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建设融资模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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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建设融资模式简介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要求,2013年-2017 年我市投入韶关、揭阳共建产业园区的资金将以股权方式投入,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以公司为主体开发园区的运作模式,建设资金短缺、投融资平台不完善,往往成为阻碍园区发展的突出问题,甚至出现园区在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方面已耗尽省、市各级政府的专项资金,所引进的企业项目还没有形成税收,导致园区在后续的发展中陷入资金链断裂泥潭。为了建立健全莞韶、莞揭两园区的投融资平台,努力保持两园区的资金运行顺畅,推动园区更快更好地可持续发展,现对园区主要融资模式分析简介如下,供参考。

一、BOT 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 ,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私营企业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来回收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特许期届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该模式适用于盈利性的公共产品和基础设施项

目。

一)BOT 模式的优缺点

1、政府采用BOT 模式具有以下优点

(1)资金的利用方面:政府采用BOT 方式能吸引大量的民营资本和国外资金,以解决建设资金的缺口问题;另外,BOT 方式还有利于政府调整外资的使用结构,把外资引导到基础设施的建设上,以便于政府集中有限资源投入到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上。

(2)风险的转移方面: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周期长、规模大,风险也大。在BOT 模式中,政府将风险转移给了项目的投资者。项目借款及其风险由承包商承担,而政府不再需要对项目债务担保或签署,减轻了政府的债务负担。

(3)项目的运作效率方面:项目公司为了降低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所带来的风险,获得较多的利润回报,必然采用先进的设计和管理方法,引入成熟的经营机制,从而有助于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经营效率,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加快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2、政府采用BOT 模式具有以下缺点

(1)采用BOT 方式,基础设施项目在特许权规定的期限内将全权交由项目公司去建设和经营,减弱了政府对项目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2)BOT 方式组织结构没有一个相互协调的机制。由于各参与方都

会以各自的利益为重,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使得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再所难免。(3)可能造成设施的掠夺性经营。

(二)BOT 成功案例

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采用BOT (建设—运营—移交)模式,由阳西县环保局作为招标人,2011年6月27日,中山火炬水务有限公司中标并成立项目公司阳西中炬水务有限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经营期25 年。该污水处理厂首期项目总投资2600万元,规划占地面积1.43公顷,规划服务面积15 平方公里。远期设计处理污水量3万吨/日,首期为1万吨/ 日。该污水处理厂自中标之日起至竣工投产试运行,只用了半年时间就完成了厂区土建施工及配套管线工程;生产设备安装调试46 台;厂区道路2550平方米;绿化面积4200平方米。

二、BT 模式

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 ,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一)BT 模式的优缺点

1、采用BT 模式具有以下优点

(1)采用BT 模式可为项目发起人筹措建设资金,缓解建设期间的资金压力。因为发起人(通常是政府部门)要在竣工验收并获得工程使用权后,才需要付清合同款,而这个期限一般要2~5 年甚至5 年以上。所以,采用BT 模式,一般是由于政府部门没有足够的资金,需要引入社会资金。

(2)采用BT 方式可以降低工程实施难度,提高投资建设效率。BT 项目由投资承包人负责工程全过程,包括工程前期准备、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建设环节,因而可以有效实现设计、施工的紧密衔接,减少建设管理和协调环节,实现工程建设的一体化优势和规模效益。

(3)BT 方式一般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通过锁定工程造价和工期,可有效降低工程造价,转移发起人的投资建设风险。

(4)能减少发起人协调和管理的工作量。因为BT 项目投资承包人承担了发起人的融资、投资、设计和施工等工作量,并负责管理分包商及供应商。

(5)BT 项目回购资金有保证,投资风险小。BT 模式通过设置回购承诺和回购担保的方式,可降低投资回收风险,其投资回收期限较短。对实力雄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而言,BT 项目是一种良好的投资渠道,通过BT 模式参与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既有利于避免与中小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恶性竞争,又能发挥企业自身技术和资金的综合优势。

2、采用BT 模式具有以下缺点

(1)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适于BT 模式的通用合同文本,没有形成一整套解决工程索赔、争端的公认国际惯例。

(2)BT 项目投资承包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由于BT 项目投资承包人既是投资方又是实施方,而我国尚无有关项目法人投融资方式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BT 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从不同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

(3)BT 项目投资承包人筹集资金的压力较大,而且过渡期时间较

长,造成的风险也比较大,如政策风险、汇率风险、自然风险等。因此需要BT 项目投资承包人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同时,必须在签约过程中充分地进行合同谈判,使风险分担更合理些。

(4)BT 项目缺乏应有的监管。在BT 项目中,政府虽规定督促和协助投资承包人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申请政府质量监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产。但是,投资承包人出于其利益考虑,有可能在BT 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建设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5)对发起人而言,由于项目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BT 项目投资承包人的融资能力和管理能力,所以风险也比较大,因此必须选择各方面实力均雄厚的公司,以减少风险。

(6)BT 项目建设费用过大。采用BT 模式必须经过确定项目、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 有关的合同,移交等阶段,涉及政府许可、审批以及外部担保等诸多环节,牵扯的范围广,复杂性强,操作的难度大,障碍多,不易实施,最重要的是融资成本也因中间环节多而增高。

(7)政府缺乏完善的偿债机制、信用机制,没有相应的法规规范政

府的行为,政府对投资承包人做出的承诺缺乏保障,资金回收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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