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融资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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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入方变化

1、融入主体不得为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基金、个人借贷等

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

2、融入额度限制:首次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此后每次交易

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3、黑名单制度: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证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3年内,不得向其提供

融资。

4、质押标的:初始交易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

可的证券。明确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接受的标的为A股。补充质押除外,可以为A股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且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

5、资金用途:只能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二、融出方变化

1、融出方为资管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质押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协议终止前,证券公司不得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

2、融出方为证券公司: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

本的30%。证券公司在提交初始交易申报前,应通过中国结算指定渠道查询相关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该笔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除此之外还有净资本限制: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业务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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