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延长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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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大连化物所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渤海化工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能源和化工领域培养具有优良道德品质、良好合作精神、扎实理论基础、较强科研能力、适应社会需求的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共同提高发展质量、改善发展环境、注重安全发展,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坚持走科技型、集约型、循环经济型的发展道路,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渤化集团”)特在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化物所”)设立“渤海化工研究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二章奖项设置及标准
第二条奖学金由渤化集团资助奖励,奖金总额每年30万元,用来奖励化物所从事能源和化工领域科研工作2年以上的在学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奖励标准:一等奖:2人,奖金5万元/人·年;二等奖:4人,奖金3万元/人·年;三等奖:8人,奖金1万元/人·年。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三条凡是在化物所能源和化工领域攻读学位的在学
博士研究生,满足下述基本条件,均可申请渤海化工研究生奖学金。
(一)热爱祖国,热爱科学,立志为祖国建设服务。
(二)乐于助人,勇于奉献,具有较强团队意识和集体主义精神,敢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活动。
(三)为人正直,遵纪守法,严格遵守中国科学院和化物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
(四)学风严谨,学习刻苦,工作勤奋,在所从事科研领域中取得较好成果或取得一定突破。
第四条各奖级评选条件:
(一)一等奖:
研究生学业优异,在学习期间有较大的创造发明,取得的科研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上有较重要创新或发展,或在技术上有较大的突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其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可授予一等奖。
(二)二等奖:
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学习期间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或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或参加过重大科研项目,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可授予二等奖。
(三)三等奖:
研究生学习成绩良好,表现出良好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科研成绩: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学习期间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在技术上有较大的革新,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或参加过重大科研项目,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可授予三等奖。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五条设立由化物所和渤化集团专家共同组成的“渤海化工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及资助人员的选拔工作,研究生部负责组织执行具体评选工作。委员会委员组成人数比例为化物所占70%、渤化集团占30%。
第六条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和素质能力推荐“渤海化工研究生奖学金”参评候选人,由研究室主任组织研究组组长对本研究室候选人初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七条研究生部根据初评结果组织评委会委员对候选人进行复审,确定当年度奖学金获得人选及等次,在化物所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根据相应标准颁发奖金。
第八条对奖学金评审过程及结果如发生争议,由本人提
出申请,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奖学金颁奖仪式每年组织一次,由化物所与渤化集团有关领导共同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获奖者名单在化物所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收回荣誉证书,追回已发奖学金。
第十一条在同等条件下,对与渤化集团签订就业意向、从事合作研究项目工作的研究生,奖学金评选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连续两次及以上获得奖学金的人员,毕业后到渤化集团就业的,可享受企业人才引进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化物所优先推荐优秀硕、博士生到渤化集团就业,渤化集团优先招聘。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化物所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