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

⼴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审查⼯作的通知颁布⽇期:2010-02-04执⾏⽇期:2010-02-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播影视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全国各电影制⽚单位:近年来,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下,在各级政府的⼤⼒⽀持下,经过全体电影⼯作者的不懈努⼒,推动了电影产业化的不断发展,电影创作和电影市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前,根据中央的统⼀部署,全国电影管理体制的划转⼯作已全部到位,这对理顺电影管理体制,加速电影产业化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为充分发挥省级⼴播影视⾏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电部门)的积极性,更好地履⾏电影管理职能,规范⾏政审批程序和环节,为电影制⽚单位提供更加便捷⾼效的服务,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管理规定》(⼴电总局令第52号),现就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审查的管理⼯作通知如下:⼀、建⽴健全管理机制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影⽚的审查,是确保电影创作繁荣和导向正确的关键,是电影管理⼯作中基础⽽⼜重要的环节。

⼴电总局于2006年发布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管理规定》。

该规定实施三年多来,对电影的整个创作⽣产起到了规范保障作⽤。

各省级⼴电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度重视并加强这⼀管理环节,建⽴健全电影管理和电影审查机构,确保⼈员、技术设备等尽快落实到位,确保此项⼯作正常运转。

⼆、进⼀步明确管理职责⼴电总局负责全国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审查的管理⼯作,⼴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负责影⽚的终审。

各省级⼴电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初审的管理⼯作,并成⽴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电影审查机构,具体负责本⾏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的初审、上报。

实⾏属地审查(吉林、⼴东、浙江、陕西、湖北省和北京市)的省级⼴电部门和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的初审、部分影⽚的终审。

线上考试——媒体政策与法规

线上考试——媒体政策与法规

1、酒类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不包括()。

试题分析:参见《广告法》第二十三条鼓励或者宣传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标准答案:A2、《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有效期为()。

试题分析:参见《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一年两年三年五年标准答案:B3、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播出境外影视剧。

填入以上划线部分最恰当的选项为()。

试题分析:参见《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19:00-21:0019:00-22:0020:00-21:0020:00-22:00标准答案:B一、单选题(共4题,100.0分)1、我国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于年发布施行的。

填入以上划线部分最恰当的选项为()。

试题分析:参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0199419972004标准答案:C2、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除()之外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试题分析: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商品或者服务尚未上市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标准答案:A3、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播出境外影视剧。

填入以上划线部分最恰当的选项为()。

试题分析:参见《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19:00-21:0019:00-22:0020:00-21:0020:00-22:00标准答案:B4、通过不同渠道引进的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都应当在“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进行登记。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修订稿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修订稿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一)备案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广电总局令第52号)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二)备案单位资格条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三)受理窗口: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政务大厅电影管理处电话:(010)(四)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五)申请材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申报,首先要主页面上的“电影电子政务平台”界面(或者登录网址:),在“我要拍电影”栏目的“影片备案”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并网上提交成功后,再将以下纸质材料送至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中文简体四号字,计算机打印。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亲笔签名授权书及编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副本复印件一份。

5.无广电总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即长期摄制许可证)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近期对账单或资金证明,且实有资金数额应在所拍摄影片预算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一份(持有广电总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不需要)。

7.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内容的(简称特殊题材),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四份,并要出具省(市)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内容涉及真实人物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授权。

8.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
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
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
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
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
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
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
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
(二)宣传
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
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
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
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
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
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九)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第十五条 电影片的署名、字幕等语言文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电影技术标准审查。
第十七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送审电影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7.完成台本一套;
8.《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二)标准拷贝
1.标准拷贝两套(广电总局和中国电影资料馆各一套);
2.影片1/2录像带三套(中外合拍片四套)、贝塔录像带、贝塔宣传带、终混八轨带各一套;
3.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第十条 拍摄重大文献纪录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摄制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一、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二、备案单位资格条件: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2.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三、受理单位及部门:受理窗口: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电话:(010)85012282、(010)85012254责任部门:电影管理处电话:(010)85013329、65150782四、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8:00五、申请材料: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及电子文档,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印;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复印件一份;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对帐单);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及电子文档(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不需提供);7.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内容的(简称特殊题材),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市)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8.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9.《电影投拍备案登记表》一份及电子文档;10.《中外合作电影剧本审读意见表》二份和剧本二套。

电子文档统一发至邮箱:***********************。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六、工作流程1.按照《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的相关规定,对一般题材影片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湘新广 [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新广[2015]20号潇湘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各电影制片单位:为更好地履行电影管理职能,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环节,为电影制片单位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7号)精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了《湖南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管理规定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5年1月12日湖南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管理规定为规范和改进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工作,根据《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一)备案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7号)(二)备案单位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三)受理部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四)申报程序和材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申报,备案单位应当首先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在“在线申报”栏目之“制片管理”中填报相关信息。

电影审查规定

电影审查规定

电影审查规定【法规类别】电影【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2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22日)废止【发布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7.01.16【实施日期】1997.01.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2号)现发布《电影审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电影审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影审查工作,保证影片质量,保护电影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修订《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影审查包括电影片内容审查和电影片艺术、技术质量审查。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电影片是指各种形式、不同宽度的电影片,包括:(一)故事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二)纪录片;(三)科教片;(四)美术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五)专题片;(六)其它电影片。

第二章审查机构第五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设立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和复审工作。

第六条电影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查送审的电影片;(二)对送审的电影片提出修改、删剪意见;(三)作出审查决定。

第七条电影复审委员会的职责是:(一)指导电影审查委员会的工作;(二)受理送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对电影片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

第三章审查标准第八条国家提倡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深受广大群众欢迎,具有强烈吸引力、感染力的优秀电影片。

第九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宣扬不正当性关系,严重违反道德准则,或内容淫秽,具有强烈感官剌激,诱人堕落的;(六)宣扬封建迷信,蛊惑人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七)渲染凶杀暴力,唆使人们蔑视法律尊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八)诽谤、侮辱他人的;(九)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影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影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影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公布日期】2010.09.16•【字号】琼文广[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影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琼文广〔2010〕75号)各市、县、自治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省电影公司,蓝海院线公司、各影城(院),各影视制作公司:为进一步明确电影管理工作程序,根据电影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一)提交材料1.电影制片单位拟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联合出品的,指定由第一出品单位申报);2.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份。

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

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3.编剧允许其使用作品的授权书;4.电影制片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及填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见附件1)和《数字设备清单》(见附件2)。

其中,首次申请出品影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近期对帐单或资金证明。

(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程序1.由影片的制片单位(联合出品的,由第一出品单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省文体厅备案申请。

省文体厅按照《电影管理条例》和52号令的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梗概或剧本进行审核。

其中,特殊题材的须征求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2.省文体厅及时将拟同意备案的电影项目上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其中,中外合作拍摄影片的,由制片单位报合拍公司申请立项;3.省文体厅待国家广电总局公示备案结果后,对同意拍摄的,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发放《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其他电影制片单位发放《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摄制电影许可单片流程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摄制电影许可单片流程
2、岗位职责及权限:召开处务会议,根据初审情况进行审核,依据项目许可条件提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审定意见报局长。
3、岗位责任人:局电视剧处处长。
(三)终审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评审标准执行,评审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复审情况进行审核,依据项目许可条件提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的审定意见。
3、岗位责任人:局电视剧处许可受理人员。
二、审核、审批
(一)初审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评审标准执行,评审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2、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审查的标准同上),根据项目许可条件提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的初步意见。
3、岗位责任人:局电视剧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
(二)复审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评审标准执行,评审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程序:
(一)制片单位向实行属地审查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备案;
(二)实行属地审查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发给《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7)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8)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者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0号]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0号]

电影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0号)《电影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5月29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6月19日电影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影行业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第七条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

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结构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电影制片单位的宗旨、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符合规定的电影制片场所和设备;(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电影电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电影电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28 2009 进口影片管理办法
国务院、文化部、海 关总署
29
2010
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 通知
财政部、税务部
30 2010 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 31 2010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国务院 广电总局
32 2010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
14 2006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国务院
15 2006 关于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16
200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 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
国务院
17
2006
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广电总局
33 2010 广播影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
广电总局
34
2011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大发展大繁荣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
35 2011 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
国务院
36 2011 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 广电总局
37 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
38
2014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 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广电总局、信息产业 部 广电总局、发改委、 财政部、文化部
24
2008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 性意见
广电总局电影局
25 2008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6 2009 关于深入推进电影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

《电影管理条例》全文

《电影管理条例》全文

电影管理条例2006年10月1日 10:30:00来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 342 号)《电影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的故事片、记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制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与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围;(四)有适应业务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五)有适应业务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 1700字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 1700字

三一文库()〔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 1700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一、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二、备案单位资格条件: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2.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三、受理单位及部门:受理窗口: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电话:(010)85012282、(010)85012254责任部门:电影管理处电话:(010)85013329、65150782四、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8:00五、申请材料: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及电子文档,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印;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复印件一份;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对帐单);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及电子文档(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不需提供);7.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内容的(简称特殊题材),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市)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8.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9.《电影投拍备案登记表》一份及电子文档;。

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取消审查引热议 这意味着什么?

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取消审查引热议 这意味着什么?

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取消审查引热议这意味着什么?7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在网上公示,其中第14条“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引起热议。

事实上早在几年前,电影剧本备案就已经是“拿梗概就行了”,但发文明示还是第一次。

而更让国内众电影人关心的是,通知中提到的“一般题材”该如何界定?它给电影审查带来什么样的意义?“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

”这一条激起国内众电影人热议,有电影人认为,这对电影行业从业人员来说,是个利好消息。

导演陆川和贾樟柯也都在微博上发问:一般或非一般界定是什么?为什么要审查?根据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剧本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为规范和改进电影剧本备案和电影片管理制度,提高电影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电影业健康发展,实行电影剧本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审查些什么?根据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电影全面实行“一备二审制”的公告》,目前我国电影审查实施的是“一备二审制”,即电影剧本备案以及电影片内容的初审、终审。

谁负责审查?剧本备案:省级广电部门负责电影剧本备案工作,并及时向广电总局上报备案情况。

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和中外合作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电影剧本后,报广电总局进行立项审批。

电影片审查:省级广电部门负责电影片审查工作。

制片单位持初审、终审意见,到广电总局电影局进行终审和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审查程序何为“一般题材电影”?在中国电影家协会分党组书记康健民的解释中能窥出一二:“其实,除开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备案时要看剧本,其他题材只要求看梗概就可以了,在很多年前就是这样实行了。

”据他描述,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有个专门的审查小组,在备案时要看剧本是否符合历史事实。

政法知识竞赛题

政法知识竞赛题

错题回忆:答错试题:有关单位依据?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移交电影艺术档案,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可以给予补贴。

〔〕正确答案:A选项:A、正确B、错误用户答案:B答案注释:依据:?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电影艺术档案机构依法搜集电影创作、生产、发行、放映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影艺术档案,接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移交、捐赠等方式提供的电影艺术档案,积极收集散失的国产影片艺术档案。

依据本规定移交电影艺术档案,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可以对有关单位予以适度补贴。

答错试题: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必须〔〕。

正确答案:C选项:A、在新华书店发行B、有中文说明C、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发行D、在指定地点发行用户答案:B答案注释: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但是,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发行。

答错试题: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总那么?的规定,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A选项:A、8B、10C、12D、6用户答案:B答案注释: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总那么?第二十条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答错试题: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当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当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缺乏以支付的,可以免于承当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选项:A、正确B、错误用户答案:A答案注释: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总那么?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当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当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缺乏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当民事责任。

答对试题回忆答对试题:以下哪个制作机构不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正确答案:D选项:A、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制作机构;B、持有?播送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C、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作机构;D、县级电视台用户答案:D答案注释:依据:?电视剧容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制作机构;〔二〕持有?播送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播送电视台、播送影视集团〕;〔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作机构;〔五〕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电影制作流程及技术规范手册

电影制作流程及技术规范手册

电影制作流程及技术规范手册第一章:项目启动与前期策划 (3)1.1 项目立项 (3)1.2 前期调研 (3)1.3 策划与筹备 (3)第二章:剧本创作与改编 (4)2.1 剧本创作 (4)2.2 剧本改编 (4)2.3 剧本审查与修改 (5)第三章:导演与演员选拔 (5)3.1 导演选拔 (5)3.2 演员选拔 (5)3.3 角色分配与演员培训 (6)第四章:拍摄筹备与现场管理 (6)4.1 拍摄筹备 (6)4.1.1 前期策划 (6)4.1.2 场地选择 (7)4.1.3 设备准备 (7)4.1.4 人员配置 (7)4.2 现场管理 (7)4.2.1 现场布置 (7)4.2.2 现场协调 (7)4.2.3 现场安全 (7)4.2.4 现场卫生 (7)4.3 拍摄进度控制 (7)4.3.1 制定拍摄计划 (8)4.3.2 监督拍摄进度 (8)4.3.3 变更管理 (8)4.3.4 评估拍摄效果 (8)第五章:摄影技术与拍摄手法 (8)5.1 摄影器材选择 (8)5.2 拍摄手法 (8)5.3 摄影技巧 (9)第六章:美术设计与场景搭建 (9)6.1 美术设计 (9)6.2 道具与服装设计 (10)6.3 场景搭建与布景 (10)第七章:录音与音乐制作 (10)7.1 录音技术 (10)7.1.1 环境准备 (11)7.1.2 设备选择 (11)7.1.3 录音技巧 (11)7.2.1 创意构思 (11)7.2.2 编曲与配器 (11)7.2.3 录音与混音 (11)7.3 声音剪辑与混音 (11)7.3.1 声音剪辑 (11)7.3.2 混音技巧 (12)第八章:剪辑与特效制作 (12)8.1 剪辑技术 (12)8.1.1 剪辑概述 (12)8.1.2 画面剪辑 (12)8.1.3 声音剪辑 (12)8.1.4 节奏剪辑 (12)8.2 特效制作 (13)8.2.1 特效概述 (13)8.2.2 视觉特效 (13)8.2.3 音频特效 (13)8.2.4 动态特效 (13)8.3 剪辑与特效的融合 (13)第九章:电影制作后期 (14)9.1 调色与色彩校正 (14)9.2 字幕与配音 (14)9.3 影片输出与格式转换 (14)第十章:电影宣传与发行 (15)10.1 宣传策略 (15)10.2 电影发行 (15)10.3 影院上映与网络播放 (16)第十一章:电影版权与法律法规 (16)11.1 电影版权 (16)11.1.1 电影著作权的归属 (16)11.1.2 电影版权的保护期限 (17)11.1.3 电影版权的许可使用 (17)11.2 相关法律法规 (17)1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7)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17)11.2.3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管理规定》 (17)11.2.4 《电影版权保护办法》 (17)11.3 法律风险防范 (18)11.3.1 完善合同管理 (18)11.3.2 加强版权登记 (18)11.3.3 加强侵权监测和维权 (18)11.3.4 增强法律意识 (18)第十二章:电影制作团队管理 (18)12.1 团队组建与分工 (18)12.3 项目评估与总结 (19)第一章:项目启动与前期策划1.1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项目启动的第一步,它是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评估和决策的过程。

影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目录(仅作参考)

影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目录(仅作参考)

一、行业主管部门1、中宣部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的综合职能部门。

中宣部对电视剧、电影行业的监管体现在对电视剧题材、立意、导向等方面的管理。

其相关的职能包括:负责指导全国理论研究、学习与宣传工作;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规划、部署全局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改进群众思想教育工作;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2、广电总局广电总局是我国电视剧、电影行业主管部门,其电视剧、电影相关的监管职能包括: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

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和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 3800字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 3800字

三一文库()〔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 3800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一)备案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广电总局令第52号)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二)备案单位资格条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三)受理窗口: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政务大厅电话:(010)85012282电影管理处电话:(010)85013329、65150782 (四)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五)申请材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申报,首先要登录国家广电总局官方网站()主页面上的“电影电子政务平台”界面(或者登录网址:),在“我要拍电影”栏目的“影片备案”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并网上提交成功后,再将以下纸质材料送至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1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 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中文简体四号字,计算机打印。

3. 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亲笔签名授权书及编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副本复印件一份。

5.无广电总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即长期摄制许可证)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近期对账单或资金证明,且实有资金数额应在所拍摄影片预算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6. 《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一份(持有广电总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不需要)。

7.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内容的(简称特殊题材),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四份,并要出具省(市)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内容涉及真实人物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授权。

8.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52 号)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经2006年4月3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改进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管理制度,提高电影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电影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

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

第二章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第五条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

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
(二)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份。

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四)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需向广电总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填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第七条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程序:
(一)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提出备案;
(二)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发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式样附后)。

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需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制片单位。

第八条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抄报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将定期在相关媒体公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

第九条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影剧本立项及完成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拍摄重大文献纪录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摄制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电影片审查
第十二条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

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

第十三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二)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三)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
(四)夹杂凶杀、暴力、恐怖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
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
(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六)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七)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八)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
(九)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第十五条电影片的署名、字幕等语言文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电影技术标准审查。

第十七条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送审电影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混录双片
1.混录双片一套(如用贝塔录像带代替混录双片送审,需另报广电总局批准),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一套;
2.国产电影片送审报告单一式四份;
3.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4.影片英文译名报告(一般提前申报);
5.原著改编意见书;
6.联合摄制合同书;
7.完成台本一套;
8.《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二)标准拷贝
1.标准拷贝两套(广电总局和中国电影资料馆各一套);
2.影片1/2录像带三套(中外合拍片四套)、贝塔录像带、贝塔宣传带、终混八轨带各一套;
3.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4.被定为民族语译制影片的音乐效果素材;
5.完成台本三套(民族语译制影片为四套);
6.相关剧照。

数字电影的技术审查标准及需提交的材料,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电影片的审查程序:
(一)制片单位应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二)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混录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

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在《影片审查决定书》中作出说明,并通知制片单位;
(三)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标准拷贝(数字节目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审查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通知制片单位;(四)影片审查不合格需
经修改后再次送审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五)制片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影片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复审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六)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依照本规定进行电影片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和《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二)、(三)、(四)款项中相关规定办理。

制片单位持《影片审查决定书》、《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及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广电总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十九条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送审影片提交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制片单位对省级广电部门的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申请重审。

第二十条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由办理备案手续的制片单位按照本规定送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一条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特殊题材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和所有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影片,直接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进口电影片的审查,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第四章关于电影进口和本规定第三章关于电影片审查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1997年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电影审查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2号)、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发布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0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