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大学生宿舍规章制度十篇
大学生宿舍规章制度十篇大学生宿舍规章制度十篇大学生宿舍规章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住宿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创建秩序良好、安全卫生、文明健康的学生住宿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__〕5号)及《山东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对学生住宿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公安处、兴隆山校区管理办公室、齐鲁医学院学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条学校建立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宿舍长组成的五级教育管理责任体系,负责住宿学生的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所辖住宿学生的行为进行检查和整改,逐级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学校向住宿学生统一提供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设施,并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做好公寓门卫值班、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设施维护等工作。
按照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合理的个性化服务。
第五条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相关部门、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公寓工作,切实加强对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素质教育、安全教育工作。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校内住宿的安排调整、日常管理及部分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校内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教育管理、卫生保持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自律组织——学生社区自我管理委员会,协助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完成公寓内住宿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工作。
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应成立本单位的学生公寓自律组织协助开展本单位公寓内住宿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工作。
第七条开展公寓文化建设,提升公寓文化品位,形成积极、健康、文明的公寓文化对学生成长、成才有着重要作用。
2024年学生宿舍住宿管理制度范文(五篇)
2024年学生宿舍住宿管理制度范文学生宿舍公共秩序管理规范一、为确保学生宿舍区的日常管理与安全,特设立小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面协调与管理该区域的日常运营及安全保卫工作。
二、所有进入学生宿舍区的学生,均须主动出示“住宿证”以供核验。
此证件为学生合法居住于本区的唯一凭证,未持有有效住宿证者,将被限制进出宿舍区。
三、学生应共同致力于维护宿舍区的公共秩序,保持环境的宁静与和谐。
严禁大声喧哗、打闹、起哄及玩牌等行为,以免对他人的学习与休息造成干扰。
四、严禁学生在宿舍区内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经商、提供有偿服务及张贴商业广告等。
违规者,其经营物品或活动器具将被依法没收,并依据《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五、学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与校规校纪,严禁在宿舍区内进行赌博、酗酒、斗殴滋事等违纪行为。
对于违反者,将严格按照《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并由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为确保宿舍区的安全与秩序,禁止学生在该区域内进行任何球类活动。
携带球类进出宿舍区时,球不得落地且不得进行玩耍。
违者,其球类将被扣留,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任何机动车均不得进入宿舍区。
同时,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停乱放。
对于违规停放的车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扣留处理。
八、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区的公共卫生环境,严禁往走廊、室外、阳台等公共区域倒水、丢弃垃圾或吐痰等行为。
违规者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九、学生宿舍区内严禁擅自张贴各类广告、启事、海报等宣传材料。
如需举办第二课堂活动或在周围悬挂标语、广告等,必须事先向宿管中心申请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张贴者,除需自行清理外,还将依据《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十、为加强宿舍区的安全管理,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
具体时间为早上6:00开门,晚上23:30关门。
因特殊情况需在关门期间进出宿舍区的学生,应持住宿证在门岗处进行登记并证明身份后方可通行。
2024年大学校外住宿生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大学校外住宿生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住宿管理,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的安全稳定,强化因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批允许外住学生的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根据《教育部____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____》(教社政厅〔____〕____号)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校外住宿”指我校在籍学生在学院统一安排的学生____公寓以外任何地方的居住行为。
第二条我校学生实行集中学习与管理,所有在籍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自行在校外居住。
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外居住者,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特殊情况者可以申请在校外居住:1、患有疾病不能正常住校生活或对宿舍其他成员身体健康产生影响,且同时能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可申请外住,并办理退宿。
2、因特殊情况由家长在校内雅宝宾馆陪读,可申请外住,但学校宿舍不得退宿。
3、毕业班学生由于实习等原因,可申请外住,但学校宿舍不得退宿。
4、大学一年级学生除符合上述第____条申请条件者外,其他原因原则上一律不得外住。
第四条符合外住条件的学生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家长签署的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系领取《南广学院学生外住申请表》填写,经所在系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务部审批,获得批准后,学生及家长到学务部签署“外住协议书”。
符合退宿条件的学生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后,到财务处办理退住宿费手续。
第五条办理外住手续及走读期间相关管理规定:1、学生申请外住手续只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的第一个月内集中办理,无特殊情况,逾期不予受理。
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提出申请。
2、学生申请外住的事由必须实事求是,符合申请条件第三条规定的,如发现学生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在校外私自租房等行为,将取消该生外住资格。
必须限期搬回指定的公寓居住。
对拒不搬回的,一律按夜不归宿给予纪律处分。
3、学生在走读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正常上课学习作息制度,按学校、系、班要求参加各项____活动。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稿)(同名11014)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稿)(同名11014)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实践“实事求是”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共第二条相结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理管理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向第八条第九条予注合国格。
第十条第十一条复查。
不办第十二条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费缴纳费用者不予注册。
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未办理请假第四章学习年限第十五条五年制为四至七学年。
第十六条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提前毕业的学生编入年级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五章主辅修与双学士学位第十九条根据本人兴趣从学校设置的辅修专业中跨学院或跨学科选择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修读辅修专业的管理按《天津大学本科生主辅修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
选课应在学院教第二十四条作第二十五条学生应节。
第二十六条学生的体育课程成绩由体育部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体育课程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
申请自学取得学分按《天津大学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合习第三十条1020评成绩。
第三十一条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或学校有关部门采取一定形式进行抽查。
有下不得课程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者。
第三十二条课程成绩按实际重修考试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其他重修。
擅第三十四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分。
转为试读生。
违纪或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天津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程序按《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成绩绩点90100 4.08589 3.78284 3.37881 3.07577 2.77274 2.36871 2.06467 1.56063 1.060以下 0第三十八条= 所学课程绩点数之和 / 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艺术类专业学生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体现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五个等级: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
一年期满,察看期自动解除。
察看期到学生毕业时不满一年的,察看期到毕业时为止。
察看期内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期。
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三、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四、屡犯不改的。
第八条违纪行为一年内未被发现,且在此期间未违纪的,不再处分。
期限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九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一、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五、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六、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七、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其它规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天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天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学生宿舍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宿舍管理。
第三条学生宿舍管理坚持思想教育与管理服务相结合、学生自我管理与物业服务相结合、制度管理与行为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由校学工部宿舍管理科(简称宿管科)和后勤服务集团宿舍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宿管中心)共同负责。
第二章住宿和安全第五条学生应遵守以下住宿管理规定:1.按照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准擅自更换或私自占用房间和床位;2.凭本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出宿舍楼;3.遵守宿舍作息时间和宿舍楼门开关时间;4.宿舍楼关门后因特殊情况要进出的,应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并予以登记;5.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会客,来访者须在值班室登记;6.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整齐摆放,不准放进宿舍楼内;7.广告、海报等张贴物要按指定地点张贴;8.调换门锁须到宿管中心登记;9.禁止在宿舍楼内养宠物;10.禁止起哄、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设备等扰民行为;11.禁止在宿舍楼内从事推销等商业性活动;12.禁止留宿他人;严禁留宿异性;13.严禁出租宿舍床位。
第六条学生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1.严禁使用明火(含使用卡式炉、煤气炉、酒精炉等)、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废弃物;2.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3.严禁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4.严格遵守禁止在宿舍楼内吸烟的规定;5.爱护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6.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携带电脑等贵重物品进出宿舍楼,要在值班室登记。
第三章供电和公共设施第七条本、专科生宿舍实行定时供电制度;研究生宿舍全天供电。
第八条每间学生宿舍由电表计量用电量,学校补贴一定额度的照明用电,超出部分学生自费;延期毕业、延期派遣和临时住宿学生的电费自付。
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章程
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简称楼委会),是在学校党委和院学工组的领导下、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学院学生会的支持下,依照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成立的具有独立性,实现学生自主教育、自主管理、自主参与、自主提高的学生自律管理机构。
第二条楼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宿舍思想文化建设,增强宿舍内部的凝聚力和团结力,增强学生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时代感,帮助青年学生树立热爱生活、热爱集体、朝气蓬勃、富有使命的新时代大学生形象。
第三条楼委会的基本任务:( 一) 协助各班级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宣传工作,沟通学院与同学的联系。
通过各种正当渠道,向学院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对涉及学生权益的学院事务进行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 二) 配合学校、学院有关部门加强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纪律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与时俱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各项文体活动,从实际工作入手切实做好服务同学的工作并反馈同学思想情况、充分利用版面、海报、传单等宣传方式引领正确方向。
第二章成员第四条成员由各系导员推荐纳新第五条成员的权利:(一)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同时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二)参加本会所组织活动的权利。
第六条成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各级组织领导,维护本会的荣誉的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宿舍舍长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九条宿舍舍长代表大会的职能:(一)听取和审议学生楼委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三)提出学生楼委会章程的修改意见;第十条根据工作开展需要,楼委会设立秘书、权益、宣传、组织部四个部门,还有指导老师第十一条楼委会各部门职能:(一)指导老师:贯彻学生会“加强学生管理和服务、积极推进思想政治工作进宿舍”的指示精神,制定楼委会总体工作方案。
天津大学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宿舍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宿舍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学生宿舍管理员:负责宿舍日常安全管理,协助处理宿舍安全事件。
3. 学生:自觉遵守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宿舍安全。
三、宿舍安全管理内容1. 宿舍消防安全管理(1)宿舍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
(2)宿舍楼内消防设施完好,学生不得随意移动、损坏。
(3)宿舍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
(4)学生离开宿舍时,务必关闭门窗、电源。
2. 宿舍用电安全管理(1)宿舍内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2)学生不得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热毯、电热水器等。
(3)宿舍内电线、插座、开关等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
3. 宿舍治安安全管理(1)宿舍内禁止存放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
(2)宿舍内禁止酗酒、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3)宿舍内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外来人员来访需登记。
(4)宿舍内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
4. 宿舍卫生管理(1)宿舍内保持整洁,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
(2)宿舍内禁止饲养宠物、种植植物等。
(3)宿舍内禁止乱倒垃圾、乱扔杂物。
四、宿舍安全管理措施1. 加强宿舍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2. 定期开展宿舍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4. 加强宿舍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 建立宿舍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确保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处理。
五、奖惩办法1. 对在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
3. 对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科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依据《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校外住宿,是指学生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场所长期住宿的行为,包括自住房、租借用房等。
第四条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学校为所有学生安排宿舍,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校外住宿,学生确有特殊情况的,需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第五条学生校外住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学生需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身心问题不适宜在集体宿舍住宿的;(二)其他可以申请校外住宿的特殊情况。
第七条学生履行校外住宿程序:(一)学生一般应于学年结束前两周(新生可在入学报到时)提出校外住宿申请;因突发疾病或特殊情况者,可临时提出申请;(二)家长知情同意并出具知情同意书;(三)辅导员初审;(四)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五)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六)后勤保障处办理退宿手续;(七)财务处做好学生住宿费的结算工作。
第八条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应提供的材料:(一)有学生本人和家长双方签字的《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二)学生家长同意学生办理校外住宿的知情同意书;(三)因身心健康原因申请校外住宿的,还需提供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材料或病历;(四)房屋租赁合同等与租赁行为有关的相关证件复印件;(五)其他特殊情况证明材料。
第三章校外住宿学生的责任义务第九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服从所在班级、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管理,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事情。
2024年宿舍管理规定范文
2024年宿舍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活越来越丰富多彩,而宿舍作为学生的栖息地,其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障在校学生的日常生活,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宿舍管理规定,以便在校生能够更好地居住和学习。
一、入住准备1.学生在入住前必须在学校官网上主动选择宿舍,确认房间号和床位号。
2.学生在入住前必须缴纳相应宿舍维修费用和电费水费等日常费用。
3.学生在入住前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担保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在学期间的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信息,以便管理人员随时沟通。
二、住宿管理1.每个房间内只允许住宿指定人数,不得私自更改或增加人数,如发现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情况,要进行警告和扣分处理。
2.学生不得将房间钥匙借给非本宿舍的人,如有需要,需向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经批准后方可借用。
3.禁止在宿舍内烧烤、露营、购置大型电器、乱打乱丢物品等行为,以及非法行为。
4.学生需自觉遵守宿舍的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扯电线、占用公共通道等行为,以免违反安全条例。
三、卫生管理1.学生需自觉保持房间、床上用品、日常用品的清洁卫生,并妥善处理废弃物。
2.禁止在宿舍内吸烟、饮酒、吸毒等违规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开除学籍处理。
3.学生需自觉遵守公共卫生规定,不得乱扔垃圾,积极参与宿舍日常清洁和卫生。
4.宿舍内设立公共厨房,学生可自带厨具和食材自行煮饭,但需注意注意用电和用火安全,以及清洁公共厨房。
四、违规处罚1.学生如发现违规行为,须及时互相报告,严重违规者学校将给予处罚,轻者罚款,重者开除学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严重情况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处理方式有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级处分、通报批评、行政降级甚至开除学籍等不同级别,具体各层级别的处理办法将在学校规定中详细列出。
五、总结宿舍作为学生的栖息地,管理必须严格要求,只有严格要求才能给学生创造一个积极、开放、有序和和谐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凡经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所属学院请假,并分别附县级以上医院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天津大学学籍。
第九条复查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国家招生规定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暂不予注册,但必须从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之日起,一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经校医院诊断不符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复查确诊后,取消其入学资格。
天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试行)为引导和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测评的过程既是评价打分的过程,又是锻炼能力、互相学习的过程。
2、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3、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大一新生除外)。
二、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时间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开展一次,于每学年开始之际由学工部统一组织实施。
三、综合素质测评程序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采用“学校统筹监督、学院组织实施、班级全面开展”的程序。
学校统筹监督:每学年开始,由学工部统筹安排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并设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监督检查小组,对学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学院组织实施:学院根据学工部下达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要求,成立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制定学院综合素质测评细则,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班级全面开展: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在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的协调安排下全面开展,班级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少于全班总人数的2/3。
四、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旨在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内容主要涵盖专业学习成绩、个人基础素质(包括: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个人发展素质(社会工作实践能力、体育艺术修养、创新能力)三个方面。
(一)专业学习成绩专业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辅修课程的学习和所取得考核的成绩,以学院教务提供的学年学生成绩为准。
大学生宿舍管理条例(2024)
引言概述:大学生宿舍管理条例是针对大学生宿舍管理的一套规章制度,旨在保障大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该条例包含了宿舍使用规定、宿舍安全管理、宿舍环境卫生、宿舍公共设施管理和违规处罚等内容。
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有助于提升大学生宿舍管理水平,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正文内容:一、宿舍使用规定1.入住登记和分配规定a.在入住前,学生需办理宿舍入住手续,并进行身份核验。
b.宿舍的分配原则应根据学生的性别、年级、专业等进行,确保合理分配。
c.分配完宿舍后,学生需要向宿舍管理员缴纳一定的押金,作为管理和维修费用的保证。
2.宿舍物品管理规定a.学生入住宿舍时,需进行宿舍物品清单登记,确保各物品归属明确。
b.学生宿舍内禁止携带危险品或超过规定数量的电器设备。
c.宿舍内的共享物品应经过宿舍成员同意使用,使用后需归还原位。
3.宿舍作息时间管理规定a.宿舍内要设定统一的睡眠时间,保证学生的充足睡眠。
b.根据学校作息时间表,规定宿舍内的自习时间和娱乐时间。
二、宿舍安全管理1.火灾防范和安全逃生管理规定a.对宿舍进行火灾防范培训,让学生掌握逃生技巧和火灾应急处理措施。
b.每个宿舍房间应配备灭火器,并养成使用和检查的良好习惯。
2.宿舍电器安全管理规定a.对宿舍内使用的电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b.布局合理电线,避免电线交叉和暴露在外。
3.宿舍财产安全管理规定a.学生宿舍内禁止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有需要,应向宿舍管理员申请存放。
b.宿舍门窗等设施应保持良好,防止入室盗窃和侵入性犯罪。
三、宿舍环境卫生1.宿舍卫生清洁规定a.宿舍内每周进行一次彻底清洁,包括地板、桌子、床铺、卫生间等。
b.学生要保持个人卫生,如洗澡、洗衣等活动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2.宿舍公共区域管理规定a.公共区域应保持整洁,禁止在公共区域乱丢垃圾。
b.学生宿舍内禁止从事危险运动和非法活动。
3.宿舍垃圾分类处理规定a.对宿舍垃圾进行分类处理,设置相应的垃圾桶,并进行定期清理和更换。
学生宿舍管理条例2024版
学生宿舍管理条例2024版《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2024 版》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创造一个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宿舍分配与入住1、学生宿舍由学校统一分配,学生应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入住,不得私自调换。
2、入住时,学生需认真检查宿舍内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或缺失,应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报告。
3、新生入学时,凭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办理入住手续;老生每学年开学时,需按时办理注册和入住手续。
二、宿舍设施设备管理1、学生应爱护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私自拆卸或挪用。
2、宿舍内的门窗、桌椅、床铺、衣柜等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维修费用根据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3、不得在宿舍内私自增设电器设备,如需使用电器,应符合学校规定的功率和安全标准。
三、宿舍安全管理1、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明火、乱扔烟蒂,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2、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3、离开宿舍时应关闭门窗、水电,保管好个人财物,以防丢失。
4、不得留宿外来人员,晚归或夜不归宿需提前向学校请假并说明原因。
四、宿舍卫生管理1、学生应保持宿舍内整洁卫生,定期打扫地面、桌面、窗台等。
2、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不得乱扔垃圾,垃圾应及时清理至指定地点。
3、学校将定期组织宿舍卫生检查,对不达标的宿舍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整改。
五、宿舍作息管理1、学生应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2、午休和晚上休息时间,应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打闹或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六、宿舍文明行为规范1、学生应尊重他人,不得在宿舍内发生争吵、打架等不文明行为。
2、不得在宿舍内进行赌博、酗酒等违法违纪活动。
3、提倡节约水电,爱护公共资源,共同营造良好的宿舍环境。
七、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管理条例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2、多次违反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天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学生日常住宿行为,依据《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天津大学学生宿舍入住的各类学生,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同等学历研究生、远程与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外籍留学生、进修生、其他临时住宿学生等。
第三条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四条学生宿舍管理紧密围绕学校育人目标,坚持思想教育与管理服务相结合、学生自我管理与物业服务相结合、制度管理与行为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由校学工部学生生活园区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园区中心)具体负责。
第二章住宿管理第六条本科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提供住宿;硕、博研究生实行住宿自愿申请制。
各类别学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用,并签订住宿公约.第七条所有住宿资源由园区中心统筹分配,新生报到凭录取通知书等有效证件办理入住手续。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宿舍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情况,可申请调宿,由园区中心审批办理;其他原因的调宿,视情况予以办理。
第九条学生因伤病申请无障碍宿舍的,应出具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核,由园区中心视情况予以办理;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应持校医院证明,及时向园区中心说明情况,园区中心视情况予以安排或调整.第十条学生毕业时,集中办理退宿手续,并遵守离校清宿时间搬离宿舍。
第十一条因结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注销学籍的,提前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搬离宿舍和退还钥匙.第十二条因事、因病等原因办理休学离校的,提前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搬离宿舍并退还钥匙,休学期满回校重新办理住宿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本科生征得家长同意,研究生征得家长和导师同意,并经学院审核,可自愿申请退宿。
天津大学学生宿舍违纪认定及处理工作流程
天津大学学生宿舍违纪认定及处理工作流程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宿舍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客观、公正、及时处理学生宿舍违纪情况,依据《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并结合学生宿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流程。
一、宿舍违纪行为及处分(一)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明火、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未酿成火情或者火灾者,给予警告处分;已酿成火情或者火灾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二)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三)影响学校住宿安排,擅自调换宿舍或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记过处分;(四)在宿舍窗外违规放置或者向宿舍楼外抛掷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五)宿舍楼内违规饲养动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六)宿舍楼内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七)严重影响学生宿舍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的其他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二、宿舍违纪处理依据《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天大校发【2017】21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天大校发【2017】22号《天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天大校发【2018】4号《天津大学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意见》天大校发【2018】5号三、违纪处理工作流程1、校级、院级等各项宿舍检查工作中发现违纪情况,现场填写检查记录和拍照取证,通过work网定期进行违纪情况通报。
2、学院根据通报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①核实学院归属。
核实通报的违纪情况是否为本学院所属;若属于本学院,进入第二步工作;若不属于本学院,则及时反馈给园区中心。
②明确违纪处分。
进一步落实违纪学生责任人(若没有个人责任人则视为宿舍全体违纪),辅导员与违纪学生(宿舍)进行谈话,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形成书面违纪情况说明(检讨);并依据《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明确告知学生做出违纪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填写附件1《学生宿舍违纪处理知情确认书》③做院级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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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学生宿舍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宿舍管理。
第三条学生宿舍管理坚持思想教育与管理服务相结合、学生自我管理与物业服务相结合、制度管理与行为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由校学工部宿舍管理科(简称宿管科)和后勤服务集团宿舍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宿管中心)共同负责。
第二章住宿和安全
第五条学生应遵守以下住宿管理规定:
1.按照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准擅自更换或私自占用房间和床位;
2.凭本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出宿舍楼;
3.遵守宿舍作息时间和宿舍楼门开关时间;
4.宿舍楼关门后因特殊情况要进出的,应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并予以登记;
5.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会客,来访者须在值班室登记;
6.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整齐摆放,不准放进宿舍楼内;
7.广告、海报等张贴物要按指定地点张贴;
8.调换门锁须到宿管中心登记;
9.禁止在宿舍楼内养宠物;
10.禁止起哄、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设备等扰民行为;
11.禁止在宿舍楼内从事推销等商业性活动;
12.禁止留宿他人;严禁留宿异性;
13.严禁出租宿舍床位。
第六条学生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严禁使用明火(含使用卡式炉、煤气炉、酒精炉等)、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废弃物;
2.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
3.严禁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
4.严格遵守禁止在宿舍楼内吸烟的规定;
5.爱护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6.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携带电脑等贵重物品进出宿舍楼,要在值班室登记。
第三章供电和公共设施
第七条本、专科生宿舍实行定时供电制度;研究生宿舍全天供电。
第八条每间学生宿舍由电表计量用电量,学校补贴一定额度的照明用电,超出部分学生自费;延期毕业、延期派遣和临时住宿学生的电费自付。
第九条宿舍的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属于学校财产,禁止私自改装、拆卸、破坏或处置;添加其它设施须经宿管科批准。
第十条宿舍公共设施如损坏应及时报修,属于保管或使用不当的,照价赔偿;严禁在宿舍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以下用电管理规定:
1.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电源周围不准堆放杂物;
2.禁止使用空调、电暖气、电热毯、电熨斗、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水瓶、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等电制冷、电加热和电炊器具;
3.禁止使用伪劣电器及设备;
4.宿舍无人或停电后应关闭本室电源。
第十二条学生应遵守以下计算机管理规定:
1.一年级本、专科学生(学校有规定的专业除外)不准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
2.需在宿舍使用计算机的,应在值班室登记备案;
3.禁止多台计算机同时使用同一接线板;
4.不准私拉乱接网线;不准从宿舍楼外接网线。
第四章退宿和临时住宿
第十三条学生毕业时,集中办理退宿手续;因结业、退学、
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籍的,在办理离校手续后一周内办理退宿手续,并退还宿舍钥匙。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在校学生,可申请退宿:
1.本科生家住天津市市内六区,并征得家长同意的;
2.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家住天津市市内六区;
(2)因科研需要到其他单位集中住宿;
(3)已经结婚;
3.因休学等原因保留学籍的。
第十五条凡在校学生申请退宿的,本科生在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之内集中办理退宿手续;研究生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之内集中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六条退宿后的床位由学校统一调配。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临时住宿:
1.延期毕业或延期派遣的研究生;
2.因学习需要,没有住宿或已经退宿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3.因学习需要返校的联合培养研究生;
4.在集中授课期间的专业学位学生、进修生及其他学生;
5.因科研需要短期居住的外校学生。
第十八条临时住宿的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宿舍文化建设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宿舍文化活动,营造良好宿舍文化氛围。
第二十条互相关心、帮助,维护宿舍团结。
第二十一条爱护公物。
第二十二条搞好宿舍卫生。
第二十三条注意节水、节电。
第二十四条尊重宿舍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毕业时要文明离校:
1.保持宿舍卫生;
2.保证宿舍公共设施完好无损;
3.不在宿舍墙壁、家具等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
第六章处分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2.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3.留宿异性的;
4.出租宿舍床位的;
5.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经劝阻不改的;
6.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的;
7.故意损坏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除赔偿外;
8.在宿舍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的;
9.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酿成火险事故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废弃物,经劝阻不改的;
2.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经劝阻不改的;
3.早出或晚归拒不登记,态度恶劣的;
4.违反会客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5.私自调换门锁,造成不良后果的;
6.熄灯后有起哄、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设备等扰民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7.在宿舍楼内从事推销等商业性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8.违反宿舍楼内禁止吸烟的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9.严重影响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违纪处理程序依据《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接受专业学位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网络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进修生、其他临时住宿学生的宿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学生宿舍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天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人:单友成;联系电话:27404556)
主题词:教育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共印20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2006年11月1日印发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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