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施工中验收工作
监督施工进度 和质量
定期检查工程进度 和质量控制情况
及时发现和解 决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 质量的提升
提高工程质量
全社会建筑工 程质量的改善
促进行业发展
施工单位的信 誉和口碑
提企业形象
● 06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本标准的意义和 影响
本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起到推动作用,提 高建筑工程管理和监督的 效率。未来建筑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将更加注重质量 安全监管,工艺和技术标 准的完善,以及从业人员 素质和技能的提升。
包括建筑法、施工 法等
行业实践和经 验总结
借鉴前期实践经验, 不断完善验收标准
相关标准和规 范
如建筑工程验收规 范、质量验收标准
等
验收标准的分类
建筑结构验收标准
检查建筑结构的承重能力和安 全性 评定建筑结构的稳定性和耐久 性
室内装修验收标准
审查室内装修材料的质量和装 饰效果 确认室内装修符合设计要求
确保验收标准与时俱进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 理体系改进
加强内部管理
改善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的验收监督 机制优化
提高监督力度
确保验收过程公正
质量验收的持续优化 和改进
01 建设单位的验收标准更新和修订
确保标准合理
02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
提升管理水平
03 监理单位的验收监督机制优化
加强监督力度
质量验收的成果和效果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简介
强制性条文及说明(5条)
3.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
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G
6 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 方法。
7 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 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 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
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10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G
•G
Q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B 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C 室外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划分
3 基本规定
3.0.8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 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1 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2 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 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
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 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
调整型抽样方案。 5 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检验批的容量 2~15 16~25 26~50 51~90
91~150
最小抽样数量 2 3 5 6 8
检验批的容量 151~280 281~500 501~1200
1201~3200 3201~10000
最小抽样数量 13 20 32 50 8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文件.doc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014 年6 月1 日开始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是对2001 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后修订的新《统一标准》。
统一标准是对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验收中的共性要求作出的统一准则,起到协调各专业验收规范的作用。
所以学习《统一标准》掌握工程验收的划分方式、单位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形式、重要的原则规定、检验批抽样方案、常用验收表的基本格式和遇到质量问题、资料缺少、使用新技术等如何处理是提高监理工程师实务工作能力的基本功。
为了学好新《统一标准》公司总工办、工程部对新标准对原统一标准修改补充的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学习时参考。
与原《统一标准》修改不大的条款,并对原统一标准不熟悉的同志应逐条认真学习。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1)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子分部工程;(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8)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9)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一、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统一标准》第 3.0.4 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符合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按规定作适当调整。
第一种,对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第二种,对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第三种,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5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7月20日二、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
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和验收的一系列标准和规范。
以下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详细内容:1. 基础工程验收标准:- 基础的平整度、强度和稳定性符合设计要求;- 基础混凝土浇筑质量符合要求,无明显的裂缝和渗漏现象;- 地下管道安装质量良好,无渗漏和损坏。
2. 主体结构验收标准:- 结构的尺寸、形状和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结构材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无明显的缺陷和损伤; - 结构的抗震性能满足设计要求,无明显的裂缝和变形。
3. 建筑物外墙验收标准:- 外墙表面平整,无明显的麻面、裂缝和脱落;- 外墙保温层的安装质量良好,无渗漏和损坏;- 外墙涂料的附着力和色泽符合要求。
4. 室内装饰验收标准:- 地面平整度、防滑性和耐磨性满足要求;- 墙面平整度和涂料附着力符合要求,无明显的麻面、裂缝和脱落;- 天花板平整度和装饰效果良好。
5. 电气工程验收标准:- 电气设备的安装符合相关标准,无明显的安全隐患;- 线路的敷设和连接质量良好,无短路和漏电现象;- 电气设备的性能满足设计要求,无明显的故障和损坏。
6. 暖通工程验收标准:- 暖通设备的安装质量良好,无漏水和渗漏现象;- 管道和风管的连接和绝缘质量符合要求;- 室内温度和湿度调节效果良好。
7. 给排水工程验收标准:- 给水管道和设备的安装质量良好,无渗漏和损坏;- 排水管道和设备的安装质量良好,无堵塞和漏水现象; - 给水和排水设备的性能满足设计要求,无明显的故障和损坏。
以上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项目的特殊情况而有所调整。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目的是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耐久性和使用功能的实现。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5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说明:1."0.1本条是编制统一标准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的宗旨。
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
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
本次编制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其工程质量检验说不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实际上是重新建立一个技术标准体系。
以统一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
修订中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说明:1."0.2本标准的内容有两部他。
第一部分规定了房屋建筑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为了统一房屋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编制,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指标的设置和要求、验收程序与组织都提出了原则的要求,以指导本系列标准各验收规范的编制,掌握内容的繁简,质量指标的多少,宽严程度等,使其能够比较协调。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一、引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在施工完成后,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的过程。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二、验收范围1.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主要包括地基基础、框架结构、梁柱墙体等部分。
2.建筑工程装修:主要包括室内装修、门窗、地面、洁具等部分。
3.建筑工程给排水系统:主要包括供水系统、排水系统、消防系统等部分。
4.建筑工程电气系统:主要包括照明系统、电力系统、通信系统等部分。
5.其他相关系统和设施。
三、验收要求1.施工过程的合规性: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的合规性。
2.施工质量的可靠性: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的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具有良好的结构安全性、装修装饰效果和使用功能。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把握质量标准,采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保证施工质量的可靠性。
3.环境保护的合规性: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装修施工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产生污染物排放和噪声扰民现象。
施工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并配备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和噪声控制设备。
4.现场安全的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施工安全。
5.文明施工的规范性: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应注重文明施工,遵守相关的文明施工规范和制度,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文明施工教育和管理,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四、验收程序1.报备验收: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应向相关部门报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申请。
报备材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02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新增条文) 1 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 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 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02
强制性条文(原6条,现2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说明:单位工程验收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规定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考虑到施工单位对工程负有直接生产责任,而施工项目部不是法人单位,故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01
说明: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的使用功能时,表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缺陷。重要的使用功能不满要求时,将导致建筑工程无法正常使用,安全不满要求时,将危及人身健康或财产安全,严重时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对这类工程严禁通过验收,更不得擅自投入使用,需要专门研究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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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5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7月20日二、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
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结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建设部2001年7月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说明: 1.0.1 本条是编制统一标准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的宗旨。
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
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
本次编制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其工程质量检验说不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实际上是重新建立一个技术标准体系。
以统一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
修订中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说明: 1.0.2 本标准的内容有两部他。
第一部分规定了房屋建筑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为了统一房屋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编制,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指标的设置和要求、验收程序与组织都提出了原则的要求,以指导本系列标准各验收规范的编制,掌握内容的繁简,质量指标的多少,宽严程度等,使其能够比较协调。
第二部分是直接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从单位工程的划分和组成,质量指标的设置,到验收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
1.0.3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说明: 1.0.3 本标准的编制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等。
同时,本标准强调本系列各专业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套使用。
另外,本标准规范体系的落实和执行,还需要有关标准的支持,其支持体系见图1.0.3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支持体系示意图。
2 术语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 建筑工程质量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的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 验收 acceptance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5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 检验 inspection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8 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inspection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9 主控项目dominant item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0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1 抽样检验sampling inspection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2 抽样方案sampling scheme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3 计数检验 counting inspection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4 计量检验 quantitative inspection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2.0.15 观感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6 返修 repair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7 返工 rework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说明:本章中给出的17个术语,是本标准有关章节中所引用的。
除本标准使用外,还可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引用的依据。
在编写本章术语时,参考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GB/T6583-1994、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83-97等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术语。
本标准的术语是从本标准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
同时还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不一定是国际上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
3 基本规定3.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说不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说明: 3.0.1 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对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出了较全面的要求,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应为全过程的控制。
施工单位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
这里不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查、各道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专业工种之间等中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等。
施工单位还应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的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订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是该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
同时放工单位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应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制订对施工企业综合质量控制水平的指标,以达到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
3.0.2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说明:3.0.2 本条较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
一是用于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和重要建筑材料的复检;二是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在每道工序的质量控制中之所以强调按企业标准进行控制,是考虑企业标准的控制指标应严于行业和国家标准指标的因素;三是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强调了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还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形成一个有杨的整体。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 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