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代会条例
职代会工作条例
职代会工作条例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职代会工作条例总则(一)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企业民主管理,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推行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三)职代会接受公司党委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四)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职权根据《公司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1)定期听取和讨论行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员工绩效分配方案,以及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改制方案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方案、奖励办法和重要规章制度,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监督企业依法经营,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4)评议监督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5)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6)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
职工代表(一)在公司享有政治权利的在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职代会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比例按在岗职工总数的3%—5%左右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中应有高中级和一般管理人员,科技、工程人员和一线职工。
其中,高中级管理人员占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左右,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各占一定比例。
(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与同届职代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解除合同、离厂、内退、离退休或死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时,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出现缺额由基层单位按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原所在单位要增补代表,应向公司工会提出报告,同意后方可增补。
职代会工作条例
职代会工作条例1.1总则(一)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企业民主管理,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推行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三)职代会接受公司党委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四)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2职权根据《公司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1)定期听取和讨论行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员工绩效分配方案,以及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改制方案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方案、奖励办法和重要规章制度,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监督企业依法经营,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4)评议监督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5)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6)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
2.3职工代表(一)在公司享有政治权利的在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职代会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比例按在岗职工总数的3%—5%左右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中应有高中级和一般管理人员,科技、工程人员和一线职工。
其中,高中级管理人员占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左右,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各占一定比例。
(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与同届职代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解除合同、离厂、内退、离退休或死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时,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出现缺额由基层单位按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原所在单位要增补代表,应向公司工会提出报告,同意后方可增补。
职工代表要对选举单位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有关程序撤换本单位职工代表。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形式。
职代会是企业内部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职代会的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职代会代表取得代表资格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提出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质询;(三)参与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四)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五)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各项活动;(六)享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
第二章成员第五条职代会代表应由职工自行推选产生。
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持有企业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并在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四)在本企业的工龄不少于五年;(五)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第六条职代会代表的产生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确保代表的代表性和代表的权益。
第七条职代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企业的职工大会制定,并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职务第八条职代会代表的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职代会代表具有辞职权。
代表个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一)不再具备担任代表的条件的;(二)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的。
第十条职代会代表的辞职应当提前向职工大会报告,并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职权第十一条职代会的权力机关为职工大会,由全体职代会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职工大会有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三)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四)决定企业章程的修改;(五)决定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扩建或者停业;(六)决定企业的投资方向和策略;(七)审议和决定企业分配方案;(八)决定企业职工福利待遇;(九)决定企业的奖励惩处制度;(十)制定企业职工的监督制度;(十一)决定企业职工的工会工作经费总额;(十二)审议职工代表联络委员会和企业工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十三)职工大会可以决定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职代会应充分发挥职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职代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意见;(三)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四)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职代会组织第六条职代会由企业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组成。
第七条职工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四)热心为职工服务,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八条职工代表产生方式:(一)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由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由车间、科室、班组等基层单位推选产生。
第九条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任期届满,应当重新选举产生。
第十条职代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职代会主席团职责:(一)召集和主持职代会会议;(二)组织实施职代会决议;(三)组织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四)负责职代会与上级工会组织的联系。
第十二条职代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职代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代会职权第十三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二)审议和决定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企业改革、改制、兼并、破产等重大事项;3. 企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4. 企业工资、福利、奖惩等重大事项;5. 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重大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利益,进一步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内部民主管理。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进行民主管理、行使权益保护的权力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是由职工代表组成的,代表了全体职工的共同意愿和利益。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民主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于员工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与组成第五条职工代表应当按照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选举程序、选举工作组成员等,应当依法规定。
第六条职工代表应当由各岗位的职工自行推选产生,代表人数与企业规模、人员结构等因素相适应。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代表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新一届职工代表的选举。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企业的章程、规章制度;(二)审议和通过企业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解散等;(三)讨论和决定企业的经营管理,定期审查企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和决定职工的权益保障政策,监督企业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处理职工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合法、正式召开,会议应当有法定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保障与监督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企业自身章程的约定进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常工作。
对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的行为,应当视情况予以纠正、追责。
第十三条职工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监督职工代表的行为。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哪些(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哪些(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规定)导言:无会议,不管理。
这话说的很对。
很多国企的朋友,日常工作不是在开会,就是在去开会的路上。
临近年末年初,各类年度会议排山倒海压过来,更是忙碌。
一些国企为了让这些会议产生更高的效率,就采用了“套开”的方法,把几个会议合并在一起召开。
先看这几天的两个消息:消息1—“某某某某集团召开某届某次职代会暨2023年工作会”,这是两会合一;消息2—“某某某某院2023年工作会暨某某届某某某次职代会及党的建设工作会在北京召开”,这是三会合一工作会、职代会、党建会,年终会议的名称可真多啊,这些会议都是干什么的?怎么样才能开成功?它们能够放在一起套着开吗?这几个问题确实值得我们拆一拆。
一、国企年底要开几个会?一年到头,国企必须总结经验、部署工作,所以各层面、各条线都要开会,无论从历史习惯上,还是从工作需要上,或是政策要求上,年终开会是不可少、不能少的必选题。
这么多会集中在一起,怎么才能把它们都开好呢?这需要我们首先把不同的会议主题和内容都彻底搞清楚。
耳熟能详的年度会议,一般有四类:1、年度工作会基本每家企业都要在年底开年度工作会,这是总结年度工作的切实需要,也是很多国企在长期的经营实践当中形成的习惯。
从国资监管的要求看,由于每年底都要召开中央企业、地方国资负责人会议,各家央企集团需要认真贯彻传达最新政策要求,层层有传达需要,客观上更加提升了召开本企业年度工作的迫切性。
一家国企的年度工作会,通常是所有领导人员参加,同时邀请上级单位领导出席,要求所有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领导班子参加,再确定部分列席人员。
会议的内容,一般是两个报告,一是公司一把手(董事长、党委书记)做主题报告,从全局角度落实政策、总结业绩、提出要求;二是公司经营负责人(总经理)做当年的经营分析报告,对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说明并提出新年度的经营发展计划。
会议还将安排对报告进行审议等内容。
总体来说,年度工作会是一个以总结性和计划性为突出标志的大会,对每家企业都很重要。
工会职代会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和监督行政领导,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2. 职代会必须接受企业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3. 职代会应保证厂长(或经理)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
积极支持厂长(或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厂长(或经理)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职代会和工会行使职权。
4. 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职工代表1. 职工代表的产生:凡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厂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职工代表以分厂(车间)、公司、处室为单位,依照职工代表的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2. 职工代表的条件: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管理局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3.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职工代表有权参加职代会,对职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职代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向职代会提出提案和质询;有权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职代会的工作机构1. 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对贯彻执行职代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职代会的职权1. 审议企业重大决策,包括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
2. 监督企业行政领导,包括厂长(或经理)的任期目标、企业财务状况、企业安全生产等。
3. 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如企业制度改革、企业结构调整等。
4. 审查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
五、附则1.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企业性质和规模等因素有所不同。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提高效益加快发展,根据《企业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业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煤业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煤业有限公司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代会接受煤业有限公司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代会积极支持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和统一指挥安全生产活动的职权;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应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关决议,负责处理职代会交予行政落实的问题,并自觉接受职代会的监督。
第六条职代会要引导职工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全面超额完成矿业(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有关推进技术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全面深化改革等方面的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培育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七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八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公司公开、履行遵章守纪,安全指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相应决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煤业有限公司行政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公司安全生产及安全资金投入、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改制方案,职工违章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行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实行细则。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情势,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益机构。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代会在公司党支部领导下,贯彻实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代会应当积极支持公司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科研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证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益和作用。
第六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计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提出意见和建议;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对企业的工资调剂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对职工的嘉奖办法以及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三、审议决定权:对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
四、评议、监督权定期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对总经理的任期目标和应实行的职责进行监督,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形可向总经理提出夸奖、嘉奖、晋升或批评、处罚、免职的建议。
五、民主选举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或选举企业行政领导,并将选举结果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职代会的任务一、协同党政部门抓好“两个”文明建议,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职代会要教育公司职工支持总经理行使职权,动员职工贯彻所的各项规定,自觉遵照纪律,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职代会工作条例
职代会工作条例1.1总则(一)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企业民主管理,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推行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三)职代会接受公司党委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四)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2职权根据《公司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1)定期听取和讨论行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员工绩效分配方案,以及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改制方案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方案、奖励办法和重要规章制度,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监督企业依法经营,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4)评议监督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5)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6)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
2.3职工代表(一)在公司享有政治权利的在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职代会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比例按在岗职工总数的3%—5%左右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中应有高中级和一般管理人员,科技、工程人员和一线职工。
其中,高中级管理人员占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左右,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各占一定比例。
(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与同届职代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解除合同、离厂、内退、离退休或死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时,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出现缺额由基层单位按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原所在单位要增补代表,应向公司工会提出报告,同意后方可增补。
职工代表要对选举单位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有关程序撤换本单位职工代表。
职代会工作条例
职代会工作条例职代会工作条例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一部分,它是监督企业管理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职代会工作条例的内容、作用、制定和执行机制。
一、职代会工作条例的内容职代会工作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代会的组织和职责:职代会的组成、职责和权利范围。
2. 职代会的工作原则:职代会的工作原则和行为规范,如团结协作、公正勇毅、廉洁奉公等。
3. 职工代表的选举和任期:职工代表选举的程序、标准和期限,以及职工代表的任期。
4. 职代会的会议制度:职代会的召开、议事和决策程序,以及会议记录和公开的方式。
5. 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职代会的办公室、秘书处等工作机构的职责和职权。
6. 职代会的监督职责:职代会监督企业管理和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和方法。
7. 职代会的经费管理:职代会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规定。
8. 职代会的工作报告和评议:职代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对职代会工作的评议。
二、职代会工作条例的作用职代会工作条例的出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保障职工权益:职代会工作条例规定了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和任期,保障了职工代表的权益,为职工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2. 监督企业管理:职代会工作条例规定了职代会的监督职责和方法,通过职代会的监督,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管理的规范和合法性。
3. 加强企业民主管理:职代会工作条例规定了职代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通过充分发挥职代会的民主作用,促进企业民主管理的实现。
4. 促进企业发展:职代会工作条例规定了职代会的工作原则和行为规范,通过职代会的积极参与和监督,能够推动企业发展和进步。
三、职代会工作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机制职代会工作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机制如下:1. 制定程序:职代会工作条例的制定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制定前需要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2. 执行机构:职代会工作条例的执行机构是职代会或职代会办公室,根据职代会法定职权执行职代会工作条例。
全总职代会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条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职代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二、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五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职代会的筹备、召开和日常工作;(二)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三)监督企业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和决定;(四)开展职工民主管理教育和培训;(五)处理职代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三、职代会的职权第七条职代会有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二)审议和决定企业重大决策;(三)监督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四)审议企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工作;(五)审议企业经济责任制和工资、福利、奖励等制度;(六)其他应当由职代会行使的职权。
四、职代会的召开和表决第八条职代会的召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三)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九条职代会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五、职代会的监督和保障第十条企业应当保障职代会的正常开展工作,为职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场所和设备。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职代会的监督,确保职代会的决议和决定得到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对违反职代会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职工可以向企业工会委员会或者上级工会组织投诉、申诉。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条例。
第一章职代会职权第一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公司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公司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三条与企业建立劳动(劳务)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代表。
第四条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公司职工总人数的10%,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五条本公司以部门为单位,设立8个选区。
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会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六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职工代表受选举部门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部门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部门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公司职代会常委会批准。
第七条当职工代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代表资格终止:(一)退休或长期病假的;(二)与公司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三)调出原选举部门的。
第八条当职工代表缺额时,由原选区按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补选。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代会以及工作机构,检查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三)因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职代会工作条例
职代会工作条例1.1总则(一)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企业民主管理,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2.2(1(2(3(4)评议监督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5)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6)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
2.3职工代表(一)在公司享有政治权利的在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职代会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比例按在岗职工总数的3%—5%左右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中应有高中级和一般管理人员,科技、工程人员和一线职工。
其中,高中级管理人员占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左右,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各占一定比例。
(1(2(3(4)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力而遭到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五)义务(1)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2)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利,正确反映职工群众意见和要求;(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企业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中,发挥表率作用。
2.4组织制度经理。
联席会议由职代会组长组成。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有关负责人参加。
(五)公司职代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
各专门小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
各专门小组的设立,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职代会或职代会组长联席会确认。
各专门小组对职代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1)审议提交职代会的议案,通过调查、研究,并向职代会提出报告;(2)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授权,审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42.5(1(2(3(4(5)对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7)组织公司民主管理其他工作;(8)建立和完善职代会文书档案制度,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职代会条例
公司职代会条例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企业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企业职代会工作规范。
第二条职代会是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
第三条职代会接受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企业行政领导应支持职代会的工作,执行职代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五条职代会应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企业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职代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企业制定的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以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四)审议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职代会行使职权必须遵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原则;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相一致的原则。
职代会条例
职代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职代会条例实施细则
### 学校职代会条例实施细则#### 一、代表构成与任期1. 代表人数:代表数应为单数。
对于50人以下学校,可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2. 代表比例:- 教师代表应占60%以上。
- 其它职工、管理干部和校领导代表的比例,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教代会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
3. 代表任期: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 二、选举代表1. 代表比例确定:- 规模较大的学校(150人以上)代表比例占教职工总数的25%左右。
- 100人以下的学校可按40%左右的比例确定,但一般不少于30人。
2. 代表构成:同上,教师代表应占60%以上。
3. 代表选举:通常以年级组、各处室为单位进行。
#### 三、筹备会议1. 成立筹备小组:由党政工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党组织负责人为组长。
已召开教代会的学校,筹备工作由工会负责。
2. 确定大会议题:筹备小组负责确定大会议题。
3. 分配代表名额:根据学校规模和教职工总数分配代表名额。
4. 组织代表的选举:换届时进行代表的选举。
5. 通过提案工作小组人员及其它专门小组名单:筹备小组负责确定提案工作小组及其他专门小组的人员名单。
6. 通过本次大会秘书组名单:筹备小组负责确定大会秘书组的人员名单。
7. 发放大会提案书:向代表发放大会提案书。
8. 听取党组织和行政对召开教代会的意见:统一对议题的认识。
#### 四、教代会操作流程1. 正式会议前一个月左右:开始筹备会议。
2. 选举代表:在换届时进行代表的选举。
3. 召开会议:按照筹备会议确定的议题和流程召开正式会议。
4. 提案审议:对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5. 总结报告:会议结束后,进行总结报告。
以上内容是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整理的学校职代会条例实施细则的基本框架。
具体实施时,还需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教代会工作实施细则》的详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代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的实施方案,企业经营者报酬实施方案,大额资产处置方案的报告;(二)通过企业有关劳动报酬、企业年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职工奖惩、裁员分流、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三)评议和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或者审议未通过的,企业、事业单位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不得实施。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十一条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科室、工段为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规模较大单位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子公司、分公司、车间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人事聘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原选举单位应当依法补选。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出席职工代表大会期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会委员会组织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办理职工代表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其他活动;(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本单位同意的活动,工资福利以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熟悉、了解本单位情况,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三)模范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四)及时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罢免职工代表,应当由原选举单位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提出,经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组织制度第二十条不足五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二十人;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三十七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确定,但不少于四十人;一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确定,但不超过五百人。
第二十一条根据本条例规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尚未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建立。
新设立且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开业投产、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如遇企业停产整顿等特殊情况,报经上一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从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不足二百人的,主席团成员为职工代表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但不少于五人;职工代表二百人以上的,主席团成员为职工代表人数的百分之八左右。
主席团成员人数一般应为单数,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半数。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表决事项,获得本单位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
选举和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工会委员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菠、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所需活动经费,由本单位承担。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三)组织专门委员会、专门小组或者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四)提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议题;(五)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和提案的办理;(六)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素质;(七)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八)提名或者组织提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九)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委员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一)不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或者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工会委员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妨碍、阻挠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或者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和其他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职工可以向本单位反映,也可以向上级工会委员会、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分厂、分支机构可以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并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进行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的,其职权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2006年6月29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