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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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水库工程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工程管理现代化,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大、中型水库工程,小型水库工程可参考本通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理筹备机构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本通则和水库设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现有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制订或修订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水库工程管理办法,按管理体制,由主管部门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运用情况,每隔一定时期,对管理办法进行检查修订,审批程序同上。
第四条水库工程管理办法,除按照本通则规定的容,结合工程的情况制定外,尚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和管理围等容。
本通则中未作规定或只有简单要求的有关管理业务,如水库的水电站、船闸、筏道的管理,水库机电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水库水文和水源保护工作等,应参照各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订具体办法。
第五条水库工程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管理单位即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六条水库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是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和繁荣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水库工程的安全,关系重大,各级领导要特别注重,除经常性的检查、养护和修理外,必须每隔一定时期,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安全鉴定。
第七条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
第二章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第八条水库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开展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主要工作容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掌握并熟悉本工程的划规、设计、施工和管理运用等资料,以及上、下游和灌区生产与水库运用有关的情况。
三、进行检查观测、养护修理,随时掌握工程动态,消除工程缺陷。
四、做好水文(特别是洪水)预报、掌握雨情、水情,了解气象情报,做好工程的调度运用和工程防汛工作。
五、因地制宜地利用水土资源,开展综合经营。
六、做好水质监测。
七、收水费、电费等。
八、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
九、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制订库区的绿化、水土保持和发展生产的规划。
十、加强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和技术培训。关心职工生活。
十一、经常向群众进行爱护工程、保护水源和防汛保安全宣传教育,结合群众利益发动群众共同管好水库工程。
十二、做好工程保卫工作。
十三、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编写大事记。
十四、通过管理运用,积累资料,分析整编,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十五、制订、修订本工程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贯彻执行。
十六、其他应进行的工作。
第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各类人员的职责,并建立以下管理工作制度:
一、计划管理制度。
二、技术管理制度。
三、经营管理制度。
四、水质监测制度。
五、财产器材管理制度。
六、安全保卫制度。
七、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制度。
八、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九、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
第十条水库工程应明确划定管理围。在工程施工时,由管理筹备机构根据工程安全需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通过地方政府批准,明确划定工程管理围,设立标志。凡尚未划定管理围的,管理单位应予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应认真组织全体职工了解工程结构、特性,熟悉管理业务和本工程的管理办法。所有管理人员都要熟练掌握本岗位的业务。对管理人员,特别是技术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
要轻易变动。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应经常与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和科研部门保持联系,必要时可建立协作关系。根据管理运用情况,及时总结本工程在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教训,积极补救缺陷,改进管理工作,同时为水利事业提供资料积累经验。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质监测制度,掌握水质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情况和防治要求的报告。
第三章检查观测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水库工程检查观测的任务是:
一、监视工程的状态变化和工作情况,掌握工程变化规律,为正确管理运用提供科学依据。
二、及时发现不正常迹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工程安全运用。
三、通过原体观测,对建筑物原设计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指标进行验证。
四、根据水质变化动态,做出水质恶化预报。
第十五条水库工程检查工作,可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
一、经常检查: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及启闭机械、动力设备、通讯设施、水流形态和库区岸坡等进行经常的检查观测,由专职人员负责进行。
二、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冰冻较严重地区的冰冻期,应对水库工程及各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由管理
单位负责人组织领导,对水库工程进行全面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应结合观测工作及有关分析资料进行。
三、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暴风、强烈地震、工程非常运用及发生重大事故情况时。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检查。
四、安全鉴定:水库建成后,在运用头三至五年,必须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鉴定;以后每隔六至十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按管理体制,由主管部门组组,管理、施工、设计、科研等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参加。
第十六条水库建成后,首次蓄水是对工程的一次重要考验,必须持续和全面地对建筑物进行监测。首次蓄水的监测,由主管部门组织,管理、施工、设计、科研等单位共同参加。对首次蓄水过程中建筑物的工作状态作出详细分析,并将实测与理论数据进行对比,对工程作出全面分析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水库工程观测的基本要:
一、水库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测次和时间进行全面、系统和连续的观测,各种相互联系的观测项目,应配合进行。
二、掌握特征测值和有代表性的测值,研究工程运用情况是否正常,了解工程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变化情况。
三、保证观测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对观测成果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绘制图表,并做好观测资料的整编工作,如发现观测对象的变化不符合一般变化规律或有关突变现象时,应进行复测,并根据复测结果,分析原因,进行检查,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