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闻稿费是不是个税上的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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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定义上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五)款明确,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在我国,个人作品的出版和发表必须是在取得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期刊出版许可证》、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俗称“刊号”)的媒体上方能得到认可。即使是内部发行的刊物也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刊号才能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而该公司显然不具备这一条件。
其次,从所得来源上看,因为其不具备独立出版、发表作品的经营资质,支付的所谓“新闻稿费”也就没有自营性的资金来源。该公司给付作者的“新闻稿费”实际是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
资金,从本质上来说这不是真正意义的稿费。
再次,从作者身份上看,在该公司领取“新闻稿费”的员工都是公司的雇员,每人有固定的工作岗位,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公司的安排,这些雇员由于承受了额外的工作而获得相应的补偿也是合情合理的。
所以,这种性质的收入更多地属于员工“薪水”,应按“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公司给个人作品在外部媒体上发表时的补贴,因为在外部媒体发表作品时相关媒体已经给付稿费并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公司的补贴实际是一种奖励性质。
经过征纳双方的交流,该公司将以上126人取得的“新闻稿酬”按月整理并和当月工资合并重新计算
应纳“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扣除已经误申报缴纳的“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又补缴了28650元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