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式集装箱的安全措施(陆海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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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式集装箱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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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已经成为当前世界上造箱大国的今天,有的企业正在为开发特种集装箱如保温箱、罐式箱、平台箱和台架箱做探索工作。在这些特种箱当中,涉及作业安全的突出者,莫过于罐式集装箱了。

鉴于罐式集装箱所装运货物的危险性,必须从标准制订、设计构思、工艺流程、制造品质和检验发证等各个方面严格要求,要有充分的技术措施以确保其作业的安全性。

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对罐式集装箱类别的划分如下:

IMO1型用于液态化学品的罐箱Pw≥1.75bar

IMO2型用于危险险性较低化学品1.0bar≤P<1.75bar

IMO5型用于其它危险性较低的化学品罐箱

IMO3型用于普通液态或气态罐车

IMO4型用于化学品的罐车

IMO6型用于其它危险品的罐车(也可用于沿海运输)

IMO7型带隔热层,用于液态气体

当前生产罐式集装箱的企业主要产品是1型、2型和5型,这是在箱主下达订单时必须明确的问题。

不论是哪一种类型的罐式集装箱,在营运作业当中必须确保安全。那么,对这种集装箱的作业又有哪些不同于传统干货集装箱的要求呢?

1.堆放罐式集装场地必须符合IMDG§14—§15的规定。

2.不允许使用叉车进行搬运作业,在设计罐式箱时,不需考虑设置叉槽。 3.在罐内应设置对流态货物的缓冲板或隔舱。

4.在搬运作业中主要是由顶部起吊、由侧部提升,也可以由底部起吊或提升。

5.不论在何处的堆码作业,除了对最下层箱有固位措施之外,在各层之间要使用双头堆码锥(Stacking Cone),在堆成方阵的情况下,还要使用联接桥(Brtidge Fittings)。

6.在公路运输中,可以使用骨架式挂车,平板式挂车或公路/铁路两用挂车,但它们必须设有固位转锁。

7.未经承运人和货主的许可,不得擅自打开任何罐盖和封口,即使是空罐,那些未经清洗的残留物也会导致危险;如果是重罐,那就更是不言而喻了。

8.危险性小的液体可以从罐底的疏水品排放;危险性大的液体,则应通过罐顶的排出装置(Top Discharge Equipment)导出。

9.释压装置包括真空释放、压力释放和膜片工释放装置等安全设施均需配套使用。

10.为便于工作人员进入罐内进行检查、清理和施工作业,在罐体上均设有人孔,人孔上设有铰接盖板,封盖后用具有回转功能的螺栓或夹栓固定之。在装运危险性较大的货物时,在人孔的盖板上需要加锁。

11.罐底有两个排放阀门,在罐壳底部外面的可用蝴蝶阀或球阀;在罐体内的排放阀要能在罐外或罐顶进行操作,其操作顺序为排放时先开外阀,后开内阀;关闭时先关内阀再关外阀。

12.罐体防尘盖和堵板的启闭可以用遥控方式,但须确保其密封度。

13.罐顶的排放口可以有几个接头,以供同时灌入或排出时使用,它们之间有压力平衡装置。

14.罐内设有缓冲档板者,应在罐外标注清楚,对未见该标注者,应按无缓冲档板者对待。

总之,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哪一个造箱企业真正获得CCS所签发生产IMO罐式集装证书。当然,作为一个正规的压力容器制造工厂,还是存在的,但需要对罐式集装箱的特定要求进行研究,并且与一个具有实力的造箱厂携手共同开发既符合IMDG规范又满足箱主需求的新产品。

再者,对于罐体的配件,包括人孔装置、注入口、排出口、疏水器、液位计、安全阀、排空阀、清理口以及弹簧、密封件和紧固件等同样需要有专门的企业作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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