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禽类产品买卖标准版本
禽类产品购买合同8篇
禽类产品购买合同8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双方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禽类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本合同所购买的禽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鸡、鸭、鹅等禽类的新鲜肉类及加工制品。
具体产品种类、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等详见附件一《禽类产品清单》。
二、价格与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提供禽类产品。
具体价格根据附件一《禽类产品清单》中的约定执行。
2. 支付方式:双方约定采用______(如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
3. 乙方需提供正规的税务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三、交货时间与地点1. 交货时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完成交货。
2.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3.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交货,并提供相应的运输单据。
四、质量标准和检验方式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禽类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质量标准。
2. 双方约定采用______方式进行产品检验,检验费用由______承担。
3. 如甲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在收货后______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__天内负责处理。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及技秘术密。
六、违约责任1. 如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退货并承担相关费用。
3.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
七、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畜牧收费项及标准
种蛋
元/枚
0.15-0.2
2
动物检疫
畜禽经营者
(1)
大家畜
货值
0.5%
(2)
中家畜
货值
0.5%
(3)
雏禽
元/羽
0.05-0.1
(4)
大型野生动物
元/头(匹)
20
(5)
中型野生动物
元/只
10
(6)
小型野生动物
货值
0.1%
(7)
蜜蜂
元/箱
0.8-1
(8)
禽、兔、鸟类
元/羽
0.2-0.25
(9)
犬
货值
0.5%
3
动物防疫收费
元/头,只,次
委托者
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川价字非(1999)225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巴府发(2003)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畜牧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备注
畜
牧
部
门
一、
畜禽及畜禽产品
防检疫收费
川价字非[1994]225号
发改价格[2003]2353号
1
动物产品检疫
畜禽经营者
调运
(1)
大家畜
货值
0.7%
(2)
零散脏器类
元/公斤
0.05
(3)
禽、兔、鸟类
元/羽
0.2-0.3
(4)
犬
货值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印发《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印发《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8.01.01•【文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印发《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1998年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他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与海关总署于1997年12月18日联合通知,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称,《目录》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约》附录所列物种以及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种的管理范围制定。
向海关申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时,必须同时申报与该物种或其产品相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
有关野生动植物种管理范围和商品编码发生调整时,对应《目录》编码亦同时进行调整。
通知指出,列入《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包括进口、出口、再出口和从海上引进),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并在进出口报关前取得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的办事处签发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我国规定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海关凭上述证明书查验放行。
对国际公约规定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收取副本;对我国规定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收取正本。
对进出口货物包装说明中声称含有《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按《目录》所列物种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对《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一般贸易、无偿捐赠、无偿提供、旅客携带、交换、邮寄及其他各种方式进出口的,海关均按该通知规定进行监管。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对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值为标准定罪量刑或处罚的案件中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的价格认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经办案机关确认,依法受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本规则所称“野生动物产品(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认定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以下事项,并提供相关资料:(一)明确野生动物学名、保护级别及获取渠道;(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需明确其驯养繁殖的基本情况;(三)明确野生动物产品(制品)名称、基本状况及来源的合法性;(四)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需按种、属、科、目、纲(门)的顺序,明确其可比照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属的分类单元。
(五)价格认定工作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办案机关未能明确相关事项的,可不予受理。
第五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野生动物许可交易市场的中等价格认定。
未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国家野生动物价值标准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认定。
第六条《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中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比照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一分类单元的野生动物进行价格认定。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III中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比照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一分类单元的野生动物进行价格认定。
第七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野生动物许可交易市场的中等价格认定。
未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地方制定野生动物价值标准的,按地方标准进行价格认定。
禽肉食材供货质量标准
外观滋润,呈乳白或微黄色。基本无血脉风干现象,无白,黄绿,紫斑,无冰衣,解冻后与鲜禽特征相同,外包装上有生产日期,外包装无破损,无不封口现象。
冻微湿润,不粘手,肌肉组织有弹性,肌肉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
冻鸡翅
颜色淡黄,有光泽,皮光洁紧缩,肉与皮结合紧密,无异味。
冻鸡心
颜色紫褐色,形状完整,紧密结实,弹性好。
冻鸡胗
胗皮颜色金黄色,肉紫绛色,结构紧密厚实,有弹性,不粘手。
冻鸡爪
颜色乳白,表面有光泽,个较大,完整,整齐度好,肉有弹性
冻白条鸡/乌鸡
眼睛明亮饱满,形态完整,表皮颜色因品种不同呈乳白、淡黄、粉红色或乌黑色,有光泽,且皮肉结合紧密,肉质弹性好,按之可立即恢复,表面干湿度合适,不粘手,无异味。
禽肉食材供货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部分指标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代替的,执行现行新标准;
2)禽肉产品感官标准
品名
质量标准
鲜鸡肉
眼球饱满,皮肤有光泽,淡黄或灰白色,肌肉切而发亮。外表微干或微湿,不粘手,弹性良好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有正常气味。无长毛及毛、毛根,口腔及宰刀口血污、杂质、无紫斑瘀血,净腔,禽腹内无过多脂肪,腹下刀口,不过长,刀口整齐,重量在0.85千克的鲜鸡最好当天杀当天送。
黑爪小公鸡:鲜活小公鸡,要求为当天宰杀的,且无内脏。
鸡脖子
鸡肉有光泽,并具有该禽固有的色泽,外表微湿润、 不粘手。
鲜鸭
眼球平坦,皮肤有光泽,乳白或淡红色,肌肉切而有光泽。外表稍湿润,不粘手,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鸭、鹅固有的正常气味。无长毛及绒毛、毛根,口腔及宰刀口血污、杂质、无紫斑瘀血,净腔,禽腹内无过多脂肪,腹下刀口,不过长,刀口整齐,北京鸭1.5千克-1.7千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修订《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修订《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12.29•【文号】濒办字[2001]1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修订《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2000年12月29日濒办字〔2001〕1号)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及其授权单位;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为认真执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1届缔约国大会调整后的附录,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的文件精神,同时考虑到《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濒办字〔2000〕9号)实施以来出现的个别问题,海关总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口管理办公室对《商品目录》做了适当增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对部分物种及其产品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一)对下列物种,无论是野生的,还是人工培植的,均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1、肉苁蓉(Cistanchedeserticola)2、春福寿草(Adonisvernalis)(二)对下列物种,只对出口野生来源的实行允许出口证明书管理:1、草苁蓉(Boschniakiarossica)2、肉苁蓉属的所有国产种(Cistanchespp.),但肉苁蓉(Cistanchedeserticoal)除外。
3、雪莲的国产种,主要有:雪莲花(Saussureainvolucrata)水母雪莲花(Saussureamedusa)绵毛雪链(Saussureaaster)毛头雪莲花(Saussureaeriocephala)绵头雪莲花(Saussurealaniceps)白毛雪兔子(Saussurealeucoma)红毛雪兔子(Saussureaprexima)槲叶雪兔子(Saussureaquercifolia)羌塘雪兔子(Saussureawellbgi)二、增加对盐水松茸实行允许出口证明书管理。
野生禽类产品买卖
野生禽类产品买卖近年来,野生禽类产品的买卖逐渐增多,成为了一个热门的交易领域。
野生禽类产品指的是野生地区捕捉或养殖的禽类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包括禽类肉、内脏、骨头以及羽毛等。
这些产品有着特殊的口感和营养价值,因此备受消费者青睐。
然而,野生禽类产品的买卖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从买方的角度来看,野生禽类产品具有一定的风险。
一方面,野生禽类产品存在着疾病传播的风险。
野生禽类在自然环境中生活,与各种病原体接触的机会较高,可能携带一些人畜共患病病原体。
另一方面,野生禽类的捕捉和养殖条件较为恶劣,容易受到环境和食物污染的影响,从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野生禽类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和品牌,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从卖方的角度来看,野生禽类产品的买卖面临着法律和道德风险。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野生动物是受保护的物种,野生禽类产品的交易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商家或个人可能存在非法捕捉、非法养殖和非法销售野生禽类产品的行为。
这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也严重威胁到了野生禽类的生存和保护。
因此,卖方在经营野生禽类产品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选择正规和合法的渠道和方式进行买卖。
另外,在野生禽类产品的买卖中,还需要关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野生禽类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过度捕捉和非法销售,野生禽类的数量和种群规模已经大幅减少,一些品种甚至面临灭绝的危险。
因此,我们应该增强对于野生禽类资源的保护意识,进行可持续管理和利用,以避免资源的破坏和滥用。
在买卖野生禽类产品时,我们还应该充分考虑动物福利的问题。
野生禽类动物有着与家禽不同的生活习性和行为特征,对于它们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方式有着特殊的要求。
因此,在养殖野生禽类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尽量模拟它们的自然生态环境,提供适宜的饲养条件和生活空间,以确保它们的健康和福利。
野鸡购销合同
野鸡购销合同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购买野鸡的需求,乙方有出售野鸡的意愿,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野鸡购销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产品信息1.1 产品名称:野鸡1.2 规格型号:[具体规格]1.3 数量:[具体数量]1.4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规定。
第二条价格条款2.1 单价:[具体单价]2.2 总价:[计算总价]2.3 价格条款:[如含税、不含税等]第三条交货期限3.1 交货时间:[具体时间]3.2 交货地点:[具体地点]3.3 交货方式:[如自提、送货上门等]第四条付款方式4.1 付款方式:[如现金、转账、支票等]4.2 付款时间:[具体时间或条件]4.3 付款条件:[如预付款、货到付款等]第五条质量保证5.1 乙方保证所售野鸡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5.2 如甲方在收货后发现质量问题,应在[具体时间]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时付款,应按未付款项的[百分比]支付违约金。
6.2 如乙方未按时交货或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7.2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名称]仲裁或向[法院名称]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条款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注意,以上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野生禽类产品买卖
野生禽类产品买卖如今,野生禽类产品的买卖在全球范围内都非常普遍。
一方面,野生禽类产品作为一种美食,受到了许多人的喜爱;另一方面,由于野生禽类产品味道独特,且较为珍贵,因此在市场上的价格也较高。
然而,野生禽类产品的买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野生禽类产品的买卖,并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野生禽类产品的买卖存在一定的法律和道德风险。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野生动物的捕捉、交易和销售是受到法律限制和监管的。
这是因为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度捕捉和交易野生动物会对生态平衡造成严重破坏。
同时,野生动物的捕捉和交易也可能导致非法狩猎、买卖稀有物种,给生物多样性保护带来威胁。
因此,购买野生禽类产品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野生动物的生存权益。
其次,野生禽类产品的买卖也面临着健康和安全的风险。
由于野生动物的生长环境往往不确定,野生禽类产品可能携带病菌、寄生虫和其他有害物质。
这些病菌和病毒对人体可能造成严重的健康威胁。
同时,野生禽类产品的采集和运输过程可能有一定程度的污染和交叉感染风险。
因此,购买野生禽类产品时应选择有可靠来源和合规操作的商家,并尽可能选择经过检疫和处理的产品。
野生禽类产品的买卖还存在着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风险。
随着野生禽类产品的需求增长,一些物种可能因为过度捕捉而面临灭绝的风险。
例如,一些稀有的野生鸟类由于受到大规模捕捉和交易的影响,其数量已经急剧减少。
因此,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减少非法捕捞和交易的需求是非常重要的。
购买野生禽类产品时,应选择那些来自于可持续和合法来源的产品,以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和生存权益。
面对以上问题和风险,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并进行野生禽类产品的买卖呢?首先,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加强对野生禽类产品买卖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捕捞和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同时,加强对野生禽类产品的检疫和监管,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合规。
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
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7年11月1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所称野生动物制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包括产品。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四条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
具体方法是:(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
两栖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千分之一核算;爬行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十分之一核算;鸟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二分之一核算。
第五条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
鸡、鸭肉食材供货质量标准
鸡、鸭肉食材供货质量标准目的本文档旨在规定鸡、鸭肉食材的供货质量标准,以确保供货商提供的食材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
1. 安全要求1.1 供货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供鸡、鸭肉食材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2 供货商应定期进行食材的检测,确保不含有害物质、农药残留和重金属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物质。
1.3 供货商应当保证食材在运输、存储和交付过程中的安全性,避免食材受到污染或损坏。
2. 外观要求2.1 鸡、鸭肉食材应具有外观完整、无异味的特点。
2.2 食材的颜色应鲜艳,无明显变色或褪色现象。
2.3 食材表面不应有裂纹、破损或霉斑等缺陷。
2.4 去除毛羽或异物应彻底,食材的表面应干净整洁。
3. 质量要求3.1 鸡、鸭肉食材应具有适当的肉质硬度,肌肉细腻均匀。
3.2 食材应具有适度的弹性和水分含量,不宜过于干燥或过于湿润。
3.3 食材应没有明显的异味,香味应正常,无变质或发酵的迹象。
4. 包装要求4.1 供货商应提供适当的包装,保证食材的干净卫生、无污染和破损。
4.2 包装应标明食材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厂商等必要信息。
4.3 包装上应包含明确的使用和储存说明,以保证食材的质量和安全。
5. 运输要求5.1 供货商应提供适宜的运输工具,确保食材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5.2 食材的运输温度应符合相关要求,避免食材的腐败和生长菌的滋生。
5.3 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潮、防晒、防冻,避免食材的质量受到影响。
6. 样品检测6.1 采购方有权根据需要对所供应的鸡、鸭肉食材进行抽样检测,以确保食材的质量符合标准。
6.2 检测方式和检测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执行。
7. 文档变更本文档的任何变更均需要经过采购方和供货商的协商和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
8. 生效日期本文档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任何版本。
以上为鸡、鸭肉食材供货质量标准,请供货商严格遵守,以确保食材的质量和安全。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浙江正规活禽交易市场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浙江正规活禽交易市场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交易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活禽交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经营门店(直销点)、农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区等零售市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规划活禽交易市场和定点屠宰厂(场)等建设,支持、引导禽类产品冷鲜供应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活禽及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转变活禽消费习惯。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从业人员感染 __等相关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和经营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林业、商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城区内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区域的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不得设置活禽交易市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__等疫病防控的需要,采取前款规定的限制措施。
第六条限制活禽交易区域的禽类产品供应,实行活禽定点屠宰上市。
活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审批程序以及屠宰管理参照《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菜市场活禽交易规范(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菜市场活禽交易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工商局•【公布日期】2018.04.13•【字号】合工商〔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合肥市城区菜市场活禽交易规范(试行)合工商〔2018〕70号根据《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一)本规范适用于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新站高新区。
(二)本规范所称活禽,包括鸡、鸭、鹅及其他可食用禽类活体。
(三)本规范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符合规范要求的城区菜市场中设置的活禽交易场所。
(四)本规范所称活禽经营是指菜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二、基本要求(一)活禽交易市场的设置、交易和销售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
(二)设置活禽交易市场的城区菜市场应持营业执照经营。
(三)活禽交易市场应单独设置活禽集中屠宰间。
(四)活禽交易市场实行定期防疫制度。
每月10日为定期防疫日,应当提前3天在经营场所公示防疫日期。
防疫日停止活禽交易,应当清空经营场所内的活禽,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经营场所、集中屠宰间、设施设备及出入车辆进行清洗和消毒。
(五)活禽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菜市场设置活禽交易市场要求(一)应符合本市有关规划的规定。
(二)便于动物防疫和宰杀废水、禽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三)菜市场建筑面积应大于1000㎡。
(四)新建菜市场原则上不设置活禽交易市场。
四、活禽交易市场建筑及设施要求(一)菜市场内活禽交易区域应单独设置,与其他经营区域封闭式隔断,有独立的出入口,布局合理。
(二)活禽交易区域面积应大于30㎡,每间活禽营业用房面积应大于10㎡,室内净高度不低于3m。
野生禽类产品买卖
野生禽类产品买卖野生禽类产品是指人们从野外捕捉的禽鸟及其各种产品。
在一些地区,野生禽类产品作为珍贵的食品和药材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扰动和生态环境的破坏,野生禽类的种群数量急剧减少,甚至濒临灭绝。
因此,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野生禽类产品的非法贸易。
一、野生禽类产品的分类野生禽类产品主要包括禽鸟肉、蛋、羽毛、爪、嘴、骨、皮等。
可以根据需求分为以下几类。
1. 禽鸟肉:是野生禽鸟中最为普遍的产品之一,如野鸭、野鹅、野鸽、野鸡等。
禽鸟肉口感鲜美,质地细腻,是许多人喜爱的食品。
2. 蛋:野生禽鸟蛋具有许多营养素和生物活性物质,是许多人所追捧的珍贵食品。
例如,鹤蛋、草鸭蛋、斑鸠蛋等。
3. 羽毛:禽鸟的羽毛因为柔软、美丽、色彩丰富而备受青睐,能够用于装饰、手工艺品等各种方面,是野生禽类产品中的重要商品之一。
4. 爪、嘴、骨、皮等:禽鸟的爪、嘴、骨、皮等也有很多用处。
例如,雕、鹰等的爪可以制作成陶瓷工艺品、文房四宝等;琴鸟的嘴可以用于制作乐器部件和文房四宝等;野生禽鸟的骨骼可以用作中草药材;皮毛则可以用于制作服饰、鞋子等。
二、野生禽类产品的买卖在一些地区,野生禽类产品作为珍贵的食品和药材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
它们具有丰富的营养成分和生物活性物质,对人体健康有很多好处。
然而,野生禽类产品的贸易也面临着很多问题。
由于野生禽鸟的种群数量急剧减少,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野生禽类产品的非法贸易。
非法贸易野生禽类产品的现象屡禁不止。
一些不法商家通过非法和暴力手段,大量捕捉野生禽鸟,猎捕过程中不仅会损害野生动物的自然栖息地,也容易引发野生动物之间的食链失衡等问题,更严重的是,野生禽类产品的非法贸易也会引起人类健康的威胁。
因为这些野生禽鸟可能是被感染了病毒的,如果人们食用了这些禽鸟,就会产生众多的健康隐患。
因此,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野生禽类产品的非法贸易。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濒办字[1999]2号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正文:----------------------------------------------------------------------------------------------------------------------------------------------------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1999年2月26日)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及其授权单位;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在已发布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濒办综字(1997)48号)的基础上,经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的种类、商品编码作了调整。
一、取消对部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一)取消对银狐、兰狐、水貂、貉、海狸鼠、麝鼠、黄鼠、艾虎、部分水产品粉末及废料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二)取消对猕猴桃、人参、党参、白芍、枸杞、松茸、百合花、杜鹃、玫瑰、白果、甘草、野山参、黄连、冬虫夏草、黄芪、大海子、发菜、血竭、阿魏等物种以及松脂、天然树胶、树脂、人参蜂王浆制剂等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三)取消对胶合板、多层板制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四)取消对樟子松、山毛榉等部分树种原木和锯材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二、调整部分含野生动植物成分产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监管范围(一)调整对中药酒、其他中式成药、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监管条件,其中,濒危野生动植物仅指《公约》附录所列物种、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以及蛇类。
要点14:禽肉采购标准_餐饮企业采购控制手册(图解版)_[共2页]
(一)新鲜禽肉 新鲜禽肉的采购标准如表3-19所示。
表3-19 新鲜禽肉采购标准
项目
优质
眼球
平坦
次质
多皮缩、凹陷,晶体稍 混浊
变质 干缩、凹陷,晶体混浊
色泽
皮肤有光泽,因品种不 同呈现乳白色、红色、灰 色、灰白色等,肌肉切面 有光泽
皮肤无光泽,肌肉切面 有光泽
体表无光泽,局部发绿
黏度
外表稍湿润、不粘手
外表干燥或粘手,新切 外表干燥或粘手,新切
面湿润
面发黏
弹性
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
肌肉开始松弛,指压后 肌肉软化,指压后的凹
凹陷立即恢复
陷不能恢复
具有鸭鹅固有的正常气 气味
味
有不新鲜味
体表和腹腔有不新鲜味 或臭味
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 肉汤
表面,具有特有香味
香味差、无鲜味
有腥臭味
第 3 章 餐饮企业食品原料采购
项目 肉质 黏度 气味
(续表)
优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次质
变质
结构紧密坚实、肌肉 松弛、肌肉纤维有韧 软化、松弛,肌肉纤
纤维韧性强
性
维缺乏韧性
外表风干、有风干 外表风干或轻度粘 外表极度干燥、粘 膜,或外表湿润、不粘手 手,切面湿润、不粘手 手,切面湿润粘手
羊肉的正常气味
稍有氨味或酸味
有氨味或酸味、臭味
要点14:禽肉采购标准
冻禽类原料验收标准
标准
色泽
浅黄色或黄色,有光泽
气味
鸭肉香气纯正浓郁,无异味
肉质
紧实,弹性和韧性良好
形状
表皮完整,刀口平整,大小整齐
杂质
无残留羽毛
10、冻鸭肫验收标准
项目
标准
色泽
褐红色或暗红色,有光泽
气味
鸭肫香气纯正浓郁,无异味
肉质
紧实,弹性和韧性良好
形状
肥满,完整,刀口平整,大小整齐
杂质
无残留内膜,无残留食物
11、冻鸭脖验收标准
项目
标准
色泽
褐红色或暗红色,有光泽
气味
鸭脖香气纯正浓郁,无异味
肉质
紧实,弹性和韧性良好
形状
肥满,完整,刀口平整,大小整齐
杂质
无残留表皮,无淋巴结
杂质
无残留羽毛
4、冻鸡爪验收标准
项目
标准
色泽
白色或浅黄色,有光泽
气味
鸡爪香气纯正浓郁,无异味
肉质
紧实,弹性和韧性良好
形状
肥满,表皮完整,刀口平整,大小整齐,无黑斑
杂质
无残留角质
5、冻白条鸭验收标准
项目
标准
色泽
表皮浅黄色或黄色、有光泽,肌肉鲜红色或浅红色、有光泽
气味
鸭肉香气纯正浓郁,无异味
肉质
紧实,弹性和韧性良好
文件制修订记录
NO
制/修订日期
修订编号
制/修订内容
版本
页次
1
2023-10-11
-
新制订
A0
核准
审核
制订
1、冻白条鸡验收标准
项目
标准
色泽
表皮白色或浅黄色、有光泽,肌肉浅黄色或黄色、有光泽
鸡大胸收货标准
拒收标准 容忍度
验收标准
1.浅粉红色 2.个体没有破损,无碎肉 3.无暗色斑点,没有淤血, 4.表面无风干发白现象
实际重量符合包装上的标注重量
1.箱装 2.1kg/袋,单冻 3.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1. 发绿发黑,有异味 2. 已解冻或表面干燥有风干现象 3. 含有块冰或超过2%的冰晶 4. 规格大小不一致 5. 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6. 无检疫合ld Date:
ITEM IDENTITY CARD
Department 部门
Class 类别
Sub-Class 细分类
Style No. 货号
002 肉 00201 新鲜肉 0020103 三鸟
00970303
Description 描述
Shelf Life 保存期
Selling Time 贩买时间
Selling modality 贩卖形态(散/包)
冻鸡大胸 12个月 1天 散
supply period JAN
FEB
MAR APR
MAY
JUN
JUL
AUG
SEP
OCT
NOV
DEC
供应期限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supply period 供应期限
标准样照片
感官标准 规格标准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
2
2.禁止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 品。
3.禁止使用虎、犀牛任何原材料生产经营其他任何制品。 4.象牙及其制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 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6〕103 号)执行。 5.从境外引进 CITES 附录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及其部分或衍生 物生产的其它制品,按照经依法核准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管理。
备注 *1 *1 *1 *1 *1 *1 *2
1
备注:*1 是指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从境外引进,并经依法核准按 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管理的物种;
*2 是指我国有自然分布的物种。
二、野生动物制品 (一)含陆生野生动物成分的药品、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 粒、保健品 1.有关药品、中药饮片生产须依法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2.有关保健品生产须依法获得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3.有关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须实行规格化包装,明确最 小销售单元。 4.禁止使用虎骨、犀牛角生产药品、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 粒或保健品。 5.含天然麝香药品、中药饮片的品种及生产企业按《关于进一 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 252 号)、《关于天然麝香、熊胆粉等使用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 注〔2005〕110 号)和《关于中成药处方中使用天然麝香、人工 麝香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5〕353 号)执行。 (二)使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部分制作的标本 1.仅限用于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宣传展示等目的。 2.禁止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虎或犀牛标本。 3.从境外引进 CITES 附录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 标本,按照经依法核准的陆生野生动物标本管理。 (三)使用陆生野生动物皮张制作的产品 1.各类皮具(含皮革、毛皮制品)。 2.二胡、三弦、手鼓等乐器。 3.禁止使用虎、犀牛皮张生产任何制品。 4.从境外引进 CITES 附录所列陆生野生动物皮张生产的制品, 按照经依法核准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管理。 (四)其它陆生野生动物制品 1.包括各类生物制剂、化妆品等日用品、雕刻品、工艺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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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5998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野生禽类产品买卖标准
版本
野生禽类产品买卖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卖方(甲方)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交货时间(可另附表格)
品名
类别(鲜/冻)
商标
加工地
规格
生产
日期
保质期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交货
时间
合计金额:大写:小写:
第二条质量标准
1、交付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标准:
_______________.
2、甲方在交付产品时应提供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3、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价款支付
按下列第_______项支付价款。
1、即时结清。
2、乙方应于交货之日起______日内付清。
3、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_______元;交货后______日内付清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返还。
第四条包装
1、鲜货:_____________.
2、冻品:_____________.
3、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交货地点:_________.
3、交货方式:以下列第_______方式交货。
(1)由甲方送货到_______________.
(2)由乙方自行到____________提货。
(3)其他:______________.
4、运输要求:__________.
5、运费由___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验货的方式、时间、地点
1、乙方在接受甲方运交的产品时,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采取抽样、称重、对比等方式检验产品的品质,并开具验收单据。
2、____________.
第七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式
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在_________天内向甲方提出异议。
2、甲方在接到乙方异议后,应在_______天内负
责处理。
3、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交付的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甲方逾期交货,按逾期交付产品价款的每日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天,致使乙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可解除合同。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每日______%支付违约金。
4、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
协商解决,或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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