2+3+4+5+6+7+8+9+10+11;间接费用≤(直接费用–设备购置费)×20%;绩效支出≤(直接费用–设备购置费)×5%。
六、主要研究人员—20—八、签章苏州市水利水务科技项目财务决算表(单位:万元)苏州市水利水务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主要完成人员名单25建议验收组成员名单26附件5苏州市水利水务科技项目验收报告苏市水科验字〔〕第号合同编号:项目名称:第一承担单位:(公章)组织验收单位:验收地点:验收日期:苏州市水利局制31主要完成人员名单32验收组成员名单33- 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