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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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家族生活补助费支给办法

员工家族生活补助费支给办法

员工家族生活补助费支给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员工家庭的生活成本也在逐渐提升。

为了更好地关心和照顾员工的家庭生活,本公司决定制定员工家族生活补助费支给办法,以提供额外的经济支持,减轻员工的生活负担,促进员工家庭的幸福和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和临时工。

无论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还是基层员工,都享有相同的待遇和权利。

三、补助标准根据员工的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1. 子女教育补助:每个员工每个孩子每年补助1000元,用于子女的学费、书籍和教育培养费用。

对于双职工家庭的员工,若两个孩子同时就读于一所学校,补助金额可相应翻倍。

2. 亲属医疗补助:每个员工每年补助2000元,用于其直系亲属在医疗保健方面的费用支出,如医疗费、药品费等。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3. 特殊人员关爱补助:对于存在特殊情况或特殊困难的员工,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额外补助。

特殊情况包括单亲家庭、多重负担家庭、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成员等。

四、申请和审批流程1. 员工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补助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子女的学校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

2. 提交补助申请后,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如有不合规范或不完整的地方,将通知员工补充或修改。

3. 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将安排相关费用的拨付,并通过员工的工资发放渠道进行支付。

4. 申请结果将在5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在公司内部通知栏公示,以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相关注意事项1. 员工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虚假材料或欺骗行为,将取消其享受补助的资格,并依公司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补助费用属于公司的福利支出,不计入员工的个人绩效考核范围内。

3. 本办法的具体细则和执行方式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修订,但需经过公司领导层的审批后方可生效。

六、总结员工家族生活补助费的推行,是本公司一项重要的员工福利制度,旨在关心员工的家庭生活,提高员工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04.11
•【字号】苏财税字[2013]12号
•【施行日期】2013.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苏财税字〔2013〕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制度建设的通知》(苏府〔2012〕27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2〕239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往年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2013年1月1日前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后,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5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9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0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

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
1.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4.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正文:----------------------------------------------------------------------------------------------------------------------------------------------------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138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7日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8月16日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待遇享受、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

第四条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多渠道筹资、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逐步推进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发展目标、规划和各项政策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报销儿童医疗费用福利管理规定

报销儿童医疗费用福利管理规定

报销儿童医疗费用福利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关怀和支持企业员工的家庭福利,提高员工的工作乐观性和生活质量,特订立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在职员工及其子女,包含公司内部管理层、行政人员、技术人员及劳动者。

3. 报销儿童医疗费用福利管理3.1 申请资格1.员工须为公司正式员工,且在职满一年以上。

2.被申请补助的子女年龄不超出18周岁。

3.员工须供应相关医疗发票、报销凭证、病历等必需的料子。

3.2 报销范围1.医疗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手术费等费用。

2.报销的费用必需是合理且合法的,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3.3 报销额度1.公司将依据员工的实际情况确定报销额度的上限,并在每个财年度内进行核定。

额度依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岗位级别等因素进行评估和调整。

2.员工可依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报销额度,但不得超出公司规定的上限。

3.4 报销流程1.员工首先需向公司提交报销申请,包含相关医疗费用的发票、报销凭证、病历等必需的料子。

2.公司职能部门将依据申请的料子进行核实,并对申请进行评估、审核。

3.审核通过后,公司将依照商定时间进行费用报销。

4.员工应自行保存相关报销凭证,以备将来可能的审计和查验。

3.5 管理标准1.公司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费用管理制度,确保费用合规性和准确性。

2.员工在报销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报销政策和流程,并严格遵守。

3.6 考核标准1.员工的报销行为应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

2.员工应及时供应真实、准确、完整的报销料子。

3.员工的报销行为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4. 监督与奖惩1.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报销行为进行抽查和审计。

2.对于严重违反规定、虚假报销等行为,公司将依法予以追究,并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5. 附则公司将依据需要对本规定进行修订,并以公司内部通知的形式进行发布和解释。

本规定自订立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

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

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教职工子女的统筹医疗费用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合用范围本管理办法合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学校教职工的子女。

第三章缴费方式1.教职工每年8月份办理子女校龄登记时,需向单位缴纳参保费用。

2.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缴纳统筹费和个人账户费用。

3.教职工所缴纳的参保费用,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医保卡管理1.单位按时向缴纳参保费用的教职工分发医保卡。

2.教职工必须妥善保管医保卡,如遗失需及时到社保中心补办。

3.如医保卡被教职工家长占用,应及时劝告,如无效处理,可进行惩戒处理。

第五章医疗报销1.教职工子女就诊时,应出具医疗保险卡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就医。

2.医院财务科对教职工子女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和报销。

3.教职工子女要保留好医疗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备需要时查询和使用。

第六章费用补偿1.教职工子女个人承担部份医疗费用的补偿,由教职工自行报销。

2.教职工子女就医产生的费用,可根据国家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报销。

第七章违规处理1.教职工子女虚报、冒报医疗费用,或者故意骗取医疗保险待遇,将受到纪律处分。

2.领导干部对违规行为袖手旁观、听之任之、包庇纵容的,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3.参预违规行为的人员须进行深刻的思想反省,并纠正错误,做到自我约束。

第八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参保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2.医保卡使用办法(样式见附件2)3.报销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健康,规定规模、制度、待遇标准和费用支付办法,对参保人员进行保险投保和管理的制度。

2.个人账户:是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份,是用于储备和支付个人医疗费用的专门账户。

第十章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教职工子女参保是否到位,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解决办法:通过加强宣传和信息发布,提高教职工的参保意识,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子女纳入医保管理,并且按时缴纳参保费用。

事业单位子女医药费报销制度及报销流程

事业单位子女医药费报销制度及报销流程

事业单位子女医药费报销制度及报销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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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5•【字号】苏府[2004]55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5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逐步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是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是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基础条件。

地方补充保险统筹基金由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集中管理,主要用于减轻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职工的整体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条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包括由财政全额拨款、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为用人单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和财政补贴相结合。

其中用人单位统一根据参保人数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市社保中心在11%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中划出1个百分点,按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转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市级财政按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贴,今后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

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办法

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办法

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办法1. 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健康医疗问题。

在此过程中,医药费用的支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特别是家长们为子女付出的医药费,更是数倍于个人支出的数额。

因此,制定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2. 适用范围本报销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其未成年子女参加的医疗保险。

3. 报销范围本规定所涵盖的医疗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普通门诊、急诊治疗费用;•普通住院、特殊住院治疗费用;•门诊、住院药品费用;•实验室检查费用;•影像检查费用;•治疗性康复费用。

4. 报销标准员工的子女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70%,最高限额为8000元/年。

具体执行标准如下:•普通门诊、急诊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自负部分不得超过30元/次;•普通住院、特殊住院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自负部分不得超过200元/年;•门诊、住院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70%,自负部分不得超过1000元/年;•实验室检查费用,报销比例为70%,自负部分不得超过800元/年;•影像检查费用,报销比例为70%,自负部分不得超过600元/年;•治疗性康复费用,报销比例为70%,自负部分不得超过1000元/年。

5. 报销规定•员工应在自己的医疗保险账户中提出子女医药费用报销申请,并提交有关医疗机构开具的费用清单、缴费证明及处方等相关证明文件;•形式上,报销申请应在医保账户中第一时间形成电子报销单据。

对于在线报销单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员工可以把相关证明文件直接交给人事处,由人事处代为处理;•人事处应当开展审核,确保员工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完整记录在医疗保险账户中;•审核完毕后,人事处应当将报销款项支付给员工医保账户。

6. 注意事项•报销标准修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保留对本规定文本进行调整的权利;•调整生效:规定文本调整的生效方式,以公司通知会议的形式进行,公司通知在办公区内便捷的地方张贴;•执行日期:本规定从2019年7月1日正式生效。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及独生子女医疗管理办法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及独生子女医疗管理办法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及独生子女医疗管理办法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及独生子女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的补助管理,切实减轻职工家庭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省、市地方政府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依据《江苏省电力公司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试行)》(苏电人〔2012〕744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盐城供电公司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补助的管理职责、医疗费用补助对象、补助流程、补助标准、医疗费用列支、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盐城供电公司在册的全民职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党群工作部和人力资源部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补助的管理部门。

党群工作部负责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审核、认定和公示工作;负责根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变动情况,定期编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花名册。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审核、认定后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当年的医疗费用的审查和补助标准核定工作。

第五条各基层单位(部门)分工会负责本单位(部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材料的收集、整理和送审。

第六条公司卫生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职工所提供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材料进行整理和粘贴。

第三章补助对象第七条符合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并且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供养直系亲属。

第八条职工直系亲属是指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养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供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九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依靠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直系亲属:(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 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三) 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 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五) 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六) 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

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

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
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是指企业为员工的子女提供医药费报销的相关政策。

下面是一份典型的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

一、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的未成年子女。

二、申请条件:
1. 子女必须是员工的合法子女,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下。

2. 子女必须购买了医疗保险,但医疗保险无法全额报销的医药费用才可以申请报销。

三、报销费用:
1. 医药费的报销额度为可报销费用的70%。

2. 报销额度最高为员工子女的医药费用和非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的总和。

四、报销方式:
1. 员工需要提供子女的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包括药品费用、医疗检查费用等。

2. 员工需要填写报销申请表格,提供子女的基本信息及发票的复印件。

3. 报销申请需要经过上级主管审核,并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批。

五、报销时限:
1. 员工需要在医药费用产生后的30天内提出报销申请。

2.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费用将不予报销。

六、申请次数:
1. 员工每年可以申请报销2次医药费用。

2. 每次申请报销的费用需满100元才可申请。

七、特殊情况:
1. 对于特殊疾病或重大手术的费用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特殊报销。

2. 对于员工无法自费支付的高额医药费用,可以向企业申请特殊资金援助。

八、免责条款:
1. 非该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2. 报销申请中提供的资料虚假,企业有权取消报销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这是一份典型的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具体规定可能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有所改变。

员工应仔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子女医药费用的合理报销。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07-11-9 11:52)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8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阎立二○○七年十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建立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与实施,遵循以下原则:社会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其他社会成员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医疗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分担;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检查等医疗保险事务。

第四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按病种结付和精神病预付制度,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五条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参保人员代表等组成,依法对医疗保障政策执行、基金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财政、物价、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与对象第六条根据参保对象及其缴费水平的不同,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

第七条职工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社会保险。

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

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

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苏财社字〔2008〕60号各区财政局、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局、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部、委、办、局,各控股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保障职工子女的基本医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对象参加苏州市学生医疗保险的苏州市区单位职工的具有苏州市区户籍的子女。

本条款所称苏州市区单位,是指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它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部省属单位和外地驻苏单位。

二、补助报销标准(一)医疗保险费报销标准本市用人单位的职工为其子女缴纳的学生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学生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 ,其中中小学生和少儿家庭每人每年缴纳的1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元。

在外地高校就读的本市市区户籍的大学生,可以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本市大学生的相关办法参加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8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20 元。

(二)医药费补助标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子女(不含大学生,大学生医药费补助标准详见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享受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补助后,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以单位补助为主,职工适当负担。

具体补助标准为:1、职工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补助75%一90%。

2、职工子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住院的自负费用补助95 %。

三、补助范围职工子女医药费的补助范围为按学生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后的费用自负部分,自费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不予补助。

药品、诊疗项目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执行。

四、以下费用均由个人自费(一)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病历卡工本费;(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如特需病房床位费、专家特许门诊诊疗费等;(三)各种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牙齿正畸、镶牙等;(四)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五)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六)各种有价疫苗费及接种费;(七)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时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八)除肾脏、肝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费用;(九)近视眼矫治术;(十)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十一)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十二)就(转)诊交通费;(十三)尿布费、牛奶费等;(十四)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等;(十五)学生医疗保险规定的应由个人自费的项目。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0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要求,确保财政管理依据的合法、有效和统一,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22〕247号),我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截至目前,我局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3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苏州市财政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日附件
苏州市财政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2023年1月31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3•【字号】苏府[2005]11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6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社会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少年儿童因病住院及门诊大病引发的家庭经济负担,保障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所有学生儿童,以及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原则上应当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少儿医疗保险”)。

本条款所称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是指经本市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少儿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为市区少儿医疗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少儿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对县级市少儿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给予指导,并做好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少儿医疗保险的代办单位(以下统称“少儿医保代办单位”)。

其中: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办理本校在册学生的少儿医疗保险工作;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辖区内本市户籍的不在校少儿、在外地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少儿的医疗保险工作。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大病保险保障政策的通知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大病保险保障政策的通知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大病保险保障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1.22•【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大病保险保障政策的通知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完善我市大病保障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大病保障能力和基金运行效率,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7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7〕33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大病保险保障政策调整如下:一、保障范围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为在医保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和B 级定点零售药店等机构发生的自付费用以及符合大病保险目录的自费费用(以下简称合规自费费用)。

二、保障水平(一)大病保险自付费用与合规自费费用分类保障,实现大病保险待遇实时结算享受。

(二)大病保险全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起付线设定为10000元;合规自费费用起付线设定为30000元。

(三)实时救助人员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起付标准为5000元,合规自费费用起付标准为6000元;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在普通人员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向实时救助人员倾斜。

具体费用段和支付比例如下:表1:大病保险自付费用保障标准费用分类费用区间段普通参保人员支付比例实时救助人员支付比例自付费用5000元(含)~1万元(不含)/55%1万元(含)~3万元(含)50%55%3万元(不含)~10万元(含)60%65%10万元(不含)~20万元(含)70%75%20万元(不含)以上85%90%表2:大病保险合规自费费用保障标准费用分类费用区间段普通参保人员支付比例实时救助人员支付比例合规自费费用6000元(含)~3万元(含)/70%3万元(不含)~5万元(含)60%75%5万元(不含)~20万元(含)70%80%20万元(不含)以上85%90%三、实时结算大病保险补偿方式为实时结算,实现大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保待遇同步结算。

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苏州市水利,水务,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我市水利,水务,事业健康发展~现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如下财务制度:一、预算管理1、根据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局计划财务处要认真做好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各业务处室要积极予以配合。

按照“量入为出”、“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制定年度部门预算~经局领导审议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2、部门预算一经确定~即严格遵照执行~要树立“先计划、后支出"的预算概念~确保全年预算的顺利执行。

对超预算的开支~计划财务处有权拒付。

二、财务核算及审批3、会计核算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行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做到核算准确、规范、科学。

4、严格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到“收支两条线”~应上交的各项费用~按规定执行~做到不截留、不挪用,所需的费用开支按规定上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5、实行用款专人审批制度~对于各项开支~由各业务处室提出用款申请~由计划财务处对照年度部门预算初审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差旅、医药、零星办公经费等可由分管局长授权1专人负责审批。

三、财务档案管理6、财务档案是本局经济活动的记录~各种报表、凭证、帐簿、有关资料~年度内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整理、装订~隔年度移交局档案室统一保管~按财政部规定的保管期限做好档案的整编、归档和销毁工作.7、档案保存必须年度、月份连续~不能短缺。

财务档案非经办人员不得擅自查阅。

四、资金、财产保管8、对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资金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和“票据法”的规定执行。

9、领用转帐支票必须填制“转帐支票领用单”~经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领用。

转帐支票从领用之日起3天内必须使用~5天内办好签字等报销手续~如不使用应及时退还计划财务处.10、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要填明购置数量、单价、金额~以便财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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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
苏财社字〔2008〕60号
各区财政局、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局、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部、委、办、局,各控股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职工子女的基本医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对象
参加苏州市学生医疗保险的苏州市区单位职工的具有苏州市区户籍的子女。

本条款所称苏州市区单位,是指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它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部省属单位和外地驻苏单位。

二、补助报销标准
(一)医疗保险费报销标准
本市用人单位的职工为其子女缴纳的学生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学生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 ,其中中小学生和少儿家庭每人每年缴纳的1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元。

在外地高校就读的本市市区户籍的大学生,可以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本市大学生的相关办法参加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8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20 元。

(二)医药费补助标准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子女(不含大学生,大学生医药费补助标准详见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享受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补助后,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以单位补助为主,职工适当负担。

具体补助标准为:
1、职工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补助75%一90%。

2、职工子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住院的自负费用补助95 %。

三、补助范围
职工子女医药费的补助范围为按学生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后的费用自负部分,自费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不予补助。

药品、诊疗项目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执行。

四、以下费用均由个人自费
(一)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病历卡工本费;
(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如特需病房床位费、专家特许门诊诊疗费等;
(三)各种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牙齿正畸、镶牙等;
(四)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五)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
(六)各种有价疫苗费及接种费;
(七)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时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
(八)除肾脏、肝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费用;
(九)近视眼矫治术;
(十)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十一)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十二)就(转)诊交通费;
(十三)尿布费、牛奶费等;
(十四)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等;
(十五)学生医疗保险规定的应由个人自费的项目。

五、报销办法
职工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结付后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由父母单位按以下办法报销:
(一)夫妻均在市区单位工作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共同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报销,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报销;
(二)夫妻一方为市区单位职工,另一方为现役军人的,由市区单位一方报销;
(三)丧偶或离婚后无再婚的,由子女抚养方所在单位报销;
(四)夫妻一方无工作、无经济收入的,或所在单位确实无力报销,且当年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的,可由另一方单位予以适当补助;
(五)门诊费用报销时应提供门诊病历、医药费收据、收费清单;住院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出院小结、医药费收据及学生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六、凡需到外地医疗机构治疗者,应按《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否则医药费用不予补助。

七、已享受医药费补助标准达到75%以上的职工子女不再重复享受社会医疗救助,符合《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条件的职工子女可申请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待遇。

八、职工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三个月内缴费参加苏州市学生医疗保险。

在其参加学生医疗保险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予以补助。

九、本办法自2009年1 月1 日起执行。

原办法(苏财社字〔2005〕22号)同时废止,各县级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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