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部交易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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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集团内部交易合规管理

一、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法律界定

所谓金融集团内部交易(Inira一gruopTrnasactinos),简单地说,就是指集团

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或有的。

联合论坛的定义

199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证券监管国际组织和保险监管国际协会联合发布了((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控制原则》(Intra-GroupTrnasaetionsand Exposures PrnicPiels)。“这一文件指出金融集团内部交易表现为以下各种形式:(1)交叉持股;(2)集团内部一个公司代表另一个公司进行交易;(3)金融集团内部短期流动性的集中管理;(4)向集团内部其他的子公司提供或者从其他子公司获得担保、贷款或承诺(ocmmtimnets);(5)提供管理或其他服务性安排,如养老金安排或后台服务(backoffieeSevrieeS);(6)主要股东的风险暴露(包括贷款和承诺、担保等表外风险);(7)与集团内部其他公司配置客户资产所引发的风险;(8)子公司之间的资产买卖;(9)通过再保险而引发的风险传递;(10)将与第三方有关的风险在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之间进行传递的交易。

欧盟的定义

欧盟《对金融企业集团中的信用机构、保险业及证券公司之补充监管指令及修订其他相关指令之建议案》于2003年H月生效。依据该文件,集团内部交易指金融企业集团内被管制实体直接或间接地依于同一集团内部的其他实体来履行契约性或非契约性、支付性或非支付性债务所进行的任何交易。由于该定义过于宽泛,不利于在监管实践中对相关受审慎性监管关注的交易进行评估,因此,欧委会在基于联合论坛所提出的内部交易类型的基础上,又列举了值得审慎性监管考虑的集团内部交易。根据欧委会的观点,重大的内部交易表现如下:(1)交易性运营(trdaing Poeratino)。即集团内某一实体和同一集团内另一实体所进行的交易或为后者的利益所进行的交易;(2)集团内短期流动性的集中管理;(3)管理提供及其他服务安排;(4)大额股东的风险暴露(包括诸如承诺及担保等贷款与表外业务的风险暴露);(5)同集团内其他实体之间的资产购买或出售;(6)源于集团内其他实体重置客户资产的风险暴露;(7)向集团内其他公司所提供的担保、贷款及承诺或前者所给予的担保、贷款或承诺;(8)源于保险或重复保险的转让风险;(9)在集团内实体间所进行的转让和第三方当事人相关的风险暴露所进行的交易。可见,欧委会所列举的重大内部交易的表现形式与联合论坛的观点基本相同。

我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定义

2008年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其中对于内部交易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内部交易是指“母银行与附属机构以及附属机构之间交叉持股、授信和担保、资产转让、应收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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