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高考作文素材积累教育惩戒权(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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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高考作文素材积累教育惩戒权
目录:
1.教育惩戒规则”终于落地,重建学校权威正当其时
2.规则逐渐明晰,教育惩戒权应尽快落地
3.细化规则,让教育惩戒有章可循
4.教育部拟将惩戒分类并明确具体惩戒权
5.让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有法可依
6.新华网评:教育惩戒有“尺子”也要有“尺度”
7.教育部拟规定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规则:惩戒学生可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8.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还应进一步细化
9.半月谈:教师惩戒权“回归”,关键在于家长群体转变观念
10.防止教育惩戒简单化
11.落实教育惩戒权应避免简单粗暴
12.教育惩戒权一直就在教师的手中
13.教育惩戒与师爱并行不悖
14.教育惩戒亟须厘清边界细化规则
15.惩戒教育细则应解决罚站罚跑的边界问题
高考作文素材教育惩戒规则终于落地重建学校权威正当其时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2019-11-25 17:52
作者:然玉
据中新社报道,教育部11月22日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提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采取点名批评、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规则》还强调,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酝酿已久、一再“跳票”的教育惩戒规则,终于要正式出炉了。

而就在前不久,广东等地已率先明确允许老师“罚跑罚站”。

相较于地方版本的“办法”,教育部最新发布的“规则”不仅法律位阶更高,其自身内容体系的逻辑性、层次性和科学性,也要完善得多。

可以期待的是,随着这一规定的生效,教师的“惩戒权”将有望由虚而实。

有法可依、照章施罚,这势必会大大降低教师的行为风险,也必会提高学校之于学生的权威性和引导力。

过往但凡提及教师惩戒权,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到底该以怎样的方式“惩戒”?在某些案例中,罚跑、罚站、罚抄作业,都会被解读为是“体罚和变相体罚”,这几乎使得教师们在工作中无所适从、束手束脚。

在此背景下,《规则》直指关键,不绕圈子不套路,直接将“惩戒手段”一一列举出来,这无疑是最值得肯定的。

当然,其同样需要解决的是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某些抽象权利条款相兼容的问题。

《规则》中所列出的“惩戒手段”品种多样、轻重递进、层级分明,想必总有一款能治住熊孩子们。

从“当场教育惩戒”到“较重惩戒”“严重惩戒”,《规则》所制定的某些惩戒方法,在一定意义上,可说是超越“现有尺度”的。

比如说,“要求家长到校陪读”“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这些力度略大的办法,其实是以往学校所很少用、不敢用的。

毋庸讳言,当公众每每呼吁“教育惩戒”,实则是指向了“教育惩戒”的手段创新、威慑加码。

倘若《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仅仅只是对已有的、通行的“罚跑罚站”“面壁反省”等加以采纳和追认,必然是难以令人满意的。

所幸,《规则》并没有满足成为一部保守的、四平八稳的“软法”“空法”,而是表现出了极大的担当和进取心,可说是用足、用尽了部门立法权限,既是力挺教师职权的法规,也是维护学生权益的法规。

以“标准动作”取代“自选动作”,对教师和学生都是一种保护。

教育惩戒,需要“货真价实”,也需要“明码实价”。

何时罚?怎么罚?罚多重?事先说清楚,彼此心知肚明,这避免了“不敢罚”也杜绝了“胡乱罚”。

以《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为起点,以扭转行为预期为推动力,失衡的师生关系有望逐步修复,而学校之于学生的传统维权也将得以重建。

(然玉)规则逐渐明晰,教育惩戒权应尽快落地
中评网2019-11-25 12:17:05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教育部22日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

《规则》提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采取点名批评、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没有规则不成方
圆。

舆论呼吁已久的教师惩戒权,过去因为缺乏统一规则,导致很多教师面对违规学生时不敢管、不能管。

今年7月,《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教育部随后表示将加快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的研制和出台,《规则》就是研制成果。

《规则》明确了七种一般惩戒方式,同时明确了六种较重惩戒方式,还明确了五种严重惩戒方式。

针对学生违规情节不同,规定轻重程度不同的惩戒方式,体现了“过罚适当”的原则。

同时,《规则》又明确了教师惩戒学生的六种禁止性行为,可以保障问题学生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值得肯定。

不过,学生有哪些违规行为,教师可以实施一般惩戒,却没有明确。

较重惩戒中的“情节较重”如何界定也没有明确。

那么,一般惩戒、较重惩戒的违规行为范围,究竟是统一规定还是由教师自由认定、自由裁量?从《规则》来看,只是对严重惩戒的违规情形进行了明确,但也不太详细,是不是也该进一步明确?坦率地说,《规则》只有越详细,教师行使惩戒权才越有底气和勇气。

否则,虽然《规则》允许教师进行一般惩戒、较重惩戒等,但有的教师因为难以把握其中的“度”,未必能敢于行使、准确行使惩戒权。

所以,教师惩戒权需要更详细的实施细则,究竟放权给地方学校主管部门来制定,还是允许学校自定细则呢?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广东方面发布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草案中“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据说要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

而在《规则》中,仍出现了“教室内站立”和“适当增加运动要求”,这说明类似惩戒措施是必要的,但更适合《规则》而非法规来规定。

细化规则,让教育惩戒有章可循
史洪举
教育部近日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实施教育惩戒应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并拟明确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具体内容。

同时明确,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

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行使的问题,曾一度争论不休。

这次意见稿的发布,无疑将消除部分教师不敢实施惩戒的后顾之忧,同时有望避免惩戒权被滥用,进而让惩戒成为促进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

赋予学校和老师惩戒权,可以让犯错学生感受到痛楚。

当前,大多数父母对中小学生过于娇惯,舍不得责骂、管教,以致于学生没有规则意识,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的事屡有发生。

与此同时,在家长苛责下,很多教师不敢对犯错学生施加任何惩戒。

这一现象导致部分“熊孩子”无法无天、难以管教,甚至一些家长因为孩子受到“惩戒”而大闹学校,主管部门则息事宁人,对敢于负责的教师滥加问责。

由此演变为教师动辄得咎,顾虑重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放纵“熊孩子”。

有的“熊孩子”以犯错为荣,一步步走向歧途,最终闯出大祸。

这种局面如果不加以改变,显然无利于合格公民的养成。

学生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社会、家庭、学校这三个教育场景。

人们对学校寄予厚望,要求其承担教书育人、预防暴力的责任,却没有赋予其强有力的管理教育学生的权力。

以致于学校无权有效管理教育学生,却需要对学生的出格行为担责,权责不对等,既强人所难又难免尴尬。

教育不是保姆式服务,惩戒也是教育方式的一种。

漠视惩戒教育,就是对犯错学生的不负责任。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离教育惩戒的体系化、制度化又进了一步。

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具体方式、程度和界限,让学校和教师更有底气惩戒犯错学生。

只要是依规惩戒,就不必担心家长的苛责、舆论的压力和未知的责罚。

有了界限和尺度,家长也不必忧虑自己的孩子会受到过度体罚和粗暴对待。

因为一旦越界惩戒,涉事教师就将受到追责。

当然,征求意见稿还有待细化的地方。

如应明确惩戒的频次和升级惩戒程度的标准,避免因教师个人情绪和好恶而恣意惩戒或升级惩戒,也让家长和学生有明确的预期。

惩戒有度才能教育有方,健全让教师敢管善管的惩戒体系,才能有助于实现教育的最佳效果。

教育部拟将惩戒分类并明确具体惩戒权
2019-11-26 09:59:14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韩丹东实习生祁增蓓分享教育部拟将惩戒分类并明确具体惩戒权专家分析
教师如何掌握手中戒尺
●教师惩戒是教师针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对学生的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产生悔改之意,以达到矫正目的的一种教育方式
●现实教育活动中依然存在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合理限度缺乏明确规定等问题,使得体罚与惩戒的边界不清晰。

教育惩戒不等于暴力和体罚,教师法的修订工作应当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予以明确区分,对教育惩戒的主体、权限大小、实施范围和方式作出严格具体的限定
●由于惩戒主体和惩戒的具体形式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故而可规定教育惩戒的原则性规则,应遵循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和教育性原则,明确惩戒权行使的程序以及建立惩戒权的监督、救济机制
关于教师惩戒权的讨论,多年来一直备受关注。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规则》将教育惩戒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

《规则》一出,再次引来社会热议。

前不久,广东拟在全国率先尝试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明确教师可以对学生实行“罚站罚跑”。

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目前条款出现变化,此前一审提交法规中允许老师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被删去,取而代之的是将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

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究竟该怎么用?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又在哪里?
说服教育收效甚微
惩戒应该把握尺度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就如同父母教训不听话的儿子一样,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直到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随着西方一些教育理念的引入以及国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才开始对教育惩戒产生疑问。

尤其在一些学生遭到老师过分惩罚甚至虐待的新闻曝光后,教育惩戒更一度被认为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

“我们作为老师就需要指出错误,给他们正确的引导。

现在不允许老师体罚学生,网络那么发达,一不小心就被爆料。

”天津市蓟州区某中学教师高红(化名)说,学生们还处在认识世界、建立三观的阶段,更要注重引导培养。

高红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教师肯定希望学生学习好,但大多数学生处于青春期,有时候比较叛逆。

“对于一些太不听话的学生,教师应当有适当惩戒的权利,但惩戒要有度,不能给学生的心理和生理造成伤害,同时要了解学生的性格,对症下药,既要保护他们的颜面又要起到教育作用。


高红说,有时候惩罚并不能让学生明白自己的错误,反而容易引发其抵触心理,所以应既有说服教育又有不过度的惩罚,让学生明白自己犯了错,需要改正。

“学生都是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的个性,说服教育和惩罚更需要因人而异,要了解每个学生的情况,看他们更适合哪种教育。

”高红说。

张超(化名)是一位中学生的家长,他认为教师的惩戒要适度,“如果是棍棒底下出状元的度,那肯定不行,初中学生处于叛逆期,越打越骂可能会适得其反。

但也不能过分地温柔教育,这会助长学生不好的习惯,所以教师应有权利对学生进行合理的惩戒”。

“如果我的孩子不听话,老师可以进行说教。

如果屡教不改,我是不反对打的。

古代老师不都有戒尺么?打手打屁股都是可以接受的。

”张超说。

合理限度规定不明
体罚惩戒边界不清
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峰看来,中小学阶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健全人格形成的关键阶段,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给予学生适当的惩戒,有助于其健全人格的形成。

“实践证明,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于学生的不良习惯、做法予以及时纠正,伴之以必要的惩戒,对于规范学生的行为,培养优秀的学生,是必要的。

但是惩戒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说。

那么教育惩戒应该如何把握好尺度?又该如何界定体罚和惩戒的边界?
据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王天星介绍,体罚是指教师对学生的身体进行直接侵害,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如殴打、罚站罚跪等;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他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
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讽刺、侮辱学生、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等;教师惩戒是教师针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对学生的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产生悔改之意,以达到矫正目的的一种教育方式。

教育惩戒的对象是学生的过错行为,惩戒的程度也要视惩戒对象及其过错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

“然而,在现实的教育活动中,依然存在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合理限度缺乏明确规定等问题,使得体罚与惩戒之间的边界问题不清晰。

教育惩戒不等于暴力和体罚,教师法的修订工作应当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予以明确区分,对教育惩戒的主体、权限大小、实施范围和方式作出严格具体的限定,厘清教育惩戒的边界,让社会对教育惩戒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王天星说,在实践中,由于惩戒主体和惩戒的具体形式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可以规定教育惩戒的原则性规则,应遵循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和教育性原则,明确惩戒权行使的程序以及建立惩戒权的监督、救济机制。

在朱晓峰看来,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惩戒权的边界是不得体罚或者侮辱学生,如果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的,构成惩戒权的滥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体罚行为由于侵害学生的健康权、人格尊严,已被我国教育部门所禁止。

惩戒可以,但不应进行体罚。

”郑宁说,“教师的惩戒应采取一些温和但行之有效的手段,比如扣分、警告等。

主要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平等原则,教师应该平等对待学生,一视同仁;二是尊重原则,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惩戒时不能侮辱学生的人格;三是比例原则,教师惩戒的手段和学生的行为性质应当成正比,并且不得进行体罚,侵害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


现行法律尚未明确
亟待立法全面保障
有一个现实问题是,教师是否拥有惩戒权?朱晓峰认为,尽管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未明确规定教师的惩戒权,但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教师法第七条等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以批评教育学生,以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这里的批评教育以及管教学生,本质上就是教师惩戒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朱晓峰说。

郑宁也分析称,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教育惩戒权,但从教育的规律来看,惩戒是教育机构和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行使管理和教育权的一种表现。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有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制度的义务。

“教师在立法层面没
有惩戒权。

从目前的立法实践来看,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教师的管教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教师惩戒以肯定。

”王天星说。

据王天星介绍,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表示,教育部将抓紧修订教师法,明确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原则,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和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

“可见,对教育惩戒权进行详细的立法规定是此次教师法修订工作的重要目标,有助于界定教育惩戒权的法律界限,为教师行使惩戒权提供明确的立法依据,同时也有助于规范教育惩戒权的行使。

”王天星说。

朱晓峰补充说,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有惩戒权,但不得滥用该项权利,可以批评教育学生,也可以采取如罚站等不构成体罚或侵犯学生身心健康的管教措施。

对于教师在惩戒权范围内实施的管教行为所引起的不良后果,教师以及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让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19-11-26作者:任海涛来源:中国教育报近日,教育部公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笔者认为,这将为中小学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破除教育实践中“滥用”与“不用”并存的“两难困境”提供法律法规保障。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育惩戒权”兼具“权力”“权利”与“义务”的三重属性。

《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此处的“法定职权”反映出教育惩戒的
“权力”属性;而“手段”作为一种主体可以采纳的方法、工具,则明显指向的是一种“可为可不为”的“权利”。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义务”属性,规定“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惩戒不仅是教师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征求意见稿》的另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具体的惩戒措施。

适当增加运动、教室内站立、面壁反省、暂停或限制学生参与特定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隔离反省、责令家长陪读等惩戒措施是此次意见稿新增的惩戒类型。

其中,适当增加运动、教室内站立、面壁反省、承担校内公共服务、隔离反省是通过命令学生从事特定行为而促使其自我反省、回归正轨的措施。

此前,以上惩戒措施处于模糊地带,教师不敢使用,因为一旦使用,可能被家长和学生理解为体罚或变相体罚,这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这些惩戒手段,也是给教育惩戒权真正装上了可操作的“抓手”。

这些惩戒措施的运用,可以增加学生的自责与反省,是“教育惩戒”题中之义,当然以上惩戒措施实施需要考虑具体对象、情景的特殊性。

此外,暂停或限制学生参与“特定活动”,一定得是法定教育内容以外的活动。

责令家长陪读,主要是一种精神压力,对于学生而言会产生一种心理压力,对于预防和矫治学生失范行为具有较大威慑力,也是较好的惩戒手段。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授权学校制定校规对“教育惩戒”问题进行细化。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育惩戒与学校校规校纪之间的衔接方式,明确要求学校将“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与规则”纳入校规校纪之中,并授权其可以在校规校纪中增设其他教育惩戒措施。

当前我国部分学校的校规可能会涉及教育惩戒的内容,但相关表述往往过于笼统模糊,且对于某种行为究竟应适用何种惩戒措施亦缺乏情形指引。

学校制定校规规定惩戒措施需要注
意以下问题:第一,校规体系应该完整,内容全面。

校规应当涵盖惩戒依据、惩戒目的、惩戒原则、惩戒的考量因素、各个惩戒措施适用的具体情形、惩戒之程序等内容,构建起一个完整的惩戒体系。

第二,校规的规定应当更加细致具体,提高可操作性。

对每一种措施的适用情形都应当作出极为充分的列举,这样更加有利于本校教师遵守实施。

第三,校规内容应当坚持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并重。

校规在规定教育惩戒实体内容的基础上,往往应当明确赋予受惩戒学生申诉权,且对申诉的主体、依据、期限、机构等清晰规定总而言之,在《征求意见稿》明确授权学校制定校规对教育惩戒问题进行细化的思路下,各校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汲取先进校规的有益经验,积极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符合本地本校具体情况的校规。

同时须注意,任何尝试与创新均不能脱离育人的根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学校在制定和执行校规时,既要关注和强调校规的约束力,又要时刻谨记培养学生身心的良好习惯并使之健康发展才是校规的真正使命。

”唯有如此,方能使教育惩戒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价值。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丰富并完善了现有的教育惩戒权规范体系,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性质、充实了教育惩戒的类型、明确了授权学校制定校规的规定,这些措施将有利于提高教育惩戒权的可操作性,为教师行使惩戒权提供具体的规范依据。

这对于促进我国依法治教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教育报》2019年11月26日第2版
新华网评:教育惩戒有“尺子”也要有“尺度”
时间:2019-11-25 12:2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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