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腐败案件的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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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腐败案件的特点分析》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腐败分子为规避被惩治和逃脱法律责任,不断变换腐败形式,腐败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向。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贯彻落实,深化党的作风建设,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落实中央要求,加大腐败案件查办力度,必须科学研判反腐败形势,正确把握新时期腐败案件发展趋势,准确把握案件查办规律。因此,客观总结分析当前腐败案件点,更具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腐败的群体化特点
腐败的群体化,是近年来腐败案件发生的突出特点,特别是最近一段时期,随着中央纪委查办的李春城、李崇喜、郭永祥等人重大腐败案情的披露,显示出腐败的群体化已经向腐败集团发展的倾向。腐败的群体化严重危害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党委政府执政形象,必须及时遏制。析而言之,腐败的群体化大致可分为四种。一是地区群体化腐败。上有所好,下必效焉。一名地方主官是否能够廉洁从政,必然影响一方党风政风。一个腐败的地方主官往往带出一批腐败的下属,打下一只大老虎,必然有一批小老虎同时应声倒下。如中央纪委查办的某地党委主要领导严重违纪案,几乎涉及当地县(市)区及市直机关大多数主要领导干部,有群众评论“是当地政坛的一次地震”。又如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的落马牵出腐败窝案、东北原沈阳市长慕遂新案、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案,都波及当地多名党政干部、一大批商界人士。二是单位群体化腐败。主要表现在一些所谓的权力部门、垄断行业,其实质是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权益个人化。把国家公权力化为小群体、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如在轰动一时的郑州房妹系列案件调查中,我们发现该案涉及的房地产管理、城乡建设规划等职能部门,从局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到具体办事人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利用职权接受开发商利益问题。又如湖南省在查办耒阳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违纪案件中,发现该单位770多名干部职工中竟有超过百人涉嫌贪污受贿,55人被立案调查。从主任罗煦龙到8名副主任、党组成员,以及下属各站点站长、班长,几乎所有高、中层干部都“全军覆没”。三是家庭性群体腐败。腐败官员往往不仅带坏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党风政风,更带坏了家风。这些领导干部在位时,讲究的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方面大肆安排家人亲友进入所辖单位任职,一方面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谋取竞争优势、额外利益,甚至与特别关系人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共同受贿。一荣俱荣,必然一损俱损,忽啦啦大厦倾,一人倒下,一家犯事。近年来,被查贪官背后的“腐败家庭”现象非常普遍,李嘉廷、王怀忠、马德等贪官的查处都伴随其配偶的获罪,最让人深思的莫过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原书记马德在审判结束后对其妻子田雅芝说的一句话:“我的手铐有你的一半”。
二、腐败的多发化特点
中央对反腐败形势的总体判断是“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当前仍然处于腐败的高发、多发阶段。近年来的案件查办实践中腐败的多发化倾向,进一步印证了这个判断。具体来讲:一是腐败官员年龄分布看呈现多发化。《财经》杂志2010年第22期曾刊文分析了1987-2010年来120名省部级高官的腐败样本。就年龄阶段看,在这些高官中既有意气风发的中年,又有垂垂老矣的暮年,更有朝气蓬勃、少年得志的新任公务员。可以说,原来所谓的“59岁现象”、“35
岁现象”都已经失去了代表性,这进一步说明,腐败只和权力有必然联系,和官员年龄已经没有必然联系。二是腐败问题涉及罪名多发。就罪名而言,既有常见的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有鲜见的爆炸罪(如济南市人大段玉和案)、重婚罪(如国家统计局邱晓华案)等。三是腐败领导干部职级多发。腐败逐步呈现由中高层向基层渗透,由领导干部向非领导干部渗透的趋势。从近年来查办案件来看,既有科级、处级干部,又有厅级、部级干部,近年来,陈良宇案、薄熙来案等中央政治局领导干部腐败案件的查办,证明即使身处政治局委员高位,同样存在腐败的风险。更进一步讲,如果放弃世界观改造、放弃权力公器的基本原则,即使更高层次的领导干部,也不能完全避免走向腐败的道路。四是腐败涉及领域多发。从地域上看,腐败没有明显的内地与沿海之分,30个省级行政区除西藏外目前无一没有发现省部级干部腐败案件。从行业上看,不管是党委、政府等权力部门中的领导干部,还是学校、协会等传统认识中的清水衙门单位领导干部,甚至我们的钢铁长城——人民解放军高级将领中(如总后谷俊山案)也出现了大老虎,可以说,不分党政军,无论工青妇,腐败在领域上呈全面多发之势。
三、腐败的隐蔽化特点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为了应对不断加大的办案力度。腐败分子千方百计隐藏自己的贪污行为,对抗组织调查。《人民论坛》曾刊文指出,从1978年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贪官的平均潜伏期在2至3年,从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期,腐败潜伏期大幅度攀升,达到了5至6年。近年被调查的省部级干部犯罪案件中,平均潜伏期为6.31年,最长的达14年,腐败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隐蔽化倾向。一是利益输送的期权化。期权本是建立在期货基础上的经济学概念,将“期权”引进到“有权人”和“有钱人”进行的权钱交易中,是基于腐败发展的新态势。腐败的期权化是权力场上的“期货交易”,这种交易不是当场兑现,而是为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连本带利收取好处。这种期权化的体现是多样的,可以在离职前安插亲信或选定“接班人”,也可以是在位时为企业牟利,等退休以后再通过到企业“打工”享受权力的回报,利用自己在位时积累下的“活动能量”来换取企业的股权,甚至还可以将这种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下一代。期权化腐败的出现说明了我们反腐斗争的威慑力,腐败分子不得不考虑腐败成本。为了增强腐败的保险系数,不得不改变当场兑现的方式,而改成“期权”交易。二是利益输送的投资化。行贿者向官员送的不再是赤裸裸的真金白银、房子车子,而是利益证券化,变现金交易为长期投资。如广东省原高级法院院长麦崇楷就为其子换取了数百万的企业股权。又如媒体报道的四川商人刘汉为了谋求更官的支持,向某领导特别关系人周斌低价转让水电站,周斌一转手就赢利数亿元。三是腐败利益的多样化。向官员输送的不仅有物质利益、有体财产,也有精神利益、无形享受。与异性相关的腐败案件增多。性贿赂已不鲜见,送情夫、情妇,或者代为包养情夫、情妇,似乎成为另一种“常态”。领导干部中附庸风雅的人越来越多,送字画、送古玩,既不显眼,且更隐蔽,更容易为领导干部接受,如中纪委查办的原郑州市委书记王有杰案件、河南省纪委查办的原平顶山副市长冯留成案件,均涉及大量的古玩、字画贿赂。四是腐败行为的跨境化。全球化给腐败的治理带来严峻挑战。伴随全球化的发展,有些腐败分子利用资本跨地域、跨行业、跨国境流动的机会与地区外、行业外、境外的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有些腐败分子利用国际法律的差异性搞国内犯罪,国外洗钱;有些腐败分子则以境外商人为合作对象,在境外交易后将赃款赃物滞存境外;更有甚者“适应”全球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