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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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定作材料、加工费用、拆装、运费及税金等所有费用。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数量以甲方实际签认的数量为准;合同总金额为暂定金额,最终金额以甲方实际签认的数量乘以单价确定。

(本表仅为示范,签约双方也可根据约定更换表格的内容和格式)

备注:如合同价中包含安装费、运费、技术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应要求乙方按照最高税率开具增值税总额发票;如合同价中各项费用分项列示,应要求乙方按照应税行为所适用的税率提供对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第二条原材料的提供

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原材料完成工作,乙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如甲方指定原材料品牌及规格型号的,乙方须使用甲方所指定原材料加工定作,遇甲方指定原材料缺货时,乙方可根据甲方所定作产品,推荐不低于甲方指定材料的同类材料,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加工。甲方未指定原材料,乙方按合同自行选定原材料加工的,乙方需对原材料质量及加工产品质量负责。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第三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3.1 乙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经甲方审核认可后,乙方应严格按照技术资料、图纸的要求完成工作。(如上级文件规定由我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请项目自行修改该约定)

3.2 乙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甲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

3.3 乙方保证,甲方使用本合同定作物或定作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定作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4.1 定作的产品应当符合如下标准和要求:

4.1.1

4.1.2

4.2 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五条定作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乙方负责包装并承担费用。包装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包装标准规定(如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甲方要求执行),并保证定作物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必须符合运输规定要求。

第六条不得转让条款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本合同权利或义务的,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 %的违约金。

第七条定作物的交付方式及时间

7.1 乙方应于年月日将产品全部送至。

7.2 如乙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7.3 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以甲方签收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验收

8.1 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在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标准的前提下,过磅计量加工物品在确保图纸设计重量的同时,加工物重量不得超过图纸设计重量正负 %,超过图纸设计重量 %部分金额由乙方承担,低于图纸设计重量 %部分金额甲方有权在合同金额中直接扣减。

8.2 甲方应当在日内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在年内,除甲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8.3 甲乙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检验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待明确责任后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报酬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9.1 报酬的支付采取以下方式:

9.1.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且乙方开始承揽工作之日起日内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建议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 %,即元;

9.1.2甲方应于产品验收合格后之日起日内支付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的(建议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即元;

9.1.3 甲方应于完成承揽工作并交付产品之日起日内支付剩

余 %合同结算金额,剩余 %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乙方。

9.1.4乙方指定收款单位名称是:;银行账号是:;开户行是:。

9.2在本合同下,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是对乙方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认可,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对缺陷工作或不合格品的确认。

9.3乙方承诺严格按以下条款履行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9.3.1乙方应在结算后5日内,按甲方要求出具符合纳税人身份,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且发票相关信息必须与实际提供设备或应税劳务等业务内容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当于发票金额的款项,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负。

9.3.2乙方应在开票之日起10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指定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如发生增值税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退回并迟延支付9.1条约定的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9.3.3甲方在取得乙方的增值税发票后,将货款按合同约定汇款至合同约定的乙方银行账户,甲方不接受乙方变更银行账户的请求。如因特殊情况,乙方需更改账户为其名下其他银行的账户时,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除非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甲方不同意乙方将账户

变更为其他单位的银行账户。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甲方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3.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增加的成本费用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9.3.5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 %的违约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相当于甲方损失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拒绝接收;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9.3.6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按不含税价格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相应税款。

9.3.7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等变化引起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9.3.8如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9.3.9如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备注:如合同价中包含安装费、运费、技术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应要求乙方按照适用的最高税率开具增值税总额发票;如合同价中各项费用分项列示,应要求乙方按照应税行为所适用的税率提供对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质保责任

乙方承诺质量保证期为(月或年),自定作物通过甲方验收之日起算。质保金为总货款的 %,在合同总款项中扣除。如在质保期内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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