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与规则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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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总则部分解读

《侵权责任法》总则部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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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无论是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还是产品质量法第 41条、第42条、第43条规定,都规定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 任,对这个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 归责原则是错误的,那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就是完全错误 的。 这个案件说明:当一个侵权案件在适用归责原则上 发生错误,那么这个案件的判决是一个根本性的错误,是 严重违反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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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这个鉴定结论后,日方就和福建的交警部门说,他们 不承担责任,因为玻璃质量没有问题。对方当事人反对说 协议是我们一起共同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你为什么拿 到日本去鉴定呢?这是破坏协议的行为。双方达不成协议 了,原告就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的是产品责任,是按照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 产品责任起诉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 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 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 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的一审判决很有意思,这个判决指 出:原告在起诉以及整个诉讼过程中,没有提出任何证据 证明对方(日方)在这次损害中有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案件上诉到中级人 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产品责任历来是无过错
其次,具体分析第6条、第7条规定 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过错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 2018/11/3 14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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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5年10月4日下午,清华大学晏思贤教授,趁国 庆长假带着女儿进城买书。在乘坐726路公交车回家时, 为从上车该买一元钱还是两元钱的车票,晏教授13岁的女 儿与女售票员朱玉琴发生口角。朱把晏教授女儿掐得口吐 白沫,倒在地上,后经抢救无效身亡。2006年5月,朱玉 琴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刑事案终结后,晏教授 夫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300多万,其中就包括精神 损害赔偿237万元。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朱玉琴和北京巴士 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晏思贤夫妇55万元,其中精神赔偿 为10万元。宣判后,晏思贤夫妇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中, 市一中院在判决中突破以往的判决书模式及赔偿数额,不 但以法院的名义对晏教授表示同情,并撤销了原赔偿10万 元精神损害金的一审判决,改判赔偿30万元,加上其余项 目的45万元赔偿,晏教授夫妇共获赔75万元。

侵权责任法(第三次审议稿)的评析与修改建议

侵权责任法(第三次审议稿)的评析与修改建议

侵权责任法(第三次审议稿)的评析与修改建议梁慧星【学科分类】侵权法【出处】中国法学网【关键词】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次审议稿【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目次引言一、法律结构、保护客体与归责原则二、多数人的侵权行为三、损害赔偿、停止侵害与分担损失四、使用人责任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六、安全保障义务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八、产品责任九、医疗损害责任十、建筑物损害责任引言我国侵权责任法之制定,应追溯到2002年民法典的起草。

2002年,立法机关委托学者分编起草,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纂的民法典草案,于同年12月23日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称为《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1]。

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到,《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一千二百多个条文,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作为一部法律进行修改、审议,历时很长,难度很大。

遂决定改采分编修改、审议,仍以单行法形式颁布施行,待各编均作为单行法审议通过之后,再按照法典体例编纂民法典[2]。

按照立法计划,应当依次审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生效。

按照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修改审议,被提上了立法日程。

2008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编[3]的基础上,斟酌民法学者和实务专家等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4],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08年12月22-27日)进行了审议。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基础上,斟酌常委会审议中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和民法学术界、实务界、政府部门和地方各级人大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2009年10月19日稿)》,提交于2009年10月27日至31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成为《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规则评析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规则评析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与规则评析关键词: 侵权责任分担受害人过错连带责任形态补充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是“一般与特殊”结构,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

《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仅包括过失相抵责任形态和受害人责任形态,没有规定比较责任形态。

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较为完善,对充足原因理论的借鉴具有创新性,但缺乏统一的最终责任份额确定条款,出现了条文冗余。

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中,劳务派遣单位未尽合理选任义务的补充责任形态规定具有创新性,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规定不尽明确或者被规定为了连带责任,司法适用中应该予以注意。

《侵权责任法》共计92个条文,除去第1条“立法目的”和第92条“施行时间”,剩余90个条文中,涉及侵权责任分担制度,[1]即与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相关的条文有38条,超过总条文数的40%,这与比较法和我国侵权法上侵权责任分担相关制度是立法增长点和司法实践热点的现实是相一致的。

尽管最终《侵权责任法》并未采纳“责任分担”的用语,但也足以说明立法者已经不自觉的注意到了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在现代侵权法上的重要性。

本文是对《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与具体规则的评析,供学界和未来制定司法解释参考。

一、《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评析《侵权责任法》在立法结构上体现为“一般与特殊”结构。

该结构和“总则与分则”结构的差别是,一般规则部分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且是法律适用的主体;而总则部分往往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主要是以分则部分作为法律适用的主体。

“一般与特殊”结构和“总则与分则”结构的共同点是,特殊规则/分则部分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无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则/总则规定。

[2]《侵权责任法》的“一般与特殊”结构同时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

侵权责任构成制度的“一般与特殊”立法结构,即第二章和第三章主要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类型,第四章到第十一章主要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3]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结构。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担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担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担问题研究一、选题的背景和价值(一)选题的背景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民事侵权领域的立法,它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逐步走向完善,也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典的构建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对于更好维护我国公民民事权益,推动中国法治化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从立法结构上来讲,采取了“一般与特殊”模式,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

在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方面,该法也是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构建和完善。

在该法一共92个条文中,与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有关的条文多达38条之多,超过总条文数的40%,这充分反映了作为民事侵权基本法对于责任分担问题的重视。

这也与我国民事侵权法在侵权责任分担领域内的司法实践需求是离不开的。

虽然《侵权责任法》并未将“侵权责任分担”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用语,但从该法所反映出来的价值取向与立法方向来看,立法者实际已经自觉和不自觉的注意到了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在现代侵权法上的重要意义。

本文正是从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有关规定入手,通过借鉴国外关于侵权责任分担机制的立法规范,对我国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立法体例与具体规则进行剖析,从而为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研究的价值分析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完善我国的侵权法系统,除了要对侵权责任的构成体系进行研究之外,另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就是对侵权责任的分担问题进行研究。

因为侵权责任的构成只是解决了行为人或者责任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但这却无法解决行为人或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大小、比例问题。

因此,被侵权人最后要想实现对责任人的追责行为,离不开一个明确而清晰的责任分担制度。

笔者认为对侵权责任的分担制度进行研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1、从理论研究的层面来讲,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是顺利实现责任分配重要环节。

如果说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是解决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依据、基础或者标准问题的话,那么责任分担制度则是具体的实现了归责原则所确定的标准,从而从“悬在空中”的责任最终落实到责任人的身上,从而最终实现当事人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论文摘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其侵权责任形式几乎照搬《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形式之规定。

即其对物权诉讼中的侵权责任形式与债权诉讼中的侵权责任形式混淆在一起规定。

那么,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其分列各项侵权责任形式的标准是什么?各项侵权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又是什么?正是本文所要阐明之处。

论文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形式归责原则我们都知道,民法是确定权利的法,并同时规定权利行使的规则,既然有特定的规则,就会有违反规则的情况出现,这时民事权益受损,就需要《侵权责任法》提供救济。

《侵权责任法》作为救济法,自然应该规定侵权责任形式。

侵权责任形式是指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形式。

侵犯不同的民事权利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一、《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总体上讲,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两个大方面:一是私法上的绝对权。

首先,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必须是私法上的权利,公法上的权利(如宪法里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其次,必须是绝对权,具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又可以分为物权和知识产权。

二是第三人侵害的债权。

这里虽然涉及到相对权,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违约事项应适用《合同法》,但当涉及到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时,则可使用《侵权责任法》。

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分析,结合《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形式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形式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即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

其中绝对权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

从以前学习的知识我们都知道: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是指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着作权,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已在《知识产权法》里做了相应规定,从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请求权包括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解析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解析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解析一、引言民法典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其侵权责任法条款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基础。

本文就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

二、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民法典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原则和赔偿完全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要确定侵权责任,除了侵权行为和损害之外,还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人没有违法规定,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事故,此时驾驶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等。

赔偿完全原则:赔偿的目的是使受害人恢复到侵权之前的状态,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给予其额外的利益。

因此,在赔偿时应当综合考虑损害程度、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三、侵权行为的类型民法典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民事侵权和行政侵权两类。

民事侵权:民事侵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如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

行政侵权:行政侵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这类侵权通常与行政机关的过失、滥用职权、错误决策等问题相关。

四、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要件:侵权行为必须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

在确定主体时,需要明确行为人的能力和是否具备故意或过失等精神状态。

2. 行为要件: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定义的界定标准。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驾驶行为就属于侵权行为。

3. 客体要件:侵权行为必须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侵权行为不一定直接造成损害,但必须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法解析与评析

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法解析与评析

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法解析与评析一、引言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解析与评析,深入探讨相关条款的适用与影响。

二、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侵权纠纷,包括人身侵权责任、财产侵权责任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主观过错、客观违法性和因果关系三个要素方可成立。

三、侵权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法确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侵权责任主体。

对于公民而言,其自然人身份是侵权责任的主体,而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其法律人身份是侵权责任的主体。

四、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侵权责任法明确了经济赔偿和非经济赔偿两种赔偿方式。

经济赔偿主要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合理支出赔偿、利益损失补偿等;非经济赔偿主要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道歉消除影响等。

侵权责任的赔偿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损失和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五、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若干种免责事由,包括自然灾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合法执行职务等。

侵权行为人若能证明其行为满足免责事由的规定,将减轻或免除其侵权责任。

六、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纠纷解决方式民法典提供了多种解决侵权责任纠纷的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身权益。

七、侵权责任法的意义与影响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与实施,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正义意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同时,它也对相关行为人的合法行为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提高了侵权责任的预测性和可操作性。

八、总结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法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的解析与评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相关法规的适用范围、主体、赔偿方式和免责事由等,为侵权责任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同时,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一、本文概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一文旨在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进行深入的体系解读和立法评析。

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编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创新点以及立法评析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系统的理解侵权责任编的视角。

本文将概述侵权责任编的基本框架,包括其结构、章节设置以及主要条款等。

通过对侵权责任编的整体把握,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其内在逻辑和体系构成。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内容,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这些内容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编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本文将分析侵权责任编的创新点,包括其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创新之处。

这些创新点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领域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趋势。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编进行立法评析,包括对其立法质量、法律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评价。

通过立法评析,我们可以发现侵权责任编的优点和不足,为未来的法律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体系解读和立法评析,帮助读者全面、深入地理解侵权责任编的内容和意义,为推动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构建体现了对侵权责任制度的全面整合与深化。

侵权责任编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彰显了其在民事权利保护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这一编不仅关系到个人权利的维护,更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从体系构成上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涵盖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免责事由等多个方面,形成了一个逻辑严密、内容丰富的责任体系。

这一体系既吸收了传统侵权法的精髓,又结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对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在责任原则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坚持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原则体系。

法条评析:《侵权责任法》

法条评析:《侵权责任法》

法条评析:《侵权责任法》肖继耘《侵权责任法》第36条,即互联网条款,规定:(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该条内容的解读就第36条内容而言,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网络侵权行为,即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形。

该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第2款和第3款的关系是:第3款主要针对的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实上已经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或危害后果不当扩大的情形。

即使原告或受害人没有“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后者也应该就侵权行为的发生或危害结果的不当扩大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与第3款不同的是,第2款是针对原告自己发现有人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后“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侵权后果不当扩大的情形。

简言之,在第3款的情形下,“通知”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的条件。

而在第2款的情形下,“通知”则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就危害结果的不当扩大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就该条一些术语而言,在此着重澄明几个关键词:1、“网络服务提供者”,系指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提供者(包括提供博客空间、BBS空间、服务器空间出租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传输通道服务提供者(如电信运营商)等媒介双方当事人的主体。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中立第三方主体,其不参与信息交流,不对有关交流双方之间的信息内容进行事前筛选,不选择信息的接收方。

《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解读

《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解读

《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2条采用全面列举侵权法保障的对象、保障的权益范围的方式来规定侵权法的调整对象,这种立法体例是开放式的,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在体系上,该法是按照归责原则建立起来的,即将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在总则中予以规定,而过错责任之外的适用特殊侵权责任的情形在分则中规定。

为此,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一般规定和典型列举相结合的方式。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及严格责任三种归责原则,并规定了形式多样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该法第四章对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作了规范。

所谓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是由以下几个原因形成的:第一个原因是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的分离使这些责任产生了在责任承担上的主体的特殊性,最典型的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第二个原因是转承责任。

转承责任总体发展趋势实际上是朝着归责于上的趋势发展。

所谓归责于上就是尽量把责任转给雇主和企业,尽量转给监护人。

最后,多数人侵权制度具有中国特色。

这体现在:第一,从主观的共同方面区分了共同侵权和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

第二,在法律上规定了累积的因果关系和部分的因果关系。

第三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对免责事由做了严格的限制,不能确定具体行为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只有确定了具体行为人,才能免
责。

(摘自《法学杂志》2010年第2期)。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赔偿标准的最新发展与实务操作建议及案例分析及创新思考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赔偿标准的最新发展与实务操作建议及案例分析及创新思考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赔偿标准的最新发展与实务操作建议及案例分析及创新思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和赔偿标准成为了当下热门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和赔偿标准的最新发展,并就实务操作进行建议,同时通过案例分析和创新思考,为读者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一、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最新发展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纲,对侵权责任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民主人身权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为侵权责任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在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规定中,值得关注的是第一百四十二条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违反法定权益的情形、过错行为,以及因果关系。

此外,在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对过错行为的判断标准做出了补充规定。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对侵权行为主体的责任承担。

对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赔偿标准的最新发展赔偿标准是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内容,其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平正义的实现。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民法典根据不同的情形和损失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等。

在具体赔偿标准方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原则,即根据受害人因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赔偿其实际损失、合理支出以及利益损失。

在赔偿金额的确定方面,根据第一百四十八条,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损失程度、侵权人的过失程度以及其财产状况等因素。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在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创新。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如果受害人遭受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赔偿。

三、实务操作建议在实际应用中,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和赔偿标准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操作。

以下是一些实务操作的建议:1.加强法律宣传:加强对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能够更好地了解侵权责任的规定和赔偿标准。

深度剖析中国侵权责任法

深度剖析中国侵权责任法

深度剖析中国侵权责任法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它规范了在民事关系中,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中国的侵权责任法进行深入剖析,旨在探讨其法律原则、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案例。

一、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原则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是对原始侵权行为的法律追究,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基础上,侵权责任法还涉及到损害赔偿、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方面。

其中,法律将侵权行为分为过失侵权和故意侵权两种情况,并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标准。

1. 过失侵权责任过失侵权是指行为人在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时,因此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依据中国法律,过失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要求行为人对其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同时,法律规定了合理预见、适当注意和谨慎行为的要求,以确定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是否存在过失。

2. 故意侵权责任故意侵权是指行为人有意地进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不仅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可能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制裁。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故意侵权行为可能导致高额的赔偿费用,并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二、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个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侵害。

除了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之外,该法律还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如商品质量不达标、服务不符合要求等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来要求赔偿或者维权。

1. 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因他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死亡的情况。

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因人身损害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等。

对于这类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和责任主体。

2. 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指因他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财产受到损害或灭失的情况。

在侵权责任法中,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是通过赔偿来实现,赔偿费用包括财产损失本身以及相关损失的合理费用。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最新整理)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最新整理)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一)基本构架《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

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

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

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

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

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中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此法涵盖了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下从侵权的定义、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等方面对中国侵权责任法进行解释和分析。

首先,侵权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通常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刑事侵权行为。

民事侵权行为主要涉及名誉权、财产权、人身权等方面的侵害;而刑事侵权行为则涉及严重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故意伤害、侵犯个人隐私等。

中国侵权责任法主要以民事侵权行为为重点进行规定,其中包括侵权主体、侵权客体、侵权行为、侵权损害和侵权责任等要素。

侵权主体一般指能够在法律上承担侵权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侵权客体则涵盖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利等个人合法权益。

在侵权行为的规定方面,中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列举。

其中包括过错行为和无过错行为两种类型。

过错行为主要指故意或过失导致的侵权行为,例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无意中损坏他人财产等。

无过错行为则是指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紧急救援等。

侵权损害是侵权责任法另一个重要的要素。

侵权损害通常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两类。

财产损害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个人财产的损失,例如财物损坏、财产流失等;非财产损害则指因侵权行为而引发的精神、名誉、声誉等非物质的损失,例如人格尊严受损、名誉受损等。

最后,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对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

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赔偿的方式进行补偿,侵权行为人需要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刑事责任则以刑罚的形式进行追究,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处罚。

总体而言,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为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强有力的保护。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规定了人民对他人因侵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解读,分析其有关规定及其适用。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三个基本要素。

其中,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赔偿则是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违法原则:即任何非法行为都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只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人都应承担责任。

2. 举证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被告需要证明其未违法行为或者责任免除的事实。

这一原则保护了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拥有更大的凭证优势。

3. 连带责任原则:侵权责任一般为连带责任,即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确保了受害人在多个侵权人之间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4. 公平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

法律应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过失程度以及侵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综合评估确定赔偿数额。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 故意侵权责任:当行为人以故意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需要承担故意侵权责任。

故意侵权责任是最严格的一种责任形式,行为人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过失侵权责任:当行为人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时,需要承担过失侵权责任。

过失侵权责任相对于故意侵权责任来说,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应减少。

3. 无过错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

例如,当法定事由发生时,如不可抗力、紧急状态等情况下,行为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赔偿的计算原则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则:1. 损失赔偿原则:侵权赔偿应当以损失赔偿为原则,即受害人可以获得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解读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旨在保护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他人侵害。

侵权行为的发生常常导致损失和伤害,因此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解决争议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实施侵权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某些条件。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主体、客体和侵权行为。

主体是指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即侵权责任的承担者。

一般情况下,任何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

客体是指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对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客体可以是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姓名权益等各种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是指主体通过某种行为侵犯他人的客体权益。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可以包括故意行为、过失行为和法定责任行为等。

第二,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是指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方式。

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需要由侵权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故意侵权责任和过失侵权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触犯刑法规定的情况下需要由侵权人承担的刑罚责任。

与民事责任不同,刑事责任更多地关注对侵权行为的社会惩罚和预防。

第三,侵权行为的责任限制为了平衡侵权责任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侵权行为的责任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在民法典中,侵权行为的责任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无过错责任限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侵权行为的发生与侵权人无过错相关,则他可以免责。

例如,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害并非侵权人故意或过失引起,侵权责任可以被免除。

第二,合法防卫责任限制。

在自卫或他人危急时,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采取合法防卫行为。

合法防卫行为的产生并不构成侵权,因此侵权责任也可以被免除。

第三,合理限度责任限制。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解读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伴随社会的不断发展,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因此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解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进行解读,以加深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种类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可以分为民事侵权责任和行政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侵权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侵权责任则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职责,造成他人权益受损,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违反法定的义务,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

违反法定的义务是指侵权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或者合同中规定的应尽义务。

主观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是有故意或过失的。

损害后果是指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三、侵权责任的形式和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可以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三个部分。

实际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财产、身体等方面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修复费用等。

合理支出是指受害人为防范或减轻损害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

利益损失是指因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未造成实际损失,但导致其利益受损的情况。

四、侵权责任的免责和责任限制在民法典中,对于侵权责任的免责和责任限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侵权行为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或部分减轻其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人可以主张免责的情况包括合法防卫、紧急避险、正当行使权利等情况。

责任限制的情况包括事先免责约定、事后确认协议和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等。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逐条解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解读:此条明确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即明确、预防、制裁侵权行为。

首次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侵权损害赔偿具有制裁、惩罚性。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解读:列举了此法所保护的法益对象。

但此法中所针对的主要对象只有前6项,只有一条涉及第7项隐私权。

对所列举的其他权利的保护多在其他法规中体现,在此法中是否须一一列举在立法讨论过程中有过争议,对外公布版依然如数列举,可能是对以后修正或者民法典的编撰留下伏笔或者说是立法空间。

亮点在于首次在我国成文法中列举了隐私权这一概念。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而在此法出台之前,我国并无事实上的隐私权利的规定,故而学界仅冠以隐私利益,而实践中则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隐私利益的保护是参照名誉权的形式来加以保护。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此条规定了按照本法行使权利的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我们注意到这里对行使权利主体的限定并没有按照以前民法通则的规定定义为受害人,而是用了一个新的概念即被侵权人。

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受害人与被侵权人的概念几乎是等同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如构成侵权责任应符合三大要件,即有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损害后果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抛开其一均不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因此,仅仅强调受害人的权利并不符合本法的立法意图,人们即使受到伤害成为受害人也应首先考虑是否有侵权行为、造成侵权行为的人是谁才能按照本法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否则一人完全因自身原因受到伤害是否一定能找到承担侵权责任的对象呢?因此我个人认为,此法使用被侵权人这一法律概念更为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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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与规则评析关键词: 侵权责任分担受害人过错连带责任形态补充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是“一般与特殊”结构,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

《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仅包括过失相抵责任形态和受害人责任形态,没有规定比较责任形态。

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较为完善,对充足原因理论的借鉴具有创新性,但缺乏统一的最终责任份额确定条款,出现了条文冗余。

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中,劳务派遣单位未尽合理选任义务的补充责任形态规定具有创新性,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规定不尽明确或者被规定为了连带责任,司法适用中应该予以注意。

《侵权责任法》共计92个条文,除去第1条“立法目的”和第92条“施行时间”,剩余90个条文中,涉及侵权责任分担制度,[1]即与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相关的条文有38条,超过总条文数的40%,这与比较法和我国侵权法上侵权责任分担相关制度是立法增长点和司法实践热点的现实是相一致的。

尽管最终《侵权责任法》并未采纳“责任分担”的用语,但也足以说明立法者已经不自觉的注意到了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在现代侵权法上的重要性。

本文是对《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与具体规则的评析,供学界和未来制定司法解释参考。

一、《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评析《侵权责任法》在立法结构上体现为“一般与特殊”结构。

该结构和“总则与分则”结构的差别是,一般规则部分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且是法律适用的主体;而总则部分往往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主要是以分则部分作为法律适用的主体。

“一般与特殊”结构和“总则与分则”结构的共同点是,特殊规则/分则部分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无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则/总则规定。

[2]《侵权责任法》的“一般与特殊”结构同时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

侵权责任构成制度的“一般与特殊”立法结构,即第二章和第三章主要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类型,第四章到第十一章主要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3]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结构。

由于《侵权责任法》未对受害人过错制度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进行整合,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一般与特殊”立法结构分别体现在受害人过错制度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两个方面:第一,受害人过错制度的“一般与特殊”的立法结构,体现在一般侵权行为类型与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的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规则和立法技术有所不同。

如在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类型中,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的适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而医疗损害责任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立法体例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第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一般与特殊”的立法结构。

我国侵权法上一般认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包括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四种。

[4]这种对于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平面列举,还缺乏系统化。

笔者认为,在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类型化上,应该特别考虑到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是以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分为原则,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为补充的基本态势。

应该从法律适用、内部份额和立法技术角度将四种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区分为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和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两类。

按份责任形态与连带责任形态是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适用于所有的侵权行为类型,其适用规则是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之外的情形,都承担按份责任。

在内部份额上,每个责任人都承担一定份额的最终责任,连带责任人承担超过自己责任份额后,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寻求分摊。

在立法技术上,只对适用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形态进行一般性的规定,在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除非存在法律适用疑难,一般不予列举。

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和补充责任形态是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仅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其中补充责任形态适用于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行为类型,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适用于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类型。

在内部份额上,只有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其他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在立法技术上,不但在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大量存在特殊侵权责任分担规则,在过错责任领域如果存在特殊侵权责任分担规则,也需要单独列举规定。

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只能适用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法官不得随意创设。

[5]二、《侵权责任法》受害人过错制度的立法体例与规则评析(一)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基本理论框架和立法体例受害人过错是要解决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无和责任X围问题,[6]因此受害人过错制度的类型化主要应该着眼于受害人过错在不同情形下对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影响,以法律规X的实际效果作为区分标准,对受害人过错制度适用“三分法”:[7]第一类,将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的、排他的法律上原因的侵权行为形态称为受害人自损形态,其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即加害人责任的免除,称为“受害人责任形态”;第二类,将因受害人的过错导致的加害人责任减轻的侵权行为形态称为受害人过失形态,其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即减轻加害人的责任,称为“过失相抵责任形态”;[8]将法定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因双方或者多方过错导致责任分担的侵权责任形态称为“比较责任形态”,其法理与过失相抵责任形态类似,但应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比例分担损害。

[9]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分别对应《侵权责任法》第27条和第26条,而“比较责任”制度由于《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法条文上并无明确体现。

[10] 在立法体例上,《侵权责任法》延续了《民法通则》采纳的大陆法系20世纪中叶以来借鉴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的体例发展出的受害人过错制度“总则+特别列举式”立法方式,即在一般侵权行为类型部分对受害人责任形态和过失相抵责任形态进行一般性规定;在特殊侵权行为类型部分,尤其是在无过错责任领域中对受害人过错制度进行特殊规定的方式。

[11](二)与受害人过错制度相关的术语体系分析有学者提出,第26条和第27条在受害人一方的术语表述上存在不一致的问题,第26条使用的是“被侵权人”,第27条使用的是“受害人”。

纵观整个《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主要被用于指称享有侵权请求权的民事权益被侵害的民事主体。

在一般侵权行为类型中,与“被侵权人”相对应的,指称侵权行为实施者的术语是“侵权人”,这对术语主要是用于确定侵权责任双方当事人,如第3、13、18、20-23条的规定;也用于对过失相抵形态双方的规定,如第26条的规定。

而在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与之对应的是各种具体的“侵权人”,有的是用于确定侵权责任双方当事人,如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第36条)、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第43、45、47条)、机动车驾驶人(第53条)、污染者和第三人(第58条)、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和第三人(第78、83条);有的也是用于表述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当事人,如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和使用人(第72条)、高度危险行为的经营者(第73条)。

可见,“被侵权人-侵权人”这一对术语在《侵权责任法》上,主要是对侵权责任构成和适用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当事人双方的指称。

而“受害人-行为人”这一对术语则主要用于两类情况:第一类是以不构成侵权责任为适用前提的公平责任,[12]典型的如第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一般条款和第33条第1款后段规定的特殊公平责任类型。

第二类是以第27条为统领的受害人责任形态制度,除了该条文外,集中体现在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中,如第70条规定的“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第71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第72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和第73条规定的“高度危险行为致害责任”等。

综上所述,立法者对“被侵权人-侵权人”和“受害人-行为人”这两对术语的运用,基本做到了以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作为区分的标准。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在同时规定受害人责任形态和过失相抵责任形态的第72条和第73条中,立法者分别在这两个条文的前段使用“受害人”,后段使用“被侵权人”的术语,十分准确。

而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由于该条文混合规定了受害人责任形态和过失相抵形态,因此立法者仅选用了“被侵权人”的用语,也无可厚非。

只是在司法适用中,应该明确该条文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形下,才能够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只具有减轻责任的效果。

(三)受害人过错制度的一般规则评析第26条是过失相抵形态的一般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条文与《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没有本质差别,也就延续了该规则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前段的“也”字,表明该条仅适用于加害人有过错的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进而由于双方均有过错,因此其法律效果仅为减轻责任而未包括免除责任。

[13]第二,仅规定了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没有明确涉及对损害扩大的适用,对于被侵权人的过错发生在损害扩大阶段的情形,只能类推适用该规定。

第三,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过错规则的适用是职权主义抑或当事人主义。

有学者认为,受害人过错的规定是职权主义规定,[14]但也有学者认为,因为受害人过错不能实行过错推定,所以应该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15]笔者认为,受害人过错是对加害人一方有利的主X,应该由加害人一方举证,建议未来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第27条采纳了“受害人故意免责说”,与受害人责任形态制度有一定的差别。

法谚有云:“Volenti non fit injuria”,即对自己造成的损害不被看作损害,因此不产生他人的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以“受害人故意”替代“受害人责任”作为免责事由的做法并不合理,理由在于:一方面,受害人在主观上往往表现为故意,无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一般应适用受害人责任形态制度;[16]但在加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受害人主观表现为过失也可以构成受害人责任形态。

另一方面,即使受害人主观上是故意,仍然可能因为加害人也是故意侵权而参与侵权责任分担,最典型的是两人互殴,导致其中一人受伤的情形。

对于这两种情形,建议未来司法解释予以补充规定。

(四)受害人过错制度的特别规则评析[17]从法律适用的规则上看,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类型中的受害人过错制度适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而《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中受害人责任形态的规定在体例上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分析如下。

1.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类型中的受害人过错制度对比比较法上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类型中的受害人过错制度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差别:第一,比较法上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类型中的受害人过错适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往往排除极端危险责任,如核设施和航天、航空器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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