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海运国际公约内容比较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通常涉及多个国家和国际公约,以确保货物在不同国家之间安全、高效地运输。
以下是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几个关键方面:1. 国际公约和协议:- 海运:《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这些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货物的索赔期限和赔偿限额。
- 空运:《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责任和赔偿标准。
- 陆运:《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适用于国际公路运输。
- 多式联运:《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CITRAL),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
2. 运输合同:- 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交付、运输方式、费用、保险等。
3. 货物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保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免受损失的重要手段,通常包括海运保险、空运保险等。
4. 海关和边境控制:- 国际货物运输需要遵守各国的海关法规,包括货物的申报、关税、税收和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5. 货物追踪和监控:- 现代技术如GPS和物联网(IoT)使得货物的实时追踪和监控成为可能,有助于提高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6. 争议解决:- 国际货物运输中可能出现的争议通常通过仲裁或法院解决,国际商会(ICC)等组织提供了仲裁服务。
7. 环境和安全法规:- 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和运输安全的关注增加,相关的法规也在不断更新,如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安全和环保规定。
8. 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提高了国际货物运输的效率和透明度。
9. 贸易壁垒和制裁:- 国际货物运输需要考虑目标国家的贸易政策,包括关税壁垒、制裁措施等,这些都可能影响货物的运输和成本。
10. 合规性:- 遵守国际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如反洗钱法规、反恐融资法规等,是国际货物运输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这些方面构成了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基础,确保了国际贸易的顺畅进行。
海运 赔付标准(一)
海运赔付标准(一)海运赔付标准概述海运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运输方式,其赔付标准对于各方利益相关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海运赔付标准进行探讨和总结。
国际海运赔付标准1.国际海运公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Hague Rules)是最早的国际海运赔付准则之一,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货物损失和延误赔偿的标准,以及通知和索赔的时限等内容。
2.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国际海洋法的根本文件,其中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航行自由、海洋资源开发等各个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公约对海运赔偿也有相关规定,包括海上碰撞、擦擦或沉船事故等情况下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国内海运赔付标准1.单一船舶责任制度–根据我国《海商法》以及相关规定,海运承运人的赔付责任以单一船舶责任制度为基础,即根据货物的货值或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补偿。
–在海运货物运输过程中,若发生货物破损、灭失等情况,承运人需要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2.承运人责任限制–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承运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限制其赔偿责任,例如事前公告、合理损失预期、不可抗力等情况。
–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在国内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更多海运赔付标准1.国际运输商赔付规定–国际运输公司通常会有自己制定的赔付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和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这些规定可能会与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存在差异,各方在签订合同前需要仔细阅读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保险赔付标准–在海运过程中,各方可以购买海洋运输保险以降低风险和损失。
–海运保险的赔付标准一般由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包括保险金额、赔付比例和索赔程序等内容。
结论海运赔付标准是确保国际贸易运输顺利进行和减少损失的重要依据。
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法规、公约以及各方合同约定都对海运赔付标准进行了规定。
作为参与海运的相关方,了解和遵守这些标准将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和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
海运法律法规
海运法律法规海运作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约束。
本文将从海运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探讨,介绍相关的国内外法规及其在海运业务中的应用。
一、国际海事公约国际海事公约是海运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法规之一,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事组织的公约和协议等。
这些公约和协议规定了海上交通的规范、安全和环保要求,对于保障海洋环境和海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誉为海洋宪章,确立了国家对于海洋和海洋资源的主权和权利。
其中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利用、航行自由等内容,对于规范海运行为和解决海洋争端具有重要作用。
2.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和协议国际海事组织发布了众多公约和协议,如《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国际海洋污染防治公约》等,旨在规范海上交通、防止海洋污染、保障海员权益等。
这些公约和协议对于海洋环境保护和海运安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国内海运法规在国内,海运行业也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管理。
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各级法规相互配合,形成了完整的海运法规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海运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规定了海商行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它的出台为海运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关于海域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海域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是我国地方性法规,针对海域使用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为海运企业在海域使用和交通安全管理中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三、海运业务管理规定除了法律法规外,海运业务还需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这些规定往往由行业协会或组织发布,旨在规范海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海运业务管理办法》《海运业务管理办法》是国家交通部门发布的管理规定,主要涉及船舶管理、运输合同、运费结算等方面。
它对于规范海运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提升服务质量发挥着积极作用。
2.《船舶管理规定》《船舶管理规定》是船舶管理单位和船东组织遵循的管理标准,包括船员配备、船舶维护、安全管理等内容。
四大海事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的保留与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
4.如属本条第3款所指的有意诈骗,承运人不得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利益,并且对由于相信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所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提单以外的单证如果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以证明收到待运的货物,该单证就是订立海上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管该单证中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
第五部分索赔和诉讼第十九条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通知1.除非收货人在不迟于货物移交给他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将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送交承运人,叙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否则此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交付运输单证上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或如未签发这种单证,则应作为完好无损地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2.遇有不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十五天内未送交书面通知,则本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地适用。
3.如货物的状况在交付收货人时,已经由当事各方联合检查或检验,即无需就检查或检验中所查明的灭失或损坏送交书面通知。
4.遇有任何实际的或意料到的灭失或损失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必须为检验和清点货物相互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
5.除非在货物交给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六十天之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对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6.如果货物由实际承运人交付,根据本条送给他的任何通知具有如同送交承运人的同等效力,同样,送交承运人的任何通知具有如同送交实际承运人的同等效力。
7.除非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不迟于灭失或损坏事故发生后或依照第四条第2款在货物交付后连续九十天之内,以较后发生日期为准,将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送交托运人,叙明此种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否则,未提交这种通知即为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没有因为托运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灭失或损坏的初步证据。
8.就本条而言,通知送交给代表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行事的人,包括船长或主管船舶的高级船员,或送交代表托运人行事的人,即应分别视为已经送交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托运人。
国际经济法·三个国际海运公约的比较
内容 承运人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失责义务
适航义务 管货义务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货物装上船起至货物卸完船止
承运人的免责
管船免责
管货不免责
火灾不免责,但货方应举证证明承运人有过错
无过错免责
赔偿责任限额
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除外
公约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提单对托运人而言,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 人可以出具与提单记载不同的证据。提单对善意的第三人 具有最终证明的效力,承运人提供的与提单相反的证据不 予认可。
维斯比规则
保函的效力 效力只及于托运人和承运人 如保函有欺诈意图,承运
人不得享受赔偿责任限制 迟延交货责任
赔偿责任限额为应付运费的 2、5 倍 不得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收货后 60 日
公约的适用范围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不适用租船合同(适用在租船合同 海牙规则
下签发的提单)
1、提单是在缔约国签发 2、从缔约国的港口起运
维斯比规则
3、当事人选择
1、提单是在缔约国签发 2、当事人选择
汉堡规则
3、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缔约国
不适用于租船合同(适用于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提单的证明力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 比规则、汉堡规 则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 比规则、汉堡规
则
诉讼时效
1 年 灭失:自应交付之日起算 损坏:自交付之日 海牙规则
起算
1 年 可延长 对第三者的追偿,在期满后有 3 个月 维斯比规则
宽限期
2 年 索赔通知:损害:收货后 1 日、15 日
延迟: 汉堡规则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原创版】目录1.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介2.公约的主要内容3.公约对我国海运业的影响4.我国应对公约的措施正文【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介】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海运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 1980 年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统一全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则,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
目前,该公约已经得到了全球众多国家的批准和加入。
【公约的主要内容】海运合同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包括:总则、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货物运输责任、索赔和诉讼。
公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公约明确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托运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2.运输合同的订立:公约规定,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了合同的主要条款。
3.货物运输责任:公约明确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同时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4.索赔和诉讼:公约规定了货物损失和损坏的索赔程序,以及诉讼的管辖权和时效。
【公约对我国海运业的影响】海运合同公约的实施对我国海运业产生了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了运输效率:公约的实施使得我国海运企业能够根据统一的规则进行货物运输,降低了运输成本,提高了运输效率。
2.保护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公约明确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维护自己的权益。
3.促进了我国海运业的国际化:公约的实施使我国海运业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提高了我国海运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我国应对公约的措施】为了更好地应对海运合同公约,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1.修订国内法律法规:我国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确保国内法律与公约规定相一致。
2.加强国际合作: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海运领域的合作。
四大国际公约不同点..
4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 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 一段时间”,或称 “钩至钩”原则。
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 于相同的地位。
《汉堡规则》
3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 制,从托运人把货物交 给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 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 人为止,即通常所谓 “接到交”原则
承运人的义务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管船”“管货”。
进一步规定,如果损失是由 于承运人蓄意造成的,或者 知道很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 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 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 责任限制的权利。 《鹿特丹规则 》
《汉堡规则》
同《维斯比规则》。
3
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 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 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 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 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为了彻底纠 正海运关系 中承运人与 货主间权利 义务失衡的 状况。 来自汉堡规则》 1978 valid
突出特点及成员数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2
突出特点:偏重保护承 运人的利益,有利于航 运业发达的国家。 加入成员75个。
突出特点:扩大了《海牙规 则》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承 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 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 未触及其基本制度。
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对比
《维斯比规则》 1968 valid
《海牙规则》 1924 valid
Background • 随着《汉堡规则 》的生效,使得 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领域内的立法 日趋复杂,而国 际航海上货物运 输法律领域的不 统一间接影响贸 易的顺利进行, 增加因为法律不 确定性导致的诉 讼成本。 《鹿特丹规则》
海运方面的法规
海运方面的法规海运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运输方式,也是全球最主要的物流运输方式之一。
为了确保海运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范来规范海运行业的运营。
本文将介绍海运方面的法规,包括国际海事组织的公约、国际海事法、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海运法规等。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推动国际海事法的发展。
IMO制定了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国际海上污染防止公约》(MARPOL公约)等,这些公约为海运行业的安全和环保提供了基础规范。
SOLAS公约是国际海运安全的基本法规,要求船舶在航行中必须符合一系列安全要求,包括船舶结构、设备和船员的培训要求等。
此外,MARPOL公约是国际上最主要的海上污染防治公约,规定了船舶在航行中应该如何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海洋环境。
除了国际公约,各国还制定了一些国内法规来管理海运行业。
例如,中国海运法规定了中国境内的海运活动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等。
该法规规定了海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货物运输的责任和义务、船舶的登记和检验等方面的内容,为中国海运行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海事公约还规定了各国对海运行业的监管和管理要求。
例如,各国需要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审计,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安全标准。
同时,各国还需要建立有效的船舶登记和船舶报告制度,及时获取船舶信息,确保海运行业的安全和顺畅。
总结起来,海运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国际海事组织的公约、国际海事法、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海运法规等。
这些法规和规范为海运行业的安全和环保提供了基础规范,保障了海运行业的正常运营。
各国应该遵守这些法规,加强海运行业的管理和监管,共同维护海洋环境的健康和安全。
浅谈海运中几大国际公约的相关问题
浅谈海运中几大国际公约的相关问题作者:荣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1期摘要研究海商法,除了必须要了解其他主要国家的海商法之外,还需要深入研究为现代海商法提供框架结构的国际海商法公约。
关键词海运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作者简介:荣超,新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291-05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1924),简称《海牙规则》(Hague Ru1es:H.R.),为统一世界各国关于提单的不同法律规定,并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国际协议。
早期,作为最大货主的美国于1893年通过了《哈特法》(Harter Act),这部法律最大特点就在于对免责的限制。
哈特法这种规定对航运界产生重大影响,并为1924年海牙规则所接受。
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免责事项,索赔和诉讼,责任限制和适用范围以及程序性等几个方面。
对于承运人免责事项,海牙规则第4条2款列举了11项免责事项。
11项免责事项,尤其是航行和管船过失亦免责奠定了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的基础。
对于索赔和诉讼时效,海牙规则均规定了较短时间。
索赔通知为交货前或当时,货物灭失、损坏不明显为移交后3日内并以书面形式。
但双方进行联合检查者除外。
海牙规则规定了一年的诉讼时效,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一年内。
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是什么
The wind blew hollowly.(页眉可删)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是什么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维斯比规则,《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汉堡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现在货物的运输已经呈现了海陆空一体化的运输产业模式,而且,航海运输是各国在国际贸易当中采用的一种最为普遍的运输方法,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海外贸易的发展状况有的时候是能够从海上运输体现出来的。
所以在航海运输各国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是什么?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其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
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其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
四个海运国际公约内容比较
诉讼时效
1年,自交付之日起算。
1年,可协商延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年
2年,自承运人交付货物之日起算,未交付货物或者只交付了部分货物的,自本应交付货物最后之日起算。时效期间不得中止或者中断,但被索赔人可以在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通过向索赔人声明而延长该时效期间。该时效期间可以经再次声明或者多次声明进一步延长。
四个海运国际公约内容比较
公约名称/比较项目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签订及生效时间
1924年8月签订,1931年6月生效
1968年6月通过,1977年6月生效
1978年3月通过,1992年11月生效
2008年12月通过,2009年9月签字,尚未生效
承运人责任期间
装货-卸货,装前卸后允许约定
装货-卸货,装前卸后允许约定
装货港收货-卸货港交货
自承运人或者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结束
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
船舶适航和管货义务
船舶适航和管货义务
船舶适航和管货义务
船舶适航和管货义务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失责任
不完全过失责任
完全过失责任
完全过失责任
承运人免责事项
17项免责
17项免责
无免责事项
保留catalog of exemptions,但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海盗、恐怖活动、海上救助或试图救助财产的合理措施、避免或试图避免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合理措施、对危险货物的处置行为、共同海损行为免责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每件100英镑
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准。
国际海运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
鹿特丹规则
《国际海运规则》
讲师:刘翠红 297369340@qq.co m
上海海洋大学
高职学院
国际海运公约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 海 牙 规 则 》
上海海洋大学 高职学院
一、《海牙规则》概述 二、承运人的最低责任限度
三、承运人的免责
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航船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
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 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该条第二款 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 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即提供适航船舶,妥善
管理货物,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运人的免责
上海海洋大学 高职学院
《海牙规则》对于承运人的免责太多,这样对托运 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后来的《维斯比规则》对《海
牙规则》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这些修改和补充加
大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托运人不利的处境,《汉堡规则》相比较而言就比较
公平合理。
一、《海牙规则》概述
上海海洋大学 高职学院
4、产生的影响 《海牙规则》于1931年6月2日正式生效。欧美 许多国家都加入了这个公约。有的国家仿效英国
的作法,通过国内立法使之国内法化;有的国家
根据这一公约的基本精神,另行制定相应的国内 法;还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加入这一公约,但他们 的一些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用了这一公约的精 神。所以,这一公约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
的最重要的和仍普遍被采用的国际公约。
上海海洋大学 高职学院
中国虽然没有加入该公约,但却把它作为制定中 国《海商法》的重要参考依据;中国不少船公司 的提单条款也采纳了这一公约的精神。所以, 《海牙规则》堪称现今海上货物运输方面最重要
班轮运输实务-国际公约篇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这三个公约都是调整班轮运输(海运)的国际公约。
他们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在国际班轮运输中,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以及承担责任的期间和免责事项、责任限额;托运人的责任、义务以及托运人索赔的期限等等。
一、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ju:nɪfɪkeɪʃɵn/ n. 统一,联合,一致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
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
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
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
海牙规则的特点是:①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②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③未考虑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 制定海牙规则时,集装箱运输方式尚未出现。
④赔偿责任限额过低⑤诉讼时效太短 一年《海牙规则》共十六条,其中第一至第十条是实质性条款,第十一至第十六条是程序性条款,主要是有关公约的批准、加入和修改程序性条款。
实质性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所谓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就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对此《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该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比较研究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比较研究【摘要】通过对四部重要的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进行分析及比较研究,呈现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发展进程,结合相关公约指出我国《海商法》在有关问题上的立法取向,并阐明我国对待《鹿特丹规则》所应采取的立场与态度,这对于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和完善很有益处。
【关键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比较研究;《鹿特丹规则》提单即是重要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又是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证。
[1]①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不可能按照一国国内法处理,发生争议或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统一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就成为管理与规范这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必要法律手段。
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概况当前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四个:(一)海牙规则为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提单行为,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委员会制定了提单规则,并于1924年8月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它较多地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二)维斯比规则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逐渐为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主张权衡各方利益,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
1968年2月在布鲁塞尔通过《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即《维斯比规则》。
目前已有英、法、荷兰、挪威、瑞典、日本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三)汉堡规则1978年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做出妥协后通过的。
海事四大支柱公约心得
海事四大支柱公约心得
随着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和航运业技术的进步,以及针对航运界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和约束航运活动的国际条约。
现今,国际海事组织的影响已深入到国际航运业的方方面面,通过这些条约也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确保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法律制度,国际航运与国际海事条约已经密不可分。
本文主要研究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四个条约,这四个条约被海事界统称为国际海事条约的四大支柱。
四大支柱性国际海事条约以船舶和船员为中心,对海上安全、海洋环境以及船员权益的保护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四大条约中均包括实体性规定和技术性条款,本文研究的方向是条约中的实体部分,通过分析条约中特有的规定,以发掘其与条约法理论的年同之处。
我国同意适用这四大条约,不仅有利于保护我国船舶和船员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补充和引导我国国内相关立法的制订与发展。
中国正处于从海运大国到海运强国转变的过程中,加大对这四个条约的研究力度,正确认识条约的宗旨和内容,密切关注条约的变化,实现条约在我国充分、及时、有效的履行,可在保证.我国航运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进而实现我国国家话语权的充分行使,使未来的国际海事条约更加有利于我国适用。
海运法律法规
海运法律法规1. 海运法律法规的定义与重要性海运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物流方式,为了保障海洋贸易的有序进行,各国纷纷制定了海运法律法规。
海运法律法规是指对海洋贸易中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定,涉及船舶安全、货物运输、海运保险、航道管理等多个方面。
它的制定和遵守对海洋贸易的安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国际2.1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专门负责海上事务的国际组织。
它通过制定公约和规则,推动国际海事法的发展和实施。
其中最重要的公约有《国际海上搜救公约》、《国际船舶污染防止公约》和《国际船员证书公约》等。
2.2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CISG”)适用于跨国货物买卖中的合同规范。
该公约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风险的转移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海洋贸易具有重要影响。
2.3 港口国法规和船旗国法规港口国法规是指承载船舶的港口所在国制定的法规,包括港口安全、港口费用、海关检验等。
船旗国法规是指船舶所属国制定的法规,包括船舶登记、船舶建设、船员资格等。
这些法规需要船舶和货主遵守,确保海洋贸易的顺利进行。
3. 国内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对海洋贸易领域的法律规范。
该法律规定了船舶、海运合同、港口管理、货物运输、海洋保险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保障了海洋贸易的公平、有序进行。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了海关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监管和征税等。
在海洋贸易中,海关的作用非常重要,它通过执行海关法的规定,保障了海洋贸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是我国海洋事务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海事安全、海事巡查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我国海洋贸易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 海运法律法规的必要性与挑战海运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遵守对于海洋贸易的安全和发展至关重要。
它可以保护船舶和货物的安全,规范合同关系,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有关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
有关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是1924年在布鲁塞尔由欧美26个航运国家签订,全名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于1931年6月正式生效。
目前,有80多个国家接受了这个规则。
这一规则对承运人的权利及负责范围的规定一直受到货主方面的批评和航运业不发达国家的反对,因为它有利于船主或承运人,如对由托运人自行装货等17种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或延迟交货,可以免除责任。
2.《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
该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于1968年签署《布鲁塞尔议定书》,并于1977年6月23日生效的。
它已扩大了《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既适用于上述提单,也适用于“从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的提单,还增加了集装箱运输条款等。
3.《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由于《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仅对《海牙规则》作了非本质的修改和补充,航运业不发达国家继续要求对《海牙规则》作全面的修改。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经过数年工作后,于1976年5月拟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草案,1978年3月在汉堡召开的有78个国家的代表参加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上,正式通过了这个公约草案,定名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与《海牙规则》相比,这一规则增加了承运人的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免责事项
保留catalog of exemptions,但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海盗、恐怖活动、海上救助或试图救助财产的合理措施、避免或试图避免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合理措施、对危险货物的处置行为、共同海损行为免责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每件100英镑
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准。
船舶不适航:推定承运人有过失,承运人举证因果关系或者已谨慎处理。
诉讼时效
1年,自交付之日起算。
1年,可协商延长
2年
2年,自承运人交付货物之日起算,未交付货物或者只交付了部分货物的,自本应交付货物最后之日起算。时效期间不得中止或者中断,但被索赔人可以在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通过向索赔人声明而延长该时效期间。该时效期间可以经再次声明或者多次声明进一步延长。
每件或者每一其他货运单位835 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规定了迟延交货的责任,以迟延交货部分运费的2.5倍为限,不得超过运费总额。
每件或者每一其他货运单位875 SDR或货物毛重每公斤3 SDR
货物索赔的举证责任
无明确规定
无明确规定
推定承运人过错
推定承运人有过失:承运人举证无过失;
承运人举证免责事项所致:推定其无过失;
四个海运国际公约内容比较
公约名称/Leabharlann 较项目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签订及生效时间
1924年8月签订,1931年6月生效
1968年6月通过,1977年6月生效
1978年3月通过,1992年11月生效
2008年12月通过,2009年9月签字,尚未生效
承运人责任期间
装货-卸货,装前卸后允许约定
装货-卸货,装前卸后允许约定
装货港收货-卸货港交货
自承运人或者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结束
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
船舶适航和管货义务
船舶适航和管货义务
船舶适航和管货义务
船舶适航和管货义务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失责任
不完全过失责任
完全过失责任
完全过失责任
承运人免责事项
17项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