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哲学义务论

合集下载

康德三条道德先验原则道德律功利主义义务论

康德三条道德先验原则道德律功利主义义务论

一、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

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

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

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

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

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

”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

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

故而,人是自由的。

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

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

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康德伦理学中的道德法则The Law of Morality in Kant's Ethics第一条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条“绝对命令”,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的核心思想所在。

第二条公式则是尊重人的原则。

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而在第三条公式里,康德强调: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神存在的意义,已不再仅仅是涉及功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人的信仰,而且这与现代民主宪政制度密切相关。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理性为价值趋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为了让至善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想,仅仅靠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道德公设”;康德将“道德公设”的内容分为三条:“意志自由”、“灵魂不灭”、“上帝存在”。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摘要:康德的伦理学长期以来被称为义务论。

他所提出的“善良意志”是道德的基础,自由是理性的本质,人为自己立法等观点,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

而这一切观点组成了康德义务论的基石,形成了康德独具特色,又影响深远的道德哲学体系。

关键词:康德;道德;义务论;善良意志;自由;绝对命令;正文: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的思想发展轨迹表明:人自从摆脱了中世纪无主体的局面之后,自主性、独立性得到开启,并日益凸显。

边沁等代表的效果论反映了人可以利用主体自身的力量,致力于物质利益的谋求。

而康德的义务论则反映了人的主体性更应该超脱物质层面,实现更高的精神追求,达到真正的自由和解放。

一对于康德的义务论,将围绕人们对康德道德思想的理解的主要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的观点来展开。

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他想提供一种可实践的,对普通人有用的通俗的道德哲学。

他要做的是把这些日常理性中已经包含着的道德法则单纯地提取出来,加以论证,以便在哲学的层次上对任何一件行动的纯粹道德内涵的判断进行指导。

正如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所说的:“在道德的事情中,人类理性甚至凭借最普通的知性也能够很容易就被引向相当的正确和详尽”。

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中写到很多关于“通常的道德理性知识”,如,对自己的责任,对他人的责任,这也是为了广泛流传,易于为其他的通常理智所接受。

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书中的开始,康德指出,任何普通人类理性都会承认,一件事情的道德价值在于行为者的“善良意志”,而不在于它的实用性。

有的伦理学家用知识来解释善,如苏格拉底、柏拉图等;有的用上帝的意志来解释善,如奥古斯丁、阿奎那等;近代以来,更多的伦理学家则把善看成是人的自然本性要求的满足。

康德反对上述一切看法,他认为善既不来自上帝,也不来自人的自然本性,更不来自人的意志的某种对象物,而只能来自人的理性自身中的善良意志,一切其他品质,如明智、勇敢、果断、不骄不躁等,虽然从许多其他方面看来是善的,但若没有善良意志的指导,就可能成为极大的恶,同样,那些导致幸福的东西,如财富、权力、健康、境遇如意等,若没有善良意志的正确指导则会使人自满和傲慢。

义务论与道德运气———一种康德式的视角

义务论与道德运气———一种康德式的视角

义务论与道德运气———一种康德式的视角董滨宇【摘要】一般认为,以康德伦理学为代表的义务论并不考虑“道德运气”。

然而,按照威廉斯等人的观点,人的道德行为很大程度上受到运气等偶然性因素的影响,而这些运气实际上深刻影响着关于一个行为的“道德判断”。

本文认为,康德伦理学并非不考虑“道德运气”,恰恰相反,现实层面的复杂性正是义务论所思考的出发点,主体的道德动机与道德行为始终不可能脱离开各种运气的影响。

正是基于此,康德的义务论才必须提出一种脱离各种运气的法则与原理,它们能在“最小意义”上作为道德行为的衡量标准,从而产生一种基本的“行动指南”。

也就是说,康德伦理学不仅不反对或者排斥运气,反而以其自身的原则建构给各种意外情况留下充分的解释空间。

【关键词】道德运气;理性;绝对命令中图分类号:B516 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20)04-0088-09作者简介:董滨宇,哲学博士,(北京100044)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副教授。

All Rights Reserved.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康德道德情感理论研究”(17BZX094)在伦理学领域,康德的义务论一般被认为是以“法则”建立起来的形式主义理论。

它认为,只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而这种义务是通过实践理性的推理所得到的。

为了具有普遍的规范性力量,理性必须寻找一种类似于法则的东西,康德称之为“绝对命令”,它排除了任何经验性因素的影响,因为这被认为将导致对规则的破坏。

然而,这一主张招致诸多批评,其中,当代美德伦理学领域中的代表人物威廉斯(BernardWilliams),就在他的一篇著名论文《道德运气》中对此给予深刻的质疑。

威廉斯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的行为不可能不受到各种偶然性因素的影响,导致原来所谓的“道德行为”成为一个难以判定的对象;或者说,一种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并不是像义务论所认为的那样,仅仅依靠“动机是否善良”就能够被清楚地说明,它必须结合各种内外在因素加以综合考量;康德式义务论由于将道德价值完全落实于主观动机的纯粹性,排除了运气对于道德价值、乃至人生价值的构成性作用,因而是一种片面的道德理论。

康德的“自律即自由”,这句话在道家老子思想中也一样!

康德的“自律即自由”,这句话在道家老子思想中也一样!

康德的“自律即自由”,这句话在道家老子思想中也一样!大家好,这里是小播读书,今天我们继续分享《道德哲学》这本书。

前面一篇文章,我们分享了道德哲学中主流的一种思想英国哲学家边沁和穆勒提出的:“功利主义”,接下来,我们今天分享另外一派观点,那就是大哲学家康德的“义务论”。

如果说功利主义是注重结果的话,那么康德的义务论就是更注重:动机。

每一种道德理论都有一个起点。

前我们介绍边沁和穆勒的功利主义始于“善理论”,也就是幸福或快乐是至善,不幸福或痛苦是至恶。

这个理论与结果主义的对理论,也就是对的行为总是会将善最大化,它们结合在一起,便产生了功利主义的道德理论。

而康德的“义务论”的起点是什么呢?在康德的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提出了“善良意志”。

那什么是“善良意志”呢?其实我们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善良的初心”,或者“善良的动机”。

和功利主义以结果论英雄相比,康德认为,善良意志之所以是善的,是道德的,就因为它本身就是善的,而是获得了善的结果。

所以,其实康德的善良意志其实区分了:道德是好的,和道德上好的结果。

但其实康德的道德感也广受质疑,比如后来的卡尔·马克思就指责康德,将道德简化成了“区区的意志”,忽略了这种意志对世界是否造成了任何影响。

但是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内容,显然不仅仅只是“简单的善良意志”,而是一种几乎完美的善良意志,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说:很多人极富同情心,以至于在没有任何额外的虚荣或自利动机的情况下,他们也心满意足地向周围的人传播着快乐,而且只要这快乐是他们传播的,他人的满足感便能让他们感到欣慰。

但我主张,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这种行为与义务多相符,有多友好,都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而是同其他倾向有着一样的地位。

显然,在康德眼里,如果一个人享受向他人传播幸福、为他人做好事,换句话说,他在行善的同时,获得了某种满足感和自豪感,这样的行为都不是纯粹道德的行为,所以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是一种纯粹的“善良意志”,不含有任何私欲的动机,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甚至将“同情”视为“次等级”的道德。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就其内容讲是多方面的, 他提出的善良意志、道德命令、意志自律、善恶观念、道德情感以及至善的道德理想等, 构成其基本内容, 也是构成他的义务论伦理学的基本要素。

( 一) 善良意志。

善良意志是康德义务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也是康德为完善自己的义务论体系的首要命题。

康德是对理性及其表现“好意志”即善良意志推崇备至的一位思想家。

他认为, 世界上只有一个东西是无条件的善, 不但它自身是无条件善的, 而且也是使一切其他东西成为善的条件, 这个东西就是理性, 即善良意志。

康德认为, 人要有道德的行为, 要有好的意志即善良意志。

所谓善良意志, 是指意志本身的善, 是在宇宙间唯一不加任何条件的, 它是一切善的根源。

也许它不能达到所想象的好的目的, 但这并不妨碍其本身的善。

在康德看来, 好意志之所以好, 就是因为世界上再也找不出象它一样好的东西。

如果没有好的意志驾驭人的品性, 它们会变成极恶毒、极害人的东西; 属于命运的权势、财富、荣誉、健康、幸福, 如果没有好意志正确地对待和运用它们, 也可以使人变得骄横和自负, 成为恶的东西。

唯有好意志是好的, 即便这个意志无法实现或毫无成就, 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

在康德看来, 义务观念包涵着好意志这个概念, 只有出于义务心的行为才是道德的, 若以各种偏好作为行为的动机, 那都是不道德的。

总之, 善良意志的唯一动机, 就是为了尽自己的务而去尽自己的义务。

( 二) 道德命令。

道德命令又叫绝对命令或道德律, 是构成康德道德义务论的又一重要内容。

道德命令主张人应该遵循的规则能同时成为普遍的道德法规, 以便使他人也能普遍遵循这样的道德法则, 这是一个比善良意志更为深化的道德概念。

人们只有严格按照绝对命令的道德要求去做才是道德的; 反之, 就是不道德的。

由于道德律排除了一切经验内容, 不受经验制约,只剩下形式本身, 因而康德又把这种先验的普遍道德律称为形式道德。

康德的义务论的观点

康德的义务论的观点

康德的义务论的观点《康德的义务论观点》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被誉为现代伦理学的奠基人之一,他的著作《义务论》(Die Pflichtenlehre)展示了他关于道德与义务的一系列观点。

在《义务论》中,康德从人类道德判断的源头出发,提出了唯有通过普遍规律才能达到真正合理的判断。

康德认为人们不应该基于个体的利益或欲望作出道德判断,而是应该遵循普世的道德法则来行动。

他提出了著名的“认知的、唯一的、最高的道义法则”:即“以普遍的方式准则,并视其为普世的律法”。

这意味着人们应该将自己的行为标准应用于整个社会,不论个人喜好或利益。

康德将道德的标准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

他认为人类拥有自由意志,而理性是人类的特殊属性之一,从而人们能够通过自己的理性决定行动。

他坚信,道德原则存在于普遍可理解的规律中,不受感性欲望或私人意志的驱使。

因此,一个人的义务是基于自身道德判断力,并以理性为基础,而不是从外部压力或个人好恶出发。

康德提出的“普遍律法”原则进一步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他认为,个体的意愿不应该成为道德行为的决定因素,而应该遵循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人们应当将自己置于公正的立场,并对待每一个他人都具有同等的道德责任。

康德还强调了“人类作为目的论”的观点。

他认为,人类不应该被视为一种手段,而应该被视为一个独特的目的体。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自主性和尊严,不将他们当做工具来满足自己的利益。

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可以建立公正和道德的行为准则。

总而言之,《康德的义务论观点》强调了通过理性和普遍律法来决定道德行为的重要性。

康德的理论强调了普遍的道德准则、个体自主性和人类作为目的论的重要性,并提供了一个道德行为的基础,以实现一个公正和道义的社会。

西方伦理思想漫谈07_康德的义务论

西方伦理思想漫谈07_康德的义务论

康德的原话是不将‚人的本质‛仅仅作为手段。 不将人的本质仅仅作为手段,也就是将一个理性
以找对象为例。 在找对象的例子中,当事人事实上诉诸了一个更
为根本的理由,即任何一个理性的人,在处于和 当事人同样的情况下,也会做出同样的决定。
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述的思路也是一样。当我思考一个
具体的行为是否应当,是否道德时,我会想像,任何一 个和我一样正常的、理性的人,也会做出和我同样的判 断。 由于康德强调行为者必须是理性的,而在西方,理性的 必要条件便是不能自相矛盾。因此,我们可以将康德 ‚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述重新表述如下:
“绝对命令‛有三种公式,即‚绝对命令‛的第
一种表述(the first formulation of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第二种表述(the second formulation)和‚自主公式‛(The formula of autonomy)。
在康德看来,这三种公式都是等值的,都可以用
问题是,为什么一个理性的人,当他将一个准则
视为普遍法则时,这个法则就可以成为我们行为 的依据,就可以成为我们判断一个行为是否道德 的依据? 这是因为,在康德看来,对一个理性的行为者来 说,一个行为在此时此景下是道德的(合理的), 那么,对任何一个理性的人来说,在相似的条件 下,这一行为同样是道德的。反之亦然。
一个行为道德上是正当的,如果它为一个具有善
的意志的人将会遵循的原则所要求。
这是‚自主公式‛的另一种表达方式。
二、“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 述
关于‚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述,康德有如下几
种说法: 为。‛
‚谨按照你同时要求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 ‚你应该这样行为,即你行为的准则仿佛通过你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
康德是18世纪欧洲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哲学观点和理论,其中最为著名的是他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基于他的“义务论”,即人们应该出于义务
而行动。

这种义务并不是基于任何外部的奖励或惩罚,而是基于每个人内心深处的道德责
任感和自我承诺。

康德的“出于义务而行动”可以理解为一种对内心感受及行为表现的道德规范。

人们
应该根据自己内心的信仰和责任来行动,而不是因为外部的奖惩机制或者人际关系需要而
做出各种表现。

因此,“出于义务而行动”是一种充满自我信仰和自我承诺的道德准则。

在康德的理论中,这种道德义务可以被归纳为三个基本义务:个体应该以理性和自由
意志为指导,为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和尊严负责;个体应该遵循普遍化的原则,如“不要做
自己不希望别人对自己做的事情”;个体应该将人类的无限价值视为他们的目标,即公正
性和平等性。

康德的“出于义务而行动”理论强调了个体内心的道德信仰和自我承诺,它挑战了传
统的权利和福利主义的伦理观。

根据康德,人们不应该仅仅出于自身的利益或快乐而行动,而应该出于内心的义务感和道德责任感来行动,这种行动并不需要额外的奖励或者惩罚,
而应该被视为人之常情。

总的来说,康德的“出于义务而行动”理论是一种基于理性和自由意志的道德准则,
它要求个体出于自身内心的道德信仰和责任感行动,而不是出于外部的奖励或者惩罚机制。

这种理论对于现代社会个体责任、公正性和平等性等方面都有重要启示,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康德的主要哲学观点

康德的主要哲学观点

康德的主要哲学观点
康德(Immanuel Kant)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他对伦理学、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等领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以下是康德的主要哲学观点:
1.两个世界的区分:康德提出了"两个世界"的区分,即"现象世界"和"物自体世界"。

现象世界是我们感知和经验的世界,受到我们主观认识的限制;而物自体世界是超越我们经验能力的事物本质所在。

2.纯粹理性批判: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试图解决哲学的根本问题,探讨我们对于认识和理性的界限。

他认为,人类认识的能力受到先天的概念和形式的限制,我们只能通过这些概念和形式来理解世界。

3.义务论伦理学:康德提出了基于义务的伦理学,强调道德行为应该基于理性原则而非感性的欲望。

他的道德理论以"行为的普遍化原则"为核心,即我们应该根据我们的行为是否能够成为普遍法则来判断其道德性。

4.经验与概念的关系:康德认为,我们的经验是通过感觉材料与我们内在的概念和判断相结合而构建的。

他强调了理性的作用,并主张我们的认识不仅依赖于感性经验,还需要理性的活动。

5.美学与审美判断:康德对审美领域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审美判断力"的概念。

他认为,审美判断是主观的,但又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它是基于一种对客体的无目的欣赏和纯粹感性的经验。

这些是康德哲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他的思想对于后世哲学和其他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1/ 1。

康德的德性理论

康德的德性理论

康德的德性理论康德伦理学长期以来被称为义务论。

由于作为其重要内容的德性理论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康德伦理学也就常常被当代德性伦理学家作为批评的对象。

这主要与其相关的著作长期受到忽视有关。

人们对康德道德思想的理解大都根据《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而来,加之一般理解康德的学说主要是三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与《实践理性批判》,就成了人们最为熟悉的康德伦理学著作。

康德的另一部重要伦理学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在我国直到2007年才出版了李秋零、张荣从德文译出的完整中译本,中文世界的研究薄弱自不必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语言上占尽优势的西方学术界,也只是在最近才陆续出现了对康德德性理论较多的重视。

康德的德性理论要解决什么问题?在他的伦理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与他的其他道德探讨关系如何?本文试图在学术界研究的基础上对之做一个梳理。

德性论:人的道德康德的德性理论专门探讨人的道德,为人的道德而立论。

在康德看来,有理性的存在,在尘世,就是人类,他也称之为“有限的理性存在”,“我们在尘世的有理性存在者中间只知道一个类,亦即人类”(An7:329);非尘世的,则包括全善全知全能的存在体。

“对有限的神圣存在者(他们就连被引诱去违背义务也根本不可能)而言,没有德性论,而是只有道德论”(6:383)。

这种“伦理学”,只处理“人对人的道德关系”,是“相互的人类义务”(6:491),包括人对自己的义务和对他人的德性义务,这不是一般的理性存在者的道德要求,仅是人的道德要求。

要深入地理解一般理性存在者的道德与人的道德的关系,需要搞清几部著作的关系。

《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发表于1785年。

在前言中,康德说:“我决意日后提供一部《道德形而上学》,现在我让这部《基础》先发表。

”可见他的目标是《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只是打前站,搞定根基,定位于找到、建立适用于一般“理性存在”的最高道德原则,为未来的道德形而上学提供一种根基性的预先探讨,这是一个纯粹的、完全清除了一切经验、清除了一切与“人”性相关的东西。

解读康德德性义务中的道德哲学

解读康德德性义务中的道德哲学

解读康德德性义务中的道德哲学康德的德性论思想在西方伦理学史的地位十分独特。

一方而,他是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家批判和责难的对象;另一方而,他又可以被视为当代西方规范美德伦理学发展的源头。

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康德赋予德性品质一种新的独特内涵,这不仅扭转了古希腊传统德性伦理学以行为者为中心的思维路径,更开启了现代从行为本身来思考道德德性的伦理新视野。

因此,再次反观康德的德性论思想,对于我们全而理解德性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以及完整地看待当代德性伦理学新近涌现的各种德性伦理思潮不无启发。

一、对传统德性观的批驳康德在重新确定德性概念之前,对长期以来流行的德性观进行了批判,他认为传统德性观至少存在着三个方而的错误认知。

第一,认为只有一种德性,并且只有一种恶习。

从纷繁多样的现象中提取统一的普遍本质,是古希腊哲学传统的典型特征,这决定了人们对德性问题的思考也不会停留在对德性多样现象的探讨上。

当苏格拉底询问什么是德性时,他对于曼诺的回答立刻提出了质疑:本来只寻一个德性,结果却从那里发现潜藏着的蝴蝶般的一群德性。

苏格拉底的这种责难态度,事实上反映出古希腊哲人对德性统一性问题的探求和追问。

而后来功能性德性概念的提出,使德性的统一最终成为可能。

多元多样的甚至相互冲突的不同德性,在这一概念之下逐渐统一到知识、正义和幸福的终极目的之上团。

然而,对于这种从多中求一的做法,康德虽然没有否认但是也不赞同。

他认为,德性既不是理性知识,也不是幸福追求,而是理性意志的道德力量,是遵循道德法则的义务强制。

因此,在理念上(在客观上)只有一种德性(作为准则的道德力量),但在事实上(在主观上)却有大量具有异质性状的德性于是,在纯粹实践理性的基础上,康德把德性的形式(绝对命令)和德性的质料(意志目的)结合起来,解决了德性的一和多的问题:德性的形式是一,这种一和其质料的结合形成一的多。

德性一和多的实质体现的是纯粹实践理性对自由任意的斗争和净化。

第二,把德性设定为两种恶习之间的中道。

康德伦理学三大基本原则

康德伦理学三大基本原则

康德伦理学三大基本原则康德是德国哲学家,他的伦理学体系包括三大基本原则,即"义务论"、"整体论" 和"尊严论"。

这些基本原则描述了一个人应该如何行动和生活,以实现道德和人类尊严。

首先,"义务论"是康德伦理学的第一个基本原则。

它认为人们的行动应该由其义务和责任来确定,而不是由其自身的利益。

这就是说,每个人都有一些道德义务要履行,这些义务并不是基于任何其他原因,只是因为他们是人。

例如,我们有义务诚实、守信用、尊重他人的尊严、不伤害别人等等。

这些义务在康德看来是普遍的、不变的和不可多得的,无论在什么时间和地点,都应该被尊重和遵循。

其次,"整体论"是康德伦理学的第二个基本原则。

它认为人们应该将每个人和事物视为一个整体,而不是作为单独的个体来看待。

它告诉我们,我们不能把自己的偏见、利益和需求置于整体社会和人类尊严之上。

相反,我们应该关注整个人类社会的利益和需要,这包括永续发展、平等、自由和不受伤害的权利。

最后,"尊严论"是康德伦理学体系的第三个基本原则。

它认为人类的尊严是最高的。

换句话说,每个人都有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他们不应被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的工具来达到个人或团体的目的。

因此,任何有损他人尊严的行为都是违背康德伦理学原则的。

通过这三个基本原则,康德伦理学呼吁个人遵守道德义务,关注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需要,并尊重每个人的尊严。

换句话说,我们应该把我们自己放在一个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下,关注我们行动的后果,并确保我们的行为不会伤害他人或他们的尊严。

康德伦理学让我们看到人类社会在伦理上应该做到什么,这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良好的道德指导方针。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摘要】康德认为,道德行为的真正意义在于出于义务而行动,而不是基于自身的欲望或动机。

他认为,人应当根据道德规律去行动,而非出于个人感受或利益。

康德强调道德行为的重要性,认为它是人类尊严和自由的基础。

他解释道德义务的本质,认为人应当根据普遍适用的道德法则去行动。

康德指出,只有在出于义务而行动的情况下,人的行为才具有真正的道德意义。

他探讨了义务与动机的关系,认为动机应当是理性而非感性的。

康德提出了道德行为的准则,强调人应当根据道德规律去行动,而非基于情感或欲望。

康德的道德理论对于现代道德哲学有着深远的影响,他的理论强调了道德行为的纯粹性和普遍性,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具有普世性的道德准则。

康德的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去理解道德行为,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处理伦理问题的重要参考。

【关键词】康德哲学, 义务行动, 道德重要性, 道德义务, 出于义务而行动, 义务与动机, 道德行为准则, 道德理论贡献, 实践意义1. 引言1.1 康德哲学简介康德是18世纪德国著名哲学家,被认为是“近代哲学之父”。

他是启蒙运动时期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其对伦理学和康德义务论的贡献被认为是哲学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康德的思想主要集中在理性、自由意志和道德方面,他的理论影响了后世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发展。

康德的哲学体系被称为“康德主义”,其中最重要的作品包括《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等。

在这些著作中,康德探讨了人类理性的极限、道德法则的本质以及自由意志的作用。

他提出了“证明自己的价值比仅仅是自私或享乐的生物更高”的观点,并强调了道德义务在人类行为中的重要性。

康德的哲学思想深刻影响了后世哲学家和思想家,他被视为伦理学、政治哲学和形而上学方面的重要思想家之一。

康德的思想依然在当今世界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对于理解人类行为、道德决策和社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康德主义是一个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哲学体系,为人类思考道德和伦理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哲学伦理学中的道德义务论

哲学伦理学中的道德义务论

哲学伦理学中的道德义务论道德义务论是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思想流派,它探讨了人类行为中的道德义务与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道德抉择,道德义务论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和行为指引。

本文将从道德义务论的理论基础、主要观点以及实践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为读者们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道德义务论是伦理学中的一种主流理论,其核心观点是道德行为应该基于我们的道德义务。

按照道德义务论的观点,我们的行为应当遵循一系列道德准则,这些准则是不容改变的,我们有责任将其视为行为的标准。

道德义务论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康德的道德哲学。

康德认为人的道德行为应当基于理性的自律,即按照普遍法则行事。

他认为道德行为必须具备普遍性和必然性,而不是出于个人的感情或欲望。

因此,道德义务论主张我们应当将道德准则作为行为的基础,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喜好或利益来决定。

道德义务论主要包含了两个重要观点:普遍性和义务性。

首先,道德准则应当具有普遍性,即适用于所有人。

无论时间、地点、社会背景如何变化,道德准则都应该是普遍适用的。

其次,道德准则具有义务性,即我们有责任遵循这些准则。

不论个人的欲望和诱惑如何,我们都应该按照道德准则去选择行为。

道德义务论对于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提供了一个客观的道德标准,帮助我们判断什么是正确的行为,什么是错误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面临道德困境和抉择,道德义务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指引,使我们能够作出正确的决策。

其次,道德义务论强调了我们每个人的个体责任。

每个人都有责任遵守道德准则,为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往往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追逐权力和金钱,而忽视了个人的道德责任。

道德义务论提醒我们,作为一个个体,我们有责任遵守道德准则,为他人谋福利。

最后,道德义务论提醒我们要始终保持良心和诚实。

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常常面临着道德诱惑和利益的冲突,很多时候,我们选择追求个人的利益而放弃了道德准则。

康德论道德动机与义务感

康德论道德动机与义务感

康德论道德动机与义务感义务是贯穿于康德的伦理学体系中的核心范畴。

在康德那里,义务是由于敬重道德律而产生的行为必然性。

只有那些出于对道德律的尊重所导致的行为,才属于纯粹理性的行为,才能保证行为之动机的纯粹道德性。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全面分析了合乎义务与出于义务、义务与爱好、行为与义务的关系,并指出一个普遍必然的道德的行为,不可能同时出于义务和出于爱好,惟有那些合乎义务且行为者对之曾有直接爱好、但却违背自己的直接爱好、纯粹出于对法则的敬重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如果像康德所说的那样,只有纯粹出于义务的动机,才能保证行为本身的纯粹道德性,那么,在道德评价中,我们如何去发现这种纯粹出于义务的动机?这种动机又是如何在诸多动机之中规定我们行为的纯粹道德性?这些问题是许多哲学家一直在关注的焦点。

一在康德看来,具有普遍道德价值的行为,不是来自上帝的意志,也不是来自人的自然本性和世俗权威,只能是来自于人的理性本身的善良意志。

善良意志之所以是善的,不是其他的――例如源自爱好的――目的或意图,而是善良意志自身的目的,或由实践理性设定的目的或意图。

然而,由实践理性所设定的目的或意图又是什么呢?康德认为,就是遵照源自善良意志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则行事的“义务”。

善良意志活动的关键,需要到某个人出于义务的缘故完成一个合义务的行动时所具有的动机中去寻找。

只有真正出于义务而不是任何别的动机(如爱好、情感),才使行为具有道德价值。

那么,为什么只有出于义务的动机才是道德动机呢?康德认为,道德动机的特别之处,是通过把它与其它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够导致合义务行为的动机相对照才获得揭示的。

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考察了两类行为:合乎义务的行为和出自义务的行为,并指出:“在一切道德评判中最具重要性的就是以极大的精确性注意到一切准则的主观原则,以便把行动的一切道德性建立在其出于义务和出于对法则的敬重的必然性上。

”[1]按照康德的说法,如果某种行为仅仅合乎义务但却不是出于义务的动机而完成的,它就不能被说成是具有道德价值。

第六讲义务论

第六讲义务论
(3)这个规范不可能被普遍采纳,因为它会弄巧 成拙:人们将停止彼此信任,那么,撒谎就会没 有用了。
(4) 因此,我们不应该撒谎。 步骤(2)之困难:如果你撒谎,你所遵循的是什
么规范?如果是“当撒谎能够挽救一个人的生命 时,撒谎是允许的。”我们可以决意让它成为一 个普遍法则。
2. “咨询的谋杀者”案例
康德的基本思想:
如果你应该(或不应该)做如此等等某事是真的,那 么,就一定有你应该做(或不应该做)它的理由。
“如果你在一种情况下,接受把某一考虑作为理由, 你一定得接受在其他情况下也把它们作为理由来考虑 。”
说你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接受某些理由,但不总是如此 ,或者说其他人必须尊重这些理由,而你不尊重它们 ,这就不是善的。
讨论非结果论的理论时,最重要的是要记住:
这些理论的倡导者主张,判断行为或人道德不道德 时不考虑,实际上也不应 当考虑后果。判断行为 ,只要看行为公正不公正;判断人,只要 看人善 良不善良,其基础是另外某个或某些道德标准。
神诫论就是如果人们相信有上帝或神,并且由上帝 或神颁布了一系列道德命令,那 么,只要人们服 从这些命令,其行为就是正义的,其人就是善良的 ,而不管可能产生的结果如何。
因此,经过全部的深思熟虑的真诚(诚实)是神 圣的,并且是理性要求的绝对命令,不受任何权 宜方案的限制。
这个论证可以以更一般的形式来阐述:
我们受到诱惑,想把不撒谎的规范作为例外来处 理,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认为诚实的结果是 不好的,而撒谎的结果是好的。
然而,我们从来不能确定行为的结果会是什么— —我们不可能知道好的结果一定会随之而来,撒 谎的结果也可能难以预料地不好。
(一)行为非结果论
行为非结果论者的主要设想是:没有任 何普遍的 道德规则或理论,只有我们不能加 以普遍化的特 殊的行为、境遇和人。我们必 须逐个探询每一种 情况。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康德认为,道德行为的真正价值在于出于义务而行动。

这一理论是他道德哲学的核心,也是他对人类道德行为的高度评价。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需要从他的道德理论出发,以及他对人类自由意志的认识和对自律的看法进行深入剖析。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的价值在于出于义务而行动,是因为他认为道德行为要求人们按照普遍规律行事,而不是出于情感或利益的驱使。

他认为真正的道德行为应该是根据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和原则来做出的,而不是基于我们的情感或自身利益的动机。

这种出于义务而行动的道德行为是符合道德规范和普遍化的,而不是基于私人的好恶或利益的。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的真正价值在于出于义务而行动,因为这样的行为是真正自主和理性的。

康德的这一理论在他的道德体系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

他认为,人的道德行为应该是根据他们自身内在的自由意志做出的,而不是受到外部的压力或欲望的支配。

在康德看来,真正的自由意志是理性的,它能够独立于外部的压力和欲望做出选择,并按照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来行事。

出于义务而行动的道德行为是符合人的自由意志和自主性的,它是符合理性和道德规范的。

从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来看,我们可以认识到道德行为是需要符合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和原则,是需要符合人的自由意志和自主性的,也是需要符合人的自律和道德意识的。

这一理解对于我们理解和遵守道德规范和原则,培养自由意志和自主性,以及发展自律和道德意识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康德的道德理论深受后世哲学家和思想家的关注和思考。

他对道德行为的理解和价值的强调,对人的自由意志和自主性的认识,以及对自律和道德意识的重视,都为我们深刻地认识和理解人的道德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借鉴。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不仅有助于我们在道德行为中保持理性和自主性,还有助于我们在道德实践中培养自律和道德自觉。

康德的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

康德的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

康德的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
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他的哲学体系中包含了伦理学和道德哲学。

康德的绝对主义道德推理是他哲学思想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下面将分章节来介绍。

一、康德的绝对主义
康德的绝对主义是一种哲学观点,认为存在一种绝对的真理和价值,这些真理和价值是普遍适用的,不受时间、地点、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康德认为,人类的理性可以发现这些真理和价值,并且这些真理和价值是不可改变的。

二、康德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主要包括两个要素:义务论和人格论。

义务论认为,道德行为应该基于人们的义务和责任,而不是出于任何自私的动机。

人格论则认为,人的人格是道德行为的根本,人应该以自己的人格为中心来行动。

三、康德的绝对主义道德推理
康德的绝对主义道德推理基于他的义务论和人格论,他认为道德行为应该基于人们的义务和责任,而不是出于任何自私的动机。

同时,道德行为也应该符合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这些原则是不受时间、地点、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的。

康德提出了三个基本的道德原则:普遍性原则、目的性原则和自由意志原则。

普遍性原则认为,道德行为应该适用于所有人,而不是只适用于某些人。

目的性原则认为,道德行为应该追求最终的目的,而不是追求任何中间的目的。

自由意志原则认为,道德行为应该基于人们的自由意志,而不是出于任何外部的压力或强制。

康德的绝对主义道德推理强调了道德行为的普遍性和不可变性,这种道德观念对现代社会的道德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https:///watch?v=hssHdHGYlgM
–安樂死(euthanasia)一詞 來自希臘文,意指好的死 亡、無痛苦的死亡。
–安樂死依是否經過患者同 意,可分為自由意志安樂 死與非自由意志的安樂死 方式;對行為人所使用的 方式又有積極性安樂死與 消極性安樂死之別。
–自由派立場 –保守派立場
– 自由派立場
• 自由派同意安樂死:
– 人的生存權包括死亡權。
– 持金科玉律論點者,我希望別 人怎樣待我,我就要怎樣待人 。
– 自由的原則告訴我們應該要允 許他人選擇是否要提前死亡, 以免忍受痛苦;而避免殘忍原 則告訴我們,要採取一切必要 的措施,幫助他人死亡。
保守派立容所安樂死
/blog/heavenant/11242902
結語
保守派反對安樂死: 我們有保護生命的自然傾向。 只有上帝才有權決定人的生 與死。 一旦死亡權開禁,就會產生 滑坡效應。
「安寧緩和」來看,是偏重 當事人如何「生」來設計, 並非強調如何死。
康德道德哲學
義務論
動物安樂死
• 嚴重的受傷 • 瀕臨生命尾聲且可能受苦 • 侵犯性強的動物 • 年老的動物
• 安樂死與法律
– 被告張某辯稱:「其妻每天都會抽筋、 全身顫抖、口吐白沫、呼吸急促、兩眼 翻白、大小便失禁,疼痛時哀嚎求死聲 撼動四鄰,就連嗎啡也難以止痛,平時 僅靠葡萄糖水維持生命,這般慘狀令張 某非常痛苦。醫不好又死不了,家產為 妻已散盡,為妻好只好選擇將維持生命 的所有管路拔除。看到愛妻疼痛難受的 模樣,我心裏更受不了,只想把她平平 安安地送走。」張某行為雖於情可憫, 但於法難容,故依蓄意殺人罪,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