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56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全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
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苏安[2016]2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0.19【实施日期】2016.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安〔2016〕26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工作,根据省安委会领导要求,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6年10月19日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智囊团和参谋助手作用,保证专家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由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设立,由为省委、省政府重大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监管监察、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撑和为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的高级技术专家组成。
第二章专家委员会的任务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由省安委会委派,专家委员会管理工作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负责。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专家委员会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一)为我省安全生产领域与职业卫生重要工作进行专题调研,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提供咨询。
(二)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和研究,参与重要安全生产项目、科技项目、信息化项目等评审和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的遴选、评定与推广;开展省内外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安全学科发展和安全技术创新。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18〕39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
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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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安办〔2018〕3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和国务院安委办5月18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底,在全省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结束——。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一季度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趋于好转,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3.9%和l4.2%。
但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化品等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梁保华书记、罗志军省长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现就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五一”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季度既是生产旺季,也是安全事故易发、多发、高发季节,温度高、雨水多、湿度大、雷电多,加之生产和建设任务繁重,做好“五一”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安排,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好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细、抓实。
特别是在“五一”节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节日的特点,针对安全生产的重点地区、单位、部位和薄弱环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特别是要做好旅游景区、游乐设施、大客车、火灾消防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确保节日期间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细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活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务院安委办《实施方案》对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工作目标、重点范围和内容、重点时段以及工作要求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省安委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扬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通知

扬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扬安办〔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扬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通知各县(市、区)、功能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现将《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通知》(苏安办〔2019〕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通知扬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3月29日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通知苏安办〔2019〕12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基本要求,总结凝练长期以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成果,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应急准备、现场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提出了规范和要求。
为深入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将应急能力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近年来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演练实效性不强、应急救援队伍不足、应急资源储备不充分、事故现场救援机制不够完善、救援程序和措施不够明确、救援指挥不够科学等问题。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苏安〔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安〔2020〕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督导组工作要求,全面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取得实效,从根本上预防和压降生产安全事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制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落实《清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深入开展宣传发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发动和推动企业学习贯彻《清单》作为当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的重点工作来抓。
各设区市、县(市、区)、开发区要制定宣贯方案,通过组织企业观看《江苏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视频教材——深刻吸取“3·21”事故教训专篇》、发放《清单》宣传手册、组织宣讲团等多种形式,持续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宣讲“春风行动”,做到辖区内企业全覆盖。
省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和整治要求,组织专家深入企业宣讲安全生产知识,指导督促企业落实《清单》。
省安委办要协调新华日报社、江苏广电总台、江苏广电网络公司在新华日报、江苏卫视、省广播电台和江苏有线开设宣传专栏,协调通信运营商加大公益短信推送频次,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宣传;各级安委办也要协调当地主流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二、加强典型示范引领。
省安委办、省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以及各设区市每季度要在全省、本行业和本地区选树若干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先进企业,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和创新举措。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苏水安〔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苏水安〔2015〕1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明确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健全我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厅制定《江苏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的工作制度,健全水利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强化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结合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深化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改革,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保持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全省水利事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厅安委会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三)根据行业发展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四)组织、指导、协调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五)完成省委省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水利部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按月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伤亡事故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删除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修正本)(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11.27”爆炸事故的通报-苏安办电[2007]16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11.27”爆炸事故的通报-苏安办电[2007]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48b3b9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9e.png)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11.27”爆炸事故的通报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11.27”爆炸事故的通报(苏安办电[2007]16号)各市安委办:2007年11月27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位于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化工集中区的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5车间B7厂房内的重氮化反应釜,在重氮化盐保温过程中发生异常,在应急抢险处置中发生爆炸,造成参加应急抢险的人员8人死亡(其中3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B7厂房倒塌,多数设备损毁,周围厂房部分设备有不同程序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经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5车间B7厂房内的重氮化反应釜蒸汽阀门未关死,在保温时仍有大量蒸汽进入反应釜夹套,导致反应釜内温度快速上升,重氮化盐剧烈分解,继而引发爆炸。
当班操作工人对釜温的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釜内温度异常,延误处置异常情况的最佳时机,是导致爆炸事故的另一原因。
企业对重氮化盐过热分解会引发爆炸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制定的应急预案缺乏针对性,抢险现场人员过多,是造成人员伤亡主要原因。
为深刻吸取这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防止各类危化品事故的发生,现就做好当前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精神,清醒认识当前危化品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全省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江苏省【发布时间】2016-08-04【生效时间】2016-10-01【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修订),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附件:苏呢?2022?27关于转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紧急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安电202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请一起实施。
一、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管理,全面排查,坚决防止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应急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危险化学品、冶金、建筑等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向有关企业传达《应急通知》精神,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各地区各行业尤其是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并认真整改,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 12月中旬至下旬,市安委将组织监察、公安、安全监察、工会等部门组成4个综合监察组,对5个市、7个区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进行监督,评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的落实情况。
附件:《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二0二2年12月1日主题词:转发安全生产通知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12月1日发布共印20份圈地: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紧急通知单苏安电[2021]2号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2021年11月21日凌晨2时30分,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65人受伤。
为认真吸取“11.2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和梁保华书记、罗志军省长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意识,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近日,省委、省政府领导分别在《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上作出重要批示,梁保华书记批示:结合冬季和岁末年初的特点,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深入彻底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坚决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罗志军省长批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一轮安全大检查,对照七个方面重点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布置落实到位;根据梁书记、罗省长的批示,史和平副省长要求:近期组织对煤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化工、烟花爆竹、人口密集场所、道路交通等重点区域的监管,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2•【字号】苏政办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省政府同意,对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史和平副省长副主任:韩庆华省政府副秘书长徐郭平省安监局、江苏煤矿监察局局长XXX 省公安厅副厅长洪慧民省监察厅副厅长杨星云省总工会副主席庞士勇省军区副参谋长成员:陈贵希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德海省委宣传部部务委员魏然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周毅彪省经贸委副主任丛懋林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陶静省科技厅纪检组长刘广忠省民政厅副厅长周建省司法厅副厅长江建平省财政厅副厅长刘中省人事厅纪检组长陈励阳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杨维兴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徐学军省建设厅副厅长李先友省交通厅副厅长陈为保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陆永泉省水利厅副厅长祝保平省农林厅副厅长王润亮省外经贸厅副厅长马宁省文化厅副厅长胡晓抒省卫生厅副厅长秦亚东省环保厅副厅长黄佩华省国资委副主任李德田省广电局副局长杨卫东省工商局副局长陆正方省质监局副局长姚新中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张骥省旅游局副局长于国民省粮食局副局长吴以桥省海洋渔业局副局长王明君省人防办副主任高建新省法制办副主任张晓铃省铁路办副主任施民省地矿勘查局副局长于爱荣省监狱管理局局长王德善省盐务管理局局长徐顺年省农机局局长高学斌省建管局局长仲建民省地震局副局长潘敖大省气象局副局长韦之杰江苏海事局副局长张振宇民航江苏安监办主任宋志华江苏保监局副局长张怀廉南京电监办专员助理许二宁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陶伯刚省邮政管理局局长于汉宗南京铁路办事处主任盛放省编办副主任丁纯团省委副书记于铁民省武警总队副总队长牛跃光省消防总队总队长马苏龙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张有富南京禄口机场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徐郭平兼任办公室主任。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苏安办[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安办〔2006〕56号2006年7月20日)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及时、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环境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制度的缺陷。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4个等级: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者重伤6-9人,或者急性中毒19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者重伤10-29人,或者急性中毒20-49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为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重伤30-49人,或者急性中毒50-99人以下,经济损失在500-100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5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为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版)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最高管理权、决策权的其他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评价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3•【字号】苏安[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1.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苏安〔201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深入排查治理重点行业领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全省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宁的春节,为全国“两会”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时间安排2014年1月27日-28日(具体时间安排由各督查组确定,并与负责督查的市政府联系)。
三、督查内容(一)对各级政府督查的重点内容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3、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情况;4、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回头看”期间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6、重大隐患排查、监控、登记、整改情况,特别是油气管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7、冬季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8、应急管理制度、预案体系建设和演练工作落实情况。
(二)对重点行业督查的内容1、道路及水上交通:打击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渡口渡船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治理及长效机制落实情况。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苏安办[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苏安办[2006]8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我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省安委办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制。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并通过加大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切实加快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有效维护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
二、相关责任(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督促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管理,共同促进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生产。
(三)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法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交通安全专业技术指导。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
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8]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2
【实施日期】2008.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省政府同意,对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史和平副省长
副主任:
韩庆华省政府副秘书长
徐郭平省安监局、江苏煤矿监察局局长
陈逸中省公安厅副厅长
洪慧民省监察厅副厅长
杨星云省总工会副主席
庞士勇省军区副参谋长
成员:
陈贵希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德海省委宣传部部务委员魏然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周毅彪省经贸委副主任
丛懋林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陶静省科技厅纪检组长。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苏安办〔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18〕22号各设区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要求,全面落实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内容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实现“一必须五到位”,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我省《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2018年4月4日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为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全省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把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推动企业自觉落实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当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应当符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各层级、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切实减少企业“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发生,有效预防和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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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3月份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总计
较大事故
起数(起)
死亡(人)
起数(起)
死亡(人)
合计
145
76
0
0
A农林牧
渔业
小计
其中:1、农业机械
2、其他
B采矿业
小计
1、金属非金属矿山
2、其他
C、F、H
商贸制造业
小计
8
8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其中:1、化工
2、烟花爆竹
3、冶金机械八行业
8
8
4、其他
E建筑业
小计
8
同比
死亡
人数
同比
事故
起数
死亡
人数
事故
起数
死亡
人数
事故
起数
死亡
人数
事故
起数
死亡
人数
全市
145
-9%
76
-10%
19
20
126
56
0
0
0
0
溧阳
32
-3%
13
-7%
3
4
29
9
金坛
10
-9%
6
-33%
1
1
9
5
武进
63
19%
35
40%
11
11
52
24
新北
19
-37%
17
-6%
2
2
17
15
天宁
6
-45%
2
-71%
1
1
5
1
钟楼
11
-15%
0
-100%
11
0
其他
4
-50%
3
-67%
1
1
3
2
9
其中:1、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
2
2
2、交通建设工程
1
1
3、其他
5
6
G交通运输和仓储业
小计
127
57
其中:1、道路运输业
126
56
2、水上运输业
3、其他
1
1
D、I-T其他行业
2
2
附件2
2018年1~3月份各辖市(区)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项目
地区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事故
小计
工矿商贸
道路运输
农业机械
事故
起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