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房屋抵押的有效重点讲义资料
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财产有效吗
未经另⼀⽅同意擅⾃抵押夫妻共同财产有效吗⽣活中经常都有⼈会因为⼀些夫妻共同财产发⽣纠纷,因此社会上存在着很多未经夫妻双⽅的另⼀⽅同意擅⾃抵押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特别是⼀⽅擅⾃以共有房产在银⾏设⽴抵押的现象则更是普遍,这样的⾏为是否有效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未经另⼀⽅同意擅⾃抵押夫妻共同财产有效吗⽅⾯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共同共有⼈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的同意抵押⽆效⾸先,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四条第⼆款规定:“共同共有⼈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的同意抵押⽆效”。
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的书⾯委托或亲笔签字,虽然这条司法解释还规定:“其他共有⼈知道或应当知道⽽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然⽽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四个问题⽆法解决:⼀是许多其他共同共有⼈都是在法院诉讼阶段才知道。
⼆是其他共同共有⼈提出异议,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是⼝头提出异议,还是书⾯提出异议,是向共同共有⼈提出,还是向抵押权⼈提出。
三是其他共有⼈提出异议的举证责任问题,是否提出了异议,其举证责任是共同共有⼈,还是其他共同共有⼈,或者是抵押权⼈。
四是其他共有⼈知道或应当知道⽽未提出异议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是⼀年还是⼆年。
这些问题就要看当事⼈的举证是否能够完全证明⾃⼰的主张了。
⼆、必须有另⼀⽅书⾯委托,才有代表另⼀⽅的共有财产处分权其次,《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五条规定:“共同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九条规定:“共同共有⼈对其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擅⾃处分共有财产,⼀般认定⽆效”。
这⾥牵涉到⼀个问题,共同共有⼈是否可以代表其他共有⼈处分财产呢?我国法律不承认依法发⽣的共同共有关系中部分共有⼈的代表权,但对依据共有之间协议,约定某些共有⼈享有代表权,则未作明⽂禁⽌应承认该约定的权⼒。
老公偷拿购房合同去贷款
在我国,购房合同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于购房者来说,购房合同是保障其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近日发生的一起事件却让许多家庭陷入了困境:老公偷偷拿走购房合同去贷款,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危机。
本文将围绕这一事件,探讨家庭危机的成因、影响以及如何进行法律维权。
一、事件概述小王和妻子小李结婚多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为了方便办理贷款手续,小李将购房合同交给老公保管。
然而,不久后,小李发现老公偷偷将购房合同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贷款。
这一行为让小李感到震惊和愤怒,同时也对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家庭危机的成因1. 夫妻信任危机:在这个事件中,老公的偷窃行为打破了夫妻之间的信任,让小李对老公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感。
这种信任危机对家庭和谐产生了严重影响。
2. 经济压力:老公偷拿购房合同贷款,导致家庭背负了巨额债务。
这对于原本就生活压力较大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3. 法律风险:老公未经妻子同意,私自抵押夫妻共同财产,存在法律风险。
一旦贷款公司追讨债务,家庭可能面临财产损失。
三、影响1. 家庭关系紧张:老公的偷窃行为让小李感到背叛,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家庭氛围恶化。
2. 经济负担加重:家庭背负巨额债务,生活费用、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开销压力增大。
3. 心理压力:夫妻双方都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对未来生活充满担忧。
四、法律维权1. 收集证据:小李应收集老公偷拿购房合同的相关证据,如贷款合同、还款记录等。
2. 咨询律师:小李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寻求法律帮助。
3. 依法维权:小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公归还贷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协商解决:在律师的建议下,小李可与老公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总之,老公偷拿购房合同去贷款这一事件,不仅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还引发了夫妻信任危机。
面对这一困境,小李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也提醒广大夫妻,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沟通与信任,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最高法 指导案例 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
最高法指导案例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最新版)目录1.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概述2.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3.案例解析: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的有效性4.法律依据和结论正文【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概述】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并在担保协议上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此类情况并不鲜见。
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往往会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这时,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便成为了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指导案例,对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的有效性进行了明确。
该案例的基本情况如下:甲向乙借款,乙要求甲提供担保。
甲的妻子乙知道此事,但并未在担保协议上签字。
后来,甲未能按时偿还债务,乙要求甲的妻子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解析: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的有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如果另一方知道此事并默认,那么该担保协议应视为有效。
在本案中,甲的妻子乙知道甲为乙提供担保一事,但并未表示反对。
因此,法院判定甲的妻子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和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时,另一方应视为知道并默认。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中,如果另一方知道此事并默认,那么该担保协议应视为有效。
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承担担保责任。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房屋抵押的有效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房屋抵押的有效性在夫妻相处中,有时候会发生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私自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房屋抵押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需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利益。
一、未经对方同意签订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在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签订借款合同时,这份合同的有效性可能存在问题。
如果这份合同并未得到另一方的同意,那么这份合同就不能成为法律依据进行执行。
此外,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要考虑到借款的初始资金是否来自共同财产,以及抵押的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任何亏损,这些亏损必须由共同财产来承担。
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房屋抵押的有效性在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房屋抵押时,需要先考虑这份抵押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有关。
如果抵押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抵押必须经过双方协商或经过法院判决后方可进行。
如果未经夫妻双方同意将房屋抵押,那么这份抵押也可能存在有效性问题。
如果另一方已经在法律程序中表明自己不同意抵押,那么这份抵押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三、维护自身利益的措施在夫妻关系中,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房屋抵押,另一方需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利益。
这需要考虑一下几个方面:1.立即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程序,寻求法律制裁并恢复受损权益。
2.通过申请冻结涉事房屋、查封涉事房屋等方式,尽可能保护夫妻共同财产。
3.与签订借款合同的方进行谈判,力争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在不牺牲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化解纠纷。
四、在夫妻相处中,遵循诚信原则非常重要,夫妻之间也应该相互尊重、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房屋抵押,另一方需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尽量遵循法律程序和程序,避免影响双方的关系。
最高法 指导案例 夫妻一方签名的 担保
最高法指导案例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最新版】目录1.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涉及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问题2.案例背景及涉及的法律条款3.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4.最高法的指导意见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影响5.保障债权人和夫妻双方权益的意义正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涉及到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问题。
这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明确法律适用和保障各方权益。
本文将围绕这一指导案例,分析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最高法的指导意见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这个案例的背景。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签名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违约,担保人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在夫妻双方并未共同签字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一直存在争议。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婚姻法》和《合同法》均有相关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在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合同中,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其不知道夫妻一方超越权限,那么该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这是因为,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得知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和意愿,应当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在事后对担保合同表示追认,那么合同同样具有效力。
最高法在此次发布的指导案例中,明确了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原则。
这有助于规范类似案件的审理,保障债权人和夫妻双方的权益。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这一指导意见,对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合同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
总之,最高法发布的这一指导案例为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夫妻双方的利益。
夫妻一方擅自在夫妻共有房产上设立抵押,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在夫妻共有房产上设立抵押,是否有效?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明知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且对另一方长期控制、支配和使用房屋采取默认态度的,可以推定其对共有房屋设定抵押知道或应当知道。
夫妻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抵押,抵押合同有效。
即使夫妻一方单方对共有房屋设定抵押构成无权处分,抵押权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抵押也有效。
案情简介公某旅公司与科某公司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其中一份的借款金额为600万元,为保障该笔债务的履行,公某旅公司与韩某个人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用韩某名下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
另查,该房产一直处于出租状态,且之前曾多次办理过抵押。
因科某公司未按期还款,公某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科某公司还款,韩某承担担保责任。
庭审中,韩某主张该抵押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抵押行为未经妻子吕某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该抵押合同无效。
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韩某的主张,韩某遂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韩某未经吕某同意将登记在韩某个人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设立抵押是否有效。
最高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对外设定抵押,一般应经另一方同意,否则抵押无效;但另一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故本案应该查明吕某对抵押一事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本案中,涉案房产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直登记于韩某个人名下,且房产一直处于出租等经营状态,吕某对韩某个人对外进行出租获利并未提出过异议。
同时,从涉案房屋的他项权证登记情况看,该房屋自2007年至2009年曾多次办理抵押,吕某作为共有人也一直未提出异议。
韩某在做出上述出租、抵押等权利行使或权利处分行为时,也从未经过吕某同意,换言之,吕某对涉案房屋在韩某名下并由韩某予以控制、支配和使用采取了默认态度。
最高法 指导案例 夫妻一方签名的 担保
最高法指导案例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一、问题背景及解析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现象日益普遍,夫妻一方签名担保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同时避免夫妻双方因担保责任而产生的纠纷,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夫妻一方签名担保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建议。
二、我国法律对于夫妻一方签名担保的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在此基础上,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同一方以自己名义对外担保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在夫妻一方签名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的配偶亦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夫妻一方签名担保的法律效力在夫妻一方签名担保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保证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
当债务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过程中,夫妻一方签名担保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其他担保方式。
四、如何规避夫妻一方签名担保的风险1.充分了解借款背景:在提供担保前,务必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用途以及还款能力,以确保担保行为的安全性。
2.签订书面协议:为保障双方权益,建议签订书面的担保协议,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期限、责任等内容。
3.确保协议真实有效:签订担保协议时,务必确保协议内容的真实性,避免虚构债务或采用欺诈手段。
4.注重夫妻双方意思表示:在担保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避免一方被误导或被迫签署担保协议。
5.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一旦发现担保风险,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如寻求律师协助,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五、总结夫妻一方签名担保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需注意相关法律风险。
通过了解我国法律规定、签订真实有效的担保协议以及注重夫妻双方意思表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担保风险。
房子合同协议书被老公拿去贷款
房子合同协议书被老公拿去贷款在现代社会,夫妻间的财务问题往往成为家庭和谐与否的重要因素。
最近,一个关于“房子合同协议书被老公拿去贷款”的话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这一事件不仅触及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与使用,也暴露出家庭成员间信任与沟通的重要性。
我们要了解的是,任何形式的贷款都需要双方的同意和签字。
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就私自将共有房产作为贷款抵押,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因此,当妻子发现自己的房子合同协议书被丈夫拿去贷款时,她完全有权利提出异议并寻求法律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源于夫妻间的信任危机或沟通不足。
可能丈夫认为贷款是为了家庭的更好发展,而未意识到这种行为对妻子的不尊重。
也可能妻子对家庭财务状况不够了解,导致对丈夫的行为产生误解。
为了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夫妻双方应该建立开放透明的财务沟通机制。
以下是一些实用的建议:1. 定期举行家庭财务会议,讨论和规划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未来计划。
2. 共同制定家庭预算,明确每月的收入、支出和储蓄目标。
3. 对于大额支出或投资,务必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做决定。
4. 保持对所有重要文件和账户的共同访问权,避免单方面的决策。
5. 如果有必要,可以咨询专业的财务顾问,为家庭财务提供专业指导。
夫妻双方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例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处理共同财产,更不能以此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妻子发现丈夫私自将共有房产用于贷款,应立即与丈夫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担忧和不满。
如果沟通无效,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应该反思夫妻间的相处模式,寻找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夫妻共有房产抵押单签的四种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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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指导案例 夫妻一方签名的 担保
最高法指导案例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
摘要:
: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
2.涉及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问题
3.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4.保障夫妻另一方的利益
5.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第二步,按照,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则指导案例,针对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问题进行了明确。
该指导案例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夫妻另一方的利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常常出现仅签名而不知情的情况。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中明确,如果夫妻一方仅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而未实际参与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那么该担保行为应当视为无效。
这一指导案例的发布,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它提醒了广大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谨慎行事,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它也保障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避免因为一方的疏忽或恶意行为而
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在家庭关系中,夫妻之间的信任和理解至关重要。
通过这一指导案例的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旨在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为人们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行为指南。
共有房产的抵押是否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才能有效
共有房产的抵押是否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才能有效共有房产的抵押是否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才能有效?未经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是否有效甲与乙原系夫妻,二人在某市经济开发区共计a、b两套房屋,均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备案。
根据房产证记述,两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均为甲,共计人为乙。
2021年3月6日,甲与乙因感情不和协议再婚,并就子女扶养及财产处置展开了签订合同,其中a房屋由甲定居,b房屋由乙定居,但两套房屋仍为双方共计财产,其产权二人各享一半。
2021年7月12日,甲假造了再婚协议一份,内容为a房屋归甲所有,b房屋归乙所有。
甲ych假造的协议与离婚证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更改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为其颁授了崭新房产证,列明a房屋为甲个人所有。
后甲ych房产证至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办理了抵押贷款,以a房屋并作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
乙获知后判令法院,主张a房屋为其未经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是否有效甲与乙原系夫妻,二人在某市经济开发区共计a、b两套房屋,均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备案。
根据房产证记述,两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均为甲,共计人为乙。
2021年3月6日,甲与乙因感情不和协议再婚,并就子女扶养及财产处置展开了签订合同,其中a房屋由甲定居,b房屋由乙定居,但两套房屋仍为双方共计财产,其产权二人各享一半。
2021年7月12日,甲假造了再婚协议一份,内容为a房屋归甲所有,b房屋归乙所有。
甲ych假造的协议与离婚证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更改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为其颁授了崭新房产证,列明a房屋为甲个人所有。
后甲ych房产证至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办理了抵押贷款,以a房屋并作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
乙获知后判令法院,主张a房屋为其与甲的共计财产,甲以该房屋抵押未经其同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命令法院裁决证实甲与银行的房产抵押违宪。
关于本案房产抵押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抵押有效。
因为甲以a房屋抵押借款时,该房屋登记为甲所有,为甲的个人财产,甲有权将上述房屋抵押;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抵押无效。
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应对
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应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着很多未经夫妻双方的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特别是一方擅自以共有房产在银行设立抵押的现象则更是普遍。
那么,如何认定此种抵押行为的效力呢?本文将整理相关法律条文,以供您参考。
目前,社会上存在着很多未经夫妻双方的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特别是一方擅自以共有房产在银行设立抵押的现象则更是普遍。
对于此类抵押担保,往往会导致夫妻中不知情的一方的财产损失,甚至引发民事诉讼。
那么,如何认定此种抵押行为的效力呢?本文将整理相关法律条文,以供您参考。
一、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虽然这条司法解释还规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四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许多其他共同共有人都是在法院诉讼阶段才知道。
二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提出异议,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是口头提出异议,还是书面提出异议,是向共同共有人提出,还是向抵押权人提出。
三是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的举证责任问题,是否提出了异议,其举证责任是共同共有人,还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或者是抵押权人。
四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是一年还是二年。
这些问题就要看当事人的举证是否能够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了。
二、必须有另一方书面委托,才有代表另一方的共有财产处分权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其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
未经妻子同意丈夫抵押房屋无效
未经妻⼦同意丈夫抵押房屋⽆效2004年9⽉16⽇,被告卢某与某银⾏签订个⼈装修借款合同,从银⾏借款7万元⽤于个⼈住房装修,双⽅对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在借款合同中均进⾏了约定。
同⽇,被告卢某⼜与原告银⾏签订个⼈装修贷款抵押合同,将其楼房⼀套抵押给原告,且办理了抵押登记。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向卢某发放了贷款,被告卢某按约履⾏还款义务多次,其妻张某也两次经⼿还款,后未再付款。
原告遂起诉致法院,请求被告卢某及其妻张某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使抵押权。
被告张某在庭审中辩称:对被告卢某⽤他们共有住房设定抵押之事不知情,故银⾏⽆权⾏使抵押权。
卢某以夫妻⼆⼈共同共有房产设定抵押,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四条第⼆款"共同共有⼈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的同意,抵押⽆效。
"的规定,该抵押应为⽆效,卢某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评析:本案张某亲⾃为丈夫卢某两次还贷,因此推定,张某对借款知道或应当知道⽽未提出异议,不管卢某借款时张某是否知道,可以依照法律推定知道⽽未提出异议。
张某对借款合同不提出异议,正是因为其亲⾃为丈夫卢某还贷。
因此,卢某的债务是家庭共同债务,银⾏把卢某之妻作为被告要求还款是正确的但是,对借款合同不提出异议,并不能必然导致其对抵押合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提出异议。
主合同被推定成⽴,是否必然推定从合同成⽴?从⽬前法律看,法律明确规定主合不成⽴,从合同必然不成⽴;相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合同成⽴,从合同必然成⽴。
从合同虽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成⽴,仍然要有⾃⾝成⽴要件,主体、主观、内容、形式等必须符合法律。
从本案看,银⾏即没有让张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认可,也没有让张某在抵押合同上签字,银⾏对此项债务是卢某个⼈债务还是家庭共同债务应当搞清楚,但银⾏在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就给卢某贷款,说明,银⾏对将来卢某之妻能够证明该项债务是卢某个⼈债务由卢某还款,银⾏是明知的;同样,银⾏对卢某是否有权⽤房产抵押不审查,说明,银⾏对于将来共有⼈主张抵押合同⽆效也已经预见。
房子合同协议书被老公拿去贷款
房子合同协议书被老公拿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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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妻子):________
乙方(丈夫):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现共同居住于[房屋地址],该房屋为甲乙双方共同
所有。
基于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房屋的使用、处分及相关责任达成以下协议:
一、房屋权属
甲乙双方确认,位于[房屋详细地址]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各自拥有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
二、禁止擅自处分
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该房屋出租、出售、赠与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以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三、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擅自处分该房屋或以该房屋为抵押申请贷款,应承
担以下责任:
1. 立即偿还所有因此产生的债务,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2. 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元给对方。
3. 如因此导致该房屋被拍卖或强制执行,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失去的房屋产权份额
所对应的市场价值。
四、其他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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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擅自做主将夫妻共有房屋房照抵押在银行吗
夫妻⼀⽅能擅⾃做主将夫妻共有房屋房照抵押在银⾏吗我们知道夫妻双⽅在结婚后,所拥有的财产是属于共同财产的,但是有时,其中⼀⽅因为特殊情况在没有经过另⼀⽅的同意的情况下选择擅⾃抵押房产证,那么这种⾏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吗?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夫妻⼀⽅能擅⾃做主将夫妻共有房屋房照抵押在银⾏吗夫妻⼀⽅将共有房屋作为抵押物与⾦融机构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未经其配偶同意,事后亦未取得其配偶追认的,系⽆权处分。
但鉴于在合同签订时,夫妻⼀⽅提供了⽆配偶、其为房屋所有权⼈的证明等资料,⾦融机构已尽到形式审查义务,主观系善意,且⾦融机构已发放贷款,⽀付合理对价,故应认定⾦融机构的⾏为构成善意取得。
同时,在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后,双⽅已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融机构亦取得房屋的他项权证。
因此,应认定⾦融机构已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
⼆、适⽤法律《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百零六条⽆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的,所有权⼈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受让⼈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有权向⽆处分权⼈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夫或妻⾮因⽇常⽣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应当平等协商,取得⼀致意见。
他⼈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共同意思表⽰的,另⼀⽅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
综上所述,如果房产证上是夫妻两的名字,⼀⽅要去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需另⼀⽅授权,如果只是签订了抵押合同,另⼀⽅不追认,该合同就是⽆效的。
夫妻委托抵押公证(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抵押贷款成为许多家庭购房的首选融资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夫妻双方可能因为工作繁忙、地域差异等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此时,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委托公证,将抵押权委托给另一方或他人代为办理。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夫妻委托抵押公证的相关事宜。
二、夫妻委托抵押公证的定义及意义1. 定义夫妻委托抵押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将一方或双方的抵押权委托给另一方或他人代为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登记等手续的公证行为。
2. 意义(1)方便快捷:夫妻双方通过委托公证,可以节省时间,避免因地域、工作等原因导致的来回奔波。
(2)保障权益:委托公证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在办理过程中产生纠纷。
(3)法律效力:委托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有效保障委托人、受托人及银行的合法权益。
三、夫妻委托抵押公证的办理流程1. 准备材料(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3)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夫妻双方签订的委托公证协议书。
2. 办理委托公证(1)选择公证机构:夫妻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就近的公证机构。
(2)提交材料: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公证机构。
(3)填写委托公证申请书: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填写委托公证申请书。
(4)面谈:公证员与夫妻双方进行面谈,了解具体情况,核实材料。
(5)签署委托公证协议书:夫妻双方在公证员监督下,签署委托公证协议书。
(6)领取公证书:公证机构审核通过后,为夫妻双方出具委托抵押公证书。
3. 办理抵押登记(1)持公证书、房产证、抵押合同等材料,前往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3)领取抵押登记证明。
四、夫妻委托抵押公证的注意事项1. 确保委托人、受托人及银行三方利益:在签订委托公证协议书时,要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最高法 指导案例 夫妻一方签名的 担保
最高法指导案例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文章标题:最高法指导案例中的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问题探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最高法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是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的典型案例。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问题在金融和贸易领域中时常出现,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法律困惑。
那么,最高法对于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问题又是如何进行规范和引导的呢?一、最高法指导案例对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问题的规范根据最高法指导案例的规范,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问题在法律适用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定。
在与贷款、担保等金融活动相关的案例中,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签名担保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最高法在相关案例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签名担保的,应该属于无效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保护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金融活动中的担保行为。
二、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问题的实际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最高法指导案例对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问题进行规范的原则和具体适用,我们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在一起涉及贷款担保的案件中,丈夫未经妻子同意私自签名担保,后因还款问题产生纠纷。
最高法在处理相关案例时,依法认定该担保行为无效,拒绝对担保责任进行确认。
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对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问题进行规范的具体原则和适用效果,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规范和引导。
三、对最高法指导案例的理解和个人观点最高法指导案例对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问题进行了规范和引导,充分保护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金融活动的正常秩序。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问题需要谨慎对待,遵循法律规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也要严格履行贷款审查程序,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最高法指导案例在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问题中起着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结:最高法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问题也得到了有力的规范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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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房屋抵押的有效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8期,第58页-第60页),转自:法客帝国夫妻将共同财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一方擅自将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在符合善意取得等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以其不知情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
当然,债权人欲根据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主张抵押权,亦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如需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等。
这个案例就是此类之典型。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共同共有房屋作为抵押物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相对方为善意,履行了给付款项的义务,并且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另一方主张撤销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检索案号】一审:(2012)津和民三初字第1069号二审:(2013)津一中民二终字第0069号【案情】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
2009年5月8日,李某与民生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用于购买华亭佳园房产,并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借款金额为56万元。
合同中写明抵押房产共有人为王某,李某及王某均在合同中签字。
此后,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的欠款全部还清。
2011年9月26日,李某与民生银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担保合同,提交了婚姻状况声明,签字确认如下内容:“截至本声明签署之日,本人的婚姻状况为无配偶。
”借款金额为92万元。
李某再次以华亭佳园房产作为抵押财产,并办理了他项权证。
王某未在该合同中签字。
民生银行当庭提交了李某办理贷款时证明自己无配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其中李某的户口页复印件中登记的婚姻状况为“离异”,户口登记日期为2007年4月15日。
离婚证复印件中离婚登记的日期为2007年3月15日。
离婚协议书的签署日期为2007年3月15日。
李某当庭否认上述材料为其提供给被告民生银行,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经法庭调查确认,王某与李某于1994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3月12日在江苏省兴化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二人均确认:华亭佳园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产系双方共有财产,离婚后各自拥有50%的所有权。
产权证书中权利人登记为李某,未注明有共有人。
2012年8月,王某以对2011年办理的贷款及抵押事实并不知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李某与民生银行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担保合同无效;2.判令二被告撤销作为合同担保的房产在房管部门的抵押登记;3.判令二被告为原告办理在该担保房产产权登记上增加原告为共有人的手续。
【审判】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担保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王某提出的2009年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作为共有人进行了签字的事实,不足以证实民生银行与李某在2011年签订合同时明知抵押房屋存在共有人的情况。
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实二被告签订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二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应确认为有效。
签订借款合同及对夫妻共同财产设定抵押都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对共同财产的重要处分行为,对此夫妻双方应在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方能有效行使。
李某未经原告同意,属于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但在本案中,民生银行在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时,审核了房屋产权证等有关材料,已尽到足够的审查注意义务,其为善意,并有偿取得抵押权,且已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应予保护,抵押合同应当确认有效。
因此,王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撤销抵押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王某的损害,应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李某承担责任。
2012年11月14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于2013年6月1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款规定明确了夫妻双方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房屋的情形,但并没有规制本案中涉及的房屋抵押的情形。
而且,该条款中也没有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予以明确。
本案中,李某利用虚假的离婚证明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对于此种情况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亦存在争议,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如何在保护交易安全和保护所有权人利益中寻求平衡点,是本案引申出的民法学界颇有争议的问题。
该问题关涉无权处分的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区分原则等民法制度及理论,非常值得研究。
一、处分夫妻共有财产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本案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确认合同无效,撤销抵押权。
根据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
基于上述规定,李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系无权处分行为,又没有经过原告的追认,双方亦不存在特别约定,应确认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无效,撤销抵押。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但银行因善意取得而获得的抵押权不应当被撤销。
被告李某基于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而根据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银行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其取得的抵押权为物权,权利位阶高于合同产生的债权,不应当因确认合同无效而被撤销。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抵押权不应当被撤销。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具体理由将在后文中详细阐述。
二、认定合同有效的原因结合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本案的情况应认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有效,理由如下:(一)根据物权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区分原则。
李某与民生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实际履行。
抵押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即便李某设定抵押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亦不影响引起物权变动的抵押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时,亦从物权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区分的角度,确认了无权处分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相对人基于善意产生对无权处分人有权签订合同的误认。
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李某一人,李某提供了虚假的婚姻状况声明、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等证明。
银行在无法辨认出上述证件真伪的情况下,通过表面证据的审查,有理由相信被告李某具有处分房屋的权利,可以确认民生银行在签订合同时出于善意。
(三)根据物权登记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其登记作为对外公示的要件。
因此,民生银行作为善意信赖公示登记的合同相对方,根据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权利人姓名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当予以保护。
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公示制度对房屋所有权人和交易相对人实现双重保护的应有之义。
(四)根据保护交易的原则。
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已经签订并且实际履行了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利于鼓励交易和保护交易安全。
学界通说认为,无权处分制度的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是: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保护交易相对人的权益。
[注1: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8日7版;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4页。
]如果确认合同无效,无视当事人之间因合同所产生的期待,使当事人就签订合同所做的一切努力皆归于消灭,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严重违背无权处分制度的立法宗旨,因此,已为学者们所广泛否定。
[注2: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75页。
](五)根据过错承担和救济途径平衡原则。
在本案中,如果将审查离婚证等材料真伪的义务强加给银行,明显不公,也不利于交易的便捷。
而作为夫妻一方的原告,在明知房屋经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的情形下,仍然同意将共同所有的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可以推定其已经授权李某代为处理共有房屋相关事务,李某对房屋的处分应被视为夫妻家事代理权的组成部分。
因此,相比较而言,民生银行并无过错。
从救济途径来看,本案中,房屋贷款已经发放给李某,该笔款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在与李某离婚后,可以就该笔款项向李某追偿。
而对于银行来说,如果失去抵押权,在李某不予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则债权失去了保障,银行即使获得了向李某要求赔偿的权利,也与要求偿还贷款的债权相竞合。
综上,应当确认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有效。
三、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问题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注3:王胜明主编:《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230页。
]我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因此,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除所有权之外的其他物权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本案中,首先,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民生银行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被告李某系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而民生银行提供了其认定李某有处分权的依据,因此,应当认定民生银取得抵押权是出于善意的。
其次,民生银行已经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应视为交付了相应的对价,并且价格合理。
再次,民生银行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履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产生了公信效力。
综上,本案的情形完全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应当认定银行已取得房屋的抵押权,对原告要求撤销抵押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作者:于筱江;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