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法》讲稿

合集下载

学习人大监督法汇报材料

学习人大监督法汇报材料

学习人大监督法汇报材料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民主法制建设,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这次会议专题研讨如何贯彻实施监督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很有必要。

根据会议要求,我们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就如何学习贯彻监督法,不断提高监督实效,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文秘网站的龙头____汇报材料:/article/bgzj/gzhb/Index.html]为了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一府两院”及政府组成部门人员全面、准确地掌握了解监督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我们采用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一)精心制定学习方案。

去年8月,监督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非常重视。

主任会议确定将学习宣传监督法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及时研究制定了学习宣传贯彻方案。

9月底,将此方案向市委作了专题汇报,市委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吴永文同志就学习贯彻监督法发表(二)认真组织学习辅导。

在号召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机关干部开展自学的基础上,我们及时开展了集中辅导工作。

一是组织机关干部集中学习并开展座谈讨论,交流学习监督法的认识和体会;二是组织机关有关委室负责人到各区人大常委会及区“一府两院”进行学习辅导;三是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上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与会代表进行培训;四是分别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黎江虹,为我市“四大家”领导及市直党政机关负责人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共400多人进行了专题辅导讲座。

通过一系列的学习辅导,使大家提高了对监督法贯彻实施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监督法的基本内容,增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坚定性(三)不断扩大宣传面。

为广泛深入学习宣传监督法,普及法律知识,我们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种渠道,刊播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使宣传监督法的过程成为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成为加强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二、贯彻监督法,与贯彻中央9贯彻中央9号文件精神,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

监督法讲义

监督法讲义

监督法讲义2006年8月27日下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这部从1986年开始酝酿、历经六届至十届共五届全国人大、20年时间的人们关注已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的高票获得通过。

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通过的监督法共九章,四十八条。

对于监督法出台的意义,胡锦涛总书记是这样强调的:“制定监督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也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立法背景高票通过《监督法》彰显人民的期盼。

时下,不少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不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存在问题也是困扰人民群众的老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

每当一宗重大安全事故出现,尽管相关官员都会发出加强安全监督的声音,但事后人们在分析新出现的事故原因中,又往往找得出监督失位的问题。

长期以来,作为民主政治一项重要内容的监督,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在内的各种形式的监督,虽在探索中加强,但并不尽如人意,仍然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情。

特别是作为监督最高层次的人大监督,但由于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因而显得相对薄弱。

为此,在全国人大历次会议上,许多代表都提出议案,要求制定一部人大的监督法。

二、立法经过从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到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历次全国人大会议都有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监督法的议案,共计222件,参与联名代表共计4044人次。

中央领导中最早提出搞监督法的是彭真,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的是江泽民。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提出,要对监督法展开研究,并率人亲赴山东,展开了监督法起草工作的第一轮调研。

《监督法》辅导讲座提纲

《监督法》辅导讲座提纲

《监督法》辅导讲座提纲《监督法》辅导讲座提纲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该法由第53号主席令公布,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9章48条。

一、关于人大监督的内涵和性质(一)人大监督的概念。

人大监督亦即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置的强制性权力活动。

人大的监督,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体现。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它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授予它们管理国家、执行法律的权力。

为了保证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就必须对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监督,促使它们依法办事,防止和纠正它们滥用权力的行为,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二)人大监督的主体。

所谓监督主体,就是监督权的承担者和监督活动的实施者。

人大监督主体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三)人大监督的对象。

监督对象就是被监督者。

人大监督的对象是指宪法规定的由人大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包括本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还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人大监督的性质和地位。

江泽民同志指出:“人大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它是一种国家体制,而不是个人行为。

”“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

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和促进。

”(《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41页)。

从人大职权看,无论是立法权,还是重大事项决定权,抑或者人事选举任免权,其行使的最终效果,主要依靠监督权来保障。

学习贯彻《监督法》创新人大监督工作(定)

学习贯彻《监督法》创新人大监督工作(定)

学习贯彻《监督法》创新人大监督工作通城县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吴中文我于2006年12月由县委副书记转任县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工作岗位的转变,《监督法》的实施,对我来讲都是一次重新的学习过程。

本文结合几个月来的学习和工作实际,就学习贯彻《监督法》谈几点粗浅体会。

一、转换角色,用《监督法》指导谋划监督工作。

党委是领导决策机关,人大是监督机关。

从县委到人大工作,工作性质发生了变化。

但我认为,人大与党委的工作职责虽然有所不同,但是肩负的责任没有减轻。

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在县委的领导下开展;同时,县委的决策又可以通过人大监督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

所以在工作中必须及时转换工作习惯和方法,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从人大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出发,找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与服务县委中心工作的最佳结合点来行使职权,依法谋划人大监督工作思路。

年初,县人大常委会在安排部署2007年工作要点及监督计划时,坚持以《监督法》为指导,使工作部署和监督计划充分体现《监督法》的基本精神,各项工作都符合《监督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为贯彻实施《监督法》打下了较好基础。

二、认真学习,把握《监督法》的新特点。

要抓好《监督法》的贯彻实施,必须抓好《监督法》的学习宣传。

《监督法》颁布后,我们及时组织人大机关干部学习,并邀请有关专家辅导。

在全县各重点位置开辟了《监督法》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标语,悬挂横幅,在县电视台就《监督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通过一系列的学习宣传活动,我们领会到,《监督法》的出台,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提出了更高、更新、更严的要求,在贯彻实施《监督法》过程中,必须把握其新的特点。

首先,《监督法》突出了人大监督的针对性。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监督议题,对“一府两院”开展专项工作监督和执法监督,从而使一些涉及全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的问题,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不断得到解决。

在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从××××年×月×日起将正式施行。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同时也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认真学习和贯彻《监督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履行好人大监督职能,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充分认识监督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努力提高人大监督工作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从××××年×月×日起将正式施行。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同时也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认真学习和贯彻《监督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履行好人大监督职能,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充分认识监督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为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为修改和完善监督法草案提供了实践经验。

监督法从酝酿起草到制定出台历时××年,是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多次审议后形成的,凝聚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和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

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制定监督法的工作。

胡锦涛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就监督法草案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

他强调:“制定监督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也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实用版】目录一、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背景与意义二、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主要内容三、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与影响正文一、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背景与意义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律。

它的出台对于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正常运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时,面临着一些法律依据不明确、操作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更加依法、有序地进行。

二、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主要内容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包括:监督原则、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结果的处理等。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主要方面:1.监督原则: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明确了监督工作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原则等。

2.监督对象: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监督对象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3.监督方式: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明确了多种监督方式,如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

4.监督程序: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对监督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监督议题的提出、监督活动的组织、监督结果的审议和处理等。

三、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与影响自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得到了明显的加强和改进。

不仅提高了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也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信心。

此外,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国家机关的依法行政,提高国家治理效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也具有深远影响。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摘要:一、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概述1.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定义2.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作用二、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1.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主体2.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对象3.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方式三、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内容1.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的监督2.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3.人大常委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四、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意义1.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促进国家机关工作的改进3.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廉政意识正文: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律。

一、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概述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法律规定。

它对于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促进国家机关工作的改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廉政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1.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

2.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对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这些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必须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3.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方式主要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和撤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三、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内容1.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监督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确保法律法规符合宪法规定和实际情况。

2.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有权听取和审议国家机关的工作报告,对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评价和指导。

3.人大常委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3年12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武增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监督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

监督法的颁布施行,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对人大监督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

2021年10月,党中央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

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有必要认真总结监督法施行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监督法作出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理念,健全监督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增强监督针对性、实效性,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支撑。

学习人大监督法汇报材料

学习人大监督法汇报材料

学习人大监督法汇报材料1. 前言人大监督法是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国家监督体系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作为一名公民,了解和学习人大监督法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在本文中,将就人大监督法进行深入学习和思考,以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人大监督法。

2. 人大监督法基本概念人大监督法是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家法律,于2018年生效。

该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责、方式、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人大监督法的实施,一方面是推动和完善行政、司法、审判、检察等机关的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反腐败斗争的要求,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人大监督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法律效力:是一部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法律。

2.范围广泛:不仅涵盖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责,而且还规定了人民监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及相关程序。

3.程序规范:对人民代表大会、人民监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进行了监督程序的规范,保障监督的公正、公开、公道。

3. 人大监督法的主要内容1.监督职责人大监督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对国务院和部门进行监督,查看其工作报告和工作情况,对需要处理的问题提出建议或提出批评和撤销议案。

与此同时,人民监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发现并查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务犯罪等问题。

2.监督程序人大监督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人民监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程序。

其中,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程序包括提案、质询、听证、询问等。

人民监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的程序包括审查、调查、询问、拘留、审理等。

3.廉政监督人大监督法规定了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监督的制度。

廉政监督主要包括审查提名和考察、组织生活和纪律执行、报告个人事项和受审查的问题等内容。

此外,人大监督法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或重大违法问题的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和惩处。

4. 学习心得体会学习人大监督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收获:1.了解国家监管体系人大监督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人民监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方式和程序,凸显了国家监察体系的整体构架和职能与任务。

自-认真学习《监督法》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

自-认真学习《监督法》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

认真学习《监督法》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毛超峰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为一级政府,作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对象,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认真学习《监督法》,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

一、加强学习,提高对接受人大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监督法》,并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位。

首先,接受人大监督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政府不仅要接受党委的领导,而且要对人大负责。

人大和政府的关系,就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为人大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认识到,执行人大的决议就是顺应人民的意愿,接受人大的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人大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

其次,接受人大监督是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责的需要。

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负责管理经济社会的具体事务。

要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决策和工作失误,确保行政行为公正、公平,需要各方面的有效监督,特别是人大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人大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和支持我们更好地履行职责,是我们把各项工作做得更扎实、更富有成效的重要保证。

近年来政府工作之所以能够有效推进,无不得益于人大的监督与支持;全市改革发展的每一项成就,无不凝结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心血与汗水。

第三,《监督法》对做好政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8•【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经过四次审议修改高票获得通过“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

”8月27日15时2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16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高票表决通过了监督法。

据介绍,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今天表决通过,历经20年。

自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共收到222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代表议案,参与提出议案的代表4044人次。

2002年8月,监督法草案终于提请审议。

经过4次审议和修改的草案最终在此次常委会会议上交付表决。

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原则,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人大常委会将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对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项重要职权,监督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

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它的监督职权日常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对象为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同级的“一府两院”,较为切合实际。

监督法制定工作为何历时20年才出台在闭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就监督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有记者问:监督法制定工作为什么历时20年才出台?乔晓阳回答说,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政治性很强,涉及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

乔晓阳说,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法 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法 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法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实效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法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实效丽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焦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简称监督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人大监督史上的里程碑。

它不仅规范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同时也规范了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监督法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学习贯彻监督法,在实践过程中积极探索实施监督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注重提高监督工作实效,不断积累工作经验。

一、充分认识监督法的重大作用,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监督法是在认真总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的同志和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结晶。

这部法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

1、贯彻实施监督法,有利于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领导的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人大和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有利于保障各个国家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各司其职,高效有序运转,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使国家政治生活充满活力。

在监督法培训会上讲话稿

在监督法培训会上讲话稿

在监督法培训会上讲话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在这里开展监督法的培训会议,我十分荣幸能够在这个场合,与大家分享一些我的看法和经验。

对于我们法律工作者来说,不断增强法律素养和提高法律业务水平都是基本的职业要求,也是我们不断成长进步的保证。

而作为一名检察官,特别是一名监督检察官,这种要求更是严苛和具体的。

一、监督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监督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障司法正义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监督检察的主要任务是对依法实施公诉,尤其是涉及重大和复杂案件的刑事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既是保护人权的守门人,也是合法拘役执行的促进者。

它能够调节司法权力,从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对那些申诉千里之外的民众来说是一种宝贵的制度保障。

同时,监督检察工作也是检验经营审判公正性的一项重要指标。

只有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法行政,才能够保证政治上的公正、经济上的透明,使市场经济能够得到健康的发展。

只有保障公正,才能够培育出一个健康而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社会。

二、对于监督法工作的要求监督检察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一项不容小觑的工作。

对于监督检察员来说,这项工作更加要求我们的专业素养和技能。

我认为,对于监督检察工作的要求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点:1.敏锐的洞察和思考能力在实际的监督检察工作中,我们要具备敏锐的洞察和思考能力,从各种角度去揣摩案件的矛盾和问题,分析、研判案情,深入了解案件的本质和关键,掌握案件的规律和特点。

从而能够做出合理的检察决定,保障司法正义的实现。

2.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高水平的法律技能,以便把握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加强知识储备,提升工作绩效。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业务学习,不断研究法律理论和有关司法解释,丰富审查的内容,在实践操作中不断提高。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加法律培训班,也可以借助互联网,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

3.高效的沟通和协作能力在监督检察工作中,我们还要求对外部部门和相关人员保持较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

[人大政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讲课稿

[人大政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讲课稿

[人大政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讲课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讲稿按照年初常委会学法讲法安排,今天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以下简称监督法)。

是国家就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专项立法的第一部法律。

据有关资料显示,监督法的制定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六届全国人大开始酝酿到2006年出台,历经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前前后后经历了20年的磨砺,共收到关于制定该法的代表议案222件,参与联名代表达4044人次。

可以说是百费周折、千呼万唤,方成正果。

一开始制定该法,名称并不叫,而是叫。

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法律它明确了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确定的监督形式、监督手段的运作程序,解决了人大监督的机制问题。

这对强化和规范人大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监督法同宪法和其他法律关于人大监督的规定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框架。

共九章48条。

今天我们分三个部分进行学习,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第二部分监督法对具体监督形式的规定;第三部分监督法实施过程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最后我们对我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贯彻执行监督法的一些情况做一梳理。

下面先说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即:总则)一、监督法的调整范围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由于各级人大代表会议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在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监督法规范完善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

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立法法、预算法等法律均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

因此,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对监督法的认识讲稿

对监督法的认识讲稿

对监督法的认识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关于监督法的认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监管机构和监管法律越来越重要,制订和实施监督法也日益紧迫。

那么什么是监督法?它有什么作用呢?首先,监督法是一种法律制度,是指通过监管机构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监督法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的监督,还包括对个人行为的监督。

其次,监督法的主要作用是维护公共利益。

在一个社会中,公共利益是最重要的,而监督法正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而存在的。

一方面,监督法能够约束和规范行为人的行为,防止行为人滥用权力、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监督法还能够加强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能力,使其更好地行使职能,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再次,监督法的具体实施需要遵循一定原则。

第一个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

监督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二个原则是公开透明原则。

监管机构要向社会公开其职能、工作方式、处理结果和信息等,让公众对其工作有一个了解,提高其监管效能。

第三个原则是公正行政原则。

监督法的实施应该保证监管机构做出的裁决、决定等符合正义和公平,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最后,监督法的推进应该注重创新。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技术和新思维的兴起,监督法的实施也要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加强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方面的建设和创新,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提高监管效能,实现监管的全面、精细、智能化。

以上就是我对监督法的一些认识和看法。

最后,我想强调一下,深化监督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可以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希望广大监督机构和从业人员能够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为推进监督法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监督法》讲座稿

《监督法》讲座稿

《监督法》讲座稿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的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必将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监督法的主要特点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是各级人大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且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各种探索也需要加以规范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监督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对于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3、监督法完善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

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监督法不需要赋予其新的监督权。

目前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

为了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4、监督法注重处理好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关系。

对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的规定原则上只作衔接性的规定,不都照抄照搬,以增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监督法强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体现。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

二、行使监督权的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学习讲稿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大家好!按照年初常委会会前学法安排,今天有幸作为领学人与领导们在一起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

《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监督法共分九章,共计48条,我们将分二个部分进行学习,即: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总则);第二部分监督法对具体监督形式的规定。

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总则)一、监督法的调整范围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由于各级人大代表会议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在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规范完善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

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立法法、预算法等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

因此,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二、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五个)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

(第3条作了规定)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人大的具体工作都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如:对“一府两院”的各项监督和重大工作计划安排,都及时向党委请示;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等监督工作的主要情况以及重要意见、建议,都及时向党委报告;需经常委会审议的包括监督方面的重要问题,党组也要先行研究,把握好原则和方向。

人大监督工作总体上是围绕切实贯彻党委意图,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意志的统一。

(这是我们的人大制度与资本主义议会制度的本质区别,议会议员代表的是各自的政党、阶层和集团的利益,因此议会中有激烈的质问、争辩、争吵,如韩国议会开会时议员与议员、议员与政府人员间发生动手动脚的现象,日本是通过议会把首相换来耍。

而我们各级国家机关都坚持党的领导,人大、一府两院都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们的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必然是和谐的、比较温和的,是工作支持和搭台,而不是简单反对和撤台。

所以人大在选举干部、表决任命干部时,都极少有意外情况出现,充分体现了党委的意图。

人大的监督,提出的审议意见、工作建议比较委婉,始终把理解和支持融入监督工作中。

)2、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

(第2条作了规定)一是职权法定,二是程序法定。

3、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监督法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4、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

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监督法第14条、第20条、第27条等都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各项报告及审议意见、作出的相关决议,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我们现在是按月把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编辑成常委会公报,按季度把公报发给县代表,在常委会审议议题时每次邀请6名乡镇基层县代表列席,以此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5、坚持向社会公开原则。

监督法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七种形式宪法和有关法律作了明确规定,内容非常丰富,概括起来是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两个方面。

监督法规定了七种形式:一是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监督;二是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是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五是询问和质询;六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七是审议和决定撤职案。

四、监督工作计划制定制定监督工作计划的目的,在于提前明确下一年度监督议题、监督方式、承办机构、实施时间等内容,保证监督工作依法按程序开展。

(监督法第8条、第9条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原则、议题计划制定作出了规定,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的计划制定也参照这两条规定确定)1、监督工作计划的制定。

依照监督法第8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每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

监督议题建议由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

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的建议。

2、监督计划的通过和公布。

依照监督法第8条第2款规定:监督年度计划需提请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部分监督法对具体监督形式的规定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分别对七种规定监督形式作了详细规定,下面具体学习:第二章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一、具体工作的程序(要把握7点)1、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第10条作了规定)目的是充分了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提高审议的质量。

2、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各方面的意见,提供专题材料,交换意见。

监督法第11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3、报告的主体。

依照监督法第13条的规定,具体报告的主体是本级政府对某一专题所作的工作报告,本级法院或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4、审议内容。

审议重点内容是报告机关是否依法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和原因;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5、审议意见的处理。

依照监督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一府两院”应当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把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6、工作评议。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经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过半数的,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报告。

7、督办。

常委会可以对审议意见和决议执行情况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实施跟踪检查,督促执行反馈。

第三章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的具体形式包括: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审计工作报告。

一、预算监督(一)预算、决算监督的重点内容。

按照监督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监督以下7个方面的情况。

1、遵守预算法律、法规和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

2、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就各级预算而言,预算收支是否平衡,主要看是否存在虚假平衡。

3、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财政资金不能满足所有的支出需要,必须统筹兼顾并保证重点支出。

4、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5、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6、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以及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7、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及其使用情况。

今年县人大常委会率先在全市区县人大成立了预算工委,并制定了《隆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二)预算监督的主要形式1、审查和批准决算。

监督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6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听取和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监督法第16条作了具体规定。

3、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在本级人大常委会。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预算调整的有关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监督主要内容和形式监督法第16条、第17条、第20条、第21条规定对计划监督主要内容和形式作出了相应规定,监督程序与预算监督程序基本相同。

具体监督形式有4方面:(一)听取和审议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三)听取和审议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

监督法规定,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这是一个新的监督形式。

(四)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

三、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监督法第20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执法检查作为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执法检查具有四个基本特征:第一,执法检查的性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执法检查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和案件。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和案件,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提出意见,交由法律实施机关依法办理。

第二,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

第三,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是法律实施机关。

人大执法监督的特点则主要是同级监督,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应当是本级法律实施机关,本级法律实施机关除“一府两院”,还包括相关的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直属机构。

第四,执法检查既是法律监督也是工作监督。

前面学习了监督计划的制定,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在监督法第24至27条有具体规定,这里重点学习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

根据监督法第27条规定:一是本级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应当研究处理并提出报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在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后,应当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改进工作。

二是执法检查的后续跟踪,执法检查的后续跟踪是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过去的执法检查工作,往往容易忽视执法检查后的跟踪检查。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一、备案审查的含义和分类1、备案审查的含义。

是指规范性文件在生效之后,要按法定期限报法定的机关备案,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进行分类、存档,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间,依法对其监督审查的活动。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监督法第28条有明确规定,监督法29条把制定相关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的权力,授予了省级人大常委会。

2、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

主动审查,指的是在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和公民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情况下,由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动开展的审查工作。

被动审查,是以某些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要求为前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