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灯箱制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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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灯箱制作合同
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地址:
承揽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制作、
安装、维护等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内容
(一)项目名称:灯箱
(二)工程范围:制作、安装、维护
(三)工程地点:科园大道58号华润万家1楼广场
(四)工程时间:制作、安装工期15天。预计开工时间:2011 年月11日
(五)工程总价:人民币陆万捌仟陆佰伍拾元整(¥:68650元),含制
作费、维护费用。总价为工程包干价。
第二条付款时间
(一)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
仟元整)。
(二)工程制作完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36150元,
(大写:叁仟壹佰伍拾元整)。
(三)工程制作完工验收合格一年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保质金既人民币Y 2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第三条广告牌的制作、安装、验收及保修
(一)甲方负责广告牌的设计工作,并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设计稿及
施工方案,设计稿、效果图及施工方案给乙方。因甲方对其自己确认招牌的效果图和
施工图纸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延期执行,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施工应安全、文明规范,施工保险由乙方购买,施工期间与物业配合由乙方负责。户外招牌工程质量达到“四防”标准,即防雷、防风(抗8级风力)、防雨和防漏。
(三)乙方需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广告牌的制作、安装。乙方在完工后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一周内现场验收,如遇法定假日顺延。验收标准为甲方签字确认的实景照片。逾期验收或不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
(四)竣工日起一年内乙方负责整体保修。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一)甲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广告发布的场地,如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付款时间和第五条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金额。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需额外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3%作为赔偿金,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或工期延误,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乙双方在工程施工完毕后未办理验收手续,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启用广告牌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经甲方签字后的招牌效果图和施工方案初稿,乙方不可任意更改。如市政审批过程中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相关意见的,需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招牌效果图和施工方案定稿后实施。甲方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修改或增加项目的,双方协商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0.3%作为
赔偿金
3、乙方确保广告牌结构安全性,如因安装不当或设计不合理导致广告牌出现质量问题,
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48 小时内予以维修(若遇紧急情况,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需立即前往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除本合同条款特别提及的违约责任外,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未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的违约金给另一方作为处罚。
第五条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按时足额付款。
第六条产权约定
(一)该广告招牌的作品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二)因乙方盗用其他设计作品或其他原因,造成该广告牌对第三方著作权的侵权,由乙方承担侵权责任;但因甲方擅自修改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除外。
(三)在甲方付清全部工程款以后,工程所有的材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争议解决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条款
(一)本合约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不得做任何涂改。
(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合约附件本合约附件构成合约的组成部份,包括:□报价单□施工图、电路图□效果图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2011 年月日2011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