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企业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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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如下:
1、全体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进行工作,医院按照各自的业务工作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对在执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在考核周期内有不良行为积分者,按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于接受培训和教育后考核再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2、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良执业行为:
(1)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
放射性药品的;
(8)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1)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得商业利益,在医药购销领域中,通过支付贿赂、送礼、请客等手段向医生、药店、医疗机构等相关方行贿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与法律,还对医疗机构和患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规范医药购销领域中商业贿赂行为,各国纷纷制定了不同的法规与制度。

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所带来的影响商业贿赂行为在医药购销领域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规则,也导致了医疗资源的浪费,极大地降低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公平性。

以下是商业贿赂所带来的几个主要影响:1.影响医疗服务质量:商业贿赂使得医生丧失了客观公正地选择药品、医疗器械和服务的能力,导致了药品的合理使用受到损害,医疗服务质量下降。

2.增加了医药费用:商业贿赂导致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和药品价格的上涨,增加了患者的负担。

3.不公平竞争:商业贿赂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则,使得医药企业通过行贿来获得区域市场份额,导致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无法进行。

4.减少了新药研发和创新:商业贿赂使得医药企业为了收回贿赂费用,减少了对新药研发和创新的投入,对整个医药行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必要性面对商业贿赂对医药购销领域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必要性:1.提高诚信意识: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和个人的道德约束力,提高了诚信意识。

同时,公开记录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减少了潜在行贿者的动力。

2.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不良记录制度可以限制商业贿赂行为,减少了不正当手段获得市场份额的情况,促进了医药市场的公平竞争。

3.保护医疗机构和患者权益: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可以提醒医疗机构和患者,避免与商业贿赂涉及较多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降低了患者和医疗机构受到商业贿赂侵害的风险。

4.规范医药购销领域的经营行为:不良记录制度可以给处于医药购销领域的经营者设置一个良好的规范与标杆,鼓励他们面向合规、合法、良好的方向发展,提高全行业的经营合规意识和自律能力。

关于建立医药供应商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关于建立医药供应商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中共××医学院附属医院(临床学院)委员会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各党支部、各部门、各科室:为规范医院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采购、供应和使用行为,促进企业树立守法诚信、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自觉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卫计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山东省卫计委《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4】3号),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与我院有业务往来或准备建立业务往来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生产或经营企业。

二、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及个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院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1、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2、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3、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4、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的判决和决定,均指生效判决和决定。

三、医院与各业务往来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

四、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生产或经营企业,自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医院不得以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五、医院在与企业签订医药购销合同前,应当登陆省卫计委网站查询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严格按规定使用查询结果。

医院内不良事件处罚制度

医院内不良事件处罚制度

医院内不良事件处罚制度一、引言为了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责任心,特制定本医院内不良事件处罚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务人员,对违反相关规定和造成不良事件的行为将依据本制度进行处罚。

二、处罚种类及适用情形停职调查:适用于涉及严重不良事件或医疗事故,需对当事人进行深入调查的情况。

停职期间,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待调查结果明确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经济罚款:适用于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事件。

罚款金额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医院相关规定确定。

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良事件。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

撤销资格:适用于因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或造成重大医疗事故而丧失从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撤销资格需经医院管理层审批,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通报批评:适用于涉及不良事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需对当事人进行警示和教育的情况。

通报批评将在医院内部进行,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记录不良行为:适用于所有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的不良事件,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不良行为记录将纳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评优等方面的参考。

取消晋升资格:适用于因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或造成不良事件而受到处分的医务人员。

取消晋升资格的时间和范围将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医院相关规定确定。

赔偿患者损失:适用于因医务人员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不良事件。

赔偿金额根据患者实际损失和医院相关规定确定。

三、处罚程序不良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并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实情况和本制度规定,提出处罚建议。

处罚建议需经医院管理层审批,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医院将组织复议。

四、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医院管理层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医院名称][发布日期]。

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激励机制(5篇)

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激励机制(5篇)

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激励机制1、各护理单元均建立护理安全(不良)事件登记本,由护士长或指定专人负责每月汇总上报护理部。

2、发生一般护理安全(不良)事件后,当事人或发现者应及时向护士长汇报发生经过、原因、结果,护士长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处理。

发生严重护理安全(不良)事件或医疗纠纷后,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医院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超过____小时。

主管部门应立即____核实,并向患者及家属通报解释。

3、发生严重护理安全(不良)事件后,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差错造成对病人的损害至最低限度。

4、发生严重护理安全(不良)事件或纠纷后,有关该病人的标本、化验结果、药品、血袋、器械、护理记录等应妥善保管,不得销毁和涂改。

5、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

医患双方共同对医疗文件和实物进行封存。

6、严重护理安全(不良)事件或医疗事故发生者应在____小时内写出书面材料,科室积极____分析议论,坚持“三不放过”原则(问题没有查清不放过;当事人不接受教训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7.院、科二级应根据护理安全(不良)事件的性质、情节、后果、本人认识态度,依据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对隐瞒不报,不认真检查者,应予严肃批评,加倍处罚。

8.护理部和科室应定期____护士长分析不安全因素,并提出防范措施,确保护理安全。

杜绝“四不准”事故发生:不准打错青霉素;不准输错血,血制品;不准开错手术部位;不准运错尸体、抱错婴儿。

9、护理部应定期____护理安全(不良)事件、事故管理专家小组分析差错发现的原因,护理部以不通报科室及姓名的方法向全院进行反馈,提出防范及整改措施并进行质量安全教育。

10、护理部将护理不良事件问责制与非惩罚性机制进行结合,鼓励积极上报。

对积极上报且未引起严重后果者不予以处罚,发生缺陷后有意隐瞒不报者,护理部根据情节给予处理。

____人民医院____年____月修订____年____月再次修订护理不良事件主动报告激励机制围绕“病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安全理念。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流程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流程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流程一、啥是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呀?咱们得先搞清楚这个概念哦。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呢,就像是给医务人员的行为打个小分数,要是有不好的行为就会被记分。

这可不是为了为难大家,而是为了让咱们医疗环境更好,让患者更放心呀。

这个管理就像一个小管家,时刻盯着大家的行为是不是符合规范呢。

二、哪些行为会被记分呢?这可就多啦。

比如说,如果对患者态度不好,凶巴巴的,那可不行,这肯定是要记分的。

患者本来身体就不舒服,来医院是寻求帮助的,要是被医务人员吼,得多委屈呀。

还有哦,如果在医疗操作上不按照规范来,这也是很危险的,也会被记分。

这就好比开车不遵守交通规则,多容易出事儿呀。

再有呢,要是私自收取患者的额外费用,这就是犯了大错啦,肯定要重重记分的。

咱们当医生护士的,要把患者的健康放在第一位,可不能只想着钱呢。

三、记分的流程是啥样的呢?一旦发现了有不良行为,那相关的人员或者部门就会启动这个记分流程啦。

就像发现小怪兽出现了,超级英雄要出动一样。

首先呢,得有证据,不能空口说白话呀。

比如说有患者的投诉,或者同事的举报,得有个具体的事情说明。

然后呢,会有专门的小组来核实这个情况,这个小组的成员可都是很公正的哦。

他们会去调查,找当事人谈话,还会查看相关的记录。

如果核实下来确实是有不良行为,那就根据这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记分。

轻微的可能就记个一分两分的,要是很严重的,那就会记很多分啦。

四、记分之后会怎么样呢?记分之后可不是就这么算了哦。

要是分数累计到一定程度,就会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啦。

比如说,如果分数到了某个界限,可能就会被要求去参加培训,重新学习医疗规范和职业道德。

这就像是上学的时候考试没考好,被老师要求补考一样呢。

要是分数更高了,可能还会影响到晋升呀,奖金呀这些。

这也是为了让大家重视起来,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

不过呢,如果在之后的工作中表现好,也可以把分数慢慢减掉的,就像打游戏可以升级也可以掉级一样,给大家一个改正的机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沪卫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11月16日经市卫生健康委第56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记分实施第三章记分应用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执业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过程中,违反医疗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制度以及诊疗规范等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备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以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对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安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安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诊疗规范的行为.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分类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计分管理工作部门同其所在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医疗机构设臵审批办理部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记分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分,记分与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替代.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统一纳入医疗机构管理档案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引导群众安全就医。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通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

第二章记分规则第十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医务人员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皖卫医〔2016〕31号(附件4)《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分类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计分管理工作部门同其所在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部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记分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分,记分与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替代。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统一纳入医疗机构管理档案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引导群众安全就医。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通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

第二章记分规则第十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医务人员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京中医政字〔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医药条例》,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市中医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并经2021年12月27日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22年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积分规则第三章积分管理第四章附则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医诊所监督管理,增强中医诊所依法执业意识,规范中医诊所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医诊所,指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诊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指中医诊所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中医药服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常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第四条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是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诊所执业活动中存在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积分,积分结果作为中医诊所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五条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全市中医诊所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积分管理并记录。

第七条中医药行业组织、社会机构、媒体、公民等发现中医诊所涉嫌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应向中医药主管部门反映,并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及时调查核实。

医疗不良事件处理规章制度

医疗不良事件处理规章制度

医疗不良事件处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不良事件的处理,强化医疗安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医疗不良事件的处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医疗不良事件处理制度,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事故的预防,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不良事件的监测、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医疗不良事件,减少损害。

第二章医疗不良事件的分类和严重程度第六条医疗不良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不良后果,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

第七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疗人员的失误或疏忽造成的患者健康损害或死亡的现象。

第八条医疗差错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疗人员的错误操作或不当处理导致的患者健康损害或死亡的现象。

第九条医疗不良事件按照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医疗不良事件、严重医疗不良事件和重大医疗不良事件。

第十条一般医疗不良事件是指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出现轻微的健康损害或不适,对患者的长期健康没有明显影响。

第十一条严重医疗不良事件是指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出现重大的健康损害或死亡,对患者的长期健康产生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重大医疗不良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严重失误或疏忽导致的大规模患者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三章医疗不良事件的报告和登记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不良事件的报告和登记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及时报告和登记医疗不良事件。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不良事件后,责任医生应当立即向医疗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不良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情况报送给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不良事件的相关信息登记在医疗不良事件登记簿中,并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四章医疗不良事件的处理程序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不良事件的处理程序,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处理医疗不良事件。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分类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计分管理工作部门同其所在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部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记分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分,记分与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替代。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统一纳入医疗机构管理档案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引导群众安全就医。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通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

第三章记分规则第九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 1 年为一个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3 医务人员记分以 1 年为一个周期。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根本原因分析法活动指南的团体标准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根本原因分析法活动指南的团体标准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根本原因分析法活动指南的团体标准0.1 总则为指导医疗机构遵循科学的活动程序,规范、正确地运用根本原因分析法对不良事件进行有效管理,特制定本文件。

根本原因分析法是针对已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回溯性、结构化的问题处理方法。

该方法从不良事件发生的表征入手,通过对相关结构要素、过程要素的分析,探求导致不良事件的根本原因,进而采取有效的方法消除根本原因,以防止该类不良事件再次发生。

根本原因分析的重点在于某一警讯事件、有严重不良后果事件,或某些无严重不良后果事件、隐患事件发生后,针对组织体系和流程的改善。

根本原因分析的核心理念是分析组织机构系统层面及工作过程存在的问题,而非追究个人执行上的过错与责任,是组织加强不良事件管理,提高管理者及工作人员对不良事件的防范意识,营造组织安全文化氛围的有效手段。

0.2 目的查找导致不良事件的直接原因,探究其根本原因,找出治本之策,并以系统化方式、方法干预,进而杜绝或降低类似事件发生风险。

汲取教训,组织内或组织间分享改善经验。

0.3 基本前提使用根本原因分析法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基本前提是非惩罚性制度。

根本原因分析法不以追责与惩罚为目的。

追责与惩罚性制度可能会导致部分员工隐瞒问题,开脱责任,甚至层层包庇问题,同时可能限制员工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手段。

因而,建立非惩罚性制度,甚至激励制度,培育敢于暴露问题、勇于担当责任、决心自我纠错的质量与安全文化,是开展根本原因分析的制度性前提。

0.4 基本原则0.4.1 基于客观事实根本原因分析法活动中的每个环节、步骤均是基于客观事实、真实数据、可靠信息等。

0.4.2 应用科学方法根本原因分析活动中需正确使用调查、统计、分析、评价与决策方法,对收集的事实、数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分析、验证,并作出真实可信的结论。

0.4.3 遵循PDCA循环为了有序、有效、持续地开展质量管理活动,达到消除隐患、防范风险、提高质量、持续改进的目的,根本原因分析活动需遵循策划(Plan)、实施(Do)、检查(Check)、处置(Action)程序开展。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规章制度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规章制度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处理,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预防、处理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指的是因医疗器械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导致的危害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第四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处理原则是及时、规范、公正、透明。

第五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责任仍由相关企业和个人承担,医疗机构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预防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医疗器械销售企业应加强渠道管理,确保销售的医疗器械合法合规。

第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医疗器械使用质量。

第九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预防责任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条政府应加强监管,建立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第三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处理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处理程序包括事件报告、调查、处理和公告等环节。

第十二条一旦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企业和机构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并配合调查。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应当由具备相关技术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对于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导致的人身伤害,相关企业和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患者和家属说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原因和后果,协助患者进行医疗救治。

第四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管理第十六条国家将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加强对相关企业和机构的监管。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分类管理包括设备故障、使用不当、设计缺陷等多种情况。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管理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确保事件处理的及时和质量。

药品不良反应管理制度模版

药品不良反应管理制度模版

药品不良反应管理制度模版一、导言本制度旨在规范药品不良反应的管理工作,确保药品不良反应的及时监测、报告和处理,以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药品使用单位和医务人员。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和人身安全。

2. 及时有效:对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及时进行监测、报告和处理,以减少损害。

3. 全面准确: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汇总,为药品安全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三、责任与权限1. 药品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管理机构,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2. 药店及医院应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估小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 医务人员要全面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报告和处理职责,并及时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估小组提供相关信息。

四、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与报告1. 药品使用单位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系统,定期对全院范围内的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包括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相关病例的临床表现和处理情况等。

2. 药店和医院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对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估小组,并提供详细的病例资料和处理情况。

3.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估小组要及时评估报告的药品不良反应,对符合报告标准的药品不良反应要有具体的评估结论,并对审核合格的报告填写并提交给监管部门。

五、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理1. 对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停用药品、给予对症治疗、积极处理并记录患者的不良反应情况。

2. 药品不良反应处理过程中要注意患者的身体状况和意见,以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3. 对于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性的药品不良反应,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六、药品不良反应的记录和统计1.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估小组要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包括药品不良反应的病例数、发生率、病例的性别、年龄分布等。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记分规则
医务人员可通过“四川智为记分 1分。
03 记分标准
记分标准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 执 业行为记分共分为50分、30分、20分、10分、5分、2 分、1分七个档次。
记分规则
• 医务人员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一次记50分;受到罚款处罚的,一 次记30分;受到警告处罚的,一次记10分。
• (八)违反诊疗规范术中加价或虚构不存在手术加收患者费用的; • (九)诊所一个自然年度不良记分累积12分的(对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记分)。
记分规则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次记20分。 • (一)未经伦理审查和备案擅自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 •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
记分规则
•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次记1分。 • (一)未按规定上报医疗差错质量安全事件的; • (二)护士未及时执行医嘱的(发现医嘱出现明显错误的情形除外); •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事件的; • (四)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 • (五)上岗工作,未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的。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 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 年版)解读
01

总则

02
记分规则
03
记分标准
04
记分应用
01 总则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 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 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总则
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 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 度、诊疗规范、 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以及医疗保障 政策规定、服务协议但尚未达到吊销执业证书的 行为。

安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安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分类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计分管理工作部门同其所在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医疗机构设臵审批办理部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记分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分,记分与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替代。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统一纳入医疗机构管理档案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引导群众安全就医。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通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

第二章记分规则第十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医务人员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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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企业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推动本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医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根据情节轻重,分成严重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市医药企业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不良行为记录的主要来源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药械质量抽验中发现的、各种质量公告通报的,公民、法人及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报投诉经查实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以及以其他方式或者途径获得并经查实的。

第五条对发生不良行为的医药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次数或者有针对性抽查抽验频次。

对多次发生不良行为的医药企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与企业法人代表进行警示约谈,并向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通报。

对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医药企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发出不良行为告诫书予以警告。

第六条实行严重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对发生严重不良行为且限期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医药企业,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为2年。

第七条政府部门联动,加大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医药企业的惩戒力度。

在医药企业生产
经营严重不良行为公示期间,由政府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取消该企业所有生产、销售产品的中标(入围)或者配送资格,并且在2年内不得接受其生产、销售产品的集中采购或者配送资格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该企业所有生产、销售产品参加卫生系统集中采购的资格;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不再受理该企业列入《武汉市政府采购工业名优产品目录》的申请或者取消其优先采购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违规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作出暂停医保售药服务,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等相应处理。

医疗企业不良行为管理规则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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