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房地产信贷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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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房地产信贷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房地产信贷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房地产信贷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房地产信贷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998年2月17日银发〔1998〕6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为适应房地产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房地产信贷的发放和回收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建立房地产信贷统计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1998年1月1日起,房地产信贷报表由各商业银行总行和中国人民银报送时间为月后15日内。

二、1998年1月和2月份报表,可与3月份报表同时报送。

三、房地产信贷报表包括:房地产信贷月报表、房地产贷款累收累放统计表、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统计表和国家安居工程相关数据月报表(银统107号)。

四、各行要按编报说明的要求认真填报,报表中的数字应与有关部门的统计相衔接,力争做到口径一致、准确无误。

五、各行对报表工作要予以充分重视,做到专人负责,定期报送,完整准确。

附一:表一××银行房地产信贷月报表制表:中国人民银行表号:银统116年月单位:亿元─────────────────┬───┬──────────────类别│本月│增减额│├────┬────┬────项目│余额│比上月│比年初│比同期─────────────────┼───┼────┼────┼────一、政策性住房存款││││─────────────────┼───┼────┼────┼──── 1.城市住房基金││││─────────────────┼───┼────┼────┼──── 2.单位住房基金││││─────────────────┼───┼────┼────┼────其中:公有住房售房款││││─────────────────┼───┼────┼────┼──── 3.个人住房公积金││││─────────────────┼───┼────┼────┼──── 4.住房建设债券││││─────────────────┼───┼────┼────┼────││││─────────────────┼───┼────┼────┼────││││─────────────────┼───┼────┼────┼────││││─────────────────┼───┼────┼────┼────二、自营性房地产存款││││─────────────────┼───┼────┼────┼──── 1.房地产开发企业存款││││─────────────────┼───┼────┼────┼──── 2.个人住房存款││││─────────────────┼───┼────┼────┼────││││─────────────────┼───┼────┼────┼────││││─────────────────┼───┼────┼────┼────││││─────────────────┼───┼────┼────┼────││││─────────────────┼───┼────┼────┼────三、各项存款合计││││─────────────────┴───┴────┴────┴────续上表┌──────────────┬──┬───────────┬─────│类别│本月│增减额│本月││├───┬───┬───┼──┬──│项目│余额│比上月│比年初│比同期│累放│累贷├──────────────┼──┼───┼───┼───┼──┼──│一、委托住房贷款││││││├──────────────┼──┼───┼───┼───┼──┼──│ 1.一般委托贷款││││││├──────────────┼──┼───┼───┼───┼──┼──│(1)住房开发贷款││││││├──────────────┼──┼───┼───┼───┼──┼──│(2)单位购建房贷款││││││├──────────────┼──┼───┼───┼───┼──┼──│(3)个人住房贷款││││││├──────────────┼──┼───┼───┼───┼──┼──│ 2.特定委托贷款││││││├──────────────┼──┼───┼───┼───┼──┼──│(1)住房开发贷款││││││├──────────────┼──┼───┼───┼───┼──┼──│(2)单位购建房贷款││││││├──────────────┼──┼───┼───┼───┼──┼──│(3)个人住房贷款││││││├──────────────┼──┼───┼───┼───┼──┼──│二、自营性房地产贷款││││││├──────────────┼──┼───┼───┼───┼──┼──│1.房地产开发贷款││││││├──────────────┼──┼───┼───┼───┼──┼──│(1)住房开发贷款││││││├──────────────┼──┼───┼───┼───┼──┼──│其中:安居工程贷款││││││├──────────────┼──┼───┼───┼───┼──┼──│(2)商业用房开发贷款││││││├──────────────┼──┼───┼───┼───┼──┼──│(3)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 2.个人住房贷款││││││├──────────────┼──┼───┼───┼───┼──┼──│三、各项贷款合计││││││└──────────────┴──┴───┴───┴───┴──┴──负责人:填表人:表二××银行房地产贷款累收累放统计表制表:中国人民银行表号:银统117号年月单位:亿元───────────────┬─────────┬──────────类别│累收│累放├────┬────┼────┬─────项目│1至本月│比去年同│1至本月│比去年同期││期││───────────────┼────┼────┼────┼─────一、委托住房贷款││││───────────────┼────┼────┼────┼───── 1.一般委托贷款││││───────────────┼────┼────┼────┼─────(1)住房开发贷款││││───────────────┼────┼────┼────┼─────(2)单位购建房贷款││││───────────────┼────┼────┼────┼─────(3)个人住房贷款││││───────────────┼────┼────┼────┼───── 2.特定委托贷款││││───────────────┼────┼────┼────┼─────(1)住房开发贷款││││───────────────┼────┼────┼────┼─────(2)单位购建房贷款││││───────────────┼────┼────┼────┼─────(3)个人住房贷款││││───────────────┼────┼────┼────┼─────二、自营性房地产贷款││││───────────────┼────┼────┼────┼───── 1.房地产开发贷款││││───────────────┼────┼────┼────┼─────(1)住房开发贷款││││───────────────┼────┼────┼────┼─────其中:安居工程贷款││││───────────────┼────┼────┼────┼─────(2)商业用房开发贷款││││───────────────┼────┼────┼────┼─────(3)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 2.个人住房贷款││││───────────────┼────┼────┼────┼─────三、合计││││───────────────┴────┴────┴────┴─────表三××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统计表制表:中国人民银行表号:银统118号年月单位:亿元;万平方米──────┬─┬─┬─┬─┬─────────┬───┬──┬───┬───│余│正│逾│两│贷款方式│贷款│1至│支持│购房│额│常│期│呆││期限│本月│购房│平均││贷│贷│贷│││累计││价格项目││款│款│款├─┬─┬─┬───┼─┬─┤贷款├─┬─┤(元│││││保│抵│质│抵押加│最│最│户数│面│套│/平│││││证│押│押│信用保│短│长││积│数│方米││││││││险││││││)──────┼─┼─┼─┼─┼─┼─┼─┼───┼─┼─┼──┼─┼─┼───一、委托贷款││││││││││││││──────┼─┼─┼─┼─┼─┼─┼─┼───┼─┼─┼──┼─┼─┼───其中:一般││││││││││││││委托││││││││││││││──────┼─┼─┼─┼─┼─┼─┼─┼───┼─┼─┼──┼─┼─┼───特定││││││││││││││委托││││││││││││││──────┼─┼─┼─┼─┼─┼─┼─┼───┼─┼─┼──┼─┼─┼───二、自营性贷││││││││││││││款││││││││││││││──────┼─┼─┼─┼─┼─┼─┼─┼───┼─┼─┼──┼─┼─┼───三、合计││││││││││││││──────┴─┴─┴─┴─┴─┴─┴─┴───┴─┴─┴──┴─┴─┴───负责人:填表人:表四国家安居工程相关数据月报表制表:中国人民银行表号:银统107号填报单位:年月单位:万平方米;亿元─┬─┬─┬─┬─┬───┬──┬─────┬─────┬─┬─┬─┬─┬──项│国│实│竣│竣│销售│销售│││到│实│逾│呆│呆目│家│际│工│工│面积│价格│国家投资│资金实际│期│际│期│滞│账城│计│开│面│套││(元│计划│到位│应│归│贷│贷│贷市│划│工│积│数││/平│││还│还│款│款│款│建│面││├─┬─┤方米├─┬─┬─┼─┬─┬─┤贷│贷││││设│积│││合│预│)│合│配│银│合│配│银│款│款││││规││││计│售││计│套│行│计│套│行││││││模││││││││资│贷││资│贷││││││││││││││金│款││金│款│││││─┼─┼─┼─┼─┼─┼─┼──┼─┼─┼─┼─┼─┼─┼─┼─┼─┼─┼──││││││││││││││││││││││││││││││││││││─┴─┴─┴─┴─┴─┴─┴──┴─┴─┴─┴─┴─┴─┴─┴─┴─┴─┴──负责人:制表人:附二:编报说明一、统计范围住房信贷报表均以商业银行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为单位编报。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关于在商业性房地产信贷过程中依托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家庭住房总面积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7]2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为了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及《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的实施,协助做好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的查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借款人需要出具家庭住房面积情况的,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查询申请。

申请人家庭成员范围以《补充通知》规定为准。

二、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申请查询时,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查询申请表、经贷款银行审查确认的家庭成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件、家庭成员名下房屋的坐落情况等有关材料。

家庭成员委托借款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等相关规定,依托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已经权属登记的住房面积情况。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查询结果,应当载明借款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总面积,并注明查询结果使用范围、查询方法、查询日期等事项。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数据不全或尚未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房地产权属档案等进行查询,并对此情况做出特别说明。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制度,将有关查询程序、收费标准以适当方式进行明示,方便申请人查询。

除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查询费用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向查询人额外收取费用。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3•【文号】银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全面、准确、连续监测金融机构对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支持情况,在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按《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对企业进行大中小类型分类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了《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自《制度》实施之日起,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中《S54/SF54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报表》停止报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机构及范围。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报送地市级及以上人民币汇总数据;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报送县级及以上人民币汇总数据。

二、时间要求。

《制度》自2009年1月开始实施,为季度报表,于季后25日内报送,并于 2009年3月25日前报送2009年年初结转数。

三、各报送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数据的采集和汇总,并与银监会及其各派出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北京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银管发[2013]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北京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银管发[2013]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北京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北京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银管发〔2013〕116号)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66号)有关规定,按照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现就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强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借款人资格审核,严格按照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严禁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

二、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继续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

三、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对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显示无房、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一笔住房贷款记录、第二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的政策。

四、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五、我营业管理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商业银行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六、首套住房贷款、第二套住房贷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的认定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房地产信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2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房地产信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2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房地产信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房地产信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30日银发[1995]24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为规范商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业务,各商业银行要对各自的房地产信贷业务进行一次清查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指定银行,要严格按照银发[1994]313号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

在银发[1994]313号文件下达之前,已经接受委托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应按期收回已发放的各项政策性住房贷款,并将相应比例的政策性住房资金存款划转有关指定银行。

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于今年9月底以前将有关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移交有关指定银行。

二、各受托银行及其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必须在今年9月底以前单独设帐进行核算,并与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自营信贷业务实行分帐管理。

三、各受托银行要严格按照银发[1994]313号文件规定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并执行有关开户和存贷款利率的规定。

其中:为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开设帐户只能开设住房公积金专用帐户,并执行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相同的利率和计算方法。

四、各受托银行要严格按照银发[1994]313号文件规定的贷款用途和程序,审定、发放和回收各项政策性住房贷款,并收取手续费。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银发〔1994〕37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4.02.15【实施日期】1994.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2月15日银发〔1994〕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货币需求与货币供应的基本平衡,保持币值稳定,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含合作银行,下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融资中介机构以及邮政储蓄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系指上述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第四条信贷资金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和信贷资金的调节与监管。

第五条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

总量控制,系指人民银行主要运用间接的、经济的手段,控制货币发行、基础货币、信贷规模以及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总量,以保证货币信贷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比例管理,系指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分类指导,系指在统一的货币政策下,对不同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实施有区别的管理方法。

市场融通,系指人民银行主要通过市场来促使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市场融通资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第六条人民银行是信贷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货币信贷总量控制第七条人民银行总行掌握货币政策决定权、货币发行权、基础货币管理权、信贷总量控制权、基准利率和法定利率调节权。

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信贷资金管理。

第八条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要由信贷规模管理为主的直接控制逐步转向运用社会信用规划、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准备金率、基准利率、比例管理等手段的间接控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1999年5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全国性及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境内注册外资银行类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转发):为进一步提高金融系统防范信贷风险的整体能力,强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更好地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并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有关管理制度办法另发)。

现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一、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目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企事业单位等借款人信用情况进行登记咨询的工作制度。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建立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银行授信管理的需要,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建立新型银企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我国信用咨询体系的开端。

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咨询服务,提高金融系统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能力,更好地为中央银行履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服务。

二、工作方式与职责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手段开展工作。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电子化管理系统,是以贷款卡为媒介,以城市为单位,使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连接各级金融机构,全国联网的系统。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2007年4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建立全国统一的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

该统计报表体系分季报和年报,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征收统计表、国有土地使用权配置统计表、土地出让收入统计表、土地出让支出统计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统计表以及土地储备情况统计表,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具体式样详见附件1。

二、该统计报表体系由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年分季填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一式一份并附电子版(EXCEL格式)。

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为每年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和次年2月20日,年度报表随第四季度报表一并报送。

季报、年报均应对当期土地收支运行情况作出简要分析和说明。

三、今后,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将分别纳入金财工程和金土工程,并逐步实现金土工程和金财工程有关数据的信息共享,最终以金土工程和金财工程为平台,实现有关数据的网上报送和传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18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18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184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实施办法,落实新的住房信贷政策。

二、各商业银行在受理住房贷款申请时,应要求贷款申请人如实填写购房用途,并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确定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同时,按有关规定将住房抵押贷款信息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加强监测分析,强化“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1996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西安、武汉、成都、杭州、南京、济南、广州市分行:现将《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于城市合作银行的实际情况,对城市合作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采取分步实施,逐步达到的办法:(一)资本充足率和可购置固定资产比例两项指标未达到要求的,限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达到要求,在此期间暂不处罚。

2年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二)凡贷款质量指标未控制在《办法》规定比例之内的,由城市合作银行提出意见,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审核后,限期达到规定比例。

在此期间内暂不处罚。

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按《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三)凡在成立时存贷款比例指标达到70%的城市合作银行,均按《办法》规定的存贷款比例执行;存贷款比例指标未达到70%的城市合作银行,鉴于地区发展不平衡,存贷款比例差异较大,其存贷款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区、市分行报总行核批,逐年达到《办法》规定的比例。

二、建立城市合作银行重点联系行制度。

确定北京、上海、天津、沈阳、兰州、重庆、昆明、广州、深圳、郑州、武汉、南京、宁波、青岛和厦门等15家城市合作银行为重点联系行。

各重点联系行要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信贷执行情况的分析材料,并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调整存贷款比例。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统计分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统计分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统计分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2.20•【文号】银办发[2011]24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统计分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年12月20日银办发[2011]24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适应新形势对国库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统计分析工作管理,指导各级国库有效地开展统计分析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分析水平,总行制定了《国库统计分析工作指导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原《国库统计分析工作指导意见》(银国库[2005]66号文印发)、《国库统计分析业务实地检查方案》(银国库[2006]30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国库统计分析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统计分析工作,强化管理,提高质量,促进业务发展,充分发挥国库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各级国库(含代理国库,下同)开展国库统计分析工作,执行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国库统计分析是国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对国库资金运行有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对其变动趋势进行预测;开展国库统计调查和研究,为中央银行、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统计信息和参考依据,充分发挥国库在国家预算执行中的促进、反映和监督作用。

第四条国库统计分析工作应坚持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科学性的原则。

第五条国库统计分析工作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内容和总体要求第六条国库统计分析工作的基本内容:(一)编报各类国库统计报表(包括收支、退库、库存等统计表,下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1988年5月13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颁发各行,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198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办理各种金融机构存贷款、货币发行、经理国库、金银收售、证券买卖、票据交换等具体业务,有利息收支,向国家缴纳税利,在系统内实行企业管理、利润留成制度。

为促进各级行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管理国家信贷基金,监督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分配各项财务资金,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的范围是:一、资金管理二、财务收入管理三、成本管理四、营业外支出及税金管理五、专用基金管理六、固定资产管理七、资金与财产多缺处理第六条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规定一级分行的正副行长、正副总经济(会计)师、总稽核、党委、人事、秘书、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二级分行、县支行的正副行长为企业管理人员,其他均为业务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为促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把住宅业培育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对住房信贷重要性的认识。

住房建设是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

发展住房建设对调整经济结构,增加社会有效需求,解决居民住房困难,确保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各商业银行要调整贷款结构,积极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二、加大住房信贷投入。

从1998年开始,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住房(包括建房与购房)自营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只要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商业银行均可在资产负债比例要求的范围内发放住房贷款。

为保证贷款规模取消后的住房信贷投入,1998年新增住房贷款按各行当年新增贷款的15%掌握。

三、扩大住房信贷业务范围。

第一,扩大经办住房委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范围。

将原来只能由工、农、建三家银行办理的住房委托存、贷款业务扩大到所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烟台、蚌埠两城市(含所辖县和县级市),继续由住房储蓄银行办理。

第二,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范围。

允许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对所有普通商品住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四、大力促进住房消费。

调整住房贷款支持的重点,由过去主要支持普通住房的开发建设转变为主要支持普通住房的消费及配套设施建设,逐年扩大住房消费贷款在住房贷款中的比例。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中银零[2000]157号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中银零[2000]157号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2000年9月19日中银零[200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进一步拓展个人贷款业务领域,今年上半年总行先后在广东省等十家分行试办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业务操作经验。

为推广此项产品,现决定在原有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等十家分行开办个人商业用房业务的基础上,再批准天津市、吉林省、上海市、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开办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这23家分行作为我行正式开办个人商业用房业务的分行。

山西省、黑龙江省、江西省、安徽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暂不得开办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

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和《借款合同》等规范性合同文本参考格式,现印发各行遵照执行。

上述开办个人商业用房业务的分行,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个人商业用房业务操作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特此通知。

附一: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建设银行关于做好全行房地产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总发字[1994]第88号

建设银行关于做好全行房地产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总发字[1994]第88号

建设银行关于做好全行房地产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建设银行关于做好全行房地产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年6月9日建总发字〔1994〕第88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做好1994年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全国建设银行房地产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行房地产信贷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做好今年全行房地产信贷资金管理工作问题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为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服务的宗旨,千方百计组织存款,力争超额完成存款任务。

扩大存款的根本出路在于不断改进和完善我们的服务质量,各行房地产信贷部在全心全意做好房改金融工作、紧紧抓住公积金业务和最大限度吸收售房资金的同时,要运用先进的吸储工具和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措施和手段,全面吸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款、各类土地资金存款、住房储蓄存款。

要充分发挥我行在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评估策划、物业管理与代理以及企业财务管理指导等中介业务优势,吸引更多的房地产企业开设基本结算户和存款户、吸收更多的边缘性存款,帮助各类企业进一步转换和建立起单位住房基金,从而进一步开拓企业存款来源。

从现在起,各行要高度重视房地产金融业务的市场营销:一是要在研究新的吸储工具上下功夫,特别是利用当前有利时机,大抓住宅储蓄工作,要抓到实处,抓出成效;二是要抓公关和宣传工作,稳定老客户,结交新客户,进一步扩大我行房改及房地产金融业务的社会影响。

在抓存款上,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责任制和相应的激励机制。

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和没有完成任务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同个人收入的增减、同房地产信贷部贷款指标的增减挂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2010年6月9日银发[2010]181号)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及时掌握征信系统在全国性银行的应用情况,充分反映征信系统建设成效,切实提高征信系统的影响力,进一步加强各银行在开展征信系统应用过程中的沟通和交流,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第三季度起,在全国性银行范围内组织开展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工作。

现将《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银行要认真做好应用成效上报的组织工作,严格执行制度规定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相关数据和材料,人民银行将定期对各银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银行确定1名应用成效上报工作联系人(企业和个人征信工作分属不同牵头部门的银行确定2名联系人),并于7月1日前将联系人名单、联系方式上报至征信专用邮箱:**********************.cn、************.cn。

附件: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规定附件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规定一、上报单位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二、上报内容(一)征信系统应用工作基本情况。

对报告期内各银行开展征信系统应用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成效进行总结,内容可以涵盖征信系统应用和管理的经验介绍等,也可就开展征信系统应用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征信系统应用成效的汇总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200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200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颁布时间:2003-6-5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域:国内法国内法名称: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建住房[2006]8号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日期:2006-1-13实施日期:2006-3-1有效性:有效专业分类:民商法担保物权正文: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房屋权属档案和有关原始凭证的查阅,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三、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

商业银行内部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参与信贷决策。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办法由商业银行制定。

五、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3]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3]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年1月1日银发[2003]25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做好程序开发、信息收集、数据报送等各项统计工作。

请各行于2003年3月20日前补报2002年全年度累计数据,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联系。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

联系人:才宏远、赵铮联系电话:66194350、66194429传真电话:66012733附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一、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状况,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依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开展中间业务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各商业银行”)。

三、本统计制度中的指标数据从各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账户以及台账信息中取得。

四、各商业银行要按本制度的要求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本币及外币中间业务统计数据。

有关统计指标名称、指标编码及指标释义见附表1。

填报的指标除“托管资产数量”、“托管资产额”及其子项指标为季末余额数据外,其他各收入、金额、发卡量、笔数指标均为季末的本年累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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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房地产信贷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为适应房地产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房地产信贷的发放和回收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建立房地产信贷统计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1998年1月1日起,房地产信贷报表由各商业银行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报送,报送时间为月后15日内。

二、1998年1月和2月份报表,可与3月份报表同时报送。

三、房地产信贷报表包括:房地产信贷月报表、房地产贷款累收累放统计表、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统计表和国家安居工程相关数据月报表(银统107号)。

四、各行要按编报说明的要求认真填报,报表中的数字应与有关部门的统计相衔接,力争做到口径一致、准确无误。

五、各行对报表工作要予以充分重视,做到专人负责,定期报送,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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