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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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采购、索证索票、验收以及台帐记录等工作。

二、从食品生产单位、生产基地、流通经营单位、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盖章(或签字)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每笔购物凭证或供货清单。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应与供货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货合同。

三、食品原料统一采购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在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也需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四、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五、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害、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识不清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六、不得采购无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不采购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

七、生肉、禽类应索取畜牧部门的检疫合格证,不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

以及来自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生猪肉。

八、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建档,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九、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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