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服务实施细则(试行)》豫建〔2016〕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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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公平、公正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开展造价咨询服务的,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

(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等)、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

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

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投标,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投标,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三)非国有资金如需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的,可参考使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招标人如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或登记;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书面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

机构;

(三)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四)发出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若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应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

文件,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结果通知投标申请人;

(六)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并向招标人推荐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十)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 日内向中标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二)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同步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三)评标标准;

(四)合同条款要求;

(五)投标文件格式;招标文件应参照本实施细则附件一《河南省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定。招标文件工本费一般不超过300 元人民币

评标应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进行,评标标准应参照本实施细则附件二《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分标准》。

第七条招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方式;

(二)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划分工程建设项目标段,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和评标、定标办法;

(三)按照招标投标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四)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中标人;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八条招标人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

(二)招标公告应当提供真实、准确无误的项目信息,并根据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造价咨询服务周期;

(三)招标人有义务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

(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咨询费估算价的2%,且投标保证金总金额不宜超过1 万元人民币;

(五)招标人不得以压低造价咨询服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咨询服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六)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服务范围与中标人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实际服务范围应与招标文件招标范围一致,不可过分增加或扩大范围;

(七)如果是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对于需要增加服务范围或延长服务周期的,应另外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中明确增加相应费用的计算方式。如果延长服务周期,推荐采用按照原投标报价除以工期后,按比例增加延长工期的相关费用;

(八)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使用的工作软件品牌等方面做出要求以排斥潜在投标人;

(九)招标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要求依法开展招标工作。第九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章投标

第十条凡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均可参加满足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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