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水利水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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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水利水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广大水利水务科技工作者投入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使水利水务科技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苏水规〔2015〕5号)和《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2015〕1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水利水务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市水利局批准下达的,围绕全市水利水务工作而展开的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广等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基地建设、软课题研究、地方标准研究制定等水利水务科研项目。

鼓励开展软课题研究,撰写相应的科技论文。

第三条项目分为创新研究类和新技术应用推广类课题。创新研究类主要资助以全市水利水务行业重大科技问题为导向,对水利水务科技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发展战略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重大技术攻关与重点领域研究等课题。新技术应用推广类主要针对行业先进实用技术应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技术标准研究等课题。

第四条本办法之外的其他科技项目,按照相应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

第五条根据全市水利水务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市水利局按照各阶段发展重点制订项目申报指南,不定期发布。各单位及个人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相应的课题。

第六条项目实行法人单位申报制,申报主体为本市范围内的各级水利单位。鼓励各单位与水利水务系统外的高校或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填写《苏州市水利水务科技项目申报书》(附件1),详细说明课题立项的意义、工作基础、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同步编制项目预算。

软课题研究参照执行。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各市、区的,应由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水利局,局直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盖章后直接报市水利局。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应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并应当具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科研工作,原则上同期只能主持1项,最多不超过2项。

第十条项目参加人员按照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承担任务的轻重确定排名顺序。

第十一条已列入往年省、市水利科技项目或省、市科技条线的水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确定”的原则。

第十三条市水利局科技信息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或组织专家评审,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苏州水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正式下达立项意见及相应的资助经费和拨款计划。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即第一承担单位)接到项目计划文件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苏州市水利水务科技项目合同书》(附件2)格式填报并签订科研任务合同书。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无法落实合同约定条款的,取

消立项。

第四章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除市财政补助经费外,申报单位应提供不低于1∶0.5的配套经费。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软课题研究项目可不需要配套经费。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分“立项后拨付”、“分期拨付”和“结题后拨付”三类,在项目立项批复中明确。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财教〔2011〕434号),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其中的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5%。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预算中不允许编列购置实验室必备的常规通用科研设备,原则上设备购置费支出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二十条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即第一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时,应当注明各单位的主要任务,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协作单位的工作目标、内容、进度及费用等,原则上向其他协作单位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

第二十一条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对项目进行财务决算,填报《苏州市水利水务科技项目财务决算表》

(附件3),与项目验收报告一并报市水利局审核。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制定实施计划,落实研究经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市水利局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评估和通报,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承担单位应按要求,于每年12月份向市水利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内容、考核目标、计划进度、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需要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程序报请市水利局同意。

第二十六条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结束时间前三个月,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按调整计划执行。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完成技术报告和总结,在2个月内将验收申请表(附件4)、科技项目财务决算表、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等有关资料报送市水利局,申请验收结题。

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5%的,不得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市水利局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材料审核后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组织项目结题审查,并形成验收结论意见。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函审、网络、实地

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指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规的,通过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所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二)存在未经申请或批准的重大变更。

第三十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应在半年内针对存在问题作出整改或补充材料,整改到位,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项目结题验收后,由市水利局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附件5)。

第七章信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科研项目实行信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失信黑名单,并通报有关单位:

(一)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的;

(二)擅自超范围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科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未按要求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报告、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延期申请报告等;

(四)提供虚假、不符合实际或不完整资料的;

(五)项目整改措施不力,重新验收仍未通过的。

第三十三条有骗取、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等行为的,项目实施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并视情节轻重,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苏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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