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决定书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84]公发[治]52号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84)公发(治)52号1984年3月26日)目前,在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一些地方对执行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城市户口的政策界限,提出了一些问题。
经两部协商'并征得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劳动教养问题(一)根据一九七九年十一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举办。
地区一级需要办劳动教养的可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所需劳动教养场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司法厅、公安厅共同商定,统一规划设置。
(二)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有的地方由公安牵头,司法劳教机关参加,共同研究审批,对有争议的案件,提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办法也可以试行。
在审批中,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准确,劳教期适当。
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劳动教养决定书》要与单位、家属、本人“三见面”。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负责,并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对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的审批工作。
延长劳动教养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理行政案件质量,杜绝行政案件卷宗装订的随意性,省公安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和《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卷宗材料内容及排列顺序(一)行政案件卷宗分类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行政(治安)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案卷、交通事故案卷、消防监督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等。
行政案卷分正卷和副卷(除行政复议卷宗外)。
正卷内容包括:结案报告、各种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调解笔录等。
副卷内容包括:工作记录、审批表、报告、审核意见等。
(二)行政处罚案卷正卷内按顺序存放下列材料:1、结案报告2、受案登记表3、报案材料、当场抓获材料、投案自首材料4、继续(留置)盘问、延长继续(留置)盘问审批表5、留置盘问记录6、传唤证7、检查证8、讯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检查、交待材料9、询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10、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教师)通知记录11、抽样取证证据清单1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4、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15、赃物或者被损坏物品估价证明16、伤情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检测结论17、物证鉴定材料18、现场勘察、检查笔录19、物证照片20、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2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2、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3、行政处罚决定书24、送达回执25、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26、收缴物品决定书和收缴物品清单27、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担保人保证书28、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29、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30、银行代收罚款凭证(回执)31、调解意见书32、调解赔偿所依据的其他证明、单据33、行政赔偿决定书/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34、复议申请书35、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36、行政复议决定书37、行政起诉状38、行政诉判决书/裁定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当事人书面听证申请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3、听证委托代理书4、听证笔录副卷内按顺序主要存放下列材料:1、特情、耳目提供的线索材料2、案件查处计划、查破经过3、领导对案件的指示、批示4、传唤、检查、申请回避、行政处罚等审批表5、延时结案文书6、继续(留置)盘问通知督察部门备案记录7、延长继续(留置)盘问通知被盘问人家属或者单位记录8、审核人员阅卷笔录9、听证报告书10、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记录11、答复意见书副本12、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说明13、应诉通知书14、答辩状15、提交证据清单副本16、出庭情况报告17、行政判决执行情况说明18、其他需要列入副卷的材料(三)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对卖淫、嫖娼人员决定收容教育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2、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3、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对吸食毒品人员决定强制戒毒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2、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3、限期戒毒通知书办理涉外行政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2、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3、出入境管理监视居住/延长监视居住决定书4、出入境管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5、遣送出境决定书6、缩短停留期限决定书7、取消居留资格决定书8、限期离境决定书9、扣留/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副卷的立卷同行政处罚案卷副卷相同。
【2018-2019】徐井泉因诉沈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word版本 (3页)
【2018-2019】徐井泉因诉沈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徐井泉因诉沈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徐井泉因诉沈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沈行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井泉,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辽中县供热公司副经理,住(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许文友,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阳、王燕,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徐井泉因诉沈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X]和行初字第1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井泉,被上诉人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赵阳、王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X年3月30日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徐井泉授意、指使他人散发、张贴蓄意捏造的宣传品,肆意诽谤他人。
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为由,对徐井泉作出沈劳教(201X)171号劳动教养决定,决定对徐井泉教养一年。
原审认为,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被告具有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法定职权。
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徐井泉具有指使汪玉娜、方鸿艳散发传单的事实。
汪玉娜、方鸿艳在被告作出劳动教养程序中陈述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其中的细节部分,依靠诱供难以取得。
且汪玉娜、方鸿艳以及原告不能向法庭提供被告取证违法的证据。
故汪玉娜、方鸿艳翻供的理由不够充分,不予采纳。
被告认定徐井泉违法的事实符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事实要件。
故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新-(2019)黄行初字第38号 精品
(2019)黄行初字第38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黄行初字第38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本市福州路185号。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教委于2019年3月16日作出的2019沪劳委[审]字第1554号劳动教养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并提交了书面答辩状。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王某某,被告市劳教委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劳教委2019沪劳委[审]字第155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2019年2月的某日,王某某在本市南汇区祝桥镇众济街8号内吸食毒品海洛因,后被查获。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对犯有吸食毒品行为的王某某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
原告王某某诉称其因吸食海洛因被收容劳动教养期间,由于他案案发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满释放后,又被告知还须继续执行剩余的劳动教养期限。
原告认为其在被刑事处罚后,劳动教养决定就应当被撤销,被告继续执行剩余的劳动教养期限的做法是错误的。
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的2019沪劳委[审]字第1554号劳动教养决定。
被告市劳教委辩称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且无任何正当理由。
被告对原告所作的2019沪劳委[审]字第1554号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适用对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一)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四)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五)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七)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八)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九)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十)有法制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
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王成艳律师关于劳动教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经典案例(三)
王成艳律师关于劳动教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经典案例(三)关于劳动教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经典案例(三)□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王成艳律师劳教人员早出来,有三条途径: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行政诉讼。
本文主要谈第三个方面。
因为前两条途径更多的不是与法律有关。
行政诉讼一般都会选择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因为在异地起诉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当地行政机关的影响,使案件得到比较公正的审理。
胜诉案件的几个辩点:1、劳动教养决定没有法律根据,违反宪法。
基于劳动教养对于人身自由进行严重限制和剥夺的制裁措施的本质,劳动教养只能由法律设定,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法律根据只能是法律——狭义上的法律。
劳动教养具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之名。
《宪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制裁必须以法律——狭义上的法律——为依据,但是劳动教养却没有法律依据。
2、不符合劳动教养对象规定在校的职高生,是住读,住读期间,学校有教育管理义务,而放假期间,他的母亲可以监护。
从这点看,以“无业人员”为由决定职高生劳教是违法的。
劳动教养的对象是否包括农村人员?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企业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上述关于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也就是说对农村人员不适用劳动教养!本案中郭某是家居山区农村的农民,且非流窜作案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适用劳动教养的对象。
农村地区查获的赌博人员,除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外,一般应以批评教育和治安管理处罚为主进行处理。
”公安部法制司对《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家具农村、多次作案、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人员可收容劳动教养的请示的批复》,非常明确规定:不得任意扩大劳教的范围。
2019-张国建诉东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行政决定上诉一案-word范文模板 (3页)
2019-张国建诉东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行政决定上诉一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国建诉东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行政决定上诉一案张国建诉东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行政决定上诉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佛中法行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建,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略)委托代理人:曾海波,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地址: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雄,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东,东莞市公安局法制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陈学科,东莞市公安局法制科科员。
上诉人张国建因诉东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行政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三法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201X年6月10日,在东莞市大朗镇嘉荣商场、红荔商场附近、长富路步行街等地方,发生了一起聚众扰乱社会治安的事件。
当时聚集了一些闹事人员随意追打当地摩托车搭客司机,并推倒、砸打当地摩托车。
原告张国建参与了这个聚众闹事事件,并砸坏了事主的摩托车。
后东莞市公安局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平息闹事现场,当场抓获原告及其他闹事人员。
之后,被告东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了东劳决字(201X)第034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原告进行劳动教养,原告对此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东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法享有对原告张国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职权。
被告根据调查的证据认定原告在一起扰乱社会治安的事件中具有寻衅滋事的行为,证据充分。
原告具有寻衅滋事行为,符合收容劳动教养的条件,被告依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劳动教养决定书范文
劳动教养决定书范文英文回答:Labor Reeducation Decision Document Sample.I. Introduction.This document serves as a labor reeducation decision, which is issued to individuals who have violated certain regulations or laws. The purpose of labor reeducation is to educate and reform individuals through labor activities and training programs. This decision outlines the reasons for the labor reeducation, the duration, and the specific tasks and programs that the individual must undertake.II. Reasons for Labor Reeducation.1. Violation of work regulations: The individual has repeatedly violated work regulations, such as being late or absent without valid reasons, not following safetyprocedures, or engaging in disruptive behavior.Example: The individual has been consistently late for work, causing disruptions in the workflow and affecting the productivity of the team.2. Insubordination: The individual has shown a lack of respect for authority and has refused to followinstructions or comply with company policies.Example: The individual has refused to follow the supervisor's instructions and has openly challenged their authority in front of other employees.3. Unethical behavior: The individual has engaged in unethical practices, such as stealing, embezzlement, or dishonesty.Example: The individual has been caught stealing office supplies and has been dishonest about their actions when confronted by the management.III. Duration of Labor Reeducation.The duration of labor reeducation varies depending on the severity of the violations and the individual's willingness to reform. Typically, it ranges from a few weeks to several months.Example: The individual will be required to undergo labor reeducation for a period of three months, during which they will be assigned to a specific work unit andwill participate in various training programs.IV. Tasks and Programs.1. Work assignments: The individual will be assigned toa specific work unit where they will perform tasks assigned by the supervisor. These tasks may include manual labor, administrative work, or other duties as deemed necessary.Example: The individual will be assigned to the warehouse department, where they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organizing inventory and assisting in the loading andunloading of goods.2. Training programs: The individual will be required to participate in various training programs aimed at improving their work skills, professional knowledge, and ethical behavior.Example: The individual will attend workshops on time management, workplace ethics, and conflict resolution. They will also receive training on specific job-related skills, such as operating machinery or using computer software.V. Conclusion.Labor reeducation is an opportunity for individuals to reflect on their actions, learn from their mistakes, and make positive changes. It aims to promote personal growth and development while ensuring a harmonious and productive work environment.中文回答:劳动教养决定书范文。
劳动教养决定书
劳动教养决定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
劳动教养决定
字
姓名______,男/女____________日出生,族_____,出生地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职业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现住址
_________,违法犯罪经历__________
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款(项)的规定,决定______________劳动教________月,决定劳动教前,被劳动教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_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日止,没收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收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清单附后)上缴国库
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___________________,被劳动教养人______________符合劳教养所外执行条件,决定所外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
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或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劳动养管理委员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本案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被侵害___________________者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教养委员会公章
_____________。
劳动教养决定案(广西梧州)
周乐森不服梧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一)首部1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1992)蝶行初字第2号、(1993)蝶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梧法行诉字第4号、(1993)梧行终字第9号。
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梧市中法行再字第2号。
2 案由: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案。
3 诉讼双方原告(被上诉人):周乐森,男,汉族,47岁,广东省饶平县人,系梧州市锻压机床厂干部,住该厂宿舍。
被告(上诉人):梧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市劳管会)。
4 审级:二审、再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恃群;审判员:贺瑜玲、薛连民。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付纯;审判员:彭新权、何美贤。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飞云;审判员:黄宝贤、邝淑华。
6 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20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9日。
(二)一审情况1 一审诉辩主张(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周乐森于1991年10月至1992年2月间,伙同李阳照、张永良、蒙民等人,在市武警招待所、森工招待所、张永良家等处,先后多次进行赌博;其同伙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周于1992年2月17日以帮助找熟人说情为由,骗取同伙人民币200元。
市劳管会于1992年2月28日,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及公安部(83)公发(治)150号《关于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作出92字第034号决定对周乐森劳动教养二年。
周乐森不服提出申诉。
市劳管会于1992年4月18日作出梧劳复(92)012号决定对周乐森的劳动教养二年,所外执行。
周乐森仍不服,于1992年5月20日向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劳管会92字第034号劳动教养决定,赔偿经济、名誉、精神损害。
劳动教养决定书精选6篇
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字第号姓名:__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民族:_____ ,出生地: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违法犯罪经历:__________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______》第_____条_____款(项)的规定,现决定对_______________劳动教养_____年_____月,决定劳动教养前,被劳动教养人__________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没收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没收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清单附后)上缴国库。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被劳动教养人员_______________符合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条件,决定所外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或者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被侵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教养委员会公章)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劳动教养决定书范例劳教审()字第号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___市永川市大南村。
2018-2019-候桂媛因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word范文模板 (4页)
2018-2019-候桂媛因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候桂媛因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候桂媛因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沈行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候桂媛,女,195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淑清、张春兰,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许文有,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阳、刘璐,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上诉人候桂媛因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X)和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候桂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淑清、张春兰,被上诉人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赵阳、刘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候桂媛于201X年5月30日,6月3日、11日、12日、30日,7月12日、14日多次到北京东郊民巷17号、******广场、驻华使馆区等非上访区域上访。
因上访问题,不听民警劝阻,三次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并于201X年7月17日、25日、30日到北京中南海、万寿路甲15号、外国驻华使馆区等地点以静坐等方式闹访;并于201X年8月8日北京举办奥运会倒计时一周年纪念活动之机,与数十人在北京******广场静坐、喊口号。
被告于201X年9月17日作出沈劳教字[201X]381号劳动教养决定,对候桂媛实行劳动教养一年。
原审认为,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具有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法定职权。
宋魁劳动教养行政诉讼案(以撤诉换取放人,不战而胜)之行政诉状
宋魁劳动教养行政诉讼案(以撤诉换取放人,不战而胜)之行政诉状原告:宋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组**号,现在广州市**劳教所执行劳动教养。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周峰剑,均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区**路**号广州市公安局内。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穗劳字[2009]第**号劳动教养决定。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9年5月8日作出穗劳字[2009]第**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为:原告于2009年4月11日上午,在本市环市西路省汽车站内,教唆廖某持无线移动电话和螺丝批藏在行李箱内,伺机在一辆广州至开平的大巴行李柜里盗窃他人财物。
被告以原告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由,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1)项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原告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
原告对该《劳动教养决定书》不服,认为原告没有教唆廖某盗窃他人财物,适用法律错误,《劳动教养决定书》的处罚显属错误。
理由如下:一、原告并没有教唆廖某盗窃他人财物。
原告于2009年4月11日由广州市**西路**汽车站坐车去开平,在站旁,被一个10岁左右的小男孩叫住,小男孩自称他父亲对他不好,自己跑出来2天了,现在还没有吃饭。
原告看他可怜就给他买了5块钱快餐,后又劝了他几句,在交谈中他得知原告是到开平去,说是和原告去的方向一样,要求一起走。
原告看他可怜,就带他一起走。
原告在上午9点钟准备上车时,就被便衣警察带到值班室审查。
之后又来了一个穿警服的民警把原告和这小男孩带到一个十字路口面向监控镜头大约站了五分钟左右,后又被带到地下室里,并用手铐把原告反铐在一个铁栅上。
下午,民警就让原告在一张不知写了什么东西的纸上签字。
之后,民警就让小男孩带着他的行李跟他们出去了。
到了晚上,警察又把小男孩带回地下室,让他按照便衣给的材料抄一遍,并吓唬他如不按便衣的意思做就不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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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决字[具体年份]第[X]号。
被劳动教养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具体号码],户籍所在地:[详细地址],现住:[现居住地址]。
经审查查明:
[详细阐述被教养人违法事实,包括时间、地点、行为经过、造成的后果等。
例如:被劳动教养人于[具体日期]在[地点名称],实施了[具体违法行为,如盗窃他人财物,详细描述盗窃的财物情况、盗窃的手段等],该行为已对社会秩序和他人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
上述事实有[列举证据种类,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等证据证实,被劳动教养人亦供认不讳。
被劳动教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法定申诉期限,如15日]内向[具体复议机关名称]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具体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诉讼。
[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机关名称]
[决定书作出日期]
[盖章]。
许军营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
许军营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案情」原告:许军营,男,汉族,20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造纸厂工人,住米泉县十三户化工厂。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罗振海,副主任。
1989年12月25日,米泉县公安局为查清许军营伙同昌吉三名歹徒,于12月14日晚流窜至米泉县十三户地区,持刀行凶,砍伤天化厂青年周扬的全部犯罪事实,决定将许军营收容审查,关押在米泉县公安局看守所。
1990年2月28日,对许军营以流氓罪行呈报,给予劳动教养三年。
同年3月1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许军营有违法行为三次:(一)1988年7月,许酗酒后,无故殴打汽改厂工人周长宝。
当该厂保管员濮学保劝阻时,许用菜刀砍濮,濮用自行车拦挡,刀砍在自行车上。
(二)1988年11月,许伙同昌吉供电局陈军等三人,在天化电影院,无故殴打天化厂工人陈书亭,致陈四颗牙挫伤,其中一颗牙因坏死被拔除。
(三)1989年12月14日晚,许酗酒后,无故殴打天化厂青年周扬,并用小刀划破周的面部,致周住院治疗。
据此,认定许军营有流氓行为,一贯打架斗殴,实属屡教不改,根据《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决定对许军营劳动教养三年。
4月7日,将许送劳教所实施劳教,但未给许送达劳动教养决定书。
许军营之父许志诚收到昌吉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后,到劳教所将情况告知许军营,许军营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有出入,适用法律不当,处理过重,委托其父代为申诉,要求重新裁决。
州劳教管委会受理了申诉。
经复议认为,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裁得当,并于1991年6月6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
该复议决定书仍未给许军营送达、宣读。
许志诚在7月4日到州劳教管委会询问复议情况时,才接到该复议决定书,遂将复议结论告知许军营。
许军营不服复议决定,以原申诉理由,于1991年7月15日,委托其父诉至米泉县人民法院。
劳动教养学练习题(一).
《劳动教养学》练习题(一)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正式提出创办劳动教养工作特色是在()Α、创建阶段B、曲折发展阶段C、重新恢复阶段D、改革创新阶段2、劳动教养的客观要件是适用劳动教养时必须具备的()Α、主体资格B、客观行为事实C、犯罪危险性D、主观恶性1,侵犯劳动教养健康权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赔偿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Α、5倍B、10倍C、15倍D、20倍4、首次提出确定劳动教养期限的时间是()Α、1957年B、1961年C、 1979年D、1982年5、计算劳动教养执行期限应当从()Α、作出决定之日B、劳动教养立案之日C、交付执行之日D、法院核准之日6、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期限是自收到之日起()Α、15日内B、20日内C、60日内D、90日内7、劳动教养行政诉讼期间、原劳动教养决定()Α、应当停止执行B、可以停止执行C、中止执行D、当出现法定情形时停止执行8、劳动教养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劳动教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劳动教养人员的()Α、选举权B、人格权C、人身权D、财产权9、请求人请求劳动教养行政赔偿的时效为()Α、三个月B、六个月C、一年D、两年10、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是()Α、政治思想教育B、科学文化教育C、职业技术教育D、心理卫生与健康教育11、《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确定的劳动教养对象是()Α、两种人B、三种人C、四种人D、六种人12、劳动教养人员劳动安全生产的核心是()Α、安全生产管理B、安全技术规范C、劳动保护D、劳动卫生13、劳动教养人民警察担任教师的比例应占劳动教养人员在册人数的()Α、3%B、5%C、10%D、15%14、下列情况中不应记入劳动教养执行期限的是()Α、所外执行期间B、所外就医期间C、逃跑在外期间D、节假日期间15、进行劳动教养人员个别教育最基本的方法是()Α、个别谈话法B、个别疏导法C、个别帮教法D、个别激励法16、劳动教养与保安处分在适用程序和法律后果上()Α、基本相同B、有质的不同C、相互补充D、有明显差异17、未成年人劳动教养的法定责任年龄是()Α、不满14周岁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C、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D、16周岁以上18、保证劳动教养人员民主生活最主要的组织形式是()Α、大中队B、班组C、非正式组织D、民主管理委员会19,劳动教养检察监督的“盲区”是劳动教养的()Α、提请环节B、审批环节C、执行环节D、复议环节20、不是劳动教养工作具体政策的是()Α、依靠社会力量、预防与治理犯罪B、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C、惩办与宽大相结合D、给出路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宿某某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案
宿某某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1998.07.21裁判规则认定当事人纠集并伤害他人须判处劳动教养的,除当事人的口供外还应当具有与之相佐证的事实证据,否则应当认定证据不足而撤销处罚。
正文宿某某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案原告:宿某某。
被告:海南省海口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海国,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宿某某不服被告海南省海口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向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我此次来海南,只是想与王国平就我们之间的债权债务说清楚,看看有没有了结的可能。
我没有纠集他人到王的住所,更没有指使他人将王国平、王伟平兄弟砍伤和抢走其财务。
被告以我参与伤害王氏兄弟为由,决定对我劳动教养三年,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请求撤销被告的劳动教养决定。
被告辩称:根据原告宿某某参与伤害王国平、王伟平兄弟的事实,依法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三年,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请据是确凿的,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
法院应当予以维持。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宿某某和被害人王国平曾经在广西北海市合作开办一美食城,涉案人王斌是当时的美食城办公室主任。
后王国平未经宿某某同意,私自将双方的合作项目转让给他人,自己来海口开办公司。
涉案人邱光富、王先养原是王国平在海口市开办的公司中的职工,后二人均以工资入股该公司。
自邱光富、王先养入股后,王国平的公司再未给二人发过工资。
1997年2月16日,原告宿某某、其子李山和王斌从四川成都同机飞到海口市以后,就与邱光富、王先养一同到海口市机场东路翠竹园别墅13A-D座(王国平的公司住所地)找王国平。
当晚11时许,王国平、王伟平兄弟回到公司。
双方在谈论债权债务时发生冲突,继而相互纠缠殴打。
在纠缠过程中,李山、王斌、邱光富、王先养用菜刀砍、用手脚打王国平、王伟平,致二王轻伤。
宿某某在一旁发现王国平、王伟平受伤后,将其送往海南医院秀英留医部诊治,并帮其交付了入院费用,后在守护病人时被派出所抓走。
劳动教养呈批报告
案由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
健康状况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工作单位
职业
文化程度
限制人身自由名称及期限
违法犯罪经历
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
呈送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和期限
年 月 日
申请所外执行理由
同案人及处理情况
办案部门意见
(办案部门印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县局法制部门意见
(法制部门印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县局意见
(分、县局印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地级公Fra bibliotek机关法制部门意见
(法制部门印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实用范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
彡彡九致力于打造高品质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
教养决定书
京劳审字【20XX】第23XX号
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20XX年8月8日21时许,XXX在海淀区学院路768厂宿舍小区16号楼下,以钥匙捅锁方式盗窃事主XXX的凤凰牌自行车1辆及事主XXX的三枪牌自行车1辆,后被抓获。
赃物价值共计140元。
审查中,XXX供认盗窃事实。
经本会审理查明:20XX年8月8日21时许,XXX在海淀区学院路768厂宿舍小区16号楼下,盗窃事主XXX的凤凰牌自行车1辆(价值40元人民币),盗窃事主XXX的三枪牌自行车1辆(价值100元人民币),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民警XXX,XX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XXX,XXX,XXX及事主XXX,XXX证言证实;起获作案工具、赃物及北京市海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佐证;XXX亦供认不讳。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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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委员会公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第_____条_____款(项)的规定,现决定对_______________劳动教养_____年_____月,决定劳动教养前,被劳动教养人__________被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没收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没收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清单附后)上缴国库。
劳动教养决定书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劳动教养决定书
字第 号
姓名:__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民族:_____ ,出生地: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违法犯罪经历: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பைடு நூலகம்__,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被劳动教养人员_______________符合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条件,决定所外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或者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