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银行理财产品 阳光收益背后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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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银行理财产品阳光收益背后的阴影
■编者按
纵观几起外资银行理财产品纠纷,充分暴露了在投资理财产品时产生的诸多问题。
一、内地投资者不成熟。
不能否认的是,在购买理财产品亏损的客户中,多数投资者都是由于太轻率。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相当一部分投资者水平还是在一个很低的层面上,不少人并没有仔细阅读说明书,或主观上认为产品保本。
二、外资银行跑马圈地太心急。
一些外资银行在进入理财市场的过程中急于跑马圈地,导致部分理财产品设计和内部风险控制存在缺陷,也是导致外资理财纠纷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前是外资银行在这几年发展太快,不停开分行、支行,不停把业务加进去,所以你没有办法把内功练好。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行长林志民在出席2008年度观察家年会就反思称,外资银行扩张太快没有练好内功。
三、监管不到位。
个别银行产品运行中已经出现投资标的不明确、信息披露不及时以及银行变相圈钱揽储等行为,个别银行已经出现道德风险。
编者刊发此文,望投资者引以为戒。
外资银行良好的信誉,境外理财产品的高额回报,越来越吸引更多的人投资。
但是,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境外理财产品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收益,甚至出现巨额亏损,加之外资银行
在宣传理财产品时不能严格地按照规范操作,夸大其词,断章取义,虚假宣传。
甚至不择手段。
以至于许多投资者在发现投资亏损时有上当被骗的感觉,而诉至法庭。
杨家辉诉东亚银行案的始末,直接暴露了外资银行和投资者在投资境外理财产品中的诸多问题。
为换取美金投资理财产品
据原告杨家辉介绍,2007年6月,杨家辉因家人出国留学,需要30万美金作为保证金,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个人每年只能兑换5万美金。
这时恰巧接到东亚银行境外理财产品宣传短信,杨家辉遂与东亚银行业务人员联系,东亚银行一邵姓业务人员介绍,通过投资境外理财产品可以为杨家辉兑换30万美金。
业务人员并向杨家辉承诺:“所投资的境外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稳赚不赔。
”6月19日,杨家辉向东亚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2,186,300.00元。
并应要求签订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产品购入委托单》,东亚银行给杨家辉开具了人民币储蓄账户。
半月后,杨家辉收到东亚银行通知单,人民币2,186,300.00已被兑换成280,000.00美元。
购买了东亚银行代理的基汇宝4理财产品。
原本说好是30万美金,却变成了28万美金,杨家辉第一次起疑。
东亚银行给出了没有正好30万美金的产品要不就
是28万美金,要不就是32万美金的解释。
发现亏损严重提前赎回
诉诸法院
2008年6、7月间,杨家辉发现账上资金短少,遂与东亚银行交涉,东亚银行称是理财亏损,该亏损应该由投资者本人承担。
杨家辉在得不到东亚银行到期保本的承诺后,于2008年10月和东亚银行终止委托理财关系,但是账上资金短少人民币49万余元。
东亚银行对于账上资金短少的具体原因及计算依据未作任何说明。
因与东亚银行交涉未果,2008年12月,杨家辉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东亚银行
未尽风险提醒义务
在杨家辉够如此投资产品前,按银行要求在购入委托单、客户适合度评估表、境外代客理财委托书中签署了自己的名字。
日期为2007年6月19日。
杨家辉在接受采访时说:“在签订委托协议等相关文件前,工作人员并没有进行风险提示,只是宣传产品只赚不赔,至少能保本。
”而且在银行提供的宣传资料中,记者也看到银行列举的这样两个例子,第一个是此
产品的最好收益到期后收益为资本245.99%。
最差收益到期后为资本的97.39%。
而在杨家辉赎回的对应期即第三个半年,最差为资本的94.12%。
而实际上杨家辉赎回的的只有资本的84.45%。
杨家辉认为:“东亚银行并没有尽到风险提示的义务,而且在宣传过程中一直都是强调此产品稳赚不赔,最差的收益也是保本。
即使是有风险,在赎回期也应该是赎回94.12%,而不是84.45%。
这其中还没有计算此产品在人民币升值后所补贴的每半年4%的收益。
”
东亚银行法律文件项目与客户文件不符
在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后,双方均出示了相关证据,杨家辉出示的证据中有一项是客户委托单,其中购入指示期为2007年6月19日,交易日、折扣率、交收金额大小写、产品编号、投资账户号码、等均为空白。
认购面额为人民币
2,186,300.00元。
而在东亚银行出示的购入委托单,认购面额变成了“折合USD280000”“折扣率99.75%”。
“交收金额为美元贰拾捌万”“产品编号5003R”等。
特别是在客户声明中,杨家辉所提供的选项都为空白,而东亚银行提供的为所有选项均为“否”。
在客户适合度评估表中,杨家辉只进行了签名,东亚银行
并没有进行客户适合度评估,所有的选项都是由东亚银行在6月21日私自填写的。
对本次委托至关重要的委托协议书,杨家辉也表示,他只看到了最后的两页,前面所有的条款银行业务人员没有进行解释,各种空白选项也是由银行工作人员根据银行的意思填写的。
而且杨家辉是在6月19日签订的协议,银行出具的却是6月21日的协议。
产品概念产生歧意
委托协议中明确标明,杨家辉投资的为“固定收益类产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而东亚银行代理律师却在庭审中辩称:“此协议中固定收益类产品为翻译错误。
杨家辉所投资的为非固定收益类产品。
”据记者在银监会查询,东亚银行所代理的基汇宝4理财产品为“非保证收益的保本理财产品。
”
代客理财风险提示、适合度评估
财务明细缺一不可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
此案中,原告杨家辉认为:“东亚银行既没有进行风险提示,也没有进行正确的适合度评估,而且至今为止东亚银行并没有向原告提供任何理财计划明细记录。
所以,由此产生的亏损应该由被告东亚银行承担。
”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