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合集下载

议案与建议的区别

议案与建议的区别

议案与建议的区别议案与建议的区别 不少⼈会把议案与建议混淆,那么议案与建议有什么区别呢?下⾯是⼩编给⼤家整理收集的议案与建议的区别,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议案与建议的区别 什么是议案? 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民代表⼤会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进⾏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法律对议案的提出、议案的内容和处理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议案的提出者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

地⽅组织法规定,地⽅各级⼈⼤举⾏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政府,县级以上的地⽅各级⼈⼤代表10⼈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代表5⼈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民代表⼤会提出议案。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各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地⽅各级政府,⼈⼤各专门委员会,省、⾃治区、直辖市、⾃治州、设区的市的⼈⼤常委会组成⼈员5⼈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委会提出议案。

(2)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本级⼈⼤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依法应当由地⽅各级⼈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民法院、⼈民检察院等机关,或者就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制定⾏政法规、调整⾏政区划、调整机构编制、申请经济⽂化建设项⽬、增加劳动⼯资、解决某项专款等事项,不宜作为议案提出。

(3)议案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各级⼈民代表⼤会在每次会议的主席团第⼀次会议上,都要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期作出决定。

法定的提案机关和代表,可以在⼤会举⾏前或在⼤会期间提出议案,但必须是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期前提出。

(4)提出的议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写清案由、案据和⽅案。

案由是指议案提出的理由;案据是指议案提出的根据;⽅案是指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具体意见。

如果是⽴法案或地⽅性法规修正案,应当附有法律、地⽅性法规草案或者修正草案。

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的主要处理程序有哪些? 议案的处理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

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后,主席团可以有以下三种处理⽅法:⼀是决定列⼊⼤会议程;⼆是不列⼊⼤会议程;三是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会议议程。

各种应用文格式与写作规范

各种应用文格式与写作规范

各种应用文格式与写作规范第一部分党政公文格式与写作规范一、如何撰写命令(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格式:、标题:作者事由文种;作者文种;事由文种、正文()公布令:一般由地市级以上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发。

写作格式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名称;二是公布令由何机关、通过什么会议、在何时通过批准;三是该公布令生效时间。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行政令:多用于非常时期或非常事件,一般由省以上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及军事机关制发。

写作格式包括:首先写明发布该行政令的原因和依据;其次要写明执行要求;最后是令的执行。

如《向全国进军的命令》()任免令:指任免中央国家机关正部级部门正职的命令,如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行长、审计长等的任免,用主席令的形式发布。

写作内容包括:任免的依据和任免的职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嘉奖令:多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对有重要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地方政府一般用决定或通报。

写作格式包括:一要写明嘉奖的原因;二要写明嘉奖的内容;三要发出号召。

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嘉奖令》、发令作者、发令时间二、如何撰写议案(一)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

(二)议案的种类、重大事项议案: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立法议案: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重要人事、机构变动议案、条约议案: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的议案(三)议案的写作格式、标题:作者事由文种;事由文种、主送机关、正文:()提出议案的缘由:写明提请此议案的根据、意义或目的()提请审议的具体事项:即对提请审议的事项或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方法。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的决定(1998)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的决定(1998)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的决定(19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5.15•【字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的决定(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财产拍卖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进行的财产拍卖活动。

”三、第三条中的“出售”修改为“转让”。

四、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增加规定:“充抵罚金、罚款的财产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第(三)项增加规定:“充抵税款、罚款的财产”。

删去第二款。

五、第十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和破产案件需拍卖有关财产的,应依法作出裁定,并由依法设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保留价格,评估应有债权人参加。

未按前款规定确定保留价格的,拍卖人不得拍卖,擅自拍卖的,拍卖无效,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拍卖人该项拍卖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拍卖人应赔偿损失。

”六、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未付清地价款的房地产、违法违章建筑物和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房地产不得拍卖”。

原第一款改为第二款,其中的“房产”修改为“房地产”。

七、第十四条增加规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在第十六条中的“留置物”及“留置权人”前分别增加“质物”及“质权人”的规定。

第五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新)

第五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新)

5、人大代表的义务 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密切联系 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职责) 职责)
理清关系1: 理清关系 :
1、人民、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பைடு நூலகம்、人民、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 人大代表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 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 使者。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受人民监督, 使者。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受人民监督, 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 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人民代表大会 由人大代表组成, 由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 力机关。 力机关。
重难点剖析4 重难点剖析
人大代表的职责(义务) 人大代表的职责(义务) ①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 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参加行使国家的权力。 宪法和法律参加行使国家的权力 宪法和法律参加行使国家的权力。 协助宪法 法律的实施 宪法和 的实施。 ②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③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人 密切联系群众, 群众 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 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 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务,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直击 高考
2、(10年山东21).自1953年以来; 、(10年山东21).自1953年以来; 10年山东21). 年以来 我国农村与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 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经历了从8 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经历了从8: 4:1再到1:1的变化 再到1:1的变化。 1到4:1再到1:1的变化。这一比例的 C 变化体现了 ①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更加广泛 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发展 ③选举制度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④人大代表的选举更具有平等性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9.02•【文号】•【施行日期】1993.09.0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保证合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日期:1999年3月15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废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三、第四条修改为:“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四、第五条修改为:“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加强给对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五、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第三款修改为:“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六、第八条修改为:“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七、第十条修改为:“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8.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2010年8月28日)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享有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将第三条、第四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和第四十七条。

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议案

议案
议案
小组成员:杜佳佳 胡洁 齐云 李雯
演讲步骤
是什么?
1
怎么写?
2
种类有?
3
案例特点
4
写作要求
5
议案定义
议案是一种重要的行政公文。它是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
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常务委员会提出并需大会列入议程, 进行讨论、审议和决定的议案原案,属于建议性公文。
其所涉及的内容范围极广,诸如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
例: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正案(草 案)》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是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 十多年来,经济合同法在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这部法律毕竟是在改革初期制定的,随着改革的不断发展和深 化,有些规定与现实经济生活已经不相适应;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同 后来制定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不 相协调,特别是同今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 法修正案也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迫切要求,需要尽快对经济合同法中急需修改的内容进行修改。 国务院法制局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共 同研究,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这 个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国务院总理 李 鹏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日文 章来
例:国务院关于提请万永祥等 二十—位同志职务任免的
议案
此类议案是指政府工作部门领导 人职务的任免,工作机构的增加, 撤销或合并而提请同级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审议。

法律修正与修订的区别

法律修正与修订的区别

我国法律的修改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修正,另一种是修订。

法律的修正与修订主要有以下区别:第一,修改的内容不同法律的修正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是局部的或者个别的修改。

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只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两条内容作了修改。

当然有时法律的修正条款不少,但从总体上来看还是局部的,不是全局的修改,只能是修正,不是修订。

法律的修订则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是整体的修改。

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该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产生了一部新的公司法。

第二,审议的内容不同法律的修正通常提出修正案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的,未作修改的部分不审议。

如2005年9月30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2006年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对审计法修正的条款内容进行了审议。

法律的修订通常提出全面的修订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针对修改内容进行审议,如公司法的修订。

第三,表决的内容不同法律的修正,在表决通过时,通过的是修改某某法律的决定或者修正案,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

法律的修订,表决通过的是整个修订草案,如公司法的修订。

第四,公布的方式不同法律的修正,其公布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布修改决定,即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修改决定,再由有关部门根据修改决定将修正后的法律予以重新公布。

如2006年2月28日第48号国家主席令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在该修改决定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据此,有关部门重新公布了审计法,并写明“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公文标题的拟写

公文标题的拟写

公文标题的拟写——练习答案
❖ (一)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文标题的拟写——练习答案
❖ (三)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

议案
❖ (四)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文标题的拟写
❖一、公文标题的拟写要求: ❖ 公文标题应当…………(P.11-12)
公文标题的拟写
二、公文标题的拟写模式: 发文机关名称 + 公文主要内容(事由)
+ 文种
注意:
1、有时可省略第一或第二项; 2、“名称”后用介词“关于”连接; 3、“事由”后用助词“的”连接; 4、“事由”一般是动宾词组。
❖ (八)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转发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建住
❖ 宅区绿化建设费标准报告的

通知
❖ 关于将余姚县改为市建制的请示
公文标题的拟写——练习答案
❖ (五)

国务院
❖ 关于设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 (六)

XX市XX研究所
❖ 关于上报镜片测度表技术资料的报告
公文标题的拟写——练习答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查处
❖ 四川、山东两省乱集资、乱收费问题的

通报
公文标题的拟写——练习答案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1.03.13•【文号】•【施行日期】2011.03.13•【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2011年3月1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受大会秘书处的委托,我向大会主席团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所提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在本次大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到3月9日12时议案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566件,其中,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4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562件。

代表所提议案中,立法方面的议案558件,监督方面的议案7件,其他议案1件。

提出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大会召开前作了充分准备,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认真起草议案文本。

大会期间,为进一步完善议案文本,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由全团代表进行了集体讨论,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领衔代表主动与附议代表沟通研究。

大会秘书处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初步分析,认为今年的代表议案案由鲜明、案据充分、方案具体,质量比较高,在内容上有三个方面新的特点:一是高度关注“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有效实施。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代表们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个主线,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提出推动规划纲要有效实施的议案,涉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节能环保、深化改革开放等内容。

这方面议案占议案总数的近60%,反映了人民群众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衷心拥护,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愿望和要求。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2008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们围绕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目标和任务,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向大会提出议案。

到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462件。

其中,由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460件,由代表团提出的议案2件。

在这次会议上,代表们提出的议案有以下特点:一是议案内容广泛,涉及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特别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立法议案占多数。

经初步分析,属于宪法相关法类、民法商法类、社会法类的议案占全部议案的35.8%;行政法类的议案占全部议案的30%。

这些都反映了代表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愿望和要求。

二是紧紧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提出议案。

提出的法律案,涉及213个立法项目,属于制定新法律的196件,占法律案总数的42.5%;属于修改完善现行法律的265件,占法律案总数的57.5%,其中有17个代表团1315人次分别联名提出42件议案要求修改刑法,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在制定新法律的同时不断修改完善现行法律的要求和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愿望。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2014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之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2014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决定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5年0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将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第八项修改为:“(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四、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自学考试公司法简答题

自学考试公司法简答题

1、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1.1.简述公司法的精髓。

答:(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1.2.简述公司与自然人企业的区别。

答: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1.3.简述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答: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是:(1)成立基础不同。

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通常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法律性质不同。

股东依其出资数或持股数分享对公司的参与权和利润分配权;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1.4.简述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区别。

答: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与集团企业比较而言,公司是单体企业。

功能通常也较单一。

集团企业是多法人的联合体,功能强大而且多元化。

现代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往往成为某一集团的成员。

以增强自身抗风险的能力。

1.5.简述公司的基本原则。

答:(1)公司自治原则。

(2)股权保护原则。

(3)管理科学原则。

(4)交易安全原则。

(5)利益分享原则。

1.6.简述公司法与民法的关系。

答:民法是商品经济活动的基本法。

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于企业法人的规定,因而。

它是制定公司法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依据。

由于我国没有商法典。

公司法实际上成了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一般原则均适用于公司法。

意见、议案、纪要

意见、议案、纪要

第六节意见一、意见的含义、特点和种类1、意见的含义意见是各级党政机关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一种指示性、建议性公务文书。

2、意见的特点:(1)多向性(2)针对性(3)原则性(4)指导性3、意见的种类(1)指示性意见:是下行文意见。

是上级领导机关就某一问题或某项工作阐述、说明指导思想,提出原则要求的意见。

这一类型的意见也常常作为指示性决定、指示性通知的补充,用于对已部署的工作作出补充性的指示或建议,以进一步明确工作的重点和要求,纠正或防止偏差。

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改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同年10月,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联合向中央呈送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

(2)建议性意见是上行文意见。

是下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就解决有关问题或推动、改进某项工作向上级机关献计献策,提出自己设想、看法和建议的意见。

这类意见一般都要提出批转要求;一经上级机关同意并予以批转后,便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具有了指导和约束作用。

如《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

(3)参考性意见是平行文意见。

是统计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就某个具体事项提出自己的见解或作出答复的一种意见。

如《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意见与通知、请示意见的写法与通知、请示有相近之处,但也有职能上的区别:与通知相比,指示性意见多为“战略”、“战术”性的,即从总的指导思想、原则方面给予指导;在具体工作方面提出要求。

而通知则多为“战役”性的,即对某一工作的全盘部署。

意见可以是通知的前奏,也可以是通知的一种补充。

与请示相比,建议性意见的内容一般都是就自己职权范围外的工作提出自己的看法、设想,请求上级机关批转;而请示则多是就本单位的某一项工作,提出自己的看法、设想,请求上级机关批准。

三、意见的写法1、标题意见的标题采用三项式或两项式:由一个机关单独行文或两个机关联合行文时,其标题多采用三项式;由三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时,其标题多采用二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199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199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199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2.29•【文号】主席令[第17号]•【施行日期】1993.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法。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四、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同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

”五、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六、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二款修改为:“业务收支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旧公司法 99 04修改

旧公司法 99 04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对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运用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要坚持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高新技术要求。

根据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其上市交易的股票在现有的证券交易所内单独组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鉴于此项工作还缺乏经验,加之风险较大,应当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5日(中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1999)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1999)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1999)【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6.30【实施日期】1999.06.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号)《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6月30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五条修改为:“业主、承租人有依法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设施,维护住宅区公共利益的义务。

”二、第七条修改为:“各住宅区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市、区住宅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第九条修改为:“住宅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区住宅主管部门,区住宅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召集业主大会。

增加第二款:“分期开发的住宅区,经已入住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住宅主管部门可以召集临时业主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相同。

”四、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必须经由已入住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不满十八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决定(1998)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决定(1998)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决定(1998)【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02.13【实施日期】1998.02.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决定(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劳务工是指没有深圳市常住户口,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员工。

”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深圳市内招用劳务工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

”二、第四条第一行中的“无特区常住户口”修改为“无深圳市常住户口”。

三、第九条修改为:“深圳市、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人均居住的实用面积不得少于两平方米。

”五、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招用劳务工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用人单位按擅自招用的人数处以每人每月一百元的罚款。

不足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六、第十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时,不得收取报名费及押金;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得将用人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金转嫁劳务工负担,不得强制劳务工向本单位投资。

违反前款规定,收取报名费、押金的,应返还所收款项,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所收金额总数三倍的罚款;将用人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金转嫁劳务工负担或强制劳务工向本单位投资的,应责令返还所收款项,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所转嫁费用或投资金额总数二倍的罚款。

”七、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2021)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2021)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2021)【发文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30【实施日期】2021.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四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7项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十条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修改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属于市政线性类建设项目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出具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后,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属于交通类线性工程的,其方案设计应当同步报送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审查。

”三、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三年,需要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

”四、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法定规划、用地批准文件、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等,明确用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城市设计要求等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经济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是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

十多年来,经济合同法在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这部法律毕竟是在改革初期制定的,随着改革的不断发展和深化,有些规定与现实经济生活已经不相适应;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同后来制定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不相协调,特别是同今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也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需要尽快对经济合同法中急需修改的内容进行修改。

国务院法制局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这个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国务院总理XXX
XX年X月X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