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强制性条文(建筑设计)XXXX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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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
11
当采取上述四种方法后,仍不能 满足安全使用的分部工程、单位(子
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2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施工单位
责令改正
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2%以上、4%以下 ;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返修,并赔偿因此
造成的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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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代替GBJ5242--82、 GBJ302--88; (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2002 代替GB50243--97、 GBJ304--88; (13).《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代替GBJ303--88、 GB50258--96、 GB50259--96; (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代 替GBJ310-88、 GB50182-93。
第二节 特殊性土(略) 第三节 桩基础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 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 合表 5.1.3 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 于倾斜角正切值的 15% (倾斜角系桩的纵向 中心线与铅垂线间的夹角)。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 表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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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第五章规定,对建筑 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返工、鉴 定、复核、加固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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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要求的处理办法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 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 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 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 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 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创建日期:2006-10-6 0:00:00 信息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日期】2000/04/20【实施日期】2000/04/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房屋建筑部分Building中国建筑工业出版杜2009 北京第一篇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6.3.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4年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4年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这本书针对每一条强制性条文都有详细的“技术要点说明”和“实施与检查控制”,很有借鉴性。

你可以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的施工阶段(地基基础、地下结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屋面工程.....)提炼、总结即可。

我没有现成的给你,还望你总结完成后上传给大家,一定很有价值。

获鲜花: [共1朵献花名单]本贴得筑龙币:9 等级得币:7 版主奖励:0 贴主答谢:0 献花赠币:2] 得信誉分:0本贴评定等级:3执行评定版主:亲亲mami[定制广告] 极致科技—工程的首选--祝您全程运筹帷幄-躲雨Ψ∨位置: 浙江信誉: 173专业: 施工发贴: 1287[留言][电邮][主页][BLOG][引用回复] [搜索] [献花] [顶贴] 第5楼2006-11-2 13:32:00我刚拿到一本《住宅建筑规范》编制组编写的《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2006,看了一遍感觉收获很大,因为《住宅建筑规范》全部条文都是强制性条文,对你制订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应该很有帮助!我没有电子版,你不妨去买一本。

本贴得筑龙币:4 等级得币:4 版主奖励:0 贴主答谢:0 献花赠币:0] 得信誉分:0本贴评定等级:2执行评定版主:ZhxL0006[定制广告] 2008年第二季度精品施工方案汇编(钢结构装饰装修等)组别:版主性别:保密积分:227 帖子:218 2007-07-22 14:15 | 只看楼主树型| 收藏| 小中大1#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7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全国电力建设各研究院、集团公司、工程公司、电建公司等单位在2000年颁布的《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完成的。

内容涉及到安全、人体健康、环境资源保护、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其内容是直接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章、节、条、款等,按照工程分类、内容联系和逻辑关系,排列汇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标[2002]219号是土建目前现行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另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执行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资料精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资料精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 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 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 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十、IV 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 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第 3.6.2 条 含有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尚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流 的地段,并应采取治理措施,避免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第 3.6.3 条 严禁将江、河、湖、海水域作为废料场。当利用江、河、湖、海岸旁滩 洼地堆存废料时,不得污染水体,阻塞航道,或影响河流泄洪。
建标[2001]40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 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 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 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 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 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13年版

目录
第一篇 1 2 3 4 第二篇 1 2 3 4 5 6 第三篇 1 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 ................................................................................................... 5 厂址选择和总体规划 ......................................................................................................... 5 总平面、工艺平面布置 ..................................................................................................... 7 工业管线综合布置 ............................................................................................................. 8 相关标准目录................................................................................................................... 10 建筑设计......................................................................................................................... 11 一般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
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引言
本文档旨在概述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引和依据。

1. 建筑结构设计
- 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和稳定性。

- 设计方案应考虑结构的承载力、抗震性、防火性等因素,并遵循相应规范和标准。

2. 建筑材料和构造
- 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建筑材料质量标准,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耐久性。

- 材料的选用和构造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物的结构、保温、防水等性能。

3. 建筑工程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4. 建筑工程验收
-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 验收应由专业的验收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5.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由专业的监督机构进行,确保施工过程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

- 监督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和整改意见。

结论
以上是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的概述。

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时,应严格遵守这些条文的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工业建筑强制性条文

工业建筑强制性条文

工业建筑强制性条文一、前言工业建筑作为工业生产活动的重要场所,其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对于保障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工业建筑的设计、建造和使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强制性条文,以确保工业建筑的安全和可靠。

本文将介绍工业建筑强制性条文的主要内容。

二、建筑结构强度和稳定性1. 设计标准工业建筑的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工业建筑设计通则》等。

设计应考虑工业建筑的使用功能、荷载情况和地质条件,确保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

2. 材料要求工业建筑的结构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钢材标准、混凝土标准等。

材料选择应符合工业建筑的使用环境和荷载要求,确保结构的耐久性和抗震性能。

3. 施工监管工业建筑的施工过程应有合格的专业监理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防火安全1. 防火设计工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设计应考虑工业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火灾风险程度,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的疏散和消防力量的介入。

2. 防火材料和设备工业建筑的主要构件和装饰材料应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等级的材料,以提高建筑的防火性能。

工业建筑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设施,如灭火器、消火栓、疏散通道等,以及配备合格的消防人员,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控制和扑灭。

3. 消防演练和培训工业建筑的管理者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和逃生能力。

同时,工业建筑的管理者应组织员工参加相关的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技能,增强火灾预防和应对能力。

四、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1. 安全通道工业建筑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安全疏散通道,保证人员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快速撤离。

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可靠性和可用性。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二级
三级
客房层间楼板
≤55
≤65
≤75
客房与各种有振动房间之间的楼板
≤55
≤60
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客房与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责任编辑: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I级水平。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一篇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1.1一般规定1.2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2室内环境设计2.1热工与节能2.2照明2.3隔声和噪声限制3屋面防水设计3.1一般规定3.2防水4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4.1公共建筑4.2居住建筑4.3防空地下室第二篇建筑防火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1一般规定2.2 防火间距2.3消防车道3防火和构造3.1防火和防烟分区3.2建筑构造3.3建筑装修3.4防烟和排烟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4.1一般规定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4.3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4.4消防电梯5灭火设施5.1一般规定.5.2室外消防给水2.3特殊性主3基础设计3.1扩展基础3.2箱筏基础3.3桩基础4基坑支护5地基处理第五篇结构设计1基本规定1.1结构安全等级1.2结构荷载和组合2混凝土结构设计2.1钢筋混凝土结构2.2预应力和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2.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3钢结构设计3.1普通钢结构3.2薄壁型钢结构3.3高层建筑钢结构3.4钢网架结构4砌体结构设计4.1无筋砌体结构4.2配筋砌体结构5木结构设计5.1一般规定5.2构造要求5.3防腐、防虫和防火6围护结构6.1玻璃幕墙结构6.2玻璃屋顶结构6.3饰面砖第六篇房屋抗震设计1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2基本规定2.1地震影响、场地和地基基础2.2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2.3结构材料2.4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3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3.1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3.2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4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设计4.1一般规定4.2粘土砖、多孔砖房屋4.3混凝土小型砌块房屋5钢结构抗震设计5.1高层钢结构房屋6混合承重结构抗震设计6.1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房屋6.2单层空旷房屋第七篇结构鉴定和加固1结构安全性鉴定1.1一般规定1.2混凝土结构构件1.3钢结构构件1.4砌体结构构件1.5木结构构件1.6古建筑木结构1.7地基基础2房屋抗震鉴定2.1抗震鉴定设防依据2.2一般规定2.3砌体房屋2.4钢筋混凝土房屋2.5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2.6空旷房屋2.7古建筑木结构3结构加固3.1抗震加固规定3.2砌体房屋3.3钢筋混凝土房屋3.4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3.5空旷房屋3.6古建筑木结构3.7地基基础第八篇施工质量和安全1地基基础施工质量1.1一般规定1.2特殊性土1.3桩基础1.4基坑支护1.5地基处理2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2.1一般规定2.2钢筋连接2.3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2.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2.5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2.6冬期施工3钢结构施工质量3.1普通钢结构工程3.2薄壁型钢结构工程3.3钢网架结构工程4砌体结构施工质量4.1一般规定4.2块体和砂浆4.3砌砖工程4.4混凝土砌块工程4.5配筋砌体工程4.6冬期施工5木结构施L质量5.1对材质标准和干燥要求5.2施工规定5.3胶合木结构制作6屋面防水施工质量7设备安装质量7.1燃气设备7.2通风和空调设备8施工安全要求8.1临时用电8.2高处作业8.3机械使用第一篇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1.l一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2. 1.2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一、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一)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目的和意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明确阐述:“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25条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它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它施工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26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27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28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引言工程建设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工程建设法规和条文。

这些条文对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效益。

本文将围绕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条文展开讨论。

一、建筑工程的环境保护条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为了避免对周边环境、生态系统和人们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建筑工程必须遵守一系列环境保护条文。

这些条文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的噪音、粉尘和废水排放的限制、施工现场的环境监测和修复等。

只有在遵守这些条文的前提下,建设项目才能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验收。

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条文工程建设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为了确保工人和相关人员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施工安全条文。

这些条文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护设施的建设和人员的培训。

同时,条文还对高风险作业的规范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如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限制等。

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文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的使用寿命、安全性和功能性。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管理条文。

这些条文要求建筑单位的工艺、材料、人员等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同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验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只有在质量管理条文的指导下,建筑工程才能确保质量可控和可靠。

四、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条文建筑工程是复杂的合作过程,涉及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多个主体。

为了明确各方的权责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条文。

这些条文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项的规定。

只有在合同管理条文的约束下,建筑工程才能保证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结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这些条文涵盖了建筑工程的环境保护、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和合同管理等多个方面。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一、概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 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 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的产生背景、作用、 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 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 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

强制性条文的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 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 重要的意义。

二、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1、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 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 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2、工程建设标准化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 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 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是为使一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获得最佳秩序, 对实际的或潜在 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4、标准、规范、规程 、标准、规范、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 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 标准 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 规范 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规程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 象才加以区别。

5、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某一工程建设领域的所有工程建设标准, 都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 它们相互依存、 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和衔接,构成一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这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谓之工程 建设标准体系。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总则与第一章)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总则与第一章)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总则与第一章).txt两个男人追一个女人用情浅的会先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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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Building(2002年版)建设部关于发布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建标[2002]219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业经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本《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八月三十日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层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85号)的要求,由《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由建设部审批发布。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业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业建筑部分
《冷库设计规范》 GBJ 72—84
第 3.1.1 条 选择冷库库址时除应遵守选择厂址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肉类、鱼类等加工厂的冷库应布置在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侧; 三、库址周围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
工业企业及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
《乳制品厂设计规范》 QB 6006—92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 参与建设活动与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187—93
第 4.7.3 条 消防站的服务半径,应以接警起 5min 内消防车能到达责任区最远点确定。 第 7.1.7 条 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物质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 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贮罐区等。 第 7.2.8 条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 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十、IV 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 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第 3.6.2 条 含有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尚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流 的地段,并应采取治理措施,避免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第 3.6.3 条 严禁将江、河、湖、海水域作为废料场。当利用江、河、湖、海岸旁滩 洼地堆存废料时,不得污染水体,阻塞航道,或影响河流泄洪。

工业建筑强制性条文(建筑设计)20160406

工业建筑强制性条文(建筑设计)20160406

工业建筑强制性条文(建筑设计)20160406工业建筑强制性条文(建筑设计)201604281 建筑设计1.1 屋面与防水设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共8条)3.0.5 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应按相应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的规定。

表3.0.5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4.5.1 卷材、涂膜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规定。

4.5.5 每道卷材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5的规定。

表4.5.5 每道卷材防水层最小厚度(mm)4.5.6 每道涂膜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6的规定。

4.5.7复合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7的规定。

4.8.1 瓦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8.1的规定。

4.9.1金属板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9.1的规定。

表4.9.1 金属板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注:1 当防水等级为Ⅰ级时,压型铝合金板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9mm;压型钢板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6mm;2 当防水等级为Ⅰ级时,压型金属板应采用360°咬口锁边连接方式;3 在Ⅰ级屋面防水做法中,仅作压型金属板时,应符合《金属压型板应用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的规定。

5.1.6 屋面工程施工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1 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2 屋面周边和预留孔洞部位,必须按临边、洞口防护规定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3 屋面坡度大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4 施工人员应穿防滑鞋,特殊情况下无可靠安全措施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963-2011(共4条)3.2.10 屋面坡度大于100%以及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以上的地区,应采取加强瓦材固定等防止瓦材下滑的措施。

3.2.17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坡屋面檐口部位应采取防冰雪融坠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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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强制性条文(建筑设计)201604281 建筑设计1.1 屋面与防水设计《屋面工程技术规X》GB 50345-2012(共8条)3.0.5 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应按相应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的规定。

表3.0.5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4.5.1 卷材、涂膜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规定。

4.5.5 每道卷材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5的规定。

表4.5.5 每道卷材防水层最小厚度(mm)4.5.6 每道涂膜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6的规定。

4.5.7复合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7的规定。

4.8.1 瓦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8.1的规定。

4.9.1金属板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9.1的规定。

表4.9.1 金属板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注:1 当防水等级为Ⅰ级时,压型铝合金板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9mm;压型钢板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6mm;2 当防水等级为Ⅰ级时,压型金属板应采用360°咬口锁边连接方式;3 在Ⅰ级屋面防水做法中,仅作压型金属板时,应符合《金属压型板应用技术规X》等相关技术的规定。

5.1.6 屋面工程施工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1 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2 屋面周边和预留孔洞部位,必须按临边、洞口防护规定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3 屋面坡度大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4 施工人员应穿防滑鞋,特殊情况下无可靠安全措施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X》GB 50963-2011(共4条)3.2.10 屋面坡度大于100%以及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以上的地区,应采取加强瓦材固定等防止瓦材下滑的措施。

3.2.17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坡屋面檐口部位应采取防冰雪融坠的安全措施。

3.3.12 坡屋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屋面周边和预留孔洞部位,必须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或其他防止坠落的防护措施; 2屋面坡度大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3施工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和穿防滑鞋;4 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以上时不得施工;5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并应加强火源管理。

10.2.1单层防水卷材的厚度和搭接宽度应符合表10.2.1-1和表10.2.1-2的规定。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2012(共3条)3.1.6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的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或难燃性材料。

4.5.1 有热工性能要求时,公共建筑金属屋面的传热系数和采光顶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5.1-1的规定,居住建筑金属屋面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5.1-2的规定。

表4.5.1-1 公共建筑金属屋面的传热系数和采光顶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限值注:D为热惰性系数。

4.6.4 光伏组件应具有带电警告标识及相应的电气安全防护措施,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

1.2 地面与楼面《建筑地面设计规X》GB 50037-2013(共4条)3.2.1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大量人员走动或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活动及轮椅、小型推车行驶的地面,其地面面层应采用防滑、耐磨、不易起灰的块材面层或水泥类整体面层。

3.2.2 公共场所的门厅、走道、室外坡道及经常用水冲洗或潮湿、结露等容易受影响的地面。

应采用防滑面层。

3.8.5 不发火花的地面,必须采用不发火花材料铺设,地面材料必须经不发火花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8.7 生产和存储食品、食料或药物的场所,在食品、食料或药物有可能直接与地面接触的地段,地面面层严禁采用有毒的材料。

当此场所生产和存储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地面面层严禁采用散发异味的材料。

《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X》GB 50515-2010(共20条)3.1.3 下列场所均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1 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2 有静电敏感的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和设备的场所;3 因人体静电放电对产品质量或人身安全带来危害的场所。

3.1.5 凡室内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在采用导(防)静电地面时,均应全部采用不发火的导(防)静电地面。

3.3.6 人在导(防)静电地面上活动时所限制的静电峰值能量必须小于易燃易爆物质的计算能量。

4.3.8 设计地面时,应保证地面面层材料与该场所产品和原辅材料的相容性。

4.4.6 原材料或成品与铜材能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更为敏感物质的生产场所,接地网和相关连接件不得选用铜质材料。

4.4.7 建筑物变形缝两边地面的接地网应沿缝断开,并应分别与接地干线连接。

5.1.1 下列场所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1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生产、试验场所,包括粉碎、混合、驱水、胶化、压药、制片、切药、造粒、筛选、除尘、光药、混批、烘干、晾药、包覆、周转、储存、分装等工序;2 军工火工燃爆产品生产、试验场所,包括过筛、混药、称重、装药、压药、成型、装配、涂胶、封口、涂漆、涂油、包装、周转、储存等生产工序;3 航天器(包括航空飞行器、卫星、宇宙飞船等)所用电火工品元器件的生产、装配、测试等场所;4 民爆器材,包括火雷管、电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点火引线、拉火管、电点火具、火药、炸药等产品的生产、加工、分装、周转、储存等场所;5 烟花爆竹、大型礼花等生产行业,所属生产区、暂存间、中转库等场所。

5.1.2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的储存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1.3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的检修、测试、拆装、销毁等场所,应采用与生产、试验场所类型相同的导(防)静电地面。

5.2.3 液体石油产品在流动、过滤、混合、喷雾、喷射、冲洗、加注等工序,当油品蒸气和空气混合物的爆炸危险性分区为0区和1区时,应采用导静电地面;当为2区时,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2.4 加油站、加气站及易燃油品或有机溶剂库地面面层应采用耐磨、耐冲击的水泥类不发火导(防)静电地面。

5.2.5 氢气、液化石油气、甲烷乙炔、环氧乙烷、水煤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的生产、灌装场所,应采用水泥类不发火导静电地面;其销售场所应采用水泥类不发火防静电地面。

5.2.6 在加工、生产、使用锆粉、钍粉、钛粉、硫磺粉、铝粉聚乙烯、环氧树脂、苯酚、甲醛、喷漆棉、赛璐璐棉等易燃易爆、易产生静电积聚的场所,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

5.2.7 橡胶制品的炼胶、开放式热炼、胶浆制造的搅拌、装桶、涂胶、压延、裁断、层布贴合、轮胎成型、运输带成型、胶布制品成型等工序,应采用导静电地面;胶鞋刷浆、晾布、胶浆溶剂库等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4.4 感光化学材料的生产、试验、检测场所,应采用导静电地面。

5.4.5 飞机停放库和维修区,应采用不发火的防静电地面。

5.5.2 医疗部门的手术室、麻醉室等存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及使用助燃气体的吸氧室,应采用易清洗、不起尘、抗溶剂的防静电地面。

心电图、脑电图等易受人体静电干扰而影响检查结果的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6.1.2 导(防)静电接地系统严禁与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架空避雷网的支柱及其引下线连接。

6.1.5 静电接地网(带)与接地干线的连接必须牢固,每块地面的接地网(带)与接地干线的连接不应少于2处;超过100m2的导(防)静电地面的接地网(带)应增加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点。

6.2.3 接地网(带)的引出端应避开人流、物流集中的区域。

1.3 墙体与节能《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X》GB 50574-2010(共11条)3.1.4 墙体不应采用非蒸压硅酸盐砖(砌块)及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

3.1.5 应用氯氧镁墙体制品时应进行吸潮返卤、翘曲变形及耐水性试验,并应在其试验指标满足使用要求后用于工程。

3.2.1 块体材料的外形尺寸除应符合建筑模数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非烧结含孔块材的孔洞率、壁及肋厚度应符合表3.2.1的要求;注:1 承重墙体的混凝土多孔砖应垂直于铺浆面。

当孔的长度与宽度比不小于2时,外壁的厚度不应小于18mm;当孔的长度与宽度比小于2时,外壁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2 承重含孔块材,其长度方向的中部不得设孔,中肋厚度不宜小于20mm。

6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不应有未切割面,其切割面不应有切割附着屑;3.2.2 块体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产品标准除应给出抗压强度等级外,尚应给出其变异系数的限值;2 承重砖的折压比不应小于表3.2.2-1的要求;表3.2.2-1 承重砖的折压比注:1 蒸压普通砖,包括蒸压灰砂实心砖和蒸压粉煤灰实心砖;2 多孔砖,包括烧结多孔砖和混凝土多孔砖。

3.4.1 设计有抗冻性要求的墙体时,砂浆应进行冻融试验,其抗冻性能应与墙体块材相同。

4.1.8 建筑设计不得采用含有石棉纤维、未经防腐和防虫处理的植物纤维墙体材料。

5.4.2 夹心保温复合墙应进行抗风设计。

5.4.3 外墙板应进行抗风及连接设计,板材与主体结构应柔性连接。

5.5.2 外墙板与主体结构连接件承载力设计的安全等级应提高一级。

6.1.9 外保温复合墙的饰面层选用非薄抹灰时,应对由饰面层自重积累作用所产生的变形影响采取构造措施。

6.1.10 内保温复合墙与梁、柱相接触部位,应采取防裂措施。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X》JGJ 298-2013(共4条)4.1.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2.1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2.4 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当厨房设有地漏时,地漏的排水支管不应穿过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的居室。

7.3.6 防水层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在防水层完成后进行蓄水试验,楼地面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独立水容器应满池蓄水,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检验数量:每一自然间或每一独立水容器逐一检验。

《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 289-2012(共3条)2.0.1 防火隔离带(术语):设置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工程中,按水平方向分布,采用不燃保温材料制成、以阻止火灾沿外墙面或在外墙外保温系统内蔓延的防火构造。

3.0.4 防火隔离带应与基层墙体可靠连接,应能适应外保温系统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渗透、裂缝和空鼓;应能承受自重、风荷载和室外气候的反复作用而不产生破坏。

3.0.6 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0.1 防火隔离带应进行耐候性能试验,且耐候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 防火隔离带耐候性能指标《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2009(共2条)4.1.3 清洗维护不得采用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的清洗剂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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