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炭建设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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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煤炭建设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陕西煤炭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招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活动。

第五条所有招标项目必须报经公司招标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在获得招标办公室给予的“陕煤建司招标文号”后,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招标项目分管副总经理

成员:企业管理部、财务资产部、监察处、审计处及相关项目招标的单位(部门)负责人。

招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的招标工作;

(二)处理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三)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公司招标工作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企业管理部部长兼任。

招标工作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招标项目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公司范围内的招标工作;

(二)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批的,监督,检查项目招标单位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三)主要负责公司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各类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对需要委托的招标项目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审核项目招标单位(部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审查项目招标单位(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

(五)投标人需要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的项目,在开标前协助项目招标单位(部门)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任何单位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六)需要对供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的,在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组建考察小组,进行实地考察;

(七)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公司组织的招标项目,组建评标委员会人员,推荐评标委员会主任,组织开标、评标。

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招标项目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全部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进行综合评审,对招标文件的规范性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该委员会人员由项目招标单位(部门)熟悉相关业务人员,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八)收集、整理、归档招标过程中所有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

(九)负责协调和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重大情况及时汇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解决;

(十)负责按建设工程、物资设备、服务项目建立供应商信誉、质量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中标后的合同履行情况、售后服务跟踪和年度资格评审,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司长期和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体系;

(十一)协助项目招标单位(部门)与中标单位的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

第八条招标办公室按项目类别和专业,建立评标专家库,并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日常业绩考核和年度资格审查,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招标范围和权限

第九条招标管理范围包括公司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机

电设备、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的采购和各类服务项目。

1、建设工程类招标范围:包括新建、改扩建、大修与技改等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与维修和其他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施工;

2、机电设备、物资供应类招标范围:包括生产、生活需用的各类机电设备、物资等;

3、办公设备及用品类招标范围:包括各类办公用品和计算机、打印机、照录相、桌椅、空调机等;

4、服务类招标范围:包括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检测、调试、概预算编审、咨询、评估等各类服务项目;

第十条由公司组织的招标或由公司外委的招标项目范围:

1、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

2、机电设备、物资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以上的(含30万元);

3、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以上的(含30万元);

4、办公设备及用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公司招标标的,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

第十一条由公司所属单位组织的招标范围

1、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

2、机电设备、物资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以上的(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

3、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以上的(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

4、办公设备及用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10万元以下。

第十二条各类招标项目未达到公司规定的应招标标的的,应采取比质比价、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的形式确定施工队伍、服务对象或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在规定招标限额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采取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等方式:

㈠抢险救灾所需要的临时性工程和物资;

㈡因客观情况变化或突发事故急需的设备、材料、配件等;

㈢技术复杂、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或有其他特殊技术要求和特殊情况的项目;

㈣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取的材料、设备、配件;

㈤招标失败或只有一、二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没有引起有效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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