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强制性条文(建筑设计)XXXX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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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强制性条文(建筑设计)

20160428

1 建筑设计

1.1 屋面与防水设计

《屋面工程技术规X》GB 50345-2012(共8条)

3.0.5 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应按相应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的规定。

表3.0.5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4.5.1 卷材、涂膜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规定。

4.5.5 每道卷材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5的规定。

表4.5.5 每道卷材防水层最小厚度(mm)

4.5.6 每道涂膜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6的规定。

4.5.7复合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7的规定。

4.8.1 瓦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8.1的规定。

4.9.1金属板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9.1的规定。

表4.9.1 金属板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

注:1 当防水等级为Ⅰ级时,压型铝合金板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9mm;压型钢板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6mm;

2 当防水等级为Ⅰ级时,压型金属板应采用360°咬口锁边连接方式;

3 在Ⅰ级屋面防水做法中,仅作压型金属板时,应符合《金属压型板应用技术规X》等相关技术的规定。

5.1.6 屋面工程施工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 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

2 屋面周边和预留孔洞部位,必须按临边、洞口防护规定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

3 屋面坡度大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4 施工人员应穿防滑鞋,特殊情况下无可靠安全措施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X》GB 50963-2011(共4条)

3.2.10 屋面坡度大于100%以及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以上的地区,应采取加强瓦材固定等防止瓦材下滑的措施。

3.2.17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坡屋面檐口部位应采取防冰雪融坠的安全措施。

3.3.12 坡屋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周边和预留孔洞部位,必须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或其他防止坠落的防护措施; 2屋面坡度大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3施工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和穿防滑鞋;

4 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以上时不得施工;

5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并应加强火源管理。

10.2.1单层防水卷材的厚度和搭接宽度应符合表10.2.1-1和表10.2.1-2的规定。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2012(共3条)

3.1.6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的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或难燃性材料。

4.5.1 有热工性能要求时,公共建筑金属屋面的传热系数和采光顶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5.1-1的规定,居住建筑金属屋面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5.1-2的规定。

表4.5.1-1 公共建筑金属屋面的传热系数和采光顶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限值

注:D为热惰性系数。

4.6.4 光伏组件应具有带电警告标识及相应的电气安全防护措施,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

1.2 地面与楼面

《建筑地面设计规X》GB 50037-2013(共4条)

3.2.1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大量人员走动或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活动及轮椅、小型推车行驶的地面,其地面面层应采用防滑、耐磨、不易起灰的块材面层或水泥类整体面层。

3.2.2 公共场所的门厅、走道、室外坡道及经常用水冲洗或潮湿、结露等容易受影响的地面。应采用防滑面层。

3.8.5 不发火花的地面,必须采用不发火花材料铺设,地面材料必须经不发火花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8.7 生产和存储食品、食料或药物的场所,在食品、食料或药物有可能直接与地面接触的地段,地面面层严禁采用有毒的材料。当此场所生产和存储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地面面层严禁采用散发异味的材料。

《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X》GB 50515-2010(共20条)

3.1.3 下列场所均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

1 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

2 有静电敏感的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和设备的场所;

3 因人体静电放电对产品质量或人身安全带来危害的场所。

3.1.5 凡室内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在采用导(防)静电地面时,均应全部采用不发火的导(防)静电地面。

3.3.6 人在导(防)静电地面上活动时所限制的静电峰值能量必须小于易燃易爆物质的计算能量。

4.3.8 设计地面时,应保证地面面层材料与该场所产品和原辅材料的相容性。

4.4.6 原材料或成品与铜材能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更为敏感物质的生产场所,接地网和相关连接件不得选用铜质材料。

4.4.7 建筑物变形缝两边地面的接地网应沿缝断开,并应分别与接地干线连接。

5.1.1 下列场所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

1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生产、试验场所,包括粉碎、混合、驱水、胶化、压药、制片、切药、造粒、筛选、除尘、光药、混批、烘干、晾药、包覆、周转、储存、分装等工序;

2 军工火工燃爆产品生产、试验场所,包括过筛、混药、称重、装药、压药、成型、装配、涂胶、封口、涂漆、涂油、包装、周转、储存等生产工序;

3 航天器(包括航空飞行器、卫星、宇宙飞船等)所用电火工品元器件的生产、装配、测试等场所;

4 民爆器材,包括火雷管、电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点火引线、拉火管、电点火具、火药、炸药等产品的生产、加工、分装、周转、储存等场所;

5 烟花爆竹、大型礼花等生产行业,所属生产区、暂存间、中转库等场所。

5.1.2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的储存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1.3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的检修、测试、拆装、销毁等场所,应采用与生产、试验场所类型相同的导(防)静电地面。

5.2.3 液体石油产品在流动、过滤、混合、喷雾、喷射、冲洗、加注等工序,当油品蒸气和空气混合物的爆炸危险性分区为0区和1区时,应采用导静电地面;当为2区时,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2.4 加油站、加气站及易燃油品或有机溶剂库地面面层应采用耐磨、耐冲击的水泥类不发火导(防)静电地面。

5.2.5 氢气、液化石油气、甲烷乙炔、环氧乙烷、水煤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的生产、灌装场所,应采用水泥类不发火导静电地面;其销售场所应采用水泥类不发火防静电地面。

5.2.6 在加工、生产、使用锆粉、钍粉、钛粉、硫磺粉、铝粉聚乙烯、环氧树脂、苯酚、甲醛、喷漆棉、赛璐璐棉等易燃易爆、易产生静电积聚的场所,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5.2.7 橡胶制品的炼胶、开放式热炼、胶浆制造的搅拌、装桶、涂胶、压延、裁断、层布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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