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廉租住房及租赁补贴分配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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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0•【字号】白政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09〕13号)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白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需求,规范廉租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白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白政发〔2007〕11号)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07〕3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市建委是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综合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白城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负责。

洮北区政府、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各负其责,配合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廉租住房分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的原则。

三、廉租住房分配对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廉租住房分配条件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城镇居民户籍五年(含五年)以上且在城镇居住五年(含五年)以上;(二)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市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含50%);(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40%(含40%)。

五、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程序(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廉租住房书面申请;2.家庭低收入证明;3.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4.自有住房且低于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5.无住房家庭,应提供由社区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一、补贴对象及标准1.补贴对象:具有本地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标准,且无自有住房的居民。

2.补贴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收入水平等因素,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400元和500元。

二、补贴发放流程1.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需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社区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3.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家庭指定的银行卡。

4.监督: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

三、补贴资金来源1.财政拨款: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补贴资金。

2.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力量捐助,共同帮助住房困难家庭。

四、宣传及培训1.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补贴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

2.培训: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熟悉政策,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实施保障1.政策保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2.资金保障: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不让一个符合条件的家庭掉队。

3.人员保障:充实社区工作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六、后期评估1.数据收集:定期收集补贴发放情况,分析政策效果。

2.问题整改: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心去倾听群众的需求,用情去解决群众的困难。

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就一定能够让这项政策惠及更多住房困难的家庭,让他们在城市中拥有一个温馨的家。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就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时刻,悄然展开。

让我们一起携手,为城市的美好明天努力!注意事项一:确保补贴申请的公正性解决办法: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对申请者的资料进行细致核查,避免出现虚假申请的情况。

社区工作人员要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每份申请进行实地调查,确保每一分补贴都发放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手中。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的分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包括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租赁补贴分配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分配。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包括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分配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分配。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公平分配、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层级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核查、退出制度。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将分配过程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县级以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负责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收入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

市(州)和省级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社会保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及定期核查等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依据有关规定,负责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八条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市或县级政府根据当地财政状况、保障能力和实际保障需求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近期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40%确定,原则上不宜超过13平方米。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长府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13〕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的分配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包括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两种。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包括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公平分配、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层级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分配、核查、退出制度。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分配过程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职责分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全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资格审查认定、档案管理、年度核查、实物配租和退出工作。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政办发〔2018〕161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政办发〔2018〕161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政办发〔2018〕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水平,完善办理流程,在《大同市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同政办发〔2013〕113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意见》(同政办发〔2014〕71号)、《大同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同政办发〔2014〕148号)、《大同市扩大公租房服务对象、推进租购并举、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实施细则》(同政办发〔2017〕24号)等文件规定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包括以下四类对象:(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城镇家庭。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100%之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城镇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就业地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地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无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范文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范文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范文一、实施目的。

咱这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啊,目的就是为了给那些收入不咋高、住房有点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帮个大忙。

让大家能有个安稳的地儿住,这可是关系到民生的大事儿呢。

二、补贴对象。

1. 家庭方面。

首先得是低收入家庭。

啥叫低收入呢?就是家里挣那点钱啊,也就够勉强糊口,想租个好点的房子那是想都不敢想的。

具体的收入标准,咱得按照当地政府划定的线来,就像考试划分数线一样,过了这条线才符合要求。

然后家庭住房面积也得小得可怜。

一家子人挤在一个小破屋里,转个身都费劲的那种。

一般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比如说15平方米啥的,具体还得看当地政策。

2. 个人方面。

那些没成家的单身人士,自己一个人打拼,收入低又没地儿住的,也能申请。

比如说刚毕业的大学生,到一个新城市工作,工资不高,房租却贵得吓人,要是符合咱的条件,也能得到补贴。

三、补贴标准。

1. 按面积算。

咱这个补贴啊,是根据住房面积的缺口来计算的。

比如说,一个家庭按照标准应该有50平方米的住房,可实际只有30平方米,那这20平方米的缺口就是计算补贴的一个依据。

一般每平方米补贴多少钱,也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来定的。

就像买菜一样,不同地方价格不一样,咱这补贴也得因地制宜嘛。

2. 分档次补贴。

还有一种分档次的补贴方法。

把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收入水平再分个三六九等。

收入越低的,补贴的比例就越高。

比如说,最困难的那档,可能能补贴房租的80%,稍微好点的可能就补贴60%。

这样既能照顾到最需要帮助的人,也能合理分配资源。

四、申请流程。

1. 准备材料。

申请人得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这就相当于自己的“身份牌”,证明自己是谁。

家庭收入证明也不能少。

这就有点像给政府看你的“家底”,看看你是不是真的收入低。

可以是工资单、低保证明之类的。

住房情况证明也得备着。

像房产证(如果有小破房的话)或者租房合同,好让政府知道你现在住的啥样。

2. 提交申请。

2018国家住房补贴的政策是什么

2018国家住房补贴的政策是什么

2018国家住房补贴的政策是什么2018年住房补贴是国家为了解决各地职工住房问题而给予的住房资助,那补贴的政策是什么呢?能申领到多少?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8国家住房补贴的政策是什么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2018国家住房补贴的政策住房补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

目前,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

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

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

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

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国家现行住房补贴政策是,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

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购买经济实用住房,要与现行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即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廉租住房管理是指国家或政府组织对低收入家庭提供负担得起的住房,以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管理措施。

在中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实施细则包括住房供给、申请条件、租金安置、维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接下来,本文将分别对这些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住房供给住房供给是廉租住房管理的核心内容。

政府可以通过自建或购买现有住房等方式,提供廉租住房。

在住房供应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住房数量:政府需要根据廉租住房需求的规模和低收入家庭的数量,合理确定住房的数量,确保能够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需求。

2. 住房品质:住房的品质与居住条件直接相关,政府需要对廉租住房进行必要的装修和维护,确保住房的基本质量,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3. 住房分配:住房分配是确保低收入家庭公平、公正获得住房的重要环节。

政府需要建立公平、透明的住房分配机制,确保低收入家庭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条件获得住房。

二、申请条件政府在制定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时,需要明确低收入家庭的申请条件。

一般来说,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收入:政府需要确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只有符合收入标准的家庭才能申请廉租住房。

2. 家庭人口:政府还需要考虑家庭的人口情况,家庭人口较多的低收入家庭可能更有需要廉租住房。

3. 身份认证:政府要求低收入家庭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确保低收入家庭符合申请条件。

三、租金安置廉租住房的租金安置是保障低收入家庭居住权益的重要内容。

政府在租金安置方面,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租金水平:政府应该对廉租住房的租金进行合理定价,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

2. 租金补贴: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3. 租期和续约:政府需要规定廉租住房的租期,并明确续约的条件和程序,防止低收入家庭因为租期问题而丧失住房权益。

四、维护和监督为了保障廉租住房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政府需要加强维护和监督工作。

【住建方案】东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分配实施方案

【住建方案】东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分配实施方案

【住建方案】东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分配实施方案东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分配实施方案为改善我区城镇低保无房家庭住房条件,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2〕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东昌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政府完全产权出租的方式进行。

一、分配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低保无房家庭中重病重残或独生子女死亡困难家庭;(四)享受民政优抚待遇的伤残军人中的低保无房家庭优先予以分配;(五)根据各乡(镇)、街道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数量,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最终分配方式及抽签流程;(六)本次分配未能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实行轮候,进入下一轮实物配租分配。

(一)租赁房源1.位于佐安“左岸桦苑”小区239套(其中高层231套,多层8套)。

2.位于金厂镇“金世佳园”小区6套(多层)。

以上共计245套。

(二)租金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月租金0.5元/㎡;承租人入住前需交纳1000元保证金,承租期内保证廉租房室内设施完好,门窗、墙体等保持原样,不被损坏。

(三)申请条件1.申请家庭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1)具有东昌区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2)民政部门认定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无房家庭中的大病重病重残家庭;低保家庭中的大病重病家庭是指: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以下重症的病人: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白血病;红斑狼疮。

或患有其他特殊疾病而导致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7•【字号】商政发〔2018〕41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8〕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新修订的《商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7日商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住建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遵循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稳步运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审计、财政、民政、人社、国土、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及标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住建方案】农安县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住建方案】农安县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住建方案】农安县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农安县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为做好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工作,根据《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1]18号)、《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2]37号)、《农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农府发[2016]20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不断向“住有所居”的目标迈进。

二、基本原则(一)低层房源优先保障原则。

1-2层房源优先保障申请家庭中有下肢1-2级重度残疾或年满70周岁以上老人的家庭。

(二)户型与家庭成员匹配原则。

房源配租时将按照户型分为二组:二室一厅房源面向3口人的家庭和申请人关系为母子、父女的2口人家庭,一室和一室一厅的小户型房源面向单身和其他2口人的家庭。

(二)打破区域,租售并举。

长期租赁型公租房只租不售,侧重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配租。

如有剩余向新就业职工(大学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配租。

出售型公租房即原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只出售给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四)公开透明原则。

公租房摇号配租过程公开进行,由公证机关全过程公证,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家庭代表及新闻媒体等实施监督。

三、分配时间、地点时间:按报名程序电话通知为准。

地点:农安县政务大厅二楼大会议室。

联系电话:83267758四、分配方式为了使公租房的分配更为公开、公平、公正,将采取两轮抽号的方式进行。

首先按入场顺序号抽取租赁确认书号码,凭确认书号码抽取选房号码,最后按选房号码进行选房。

优先分配的家庭在两轮抽号的过程中,优先进行每一轮号码的抽取。

具体程序如下:1、确认书号码的抽取由公租房的申请人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抽取标有不间断顺序号码的卡片,卡片是由住建局会同监督部门及公证人员现场清点、公证的,从1号到xx号,无间断,无重复号码。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范文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范文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范文一、前言。

大家好!咱们这个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啊,就像是一场及时雨,专门为那些在住房上有困难的小伙伴们准备的呢。

这个方案的目的就是要让每个需要帮助的家庭或者个人,都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住得稍微安心一点。

二、补贴对象。

1. 家庭条件。

首先呢,得是那些收入不咋高的家庭。

比如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咱们城市规定的那个低收入标准线的。

这个标准线可不是随便定的,是根据咱们城市的整体经济水平、物价啥的综合考虑出来的。

就像考试划分数线一样,这是个很重要的参考。

还有啊,家里的财产状况也得符合要求。

比如说,没有啥豪华汽车、大量的存款或者好几套房子之类的。

咱们这个补贴是给真正有住房困难的家庭,不是给那些已经有不错居住条件的人准备的。

2. 住房情况。

没房子住或者住的房子特别小、条件特别差的家庭优先。

像那些住在那种又破又小,下雨天还漏水的房子里的家庭,就是我们重点关注的对象。

具体来说呢,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咱们城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就很有可能符合条件啦。

三、补贴标准。

1. 面积补贴标准。

我们按照每人多少平方米的标准来计算补贴面积。

比如说,每人补贴[X]平方米的住房面积。

这个面积的确定也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要保证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大家的居住条件,但又要考虑到咱们城市的资源有限性。

2. 资金补贴标准。

根据咱们城市的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每平方米补贴[X]元。

这个价格也是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适当调整的哦。

就像买菜一样,菜价涨了或者跌了,咱们这个补贴标准也得跟着市场的节奏走,这样才能保证补贴是合理的。

四、申请流程。

1. 提出申请。

有需要的小伙伴们要到自己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去提出申请。

就像你要参加一个比赛,得先去报名一样。

申请的时候要带上各种材料,可别嫌麻烦,这都是为了能准确地了解你的情况呢。

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收入证明(这个可以是单位开的工资证明,要是没有单位就开其他能证明收入的材料)、住房情况证明(比如租房合同或者房产证,如果是租房子住的话)等等。

湘: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湘政发[2011]11号

湘: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湘政发[2011]11号

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0号)的规定,为加强我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管理,支持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第三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各市州、县市区。

第四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各市州、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

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

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有关市州、县市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因素,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计算分配。

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权重各占40%和60%。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将各市州、县市区划分“0.8、1.0、1.2”三档,作为安排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七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

某市州、县市区的补助资金总额=〔(该市州、县市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各市州、县市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40%+(该市州、县市区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该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各市州、县市区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相应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60%〕×年度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总额。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安排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8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8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8号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对《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19年11月27日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配租供应第三条(租金配租范围)经申请审核并取得登录证明的廉租住房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凭登录证明前往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租金配租。

第四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符合租金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与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采用全市统一示范文本,就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的配租面积、单位配租面积的租金补贴标准、最高可补贴金额、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的要求、租金补贴的用途、租赁补贴的发放方式与发放时间、自行租赁住房合同变更的处理、违反协议的处理等事项予以约定。

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原则上为3年。

住房分配指导工作详细方案

住房分配指导工作详细方案

住房分配指导工作详细方案一、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有满5年以上本地城镇户口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

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无住房的家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

购买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租赁公有住房的家庭。

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

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的程序办理同意审核单位向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1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管委会出具的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已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额领取证计算收入)向户口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

并索取相关证明。

社区(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村委会应在两地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公示期无异议的或经社区(村委会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将申报材料上报管委会(乡镇根据社区(村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2管委会(乡镇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并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3民政部门负责责审核申请家庭收入状况。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18〕1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18〕1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18〕1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保障力度,提高租赁补贴标准,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新市民逐步纳入保障范围,切实支持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一)申请条件1.成都市户籍居民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家庭(个人)收入财产在规定标准以内;(2)主申请人具有成都市户籍;(3)家庭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4)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

单身居民申请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申请人年满35周岁;(2)申请人为已成年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3)申请人为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且已成年;(4)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现已成年;(5)申请人在成都市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交住房公积金。

2.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个人年收入在规定标准以内;(2)在成都市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年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并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且处于在缴存状态;(3)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4)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5)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8]161号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8]161号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1998年12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改革进程,现就财政部门做好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的精神,积极参与当地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研究、测算和制定工作。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规定,根据当地房价收入比和财政及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补贴方案。

要在摸清本地财政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人数及无房、缺房情况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

同时,在政策上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实施住房补贴办法。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化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原则,切实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核定和划转工作,并根据住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保证发放住房补贴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住房补贴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规范化的申报、审批和拨付制度,加强住房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保证住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结束——。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0•【字号】邹政办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邹政办发〔2015〕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邹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0日邹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住建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建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以及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将原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管理,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统筹实施第四条统筹建设。

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性质上报建设计划、履行审批程序、组织规划建设、安排补助资金、享受支持政策。

已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含2014年以前在建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第五条统筹分配。

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已分配的廉租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规定保障标准内的,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超出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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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廉租住房及租赁补贴分配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继续深入贯彻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做好18年xx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廉租住房的分配和租赁补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和《xx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石政发〔2010〕21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原则,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切实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困难,实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目标。

二、组织领导
成立石林县18年廉租住房及租赁补贴分配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邢晋(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金宝(县住建局局长)
毕东红(县监察局局长)
成员:李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冯正清(县民政局局长)
李福金(县住建局副局长)
毕志锋(石林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李国兵(鹿阜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张忠富(西街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杨兴有(圭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段迎燕(长湖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余平波(板桥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李云湖(大可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由李金宝兼任办公室主任、李福金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从鹿阜镇抽调1名、县民政局抽调1名、县住建局抽调3名。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初审阶段(18年3月1日至4月30日)
工作安排:由各乡镇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牵头,组织抽调所属民政、辖区内村(居)委会负责低保工作的人员成立乡镇廉租住房分配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的报名初审上报工作。

时间安排: 18年3月31日前完成廉租住房及租赁补贴申请报名工作;18年4月30日前由各乡镇组织对租住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完成调查初审。

(二)上报审查阶段(18年5月1日至5月25日)
工作任务:由县廉租住房和租凭补贴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审查。

时间安排:18年5月10日前,各乡镇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整理归档后上报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18年5月25日前,县廉租住房及租赁补贴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完成复查、终审工作。

(三)公示分配阶段(18年5月26日至6月30日)
工作任务:县廉租住房及租赁补贴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县政府,经审定后组织进行分配。

时间安排:18年6月2日前完成公示工作;18年6月5日完成审核和上报工作,经县政府审批后组织分配。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廉租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做好政策的宣传、指导、组织、初审等工作,协调好本区域内村(居)委会的分配审核落实工作,做好与县廉租住房及租赁补贴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的衔接。

各乡镇于18年3月10日前将乡镇廉租住房及租赁补贴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机构组织情况(负责人、成员名单、联系电话、工作措施等),经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县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责任落实。

18年廉租住房及租赁补贴分配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中央、省、市以及《xx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石政发〔2010〕21号)要求,认真完成本辖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审核分配、数据上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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