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网络开具迁移切换至电子税务局的通知
国税发[2009]142号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普通发票票样1普通发票票样2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九月三十日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需要,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现就全国普通发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必要性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各地普通发票仍然存在种类繁多、式样各异、规格不一、防伪措施各不相同的问题。
这种票种繁多、各省各异的状况,不利于税务机关规范管理、不利于纳税人方便使用、不便于公众辨别真伪,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营成本,而且降低了税务机关管理效率,已经成为当前实现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的主要瓶颈。
因此,必须尽快简并票种、统一式样。
(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强化税源监控的需要“以票控税”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作用就是控制税源、稳固税基。
要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必须管好普通发票。
从目前各地普通发票管理情况来看,普通发票票种过多,手工票占据比例较大。
这种状况,从税源监控角度看,一是增加了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难度,无法有效提高税源监控的质量和水平;二是使虚开发票有了生存空间,致使发票税源监控的作用受到削弱,税收流失难以控制。
要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源监控中的作用,首先要从发票设计和开具方式着手,通过“简并发票种类,强化机打票使用,压缩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解决信息采集”等手段,实现发票管理水平质的飞跃,这是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必由之路。
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门户管理
江苏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用户操作手册目录1.1 功能概述 (3)1.2 办税业务指引区 (3)1.2.1功能概述 (3)1.2.2操作步骤 (3)1.2.3 注意事项 (4)1.3 办税渠道区 (4)1.3.1功能概述 (4)1.3.2用户登陆注册 (4)1.3.3纳税服务热线 (18)1.3.4办税厅导航 (19)1.3.5手机客户端、江苏国税官方微信 (20)1.3.6邮递办税 (25)1.4政策宣传发布区 (27)1.4.1功能概述 (27)1.4.2操作步骤 (27)1.4.3 注意事项 (35)1.5办税应用区 (35)1.5.1功能概述 (35)1.5.2操作步骤 (35)1.5.3 注意事项 (37)1.6视频辅导区 (37)1.6.1功能概述 (37)1.6.2注意事项 (38)1.7在线帮助区 (38)1.7.1功能概述 (38)1.7.2征期日历 (38)1.7.3 信息查询 (39)1.7.4办税指南 (45)1.7.5网上学堂 (45)1.7.6在线帮助 (46)1.7.7服务投诉 (46)1.7.8涉税举报 (47)1.7.9问卷调查 (47)1.8其他 (48)1.8.1功能概述 (48)1.8.2下载中心 (48)1.8.3 计算器 (49)1.8.4 浏览器设置 (50)首页各类功能区介绍及操作指引1.1 功能概述电子税务局门户首页包含7块区域,分别是A办税业务指引区、B办税渠道区、C政策宣传发布区、D办税应用区、E视频辅导区、F在线帮助区和G其他。
页面如下:1.2 办税业务指引区1.2.1功能概述本区域包含首页、税收优惠、申报及缴(退)税、发票使用、登记认定、税收证明和小微企业税银互动六个栏目,页面以若干常见问题问答的形式,系统友好地引导纳税人办理各类税收业务,并提供操作链接、办税指南、热点问题、视频学习,提高用户业务办理能力。
1.2.2操作步骤点击进入各类模块即可查看。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2.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12号)为构建更加安全稳定的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并向纳税人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网络发票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工作,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等三大网络运营商协力建立了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决定于2012年10月20日起正式启用。
现对推行使用网络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向纳税人提供深圳国税所有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服务。
包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深圳市收购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
二、网络发票平台同时向纳税人提供普通发票网上验旧、发票查验等业务功能,纳税人还可以选择在该平台网上申购发票,并由邮政EMS将发票快递到经营场所。
网络发票平台所开具的发票,消费者可以通过安装APP软件的手机直接扫描识别。
相关软件请在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三、三大网络运营商根据金税三期工程网络发票规范向纳税人提供网络发票平台服务,以及所需的普通互联网服务和增值性质的安全网络接入服务,同时向纳税人提供全面的咨询、培训和运维服务,但不得利用网络发票的推广要求纳税人使用其他各类增值服务。
具体请咨询三大网络运营商服务热线。
纳税人可自由选择、更换不同运营商的网络发票平台,对于运营商未能按承诺提供稳定的系统功能或规范服务的,纳税人可拨打深圳国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1-4-1,进行投诉和监督。
四、为便于纳税人开通网络发票服务,请纳税人按如下时间安排,分期分批办理网络发票开户注册手续。
国税发[201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颁布时间:2011-2-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着力从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根本性措施上解决发票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2010年12月16日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召开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
会议对加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制度建设和根本性措施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2011年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做了统一部署。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国阅[2010]124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精神,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必须高度重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2008年11月以来,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区、各部门精心组织,通力合作,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显薯成效。
但是,目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尚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还没有从制度上和机制上解决引起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本性和源头性问题,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切实提高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抓住要害、重点推进。
对这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着力在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根本性措施上下功夫,着力在解决发票违法犯罪突出问题上下功夫,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积极的行动,扎实深入地推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争取取得更大成效。
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假发票“卖方市场”整治工作(一)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打击整治工作。
一是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发票犯罪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采取有效措施打源头、端窝点,联合查办一批发票犯罪大要案件,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深化巩固整治成果,确保重点地区发票违法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数量
名称
购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说明
合计
————
————
——
一、购买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第4页
官网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
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 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 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 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转 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 证”、“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 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 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 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 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推行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上海市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
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21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市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试点纳税人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
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上海市税务局监制。
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全电发票样式(上海)见附件1。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
会计经验: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16个热点问题
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16个热点问题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1、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否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答:目前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只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没有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2、增值税电子普通普通发票是什么样的?答:(1)票样如图:(2)实际如图: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几位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的编码规则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4、什么类型的纳税人才符合条件申请开具电子发票?答:适用于所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发票,并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系统开具。
较多适合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商场超市等行业,以及大量使用通用机打发票,自印衔头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5、增值税电子发票使用什么系统开具?答: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税总函〔2019〕40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等规定,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内容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称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月10日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条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目的和对未来税收征管的意义
2018年第28期(总第208期)税务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目的和对未来税收征管的意义薛伟(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江苏苏州215021)摘要: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即2018年第28号公告,这个公告是对相关“扣除凭证”在实务操作中进行了明确。
本文是从该公告发布的税改背景以及文字含义角度来分析该公告的意义,并凸显出我国未来税改和税法规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立法;税务;改革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即2018年第28号公告,这个公告是自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来,首次针对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八条(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进行更加明细地解释,使得纳税人及其税务征管机关在实务中具有更加明确的可操作性。
一、28号公告的目的(一)首次明确了“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于扣除问题,仅仅在第三节(扣除)对扣除项目进行了列举,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工资薪金等项目,这种列举法仅仅是用“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定性地概括了“扣除项目”的内容。
当然,纳税人所发生的支出种类很多,形式各异,与其取得的收入的关系也呈多样化的特点。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这种描述也是出于立法体例和整体框架的考虑,是可以合理地。
但是这种“定性的模糊”描述,没有对记载“扣除项目”的原始凭证提出任何的要求和规定。
在实务中纳税人和税务征管机关的“以票控税”的惯性思维中造成了很多的困扰。
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后,陆续出台一系列的税务文件,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解答-电子税务局异常转办
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目录1门户业务 (3)2申报业务 (4)3申请业务 (4)4发票业务 (9)1门户业务1、门户登录或者密码重置,提示用户名不存在.答: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开通用户。
(1)税务端-〉业务处理->纳税人开户,给纳税人开户;(2)税务端—>业务处理—>纳税人门户解禁,给纳税人解锁。
2、登录时,总提示用户名和密码错误怎么办?答:(1)检查输入用户名中是否有空格,密码大小写是否正确。
(2)点击忘记密码,用手机号或者邮箱进行密码重置。
3、首页我的信息中已阅读过的信息,还可以在哪边查看?答:消息中心菜单,相应的消息分类节点下进行查看。
4、二级用户应用怎么添加?答:企业的管理员账户登录后,在设置—用户授权,应用管理下添加.5、ca用户登录,提示请先进行绑定,或者CA无法正常登录。
答:第一步:行助手安装(1)行助手下载:“登录框—〉CA登录—>下载CA驱动”(2)安装行助手成功(3)点击“检测证书”-〉检测没有问题.第二步:安装江苏国税电子签名控件下载中心—〉办税软件—〉下载“江苏国税电子签名控件”并安装第三步:选择浏览器类型为32位(1)如果操作系统为32位,直接打开IE浏览器CA方式登录即可。
(2)如果操作系统为64位—>开始菜单-〉所有程序->选择Internet Explorer—>CA用户重新登录。
(3)如果是Windows XP IE8及以上浏览器,浏览器工具按钮->选中“F12开发人员工具”—〉选中浏览器模式-〉选中Internet Explorer8 ;点击浏览器工具按钮->将“兼容性视图”前面的“√”去掉。
6、ca用户登录,提示:没有检测到任何USBkey。
答:在下载中心下载行助手和江苏国税电子签名控件,进行安装,并检测行助手.6、月中新开户的企业,申报表需要手工鉴定吗?如果是新登记的呢?答:新开户的和新登记的企业,需要手工鉴定,新变更的老企业不需要.7、纳税人需要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登录电子税务局时,需要安装什么?答:请纳税人安装总局CA驱动下载目录 :下载中心->办税软件-〉总局CA驱动2申报业务1、预缴税款手工修改后导致申报失败.答:预缴税款是通过初始化从核心征管系统同步的,但允许人为修改。
税总函〔2015〕3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开发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系统,同时研究制定了与各地已推行的电子发票系统衔接改造方案,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运行有关内容(一)本通知所称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衔接改造,8月1日起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三)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
试点地区省国税局可确定本地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二、试运行工作要求(一)试运行工作意义重大,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试运行方案。
(二)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做好试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督促试点纳税人按时完成相关系统的衔接改造等工作。
(三)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试运行的组织实施,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的对接(技术方案见附件2)以及技术支持保障等工作。
(四)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7月20日前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密切监控系统试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五)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8月20日前将试运行工作总结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六)试运行工作结束后,税务总局将尽快启动全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江苏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网络发票操作手册
江苏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用户操作手册1目录网络发票 (4)1.1发票开具 (4)1.1.1同步发票 (4)1.1.2发票填开 (5)1.1.3红字发票填开 (7)1.1.4已开发票作废 (9)1.1.5空白发票作废 (10)1.1.6发票补打 (11)1.1.7发票补录 (12)1.2发票管理 (13)1.2.1发票分配 (13)1.2.2发票回退 (14)1.2.3切换开票点 (15)1.2.4切换开票段 (16)1.2.5发票验旧 (16)1.3系统管理 (18)1.3.1企业基本信息 (18)1.3.2打印模板设置 (19)1.3.3客户信息维护 (20)21.3.4开票项目维护 (25)1.3.5开票点管理 (29)1.3.6开票人管理 (32)1.4查询统计 (33)1.4.1开具发票查询 (34)1.4.2开具项目查询 (41)1.4.3发票结存查询 (44)1.4.4供票资格查询 (46)1.4.5接受发票查询 (49)1.4.6验旧信息查询 (51)1.4.7发票领用查询 (54)3网络发票1.1发票开具1.1.1同步发票网络发票开具系统中的信息和ctais2.0中实时交互,但如果纳税人使用网络普通发票开具模块进行普通发票开具、查询时,发现系统提示的普通发票领用信息和实际领用信息不一致,可通过本功能进行普通发票同步,将CTAIS2.0中的普通发票发售信息同步至网络发票开具系统。
1.1.1.1功能概述将CTAIS2.0中的普通发票发售信息同步至电子税务局网络发票开具系统。
1.1.1.2操作步骤点击【同步发票】按钮,同步成功,提示“同步发票成功!”,若没有新票源或新票源尚未同步成功(发票领用后需等待约15分钟)则提示“正在处理中,请稍后再试!”。
45 1.1.2发票填开可通过此功能开具并打印普通发票。
1.1.2.1功能概述开具并打印普通发票。
1.1.2.2操作步骤1、 纳税人进入发票开具时,如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停歇业务、锁定户或注销户,电子税务局做出相应提示,纳税人应根据提示先进行处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鲁国税函[2008]286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28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发票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税收管理和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
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应紧密结合当前实际,深刻剖析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要充分认识普通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国税机关应将普通发票的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并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要充分考虑普通发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普通发票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照省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要求,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组织业务骨干对近年来普通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和梳理,查摆问题,剖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改进和完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发票管理制度。
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总局“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和省局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和办法,为基层国税机关加强发票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依据。
要积极探索研究信息化条件下普通发票管理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普通发票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协调统一,将发票管理贯穿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各个环节中,齐抓共管,努力营造和谐的普通发票管理秩序。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苏地税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24日起,在江苏省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
二、电子发票的业务和技术标准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试点纳税人通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电子发票系统办理电子发票开户登记、领用、开具、传输、查验等事项。
三、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限于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上线运行电子发票系统的纳税人,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具。
四、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应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完整,不得篡改、删除、伪造,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电子签章,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存储、上传开票信息。
五、开具电子发票后,发生交易撤销或变更,如在发票开具当月的可以作废,不在当月的,应当开具红字发票。
作废的电子发票应在电子发票系统进行作废处理,红字发票的开具内容应包括原对应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
六、电子发票可以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验证。
取得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查询验证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查验结果不一致的电子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公告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第一批电子发票试点单位名单2、江苏省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公告解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月22日附件1:江苏省第一批电子发票试点单位名单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附件2:江苏省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公告解读一、电子发票试点应用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已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电子税务局网上领购发票操作手册
发票“网上领邮递送”业务操作手册(纳税人端)纳税人提交发票领用申请——打印收票单及签收发票——下载电子票号——完成!如您需要网上领用发票,请先确认您是否符合以下条件:1、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登录电子税务局,右上角可以查看);2、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至少有一人已进行实名制认证;3、没有被注销或者被认定为非正常户;4、企业已进行纳税申报、抄报税及清卡;5、没有欠税信息;6、企业已经办理过票种核定,有相应发票的供票资格,且不是停供状态。
第一环节:纳税人提交发票领用申请【第一步】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
【第二步】初次使用“发票领用申请”功能,需先在“应用中心”中添加该功能。
点击右上角“应用中心”,在“申请类”页面下面找到“发票领用申请”APP。
点击“添加到我的应用”,将其添加到我的应用里。
【第三步】点击“我的应用”,找到“发票领用申请”APP,点击它,再选择“网上领用发票”,点击“网上领用发票”,出现以下页面,点击“我已详细阅读并接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国税专递使用协议》”,可以查看协议的具体内容,阅读该协议后,点击“我接受”或者直接勾选该协议后,点击“办理”。
【第四步】填写“发票领用申请单”,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姓名、收件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购票人”一栏为必选项,选择购票人后,自动跳出购票人联系电话,选择收件地址和收件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第五步】发票验旧。
点击左下方“发票验旧”按钮,在“发票开具信息(待验旧)”一栏中,勾选要验旧的发票,点击“验旧”,提示“验旧成功”后,点击“确定”,再“返回”。
【第六步】填写下方“发票领用信息”。
其中,“发票名称”、“票种核定数量”、“发票结存数量”系统自动带入数据,无法更改; “已开具发票数量”为验旧发票数。
“可领用发票数量”必须是5的倍数且大于5。
确认无误后,点击左上方“保存”。
保存之后,点击左上角“提交”,确认邮费信息无误后,再点击“提交”,提示“流程发起成功!”,点击“确定”。
转换电子发票的通知范文
转换电子发票的通知范文尊敬的员工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自XX年XX月XX日起,公司将全面启用电子发票制度,不再使用纸质发票。
电子发票是一种符合国家税务要求的合法凭证,具有与纸质发票等同的法律效力。
这是我司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推动数字化管理的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顺利过渡,特向全体员工宣传和发布以下有关电子发票的操作内容和要求:一、电子发票申领1. 接收电子发票的员工需前往财务部门提供的平台进行注册。
注册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作证等。
2. 注册后,财务部门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注册员工的账号和密码发送给员工本人。
3. 员工在接到账号和密码后,请立即登录平台,完成账号密码的修改,并确保个人账号安全。
4. 登录成功后,员工可以查看并下载自己的电子发票。
二、电子发票使用1. 电子发票将以统一格式发送至员工个人账户,请员工自行下载和保存。
为了保障税票隐私,请员工妥善保管发票信息,避免泄露。
2. 员工使用电子发票时,可将其打印出来,并按照发票的具体用途进行使用。
3. 员工对电子发票进行报销申请时,需要将纸质发票的相关照片或扫描件通过财务部门指定的渠道进行递交。
4. 电子发票不再需要盖章、签字或加盖公章等传统手续,凭电子发票即可。
三、电子发票管理1. 电子发票的保存期限和纸质发票保持一致,一般为5年,具体以相关法规和公司规定为准。
2. 员工在离职时,应将电子发票相关账号和密码交还给财务部门,并妥善清理个人电子发票信息。
3. 如遇忘记账号或密码,员工可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重置。
4. 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禁止查看、篡改、复制、传递或删除电子发票内容。
同时,为了统一操作流程和规范管理,我司已经编制了电子发票使用手册,将在培训会上详细讲解,并为员工提供技术支持。
为了让员工更好地适应和掌握电子发票使用,公司将组织相关培训,敬请大家积极参与。
转换到电子发票制度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变革,也是公司对环境保护和数字化管理的贡献。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指引之二——操作指引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指引之二——操作指引尊敬的纳税人:您好!随着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推广普及,按照我省数电票试点工作安排,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以及增值税纸质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纸质发票)。
原使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即税控设备,包括税务Ukey、金税盘、税控盘)开具纸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将分批次逐步切换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
为帮助您掌握操作,顺利办理切换业务,正确开具和使用数电票,现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指引之二--“操作指引”公布如下。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操作指引】一、开票员授权操作企业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以“企业业务”身份使用新版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账户中心添加“办税人员”信息,在身份类型选择“开票员”,在“人员权限”模块勾选“开票业务”,点击“确认”,信息填写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
提示:“开票员”人员权限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勾选相应操作权限。
开票员以“自然人业务”身份使用新版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账户中心点击【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在该模块中进行授权确认。
提醒:企业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拥有全部办税权限。
二、数电纸质发票领用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前,仍需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进行发票领用操作。
三、数电纸质发票开具开票员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立即开票】,点击【纸质发票】,选择发票票类,根据需要选择特定业务/差额征税/减按征税等项目,点击【确定】,进入发票填开界面,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即开具纸质发票。
提醒: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设置普通开具模式和多窗口开具模式。
普通开具模式下领取发票后,开票员即可使用,无需分配号段。
多窗口开具模式下,领取发票后,可以进行号段分配,分配后开票员可用于开具发票。
纳税人可自行切换开具模式,当纳税人存在多个开票员需要开具数电纸质发票时,纳税人需要开启多窗口开具模式。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络在线开具普通发票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络在线开具普通发票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布部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3.09
【实施日期】2010.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络在线开具普通发票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开具,实时提供普通发票开具信息的网上真伪查询,有效遏制假发票及违法开具发票行为的蔓延,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0年3月11日起分步推行网络在线开具普通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络在线开具的对象
使用下列电脑版普通发票(不含衔头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纳入网络在线开票范围:
1、使用电脑版工商业统一发票的纳税人。
2、使用水电气销售发票的纳税人。
3、使用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的部分纳税人(原使用国税开票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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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网络开具迁移切换至电子税务局
的通知
【标 签】普通发票,网络开具,电子税务局,开票系统迁移
【颁布单位】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8-02
【实施时间】2016-08-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江苏省国税局关于普通发票网络开具迁移至电子税务局的统一部署,我市领用通用机打平推式普通发票并通过江苏省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开具的纳税人,从8月4日起,新领用的发票应通过电子税务局(网址)开具,原开票软件不再提供库存发票信息下载同步功能。
8月22日至8月29日,使用江苏省普通发票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验旧、缴销结存发票,重新领取通用机打平推式普通发票后在电子税务局开具。
8月31日起,全面停止江苏省普通发票开票软件使用。
开票系统迁移切换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