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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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基本常识

一、什么是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用放射性物质制成的能产生辐射照射的物质或实体,放射源按其密封状况可分为密封源和非密

封源。

密封源是密封在包壳或紧密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工农业生产中应用的料位计、探伤机等使用的都是密封源,如钴—60、铯—137、铱—192等。

非密封源是指没有包壳的放射性物质,医院里使用的放射性示踪剂属于非密封源,如碘—131、碘—125、锝—99m等。

二、放射源的危害

放射源发射出来的射线具有一定的能量,它可以破坏细胞组织,从而对人体造成伤害。当人受到大量射线照

射时,可能会产生诸如头回昏乏力、食欲减退、恶心、

呕吐等症状,严重时会导致机体损伤,甚至可能导致死亡;但当人只受到少量射线照射(例如来自天然本底辐

射的照射)时,一般不会有不适症状发生,也不会伤害

身体。

三、放射源的分类

国际原子能机构根据放射源对人体可能的伤害程度,将放射源分为5类:

1类放射源属极度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这类放射源的活度(A)一般在1000Bq(贝可)以上。

2类放射源属非常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以致人死亡。这类放射源的活度一般在小于1000Bq大于10Bq之间。

3类放射源属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或几周也可致人死亡。这类放射源的活度一般在小于10Bq大于1Bq 之间。

4类放射源属轻微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这类放射源的活度一般在小于1Bq大于0.01Bq之间。

5类放射源属没有损伤放射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这类放射源的活度一般在0.01Bq以下。

目前,在我国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多数属于4类放射源或5类放射源。

四、放射源的防护

放射源发射的射线有:阿尔法射线(а射线)、贝塔射线(β射线)、伽玛射线(γ射线)、中子射线(n射线)等,它们看不见,摸不着,必须使用专门的仪器才

能探测得到。不同的射线在物体中穿透能力也各有不同。一张厚纸可挡住阿尔法射线;有机玻璃、铝等材料可有

效阻挡贝塔射线;伽玛射线穿透能力较强,可以用混凝土、铝等阻挡;中子射线需用石蜡等轻质材料来阻挡。

а射线其本质是氦(He)的原子核,其初始速度大,每秒钟达1—2万公里,但在物质中的穿行距离(射程)

却并不远。天然放射性原子放出的а粒子,在空气中的

射程最远不超过12厘米,一般只有2—10厘米。在固体

物质中的射程更短:在铝中是20—70微米;在生物组织

中是30—130微米。当人体受到а射线外照射时,对人

几乎毫无影响。但它的电离作用很强,它把能量能够集

中地传递给物质中的某个局部,引起局部物质的变化,

所以当吸入或食入具有а放射性的物质,造成体内照射时,就比在相同条件下β射线或γ射线的照射危险得多。因此,在防护上要防止а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

β射线它是一种电子流。其粒子比а粒子轻小得多,质量大约只有а粒子的万分之几,但穿透能力却比а

粒子强。在空气中,射程最大可达十几米;在生物软组

织和在水中的射程最大可达十几毫米;在铝中最大可达

几毫米。所以,β射线不仅在内照射上,而且在外照射

上也可能造成危害,特别是对于皮肤和眼睛。

γ射线是波长在10-8cm以下的电磁波。运动速度等

于光速(3χ105km∕s),不带电荷但具有很强的穿透力,对生物组织造成的损伤最大。因此,γ射线在这三种射

线中对人的外照射危害最大。

为了防止或减少放射源发出的射线对人体的伤害,

主要有以下三种防护措施:(一)距离防护:距离放射

员放射源50米(路东)越远,接触的射线就越少,受到

的伤害也越小。(二)屏蔽防护:选取适当的屏蔽材料(如混凝土、铁或铅等)做成屏蔽体遮挡放射源发出的

射线。(三)时间防护:尽可能减少与放射源的接触时间。在实际工作中,应将上述三种防护手段综合运用。

五、发现放射源或疑似放射源物体时,应当如何做?

放射源发射出的射线看不见、闻不到、摸不着。识

别放射源标签、标识和包装以外,一定要由有经验的专

业人员采用专用的仪器来确认。

当发现无人管理的标有电离辐射标志物体,或者体

积小却较重的金属罐(特别是铅罐),请你:

(1)远离现场。既不要接触也不要擅自移动这些物品,更不要因为好奇而打开容器;

(2)立即拨打环保举报热线:12369

六、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通知》规定各部门的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源单位(以下简称涉源单位)的申报登记;负责核查和办理放射源安全许可证;负责组织对涉源单位放射源安全状况的现场检查;负责废弃放射源的强制收贮;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汇总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等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检查涉源单位的安全保卫情况;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缴;协助环保、卫生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涉源单位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医用辐射机构的检查,及时将放射源卫生许可有关资料移交环保部门。

按照《通知》的要求,卫生部门不再办理放射源许可证,公安部门不再办理放射源登记证,由环保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放射源安全许可证件,并及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部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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