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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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范文(二篇)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范文(二篇)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范文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性文件,它对测绘资质的分级以及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提高。

本文将就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中的测绘资质分级进行具体阐述,包括测绘资质的分类标准、分级要求和相关管理办法等,旨在为测绘从业人员和管理部门提供参考。

一、测绘资质分级的分类标准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

一级测绘资质是指具备较高的测绘技术实力、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能够独立完成较为复杂和重要的测绘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一级测绘资质的获得要求严格,主要包括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有经验丰富的技术团队、先进的测绘设备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等。

二级测绘资质是指具备一定的测绘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能够承担一定规模和难度的测绘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二级测绘资质的获得要求相对较低,主要包括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一定的技术水平和一定的管理能力等。

三级测绘资质是指具备基本的测绘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能够完成一般的测绘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三级测绘资质的获得要求较为简单,主要包括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一定的技术水平和一定的管理能力等。

四级测绘资质是指具备初级的测绘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能够完成简单的测绘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四级测绘资质的获得要求最低,主要包括具备初级的专业知识、一定的技术水平和一定的管理能力等。

二、测绘资质分级的要求测绘资质的分级不仅仅是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还需要考虑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和质量控制能力。

因此,具体的测绘资质分级要求如下:1. 资质管理机构要求测绘资质分级的申请和评审工作由专门的资质管理机构负责,该机构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力量和专业知识,能够进行客观、公正和科学评估。

同时,资质管理机构还应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测绘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2. 技术要求不同等级的测绘资质对技术水平的要求是不同的。

一级资质需要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包括对测绘仪器设备的熟练操作、针对复杂地形和工程的测量方法的熟悉和掌握等。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前言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测绘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申请不同专业测绘资质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专业。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三、凡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丙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四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四、本标准中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六、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七、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乙、丙、丁级考核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不得高于上一级标准或者不得低于下一级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应报国家测绘局备案。

八、本标准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测绘局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印发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用标准一、主体资格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中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

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2021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2021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2021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一、测绘资质等级测绘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个等级,根据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甲级测绘资质分为甲1级和甲2级,乙级测绘资质分为乙1级和乙2级。

甲1级测绘资质可用于承担各种测绘项目,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处理等;甲2级测绘资质可用于承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分发与增值服务以及本专业领域各种类型的工程测量项目。

乙1级测绘资质可用于承担除地理国情监测之外的测绘项目;乙2级测绘资质可用于承担小规模的工程测量项目。

二、测绘资质专业类别测绘资质专业类别包括:大地测量、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等。

大地测量专业类别包括:卫星定位测量、天文测量、重力测量等;地图编制专业类别包括:地图编制、地图数字化、地图制印等;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类别包括: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等;工程测量专业类别包括: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等;不动产测绘专业类别包括: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海洋测绘专业类别包括:海洋基础测量、海洋专题测量等。

三、测绘资质审批管理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向相应的测绘资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测绘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测绘资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社会关注的重大测绘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开透明测绘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测绘资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审批流程等信息,增加透明度。

同时,对于申请单位的审批结果以及监管情况等信息也应当及时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此外,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社会关注的重大测绘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内容、实施方案、资金来源等,以便于公众了解和监督。

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一、本标准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有法人资格,并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所申请专业类别的专业标准要求。

取得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应在专业标准规定的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甲级测绘资质无作业范围限制。

二、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法人资格证书。

(二)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材料和劳务合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

(四)符合通用标准规定的材料。

(五)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提供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测绘业绩材料。

三、对在本标准实施前测绘单位已有的用于申请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离开本单位的前提下,实行“老人老办法”,原有专业和职称等级继续有效。

没有测绘专业高级职称的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各专业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各专业标准)
1/10000—200-300km2。
1/500—5km2以下;
1/1000—10km2以下;
1/2000—20km2以下;
1/5000—50km2以下;
小于或等于1/10000的不能承担。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1、控制测量
2、地形测量
3、城乡规划定线测量
4、城乡拨地测量
3台(标称精度5mm+1ppm以上至少2台)
2台(标称精度5mm+1ppm以上至少1台)
1台
微机等其他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全站仪
5台
3台
2台
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3台
2台
1台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手持测距仪
20台
12台
6台
3台
微机
50台
30台
12台
6台
业绩
近3年内完成6个以上房产测绘工程项目,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
摄影与遥感测量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摄影与遥感测量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50人
(高级8,中级18)
30人
(高级5,中级12)
12人
(中级5)
摄影测量员
10人
6人
3人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6台(其中标称精度5mm+1ppm以上至少3台)
3台(其中标称精度5mm+1ppm以上至少2台)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编辑锁定2014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管发〔2014〕31号印发修订后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该《标准》分《通用标准》、《大地测量专业标准》、《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工程测量专业标准》、《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海洋测绘专业标准》、《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

中文名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发布时间2014年7月1日发布单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文号国测管发〔2014〕31号标准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目录1通知2标准▪前言▪通用标准▪大地测量专业标准▪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工程测量专业标准▪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海洋测绘专业标准▪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备注测绘资质分级标准通知编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本着简政放权、宽进严管、强化服务的原则,为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1-2]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年7月1日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标准编辑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前言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14-08-27 10:28 文号:国测管发〔2014〕31号发文时间:2014-07-01前言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本标准中各专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二、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三、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四、本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

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

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六、本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用标准一、主体资格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1.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80%;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各类测绘资质分级专业标准

各类测绘资质分级专业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目录一、序言二、通用标准三、大地测量专业标准四、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五、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六、工程测量专业标准七、地籍测绘专业标准八、房产测绘专业标准九、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十一、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十二、海洋测绘专业标准十三、甲(特)级标准序言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甲(特)级标准三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从事不同测绘专业的测绘单位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指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等专业标准。

甲(特)级标准是对规模较大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甲级测绘单位制定的标准。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其它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作出特别决定。

三、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达到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

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二项业务。

四、作业限额是指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承揽测绘项目。

五、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丙、丁级标准做出调整。

七、本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测绘资质审查内容和标准(通用标准)大地测量专业标准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房产测绘专业标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地图编制专业标准海洋测绘专业标准甲(特)级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

四川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四川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四川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是指对测绘单位进行资质评定和等级划分的标准,是保证测绘单位合法、规范开展测绘活动的重要依据。

四川省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省份,其测绘事业发展迅速,对测绘资质的管理和评定也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对四川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资质分级标准的制定背景。

四川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测绘单位资质的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提高测绘服务质量,保障测绘成果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也是为了适应测绘行业的发展需求,促进测绘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二、资质分级标准的主要内容。

1. 资质等级划分。

四川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主要包括一级测绘资质、二级测绘资质、三级测绘资质和四级测绘资质四个等级。

其中,一级测绘资质为最高级别,四级测绘资质为最低级别。

2. 资质评定标准。

资质评定标准主要包括测绘单位的注册资金、技术人员数量、技术设备水平、测绘成果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不同等级的测绘资质对这些方面都有具体的要求和标准。

3. 资质管理要求。

资质管理要求主要包括测绘单位在取得资质后的管理要求,包括资质年审、资质变更、资质注销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三、资质分级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1. 规范测绘市场秩序。

通过对测绘单位进行资质分级,可以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杜绝一些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参与测绘活动,保障测绘市场的公平竞争。

2. 提高测绘服务质量。

对测绘单位进行资质分级,可以促使测绘单位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以满足不同等级测绘资质的要求,提高测绘服务质量。

3. 保障测绘成果的质量和安全。

对测绘单位进行资质分级,可以提高测绘成果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保障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资质分级标准的实施措施。

为了有效实施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四川省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测绘资质评定机构,加强对测绘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测绘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结语。

四川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测绘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测绘服务质量,保障测绘成果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测绘专业分级标准

测绘专业分级标准

测绘专业分级标准
测绘专业分级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十个专业类别。

测绘专业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初次申请只能从乙级开始,申请单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4.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资质审查内容和标准(通用标准)

测绘资质审查内容和标准(通用标准)

人员状况 仪器状况
1、本标准所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测绘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7 年以上的 人员;获得测绘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6 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专业技术 职务工作 4 年以上的人员。本标准所称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测绘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任职资格 并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 6 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的人员。本标准所称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具有测绘中专以上学历,但无高、中级技术职务,且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 作 1 年以上的人员。 2、从事 5 年以上测绘工作的测绘相关专业(如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划、计算机等)的工程技术人员可视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 本规定对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 50%。 3、法定退休人员、兼职人员、临时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院校所属测绘单位聘请在职教师从事测绘活动的,其聘用教师的人数不得超过本规定对测绘专业 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 30%。 按各专业等级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或者租借的仪器设备以及闲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不能列入。审查发证机关要求提供载 有仪器设备状况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时,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新成立的单位除外
通用指标
测绘资质审查内容和标准 (通用标准)
等级(甲、乙、丙、丁级)
主体资格
1、具有法人资格。 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应当有主管测绘生产的领导和主管测绘技术质量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3、中外合资的测绘企业应由中方控股,中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之和为 51%及以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最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最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前言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X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本标准中各专业X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二、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三、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四、本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

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X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

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六、本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用标准一、主体资格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1.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80%;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最新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正文)

最新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正文)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本标准中各专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二、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三、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四、本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六、通用标160%;的80%2(110年以上。

(2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7年以上;获得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师职业资格(但不得超过2人)。

(3)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4年以上。

(4)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过考核认定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注册的人员。

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3.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专业范围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4.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人员和兼职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5.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满3年后,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注册测绘师数量应当达到本标准的考核要求。

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满5年后,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也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注册测绘师,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6.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仪器设备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前言一、本标准区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一致合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含大地丈量、测绘航空拍照、拍照丈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丈量、不动产测绘、大海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本标准中各专业范围区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二、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该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三、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肩负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四、本标准中的定量查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据当地实质状况,适合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目要求。

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查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查核条件,不得改正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查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打破通用标准的规定。

调整后的标准应该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存案。

六、本标准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实行。

2009 年 3 月 12 日公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取消。

通用标准一、主体资格拥有公司或许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1.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含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拍照丈量、遥感、大地丈量、工程丈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丈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探、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大海、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讯、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丈量、测绘航空拍照、拍照丈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大海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测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出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目的 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出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目的80%;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率不作要求。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我国国家测绘局的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规定测绘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以下是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一级: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综合实力较强、业务能力较高的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和测绘科研院所等。

二级:适用于省级测绘机构、大中型企业,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业务经营能力的测绘单位。

三级:适用于地市级测绘机构和一般测绘单位,具有一定的技术和经营能力。

四级:适用于县级测绘单位和相对较为简单的测绘工程,具有基本的测绘能力。

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单位可以申请相应级别的资质,资质级别由国家测绘局根据单位的技术实力和业务能力、项目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审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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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前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本标准中各专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二、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三、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四、本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

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

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六、本标准自2014 年8 月1 日起施行。

2009 年3月12 日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用标准一、主体资格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1.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80% ;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计入相应类别人员数量:(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8 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0 年以上。

(2)中级专业技术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 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 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7 年以上;获得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师职业资格(但不得超过 2 人)。

(3)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 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4年。

(4)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过考核认定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注册的人员。

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3.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专业范围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4.年龄超过65 周岁的人员和兼职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5.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满3年后,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注册测绘师数量应当达到本标准的考核要求。

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满5 年后,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也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注册测绘师,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6.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仪器设备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四、办公场所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m2,乙级不少于150m2,丙级不少于40m2,丁级不少于20m2。

五、质量管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 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 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六、档案和保密管理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测绘业绩1.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 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6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 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 万元,且有2 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设区的市级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申请晋升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条件:近2 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50万元,且有1 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的,不作测绘业绩考核要求。

八、测绘监理从事测绘监理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

本标准在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等5 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业范围下设置相应的甲、乙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

申请甲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的,应当符合在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有2 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乙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的,应当符合以以下条件: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甲级测绘资质;近 2 年内,条件: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甲级或者乙级测绘资质;近年内,在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有1 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测绘监理资质单位不得超出其测绘监理专业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监理活动。

乙级测绘监理资质单位不得监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施测的测绘工程项目。

温馨提示:点击图片可放大观看!大地测量专业标准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工程测量专业标准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海洋测绘专业标准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备注一、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1.大地测量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是指通过若干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数据中心及数据通信网络等组成的系统提供位置数据服务的活动。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包括北斗卫星导航系统、GPS、GLONASS 、GALILEO 等。

2.测绘航空摄影一般航摄包含胶片航空摄影、数码航空摄影、机载激光扫描、机载SAR 成像。

3.摄影测量与遥感从事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处理与提供的单位,应当取系统工程地面移动测量是指利用集成在地面移动载具上的多种传感器,在移动状态下采集各种实景地理空间信息及数据后处理的活动。

5.工程测量(1)规划测量包含城乡规划得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

4.地理信息定线测量、城乡用地测量、规划检测测量、日照测量。

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包含精密工程测量、变形(沉降)观测、形变测量。

(3)线路与桥隧测量包含线路工程测量、桥梁测 量、隧道测量。

6.海洋测绘( 1)在内陆江河湖泊等水域从事海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海洋测绘专业范围的相应专业子项。

(2)海洋工程测量包含底质测量、浮泥测量、浅 地层剖面测量、 水下管线测量、 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

联网地图服务( 1)互联网地图服务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定位、 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三项内容。

通过无线互 置定位是指将空间坐标与互联网地图相应位置进行匹配,并 进行地图可视化表达的服务。

( 3)地理信息上传标注是指允许用户在互联网地图上填写其感兴趣的信息并与他人分享 的服务模式。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分类、属 性、影像、评论等。

( 4)地图数据库开发是指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发互联网地图数据库和有关服务功能,供使用者调 用、开发。

从功能上包括但不限于地图显示、地图标绘、地 图搜索、公交换乘、行车路线、地理编码、逆地理编码等地图服务,从形式上包括但不限于API 、Web Service 、SDK 等 1 )天文测量设备:标称精度优于 0.52 的天文经纬仪或者 全站仪。

(2)基线测量设备:用于基线测量的基线尺,其标 称精度应当优于1/100万,24m 长度基线尺不少于 6根。

2 .测 绘航空摄影( 1 )航摄仪及其他传感器:包括框幅式数字航 7.互 联网络调用的地图也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范畴。

2)地理位各种类型的地图接口调用服务。

仪器设备 1 .大地测量摄仪(像幅不小于7000 X 11000),推扫式数字航摄仪、机载激光扫描仪、机载SAR。

(2) IMU/DGPS系统:IMU是指惯性测量装置,DGPS 是指差分GPS 设备。

( 3)无人飞行器系统:每套含飞行平台2 架、飞控系统2 套、测控地面站1 套、相机2台(像幅不小于5600 X 3700)。

(4)多镜头多角度倾斜摄影测量系统:具备IMU/DGPS 系统,具备5个以上镜头且每个镜头像幅不小于5600X 3700。

3.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面移动测量系统:是指将多种传感器集成在车载平台上,沿道路快速精确采集多元地理信息数据,并在内业环境中生产成图的快速多源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

GNSS 是指接收全惯性导航系统,LiDAR 是指激光雷达,影像获取设备是指立体相机、全景相机等用于地面移动测量的影像采集设备。

球导航卫星系统信号以确定地面空间位置的仪器,INS 是指软件1 .测绘航空摄影多角度倾斜摄影真三维处理系统:能够处理倾斜航摄获取的多源数据,快速自动生成真三维数据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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