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司法鉴定中同一认定原理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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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司法鉴定中同一认定原理的认识
摘要:同一认定是一种鉴别和判断,是鉴定的一种类型。这种鉴定的原理和方法构成了同一认定理论。同一认定原理是系统研究鉴定依据、步骤、方法、标准、
规则的原理,是司法鉴定理论体系的核心,对鉴定实践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本文仅从课后个人理解角度浅谈对同一认定原理的认识。
关键字:同一认定司法鉴定理论基础
一、同一认定的原理
(一)同一认定的概念
同一认定是一种专门的认识活动,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了解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先后出现客体的特征是否同一作出的判断。
同一认定是人类认识事物的一种基本方法,它普遍存在于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同一认定也是人天生就具有的一种认识能力。从自然界的角度来说,离开了同一认定这种认识方法,人们便无法把握具体认识对象的特定属性,便无法把某个客体从某类客体中识别出来。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离开了这种认识方法,人们的交往对象就都变成了没有个性的种类人,而没有个体的社会生活显然是不可思议的。
(二)同一认定的原理
同一认定原理,是指同一认定判断活动的科学基础和科学方法的理论体系。
同一认定是一种鉴别和判断,是鉴定的一种类型。这种鉴定的原理和方法构成了同一认定理论。同一认定原理是系统研究鉴定依据、步骤、方法、标准、规则的原理,是司法鉴定理论体系的核心,对鉴定实践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二、同一认定理论在司法鉴定结论中的价值
同一认定理论作为司法鉴定结论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一)鉴定客体本身具有同一性
世界上相似的事物很多,但是具有同一性特征的只能是事物本身。所以鉴定人在鉴定时可以根据事物的这一特点进行同一认定,从而得出有助于推动诉讼进行的鉴定结论。
因为客体本身具有同一性,而且这种同一性只能存在于客体的本身,并且成为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重要标志。所以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的对象和范围应该严格限定,即同一认定的范围要有所限定,不能无限扩大也不能过于狭小。并不是说所有的物品或者痕迹甚至是人身都可以成为鉴定的对象,只有与案件相关联的事物才能成为鉴定的对象。这样,实质上就使得在鉴定时,有一个衡量的标准了。
(二)鉴定客体的相对稳定性
鉴定之所以能够得以进行, 还在于鉴定客体的相对稳定性, 这种相对稳定性既包括自身特征的相对稳定性,又包括所呈现给人们认识状态的相对稳定性。
例如, 案发现场的一只杯子上面遗留指纹, 这枚指纹在被发现、采集之前必须是稳定的, 可以被提取的, 并且加以固定, 而后对其进行鉴定。这是鉴定客体所呈现给人们认识的状态的相对稳定性的一面。再者, 指纹本身相对人体而言具有稳定性, 是随着人的出生而形成并且在一定时间内不会发生过于明显的改变( 至少在诉讼期间内) , 所以在鉴定的时候可以进行同一认定, 来确认或者排除案发现场的指纹究竟是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留。
1、客体自身特征的相对稳定性
事物自身具有相对稳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客体的外表结构、形状、图像、花纹、颜色等方面的特征。这一般是传统同一认定的基础。
(2)客体物的运动习惯特征具有相对稳定性, 可分为三种“: 生理活动习惯特征、心理活动习惯特征和技能职业习惯特征”[2]。
所谓生理活动习惯特征, 主要是指以人的某些生理功能为基础而形成的习惯特征。例如人的说话的习惯和走路的习惯就是以生理功能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
所谓心理活动习惯特征, 主要是指以人的神经系统活动为基础而形成的个性特征。一旦个性形成很难改变。
所谓技能职业习惯特征, 是指因某种特殊的需要而在生理机能与心理机能基础上经过反复练习而形成的带有技能性的习惯特征。比如汽车司机的脚, 其用力习惯于在踩油门的脚上, 所以留下的鞋印就会出现一脚比另一脚深的现象; 芭蕾舞演员的脚上拇指会出现老茧的情况等等。
(3)客体物本身固有的属性, 比如基因结构、血型、人的相貌、身高、声音等都是本身所固有的, 除特殊情况下一般不易改变。
2、鉴定客体所呈现给人们认识的状态的相对稳定性
所有的事物都是在不断运动的过程中, 但是事物同时也是相对静止的。案发现场所遗留下来的痕迹、气味、物品, 在侦查机关保全之前会在现场保留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只有在现场被破坏之前保全证据, 才可以作为提供鉴定的材料。
这种稳定性较之客体自身的稳定性较难于把握, 因为如果涉及法医鉴定, 往往在提起鉴定时, 鉴定客体的伤势已经处于恢复状态, 只能依据目前的情况来推测当时的情况。如果涉及痕迹鉴定, 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 就会掩饰、或者销毁一些痕迹; 此外在民事诉讼中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还会依据自己的利益来改动鉴定客体, 比如修改记录、合同等等。因而, 相对稳定性理论就成为鉴定的理论基础。
(三)鉴定客体具有区别于它物的特定性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 古老的谚语本身就蕴含着哲理———任何事物都是唯一的, 事物本身具有区别于它物的特征。
1、客体物物质成分特征具有特性, 成份的结构、排列及其含量比例等方面都不同。世界上的物质成千上万种, 而且绝对的单物质是不存在的, 每一种物质都是由物质成分组成的, 既然成分的结构、排列及其含量比例等不同, 物质具有特性。
同样以上面的指纹为例。每人的指纹具有特定性, 一个人的指纹区别于他人的指纹, 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现两个人的指纹具有同一性, 即使双胞胎也是如此。假使指纹是作案者遗留的, 那么作案者的指纹与杯子上的指纹具有同一性。
2、客体物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特殊变化, 比如手表坏掉被修复后, 能够看出被修理的痕迹, 这是区别于同一品牌的其他手表的特点。
3、上面提到的人在成长过程中也会形成的心理活动习惯特征, 比如每个人的兴趣结构、心理素质都不一样而且一旦形成很难改变。
根据这些, 在鉴定中依次为基础进行同一认定。当然同一认定理论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 可以扩展到整个证明过程中甚至是日常生活中, 鉴定同一性质是同一认定理论的一个方面。更进一步说鉴定结论的理论基础是鉴定性同一性认定理论。
因而, 在审查鉴定结论的时候最主要的是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真实, 因为来源材料中包含了“同一“”稳定”和“特殊”的因素。比如在唇印鉴定中, 遗留在犯罪现场的衣服、器皿、家具上的唇印, 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留下的, 遗留在现场首先是一个稳定的因素。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 现场的唇印和犯罪嫌疑人的唇印必须具有同一性, 特殊性既是指提取鉴定的唇印区别于现场其他唇纹特征, 即这枚唇吻是独一无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