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公司全员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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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且乙方已知悉或将必然知悉甲方商业秘密。为了加强甲方保密工作,防止发生泄密事件,维护甲方的商业利益和信誉。现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就乙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或参与甲方项目期间及退出项目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1.1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尚未向知悉范围之外披露,如被泄露将直接或间接影响甲方商业利益的信息。
1.2甲方保密范围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一)智力成果,包括业务发展规划与研究方案,市场分析、行业分析、客户分析报告及有关调研成果,用于经营管理的科研计划、计算机软件、技术诀窍以及有关的数学方法、模型、公式等;
(二)重要经营管理信息,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项目评审会、财务审查会议等重要会议的内容,未公开的业务发展决策与竞争策略、重大金融交易及交易细节、业务统计报表(含财务报表)和相关统计数据等;
(三)客户资料,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资信状况、客户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
数据信息等;
(四)甲方对客户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资料;
(五)各类可能损害甲方形象和信誉的事件或案件情况资料;
(六)商业秘密形成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信息,包括有关计划、规划、草案、草稿、修改意见等,在保密期限内均应适用本办法加以保护;
(七)应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其他信息。
第二条
乙方对甲方商业秘密有充分和绝对的保守义务。只要甲方商业秘密存在,乙方的保密义务即不应免除,并且该义务不应以一方的地位变化、隶属变化、事项纷争、合并分立等为由予以减轻,也不应因甲方保密内容的转让、合作、赠与或许可行为等受到任何影响。
第三条
3.1 乙方任职期间或参与项目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相应的保密职责。
3.2 甲方的内部保密规章、保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履行《劳动合同》需要之外,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关于商业秘密的发送、接收、保存、备案及管理等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甲方商业秘密,不得怂恿他人泄露商业秘密。
第五条
5.1 双方同意,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或退出项目,乙方离开之后仍对
其在甲方任职或参与项目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5.2 乙方离职或退出项目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至以下任一条件满足时止。
(一)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已到;
(二)信息因泄露或其他原因已被广泛知悉;
(三)原确定部门或其上级部门决定不再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第六条
6.1 乙方承诺,除履行《劳动合同》之需要外,不得擅自使用任何甲方知悉却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6.2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乙方承诺,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八条
8.1 乙方因工作或项目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
8.2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
第九条
9.1 乙方在离职或退出项目时,或者在甲方提出请求时,应当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9.2 如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条
10.1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是指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乙方与甲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
10. 2 本合同所称的项目期间,是指与甲方建立合作关系的乙方参与项目的期间。
10.3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是指劳动关系项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本保密协议的订立以及甲方制定的其他保密制度,采取的其他保密方式,均为甲方采取的保密措施,乙方不得以甲方未采取保密措施为由要求减免其泄密责任。
第十二条
12.1 因乙方系基于《劳动合同》与甲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不经预先告知而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
12.2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12. 3乙方如果发生过失泄密情况时,乙方除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外,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
12.4如乙方故意泄露或窃取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或商业信誉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负责全额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