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说明书是否可以修改及其修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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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案例浅谈“笔误”的修改是否超范围

结合实际案例浅谈“笔误”的修改是否超范围

结合实际案例浅谈“笔误”的修改是否超范围作者姓名:孔祥艳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摘要:由于判断修改超范围几乎贯穿整个实质审查全过程,且直接涉及法律使用标准的一致性,因此在审查过程中备受关注。

“笔误”是专利申请文件中较为常见的撰写缺陷,本文结合两个具体案例对涉及打字错误以及尺寸单位的笔误修改是否超范围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浅见的分析。

关键词:修改超范围笔误明显错误一、 引言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1.1节进一步指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在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中,改正“笔误”是一种常见的修改方式。

对此,《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第八章第9.3.7节规定,申请文件中的明显错误是指:一旦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就能立即发现其错误并能立即知道如何改正的错误,例如语法错误、文字错误、打印错误以及某些相互矛盾指之处。

“立即发现其错误”需要所述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和公知常识进行客观判断;“立即知道如何改正”要求该修改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从原申请文件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关于何为明显错误、如何修改是可以接受的,虽然《规程》对《指南》中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但实际操作中审查员仍存在一些疑惑。

本文从两个实际案例入手,对明显错误的认定和修改作进一步地探讨。

二、 实际案例和观点介绍案例(一)该案涉及一种模具导柱表面形貌的激光微造型方法,其权利要求1为:一种模具导柱表面形貌的激光微造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的步骤如下:首先根据导柱的工作条件、使用性能、可靠性要求进行表面的微造型形貌初步设计;再通过流体动压润滑理论优化表面微形貌设计,确定表面微造型参数,采用激光加工设备,选用以下加工参数:激光功率2~12W、泵浦电流13~20A、激光波长355nm、532nm 或1064nm,脉冲宽度20~70ns、脉冲重复频率1~9khz、光束模式为多模、扫描速度10~50mm/s、辅助气体为氮气,气压0.15Mpa,使脉冲激光照射导柱表面,并采用“同点单脉冲间隔多次”激光造型工艺,对模具导柱表面进行微造型处理,以上造型方法在模具导柱表面形成硬度HV800-1000、且呈疏密不等分布、由凹坑组成的微观几何形貌,所述微观几何形貌参数为:凹坑直径D在20~80, 相邻两凹坑间的距离b在50~600,深度h在2~20。

初审.实审.复审.无效阶段专利文件的修改细则总结与对比

初审.实审.复审.无效阶段专利文件的修改细则总结与对比

专利申请文件及其授权文本的修改一、主动修改1.时间:发明专利:1)提实审时; 2)收到实审通知书起3个月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2.修改要求(修改替换页一式两份,其他均一份)1)符合时机之内的修改,符合A33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有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范围,指的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两者范围之和,只要该修改清楚地记录在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内,即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相比扩大了保护范围,也是允许的。

2)超出主动修改时机的修改,符合A33、仅消除缺陷。

对符合主动修改时机的主动修改,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

二、实审时的修改1、一般原则:1)、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3)、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4)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

关于修改超范围问题的应对

关于修改超范围问题的应对

关于修改超范围问题的应对发布时间:2010-4-23 | 浏览次数:356关于修改超范围问题的应对文/苏娟最近一年多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员在是否接受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问题上越来越慎重。

如果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申请文件,那么随之而来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很有可能是修改内容因为超出原始公开范围而不被接受。

中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这是一条总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

具体而言,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然而,根据目前的案例,除非修改的内容是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的,或者说有一模一样的内容,审查员才会接受,否则,审查员均倾向于不接受。

目前针对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有修改的案子,随后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因超范围不接受的比例高达50%左右。

针对目前这一状况,要求原始申请文件撰写得完美无缺显然已经来不及了。

那么申请人如何应对呢?这里仅就权利要求的修改举例说明。

首先,应该判断审查员的意见是否无懈可击。

如果是,即修改后的内容确实与原始记载的信息不一致,而且又不能从原始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那么申请人只能重新修改,同时注意使修改后的内容不仅符合第三十三的规定,而且克服了前面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

然而,如果审查员没有真正理解发明的实质,或者没有仔细研究原始申请文件,得出的结论往往是错误的。

这个时候,就需要申请人充分陈述意见,据理力争。

一、原始申请文件中确有记载,但是分散在不同位置。

常用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常用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常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89c67e76-715d-11ec-91bc-7cb59b590d7d常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一、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1条:关于权利要求序言和特征的规定;权利要求应当包括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整体技术方案,并记载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以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点。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内容。

5.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在审查无效宣告请求时,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但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6、《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七、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以及通过核转化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8、《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吗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吗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吗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关于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吗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吗1、可以修改,但有一定的限制:(1)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二、申请专利要提交的材料①说明书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②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③说明书附图说明书附图是新型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

发明专利申请如有必要也应当提交附图,附图应当使用绘图工具和颜料绘制,不得涂改或易被涂擦。

④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发明、实用新型应当提交申请所公开内容概要的说明书摘要,有附图的还应提交说明书摘要附图。

⑤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必要时应有简要说明。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专利复审的修改范围

专利复审的修改范围

专利复审的修改范围
专利复审的修改范围是指在专利复审程序中,申请人可以对原专利申请进行修改的范围。

专利复审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专利申请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或争议,并最终确定该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专利复审中可以对申请文件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修改,但修改的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具体来说,修改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修改权利要求:申请人可以修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包括删减、修改或补充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修改权利要求通常是为了增加或限制专利的范围,或者使权利要求更加清晰明确。

2. 修改说明书:申请人可以修改专利说明书中的描述、附图和示例等内容,以使专利申请更加准确和完整。

这种修改主要是为了满足法定要求,并确保专利具有充分的技术揭示性和有效性。

3. 修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之间的一致性:申请人可以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之间的一致性进行修改,使权利要求中所提出的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的描述相一致。

这样的修改有助于防止权利要求过于宽泛或与申请文件其他部分不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复审中的修改范围是有限的。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在专利复审中不能引入新的技术特征、新
增权利要求或扩大权利范围。

此外,对于涉及专利申请公开日之前的技术内容的修改,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因此,申请人在专利复审中的修改范围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和要求进行合理的修改,以确保专利复审的顺利进行。

专利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和修改标准

专利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和修改标准

专利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和修改标准在专利审查过程中,除了被动修改以克服审查意见中的缺陷外,还可以进行主动修改。

本文为大家介绍专利修改中的主动修改。

主动修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以下规定进行修改:第五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人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主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法第五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被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法三第一百一十二条要求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自愿提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本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

其中,法条1是规定了主动修改的时机,法条2是规定了进行主动修改提交文件时的要求,法条3是规定了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主动修改的时机,除了以上三款法条外,还必须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要求。

另外,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八章的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说明书附图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允许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弥补撰写申请文件时的时候,但是,同时也对修改施加了一定的限制,看修改的内容是否有悖于在先申请,目的是维持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防止专利权人通过事后修改的方式把申请日时无法体现在原有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添加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从而为实质上在后的发明抢占了在先申请日,这对其他公众是不公平的。

专利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解读

专利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解读

从专利法33条和26条4款的差异解读“修改超范围”来源:隆天国际作者:冯志云时间:13-08-09近年来,中国专利法第33条可谓是备受关注的“明星”法条,其在实践中所具有的“中国特色”也致使不少国外律师和代理人难以理解。

国外律师和代理人在遇到“修改超范围”审查意见时,其困惑往往会纠结在:我们的修改是完全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为何还会被认为修改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此文旨在从33条“超范围”问题和26条4款“支持”问题的差异入手,并结合案例,剖析目前中国审判实践中33条的把握尺度,以期能“答疑解惑”。

专利法第33条及指南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1]。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及指南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判断。

33条和26条4款的异同比较1. 立法本意33条和26条第4款的立法本意都是“平衡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关系”,在这一点上二者是存在共性的。

不同之处,33条侧重以“先申请原则”为基准,防止申请人通过修改获得不正当的权益,担当了黑脸包公的角色,以白纸黑字来捍卫“先申请原则”;26条第4款侧重防止申请人通过过度概括获得不正当的权利。

专利申请文件修改不能超范围应如何理解

专利申请文件修改不能超范围应如何理解

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修改的实践应用
修改范围限制
修改内容限制
在审查过程中,对专利申请文件 进行修改时,必须确保修改的内 容不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范围。
修改的内容应与原始申请文件保 持一致,不得增加、删除或改变 原始申请文件中的任何内容。
修改方式限制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通过电子邮 件、电话等方式进行修改,但必 须确保修改的内容与原始申请文 件保持一致。同时,需要按照专 利局的要求提交相应的修改说明 和证明材料。
03
避免修改超范围的措施
为了确保修改不超范围,需要对原始申请文件进行仔细阅读和理解,确
保修改内容与原始申请文件一致,同时要避免引入与现有技术存在冲突
的内容。
对未来专利申请文件修改发展的展望
智能化辅助工具的应用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未来可能会出现更多智能化辅助工具,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提高 申请质量和效率。
完整原则
修改应当保持原始申请文 件的完整性,不得遗漏或 删除与发明相关的任何信 息。
及时原则
修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完成,并及时提交修改后 的申请文件。
02
专利申请文件修改不能超范围 的具体含义
修改不能超出原申请日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
指专利申请文件中公开的技术内容所 确定的保护范围。
修改限制
原因
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基于原申请日所公 开的技术内容,因此修改不得超出该 范围,以避免对已有技术造成不必要 的保护。
完善专利申请文件
通过修改,使专利申请文件更加准确、完整地描 述发明内容,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
保护专利权
确保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 修改不当导致专利权被无效或撤销。
维护申请人利益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错误初探:错误的形式、改正的途径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错误初探:错误的形式、改正的途径

内容提要权利要求存在错误在客观上无法完全避免,而错误形式纷繁复杂,在改正权利要求错误时需要考虑利益平衡、公示作用、技术贡献以及合适的保护范围等多种因素。

我国目前只能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侵权诉讼程序中基于权利要求解释来改正权利要求中存在的错误。

在面对各种形式和性质的错误时,有限的改正途径难以容纳前述诸多因素的考量,最优的利益平衡实际很难实现。

一、引言基于各种原因,权利要求存在错误客观上无法完全避免。

在专利申请阶段,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和方式较多,可通过修改申请文本的形式消除专利申请阶段发现的错误。

然而,并非所有的错误都能在专利申请阶段被发现,有的错误可能被遗留至专利授权公告之后需要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特别是发生侵权纠纷时才被发现。

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权利人没有任何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也就无法改正错误。

此时如果错误不能被改正,以至权利要求不清楚,无法确定保护范围,法院将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法院会根据个案情况判断是否允许专利权人通过权利要求的解释来修正性理解存在的错误。

但是,在侵权诉讼中对于是否应该给予此种改正错误的机会、何种错误可以改正和应当依据何种原则改正错误等,都是当前专利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对明显错误进行修正。

但是,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依赖于无效宣告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面对错误,专利权人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如果没有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也没有机会修正错误。

另外,无效程序中对错误的修正仍然是基于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对权利要求解释结果的书面确认,同时还需受到权利要求修改方式的限制。

无效程序中对错误的修正与侵权诉讼中对错误的修正性理解是否适用统一的错误认定标准和修改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可否选择其中一个程序来改正错误?如果专利权人没有在无效程序中改正相关错误,那么在随后的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是否可以主张改正错误?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不但影响到个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还会影响社会公众有效利用专利文献。

修改权利要求书之后说明书

修改权利要求书之后说明书

修改权利要求书之后说明书修改权利要求书之后说明书,是专利申请过程中重要的一步。

对于专利申请者来说,任何有关专利的信息都非常重要,任何细节的改动都可能影响到申请结果。

因此,在申请过程中更改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之后说明书,确保申请通过,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我将围绕修改权利要求书之后说明书,详细阐述这个过程。

步骤一:找到需要修改的地方首先,需要找到需要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之后说明书的具体位置。

这个过程需要仔细查看整个申请书,确定需要修改的位置。

步骤二:拟定修改内容根据找到的问题,需要拟定修改的内容。

这个过程需要仔细考虑到修改后对整个申请的影响,需要确保修改后的内容与申请的整体一致。

步骤三:修改权利要求书之后说明书根据拟定好的修改内容,需要开始修改权利要求书之后说明书。

除了修改之外,还需要确认修改后的内容是正确无误的。

在修改时,需要注意要保证文本的连贯性。

应该尽量不修改文本的结构,防止出现不符合专利要求的情况。

同时,还应该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步骤四:审查修改后的内容修改权利要求书之后说明书之后,需要再次通读整个文本,审查修改后的内容是否有误、是否需要修改。

修改有误的情况下,在此进行更正。

步骤五:提交修改后的申请待修改完成后,需要将修改内容提交给专利申请机构。

这时候需要关注申请机构的规定,按照规定提交修改的内容。

综上所述,修改权利要求书之后说明书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任何一个小的漏洞都可能影响到整个申请结果。

因此,在修改过程中,需要非常细致认真,力求完美。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专利申请的顺利通过。

浅析专利申请导致超范围的几种常见修改方式

浅析专利申请导致超范围的几种常见修改方式

浅析专利申请导致超范围的几种常见修改方式摘要:专利申请中常见的修改方式主要有增加、删除式修改,在判断修改是否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时存在困难。

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上述修改方式是否超范围,立足于整个技术方案,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出发,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

关键词:修改超范围增加删除一、引言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允许申请人进行修改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应避免申请人的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范围从而获得不当利益。

而专利法第33条指出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除文字记载的内容还包括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及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难点在于判断修改是否属于“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二、删除式修改删除的修改方式通常会导致保护范围的扩大,但是并非从权利要求中删除技术特征就必然会导致修改超范围,应当基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判断,包括删除技术方案和删除技术特征两种主要的修改方式。

2.1、删除技术方案案例1[1]:一种防止纺织品印染加工差错及控制缩率的方法原始公开的权利要求为:本发明是一个防止纺织品印染加工差错及控制缩率的方法,其特征是在纺织品被加工前增加一道工序,即在布端的布边上印上约30cm的刻度标记,印上被加工厂的符号并对纺织品编号。

实质审查中,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修改为:本发明是一个控制缩率的方法,其特征是在纺织品被加工前增加一道工序,即在布端的布边上印上月30cm的刻度标记,并对纺织品编号。

即将原始公开文本中的“防止纺织品印染加工差错”和“印上被加工厂的符号”的内容删除。

实审审查意见认为:原始的技术方案是将“30cm的标记”和“被加工厂的符合”组合在一起使用的,上述修改删除“防止纺织品印染加工差错”和“印上被加工厂的符号”,这种技术特征的删除导致技术方案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说明书补正

专利说明书补正

专利说明书补正
专利说明书补正是指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细致的修改和补充,以使其完全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当申请人提交的专利说明书存在缺陷或不足时,可以通过专利说明书补正来修正和完善。

在进行专利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提交完整的专利说明书,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等部分。

这些文件需要清晰、准确、完整地描述发明内容,以满足专利审查的要求。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可能发现专利说明书存在缺陷或不足。

这些缺陷或不足可能包括漏交或错交申请文件、文字表述不当、技术问题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提交专利说明书补正书。

补正书需要详细说明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原因,例如对发明内容的描述进行补充或修改、对附图进行修正等。

通过专利说明书补正,申请人可以完善申请文件,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和稳定性。

在提交补正书后,专利局会对补正书进行审查。

如果认为补正内容符合要求,将会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和补充。

这样可以使专利审查员更好地理解发明内容,提高审查效率,进而缩短专利申请的审批时间。

如果认为补正内容不符合要求,将会通知申请人进行进一步修改或驳回专利申请。

总之,专利说明书补正是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通过补正,申请人可以完善申请文件,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和稳定性。

同时,补正也可以提高审查效率,缩短专利申请的审批时间。

因此,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申请人来说,及时进行专利说明书补正至关重要。

应如何认定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应如何认定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应如何认定专利申请⽂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为了实现先申请制下专利申请⼈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可以对其专利申请⽂件进⾏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新型专利申请⽂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或者照⽚表⽰的范围。

”这⼀⽴法⽬的体现在以下⽅⾯:⼀、允许专利申请⼈对其专利申请⽂件进⾏修改和补正,以保证确有创造性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

专利申请⼈可以通过对专利申请⽂件修改补正,去除专利申请⽂件中的撰写瑕疵;⼆、专利申请⼈的修改权只限于申请⽇公开的技术信息范围,以保护社会公众对原专利申请⽂件的信赖利益。

由此可以看出,本条含义的含义如下:1、专利申请⼈有权对其专利申请⽂件进⾏修改专利申请⼈可以通过修改补正专利申请⽂件中的撰写瑕疵;同时,专利申请⼈可以通过对专利申请⽂件的修改,⽤适当的⽅式对专利申请⽂件的技术信息进⾏表述,对要求保护的范围作出调整。

2、基于先申请原则,专利申请⼈对发明和实⽤新型专利申请⽂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励专利申请⼈在申请时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同时防⽌专利申请⼈将其在申请⽇未公开的发明创造通过修改纳⼊申请⽂件⽽⾮正当地获得申请利益。

正确理解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成为专利权保护的关键。

从专利法第33条的⽴法⽬的看,其是指原说明书和权利说明书所呈现的发明创造的全部信息,是对发明创造的全部信息的固定。

此乃先申请制度的基⽯,同时也是专利申请进⼊后续阶段的客观基础。

“原权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具体表现为: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以及⽂字和图形直接记载的内容,以及所属领域普通技术⼈员根据原说明书及附图和权利说明书能够确定的内容,以及所属领域普通技术⼈员根据原权利说明书及附图和权利说明书要求记载的内容。

何时可以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

何时可以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

问:何时可以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答: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这些申请文件的修改分下面几种情况:(1)主动修改按照规定,申请人在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主动修改。

另外,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的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主动修改。

同时,按照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的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附图所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所作的修改不能超出原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范围。

(2)被动修改所谓被动修改是指除了上述主动修改以外的其它时间所作的修改。

例如,在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不能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而只能按照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以克服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附图中存在的缺陷。

同样,在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作的被动修改同样不能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所记载的范围。

(3)复审阶段进行的修改申请人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进行修改。

但是,所作的修改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

也就是说,复审阶段所进行的修改属于被动修改的情况。

(4)无效宣告阶段所进行的修改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

但是,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同时,按照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5)PCT申请的修改PCT申请在国际阶段进行过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的修改并且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要求以经过修改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作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的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

专利申请修改或补正案例

专利申请修改或补正案例

专利申请修改或补正案例一、案例背景。

小明是个很有创意的发明家,他发明了一种超级酷炫的多功能雨伞。

这个雨伞不仅能遮雨,还能在伞面上显示天气预报、有内置的小风扇用来在炎热天气吹风,甚至还有个小灯方便在夜晚照明。

小明兴奋地向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

二、初次申请存在的问题。

1. 说明书不清楚。

他在说明书里提到了小风扇的功能,但是对于小风扇的动力来源只是简单地写了“有能源供应”。

这就像你告诉别人你有一辆车能跑,但是不说车是烧油还是用电一样,让人摸不着头脑。

关于伞面上显示天气预报的技术原理,他写得特别模糊,只说“通过某种技术实现”,这可不行,专利局的审查员怎么能知道这到底是啥神奇的技术呢?2. 权利要求不明确。

小明在权利要求里写了多功能雨伞的整体结构,但是对于一些关键部件的连接关系描述得很混乱。

比如说小灯和雨伞骨架的连接方式,他一会儿说是固定连接,一会儿又好像说是可拆卸连接,自相矛盾。

三、补正过程。

1. 修改说明书。

对于小风扇的动力来源,小明详细地补充说明。

他写道:“小风扇的动力来源于一个小型的可充电锂电池,这个电池位于雨伞的手柄内部,电池容量为[X]毫安时,可以通过伞柄底部的USB接口进行充电。

”在解释伞面显示天气预报的技术原理时,他说:“伞面上显示天气预报是通过一个内置的微型芯片与手机APP相连接来实现的。

这个微型芯片可以接收手机发送的天气数据信息,然后通过伞面上的柔性显示屏显示出来。

”2. 明确权利要求。

重新梳理了小灯和雨伞骨架的连接关系。

他明确地在权利要求中写道:“小灯通过一个可拆卸的卡扣结构与雨伞骨架相连接,当需要更换小灯或者进行雨伞骨架维修时,可以轻松地将小灯拆卸下来。

”四、结果。

经过这样的修改和补正,小明的专利申请就清晰多了。

专利局的审查员能够很好地理解他的发明,他的多功能雨伞专利申请也顺利地进入到下一个审查阶段啦。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申请专利的时候,一定要把说明书写得清清楚楚,权利要求也要明确无误,不然就会被要求补正,就像小明一开始那样,差点耽误了自己超级酷炫的发明获得专利保护呢。

正文——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与修改超范围

正文——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与修改超范围

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与修改超范围摘要:本文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出发,讨论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在面对权利要求修改时的密切关系,并进一步以权利要求数值范围修改为切入点深入分析纠正目前存在的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理解上的某些错误观点,并提供了理解、应对该两条法条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数值范围修改由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可知,权利要求是由说明书概括而成,同时,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申请人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在不少人的概念中,无论怎么修改权利要求,只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修改也是不超范围的。

更进一步地,在对权利要求数值范围的修改(用说明书实施例中特定数值作为修改后端点值的新数值范围)中,经常遇到的结果是,修改超范围。

而从笔者对前一问题的论述中可知,我国在审查实践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标准比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标准更严格,很多人都以为,这种修改仅仅是违反更严格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标准,事实上应当还是符合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的规定的。

但笔者通过分析,发现其实不然。

此外,因为两条法条间,修改时执行的是更严格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标准,笔者还进一步给出更准确地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方法,以及如何撰写申请文件才能在数值范围修改的问题上既避免支持问题又避免修超问题,更好地维护申请人自己的利益。

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不代表该修改不超范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该条中,实际上对权利要求做了两方面的实质性要求:第一,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其意义在于:申请人所要求获得保护的权利要求内容,必须与他在说明书中所体现的发明创造对公众的贡献程度以及对公众的公开程度相一致。

德国专利申请说明书修改

德国专利申请说明书修改

德国专利申请说明书修改首先,德国专利申请说明书修改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发明人的权益。

通过修改说明书,可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发明的技术特点和实施方式,增加专利申请的技术价值和可行性,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其次,德国专利申请说明书修改的途径有两种。

一种是主动修改,即在提交申请后,发明人或代理人主动对说明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另一种是被动修改,即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德国专利局提出修改意见,发明人或代理人根据意见对说明书进行修改。

第三,德国专利申请说明书修改的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发明的背景技术进行进一步的描述和分析,以更好地说明发明的创新点和技术优势。

其次是对发明的实施方式进行详细的描述,包括具体的步骤、材料和工艺等。

还可以对发明的附图进行修改和补充,以更好地展示发明的结构和原理。

此外,还可以对专利申请的范围进行调整,以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可扩展性。

第四,德国专利申请说明书修改的注意事项。

首先,修改后的说明书必须与原始申请保持一致,不能超出原始申请的范围。

其次,修改后的说明书必须清晰、准确地描述发明的技术特点和实施方式,避免模糊和歧义的表达。

此外,修改后的说明书必须符合德国专利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的要求。

最后,德国专利申请说明书修改的时间和费用。

一般来说,德国专利局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发现需要修改说明书,会向发明人或代理人发出修改通知。

发明人或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改,并支付相应的修改费用。

修改费用根据修改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而定,可以在德国专利局的官方网站上查询相关收费标准。

总结起来,德国专利申请说明书修改是为了完善和保护发明人的权益,可以通过主动修改或被动修改的方式进行。

修改的内容包括对背景技术、实施方式和附图的修改和补充。

在进行修改时需要注意保持一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修改的时间和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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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发明专利后还要附上专利的说明书。

专利说明书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结构、技术要点、使用方法作出清楚说明,完整的介绍。

专利说明书是否能修改
允许的说明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1)修改发明名称,使其准确、简明地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名称。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包括产品、方法和用途,则这些请求保护的主题都应当在发明名称中反映出来。

发明名称应当尽可能简短,不宜超过25个字。

(2)修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

该技术领域是指该发明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分类位置所反映的技术领域。

为便于公众和审查员清楚地理解发明和其相应的现有技术,应当允许修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使其与国际专利分类表中最低分类位置涉及的领域相关。

(3)修改背景技术部分,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

独立权利要求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撰写的,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应当记载与该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所述的现有技术相关的内容,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如果审查员通过检索发现了比申请人在原说明书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更接近所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对比文件,则应当允许申请人修改说明书,将该文件的内容补入这部分,并引证该文件,同时删除描述不相关的现有技术的内容。

应当指出,这种修改实际上使说明书增加了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未曾记载的内容,但由于修改仅涉及背景技术而不涉及发明本身,且增加的内容是申请日前已经公知的现有技术,因此按照国际惯例是允许的。

专利申请修改的方式
(一)提交替换页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的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替换页的提交有两种方式。

(1)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所有作了修改的附图。

申请人在提交替换页的同时,要递交一份修改前后的对照明细表。

(2)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作出修改的对照页——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少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申请人在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的同时递交直接在原文复制件上修改的对照页,使审查员更容易察觉修改的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

(二)审查员代为修改
通常,对申请的修改必须由申请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

对于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标记的修改或者增删及对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请人。

此时,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圆珠笔作出清楚明显的修改,而不得使用铅笔进行修改。

专利说明书的含义
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医药专利、植物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实用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补充专利或补充发明人证书、补充保护证书、补专利说明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
释。

就广义而言,是指各国工业产权局、专利局及国际(地区)性专利组织(以下简称各工业产权局)出版的各种类型专利说明书的统称。

包括授予发充实用证书的授权说明书及其相应的申请说明书。

就狭义而言,是指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说明书。

专利说明书的主要作用一是清楚、完整的公开新的发明创造,二是请求或确定法律保护的范围。

专利说明书属于一种专利文件,是指含有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组成部分的用以描述发明创造内容和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一种官方文件或其出版物。

专利说明书中的扉页是揭示每件专利的基本信息的文件部分。

扉页揭示的基本专利信息包括:专利申请的时间、申请的号码、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明人、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简要介绍及主图(机械图、电路图、化学结构式等--如果有的话)、发明所属技术领域分类号、公布或授权的时间、文献号、出版专利文件的国家机构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专利说明书是可以进行修改的,其中允许修改的地方包括了发明名称,发明所属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部分。

而且对于专利的修改方式也做出了详细的说明。

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专利说明书修改,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专利的相关知识,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移步汇桔网https:///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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