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混凝土协会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二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山东省质监总站实施备案,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监督机构备案。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8435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混凝土协会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二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山东省质监总站实施备案,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监督机构备案。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Q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实施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以下简称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第四条省建设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预拌砂浆的生产。
第六条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七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闽建筑〔2007〕51号)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
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组织对企业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试验室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管理制度:应编制试验室的质量手册,建立健全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制度预拌混凝土是一种常用于建筑工程中的材料,它具有较高的强度和耐久性,能够满足各种工程需求。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制度是确保其质量稳定和工程质量可控的重要环节。
首先,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质量目标、质量组织和职责、质量控制方法和质量检验程序等要素。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
同时,要明确各级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进行原材料的严格筛选和管理。
原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最终产品的质量,因此在采购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选择,并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合同,确保原材料符合要求。
企业应建立原材料管理台账,记录原材料的来源、规格、数量等信息,定期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和抽样分析,以保证其质量稳定。
第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生产过程。
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按照标准配比进行生产,确保配料准确、拌合均匀。
同时,要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运行稳定可靠。
在生产过程中,要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及时调整生产参数,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
第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体系。
质量检验体系应包括原材料检验、成品检验和现场检验等环节。
企业应有专门的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对入厂原材料和成品进行检验,并持续改进检验方法和技术。
同时,要对现场质量进行监控和检验,确保施工过程中混凝土的质量可控。
最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质量意识和质量培训。
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通过培训,使员工了解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掌握相关的质量控制方法和技术,从而提高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质量控制能力。
综上所述,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制度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筛选和管理原材料,控制生产过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体系,加强质量意识和质量培训,可以有效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工程质量可控性,为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预拌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办法
一、预拌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办法(一)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1>公司科技质量部是搅拌站技术质量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对搅拌站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2>各单位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应把对搅拌站的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其技术质量工作进行具体控制、指导、协调与服务。
<3>搅拌站(包括搅拌站设立的分站)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搅拌站站长(或经理)对本单位生产供应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
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确保混凝土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搅拌站应设技术质量负责人(总工程师)一名,全面负责搅拌站的技术质量工作。
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并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3.1>协助站长组织建立和完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3.2>负责技术合同的审查,提出保证混凝土质量的技术措施;负责审查混凝土配合比,组织技术交底;<3.3>主持制定重点、重要及特殊工程的混凝土生产技术方案,并负责方案的审批;<3.4>组织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技术研究和实施;<3.5>分管试验管理工作。
搅拌站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资格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检查人员、资料管理人员、计量管理人员若干名,其人员数量及能力应满足管理职能的需要。
其中:应至少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两名,负责生产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控制与检查工作;应至少配备资料管理员一名,负责搅拌站技术资料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应至少配备计量管理员一名,负责搅拌站计量管理工作。
搅拌站应具备与预拌混凝土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试验室,并应满足以下条件:<3.6>试验室应配备满足混凝土生产所需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且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准确度等应满足所开展试验项目和混凝土生产的需要。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范本一: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一般规定1.1 目的与依据1.1.1 目的本规范旨在规范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浇筑和养护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混凝土的质量稳定和施工安全。
1.1.2 依据本规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其中包括《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浇筑和养护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章原材料和配料2.1 水泥2.1.1 水泥类型2.1.2 水泥的质量要求2.1.3 水泥的检验方法2.2 骨料2.2.1 骨料种类2.2.2 骨料的质量要求2.2.3 骨料的检验方法2.3 混凝土外加剂2.3.1 外加剂类型2.3.2 外加剂的质量要求2.3.3 外加剂的检验方法第三章预拌混凝土的生产3.1 生产设备3.1.1 混凝土搅拌站3.1.2 配料设备3.2 生产工艺3.2.1 配制配合比3.2.2 原材料的称量和配料3.2.3 搅拌和拌和过程3.3 质量控制3.3.1 原材料质量控制3.3.2 生产工艺控制3.3.3 测试和检验第四章预拌混凝土的运输和浇筑4.1 运输要求4.1.1 运输车辆4.1.2 运输距离和时间4.1.3 运输过程中的保护措施4.2 浇筑要求4.2.1 建筑物结构4.2.2 浇筑工艺4.2.3 浇筑过程中的控制措施第五章预拌混凝土的养护5.1 养护时间5.2 养护方法5.2.1 表面养护5.2.2 温度和湿度控制5.2.3 养护剂的使用第六章施工质量控制6.1 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检验6.2 坍落度的检验6.3 混凝土密实度的检验6.4 混凝土的含气量和含水量的检验6.5 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第七章验收和评定7.1 混凝土的验收标准7.2 混凝土的抽样和检验7.3 混凝土质量评定第八章管理8.1 质量文件的编制和管理8.2 现场责任人员的资质要求8.3 设备和工具的维护与保养第九章安全生产9.1 安全管理体系9.2 安全责任及教育培训9.3 监测与预防措施第十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附件1:水泥质量检验表格2. 附件2:骨料质量检验表格3. 附件3:混凝土外加剂质量检验表格第十一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法律名词1:XXXX,注释:XXXX2. 法律名词2:XXXX,注释:XXXX3. 法律名词3:XXXX,注释:XXXX范本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前言1.1 目的本规范旨在规范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混凝土的质量稳定和施工安全。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管理制度一、总则二、质量控制机构1.在每个施工工地设立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部门,负责对预拌混凝土及其原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
2.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对混凝土的配料比例进行检测,对原材料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监督施工工地的施工过程。
三、原材料质量控制1.水泥的质量控制:对进场的水泥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外观、比表面积、初凝时间、强度等指标。
2.骨料的质量控制:对进场的骨料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粒径、含泥量、含酸性物质、含碱性物质等指标。
3.混凝土增加剂和掺合料的质量控制:对进场的增加剂和掺合料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含量、密度、粒度分布等指标。
四、施工现场管理1.搅拌机的设备质量控制:对搅拌机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2.混凝土的浇筑和抹光过程控制:对混凝土的浇筑和抹光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施工质量。
3.预拌混凝土的贮存和保护:对已经生产好的预拌混凝土进行贮存和保护,防止混凝土的凝结和变质。
在贮存过程中,要确保温度和湿度的控制,避免混凝土结块或者干燥。
五、质量控制记录1.混凝土试验记录:对抽样的混凝土进行试验,记录试验结果。
2.施工记录:对混凝土的混合比例、浇筑过程和抹光过程进行记录。
3.设备检测记录:对搅拌机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记录检测结果。
六、质量管理体系1.建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质量培训计划、评审和审计计划等。
2.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对于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3.定期进行内部评审和外部审查,提高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七、违规处罚对于违反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和处罚。
处罚的具体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扣押质保金等。
八、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是关于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通过制定和执行该制度,可以有效地控制和管理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提高施工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试验管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运输交付与现场管理、冬期质量管理以及资料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等建设工程用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GB/T 200 中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GB/T 9142 混凝土搅拌机GB/T 10171 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3333 混凝土泵GB/T 13693 道路硅酸盐水泥GB/T 14902 预拌混凝土GB/T 18046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736 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23439 混凝土膨胀剂GB/T 25176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7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6408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 5004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80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 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 501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6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 51003 矿物掺和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5008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JGJ/T 10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T 104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93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221 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T 223 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JGJ/T 281 高强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83 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96 高抛免振捣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328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T 377 混凝土防冻泵送剂DB64/ 266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预拌混凝土 ready-mixed concrete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在规定时间内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佛山市建设局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依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包括工程施工、监理、建设、设计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佛山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各区建设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
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在我市范围内供应、生产预拌商品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原则上不得设立以总企业资质承接业务的分公司,若设立分公司的,必须满足新设立公司资质标准的要求并按新公司申报资质。
第五条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具有特殊性,必须从原材料质量到生产过程进行监控,为确保其质量,原则上我市范围内销售、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由本市生产企业提供。
市外企业向我市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的,供货前必须先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并接受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要点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要点预拌混凝土是一种常用的建筑材料,具有强度高、施工方便等优点。
为了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需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以下是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的要点。
一、原材料的质量控制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受原材料的影响很大,主要包括水泥、骨料、矿粉、粉煤灰等。
质量控制的要点如下:1.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检测,保证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2.建立健全的供应商管理体系,选择可靠的供应商,确保原材料的供应稳定;3.对原材料进行质量跟踪,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4.进行合理的配比设计,根据不同工程的要求对原材料进行合理的搭配。
二、生产工艺的质量控制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工艺对混凝土的质量至关重要。
质量控制的要点如下:1.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生产,遵循严格的操作流程;2.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3.加强现场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得到控制;4.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卫生要求,保证混凝土生产环境的整洁干净;5.建立完善的记录体系,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记录,以便后期追溯。
三、混凝土坍落度的控制混凝土的坍落度是衡量混凝土流动性以及易于浇筑的重要指标,对于质量控制非常关键。
质量控制的要点如下:1.在搅拌过程中,根据混凝土的使用要求,合理控制水灰比,以确保混凝土的坍落度;2.严格按照标准测试方法进行坍落度的测量,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3.合理选择坍落度试验的时间和方法,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4.对混凝土的坍落度进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调整。
四、强度的控制混凝土的强度是衡量混凝土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工程结构的承载能力具有重要影响。
质量控制的要点如下:1.对混凝土进行定期抽样,进行强度试验,确保混凝土的强度符合施工要求;2.在配制混凝土配合比时,合理控制水灰比,确保混凝土的强度;3.加强施工现场的养护管理,保证混凝土的充分养护,提高强度;4.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混凝土的强度进行全程跟踪和记录。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措施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措施在现代建筑工程中,预拌混凝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预拌混凝土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耐久性和使用功能。
因此,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原材料选择、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控制、运输与浇筑以及养护等方面,详细探讨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的措施。
一、原材料选择1、水泥水泥是预拌混凝土中最重要的胶凝材料,其质量直接影响混凝土的强度和耐久性。
应选择质量稳定、强度等级符合设计要求的水泥。
同时,要关注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等性能指标,避免使用过期或受潮的水泥。
2、骨料骨料在混凝土中起到骨架作用,其质量和级配直接影响混凝土的工作性能和强度。
粗骨料应选用质地坚硬、级配良好的碎石或卵石,最大粒径应根据混凝土结构的尺寸和钢筋间距合理确定。
细骨料应选用级配良好的中砂或粗砂,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3、掺合料粉煤灰、矿渣粉等掺合料能够改善混凝土的工作性能、提高混凝土的耐久性。
应选择质量合格、活性指数符合要求的掺合料,并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合理确定掺量。
4、外加剂外加剂能够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调节凝结时间、提高混凝土的强度等。
应选择与水泥相容性好、性能稳定的外加剂,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控制掺量。
二、配合比设计1、设计原则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工作性能、耐久性等要求,遵循“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
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水泥用量,减少混凝土的收缩和裂缝。
2、计算方法配合比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计算,通过试配和调整,确定最佳配合比。
在计算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原材料的性能、施工条件和环境因素等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
3、验证与调整确定的配合比应进行生产前的验证试验,检验混凝土的工作性能和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如不满足,应及时调整配合比,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三、生产过程控制1、计量控制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计量应准确无误。
水泥、骨料、掺合料、外加剂等的计量误差应符合规范要求,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校准和检定,确保计量的准确性。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一、前言预拌混凝土是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广泛应用于房屋、桥梁、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中。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是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法规,对于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生产管理、原材料管理、生产工艺管理、成品质量管理四个方面详细介绍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
二、生产管理1.生产计划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并严格按照生产计划组织生产。
生产计划应考虑原材料供应情况、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维护保养等因素,确保生产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
2.生产设备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同时,应加强对设备的使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3.生产现场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生产现场进行管理,确保生产现场的整洁、安全,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
同时,应对生产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
三、原材料管理1.水泥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水泥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水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
对于水泥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水泥质量不受影响。
2.骨料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骨料进行严格管理,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的优质骨料进行生产。
对于骨料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骨料质量不受影响。
3.混凝土外加剂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混凝土外加剂进行严格管理,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的优质外加剂进行生产。
对于混凝土外加剂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混凝土外加剂质量不受影响。
四、生产工艺管理1.搅拌工艺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搅拌工艺进行严格管理,选择适合生产的搅拌工艺进行生产。
对于搅拌设备的使用、维护等环节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搅拌工艺的稳定和可靠。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混凝土协会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混凝土协会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二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山东省质监总站实施备案,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监督机构备案。
管理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在搅拌站利用专用设备对水泥、骨料、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进行配料、搅拌、运输和泵送至施工现场后,再经过施工现场进行浇筑、振捣、养护等工序而形成的混凝土。
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对材料的要求较高,还需考虑到施工环境、施工工艺、施工车辆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
一、生产环节1.与材料供应商建立固定的合作关系,保证材料的质量稳定。
2.建立材料进货验收制度,对每一批次的原材料进行检验,包括骨料、水泥、粉煤灰等。
3.进行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合比。
并定期进行配合比的检验和调整。
4.配料时要严格按照配合比要求进行,确保各材料的比例准确,且不得随意变更。
二、搅拌生产1.设备的选择和维护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搅拌设备,确保设备的性能稳定,搅拌质量可靠。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避免因设备出现故障而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2.操作规范搅拌站必须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确保操作规范、技术熟练。
操作人员应进行技术交底,熟知各种混凝土配合比的特点和施工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操作。
3.搅拌时间控制搅拌时间一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得过长或过短。
搅拌时间过长会导致水泥起胶,对混凝土的强度和工作性能造成影响;搅拌时间过短会导致材料的不均匀,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4.搅拌效果检验每天对搅拌站搅拌的混凝土进行抽检,比对配合比和实验室试验结果,确保搅拌质量合格。
三、运输环节1.车辆的选择和保养车辆应选择适合的搅拌车型,确保混凝土能够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均匀和流动性。
车辆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正常状态。
2.装车和卸料操作装车时要注意按照施工现场的要求装车,防止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的离析现象。
卸料时要注意合理的卸料方式,确保混凝土均匀流动并避免混凝土的分层。
四、施工现场1.接收和养护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接收混凝土,并按照要求做好养护工作。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1. 背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以及建筑业的长足发展,预拌混凝土作为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于企业和行业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是必要的。
2. 监管机构在我国,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组织。
其中,主要的监管机构包括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材联合会、中国混凝土工业协会等。
此外,各省、市住建部门和建筑业协会也在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3. 质量监管要求3.1 企业管理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企业应明确质量管理的各级负责人和职责分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确保产品品质符合规定和要求;•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根据检查结果对质量体系进行调整和改进。
3.2 生产工艺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应符合以下要求:•原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且在生产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生产设备应有专门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生产过程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生产过程中应保存生产记录和检验报告,以备后续使用。
3.3 产品要求预拌混凝土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施工前产检合格,并获得质检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强度符合规定标准,并达到设计要求;•含气量、水泥用量、混凝土流动性等性能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4. 监管程序在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中,按照工作程序和具体工作流程,实施全部包括以下环节:•生产准备环节:包括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生产许可和检查;•生产过程监督环节:包括现场巡查、采集取样、实验检测、质量审查、取证和处罚等工作;•出厂检验环节:包括取样标识、检测、报告审核等工作。
5. 总结预拌混凝土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材料,其质量问题关系到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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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全面质量管理,让全体人员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质量保证体系,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公司产品质量合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混凝土质量的控制管理,主要包括原材料的管理、原材料和混凝土的取样与试验、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与调整、混凝土质量的过程控制等。
第二章原材料管理第三条原材料进场后材料部门应按要求对材料供货单进行确认,收取并核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时移交试验室),应建立材料进站台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试验室进行取样、检验和试验。
第四条试验室应按相关材料标准的规定对进站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报告。
进场原材料应按照批量进行复试,不得漏试。
水泥、粉煤灰、矿粉等胶凝材料进站应验明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并按规定取样复试。
进站的砂石集料,司磅员应随车至料场逐车目测验收,并按规定及时委托试验室随机取样检验,连续生产时,每周抽检不得少于一次。
检验试验结果记入台账,及时归档。
外加剂进站应有专人验收、保管、发放、登记台帐,应验明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取样复试。
第五条供应商每年应以我公司的名义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粉煤灰、矿粉、减水剂、膨胀剂的型式检验和砂石的碱活性检验。
混凝土供货合同中对原材料检验和试验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
本单位无能力试验的项目、应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试验。
第六条为了满足公司产品质量稳定的要求,供应商供应的原材料性能在满足国家标准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公司指定的质量内控指标:(一)水泥入罐温度不得超过65℃,P·O42.5级应同时满足28d 强度≥45.0MPa的内控指标。
(二)减水剂:在掺量为1.8%时,砂浆减水率不得小于18%,同时要求前后进场的减水剂砂浆减水率波动不能超过10%。
(三)砂石料应级配良好,不得含有石灰、煤块、炉渣、草根、树叶、树枝、和塑料等杂物,不得含有较大的石块和泥块,不得含有风化石,不得运送滴水砂。
第七条材料进站及生产过程中,经检验和试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应进行记录,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当可采取技术措施使用时,须经过试验验证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八条进厂砂、石不符合要求无条件退货,并由供货方承担装车费,每一车水泥进场后,司磅员首先检测水泥温度,并填写测温记录,当水泥温度超过65℃时,严禁入罐。
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经检测符合温度要求后才允许打入罐中。
第九条进厂原材料如不符合公司规定要求除按《砂石质量管理规程》和《料场管理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物资部还应记录车号及供应商单位,年度汇总评定,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是否继续拥有供应资格的重要依据:(一)原材料进场初次质量验收不合格;(二)原材料进场后质量检验不合格;(三)原材料进场后质量检验数据达不到公司内控指标;(四)当原材料验收或检验不合格时,是否按公司要求及时组织退货;(五)是否及时提供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六)是否按照公司要求在指定位置卸料;(七)是否按要求及时供货;(八)其它不符合公司要求的行为。
第十条所有进场原材料应按厂家、品种、规格、型号分仓存储,仓位应有明显清晰的标识。
水泥应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存储。
矿物掺合料应按品种、级别分别存储,严禁与水泥等其它粉料混杂。
外加剂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存储,并应具有防止质量性能发生变化的措施。
粉状外加剂应单独存放,标识清楚,防止受潮。
集料的存储应保证集料的均匀性,不使大小颗粒分离。
同时应将不同品种、规格的集料分别存储,避免混杂或污染。
集料的存储地面应为能排水的硬化路面。
第十一条生产过程中,试验室应定期对已进场材料进行抽检和试验,保证材料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三章原材料的取样与检验第十二条检验项目仅包括常规检验,其他检验项目根据工程或合同需要确定,并建立取样登记台帐。
第十三条物资部应填写统一的原材料委托单(一式两份),一份送至试验室通知取样,另一份留存。
第十四条水泥的取样与检验:(一)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散装水泥以400t为一批,取样一次,但每周不少于一次;(二)检验项目包括细度、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指标;(三)当更换水泥的生产厂家或品种时,进场第一车水泥必须取样检验;(四)当引进新的水泥厂家或水泥品种时,应至少提前一周送样检验;(五)水泥应按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分别存储在专用的仓罐内;(六)如对水泥质量产生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在使用前对其质量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的结果使用;(七)甲供水泥应至少提前7 天送样;第十五条矿粉的取样与检验:(一)以同一厂家、同一等级每200t 为一批,至少取样一次,同一厂家的矿粉每周留样不得少于一次;(二)检验项目包括密度、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含水量和烧失量;(三)对新厂家的矿粉需至少提前一周送样或由我公司派人现场抽样。
第十六条粉煤灰的取样与检验:(一)以同一厂家、同一等级每200t 为一批,至少取样一次,同一厂家的粉煤灰每周留样不得少于一次;(二)检验项目包括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三)对新厂家的粉煤灰需至少提前一周送样或由我公司派人现场抽样。
第十七条外加剂(主要是减水剂)的取样与检验:(一)按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等级每15t 为一检验批,至少取样一次,减水剂留样次数每周不得少于二次;(二)外加剂进厂进行匀质性检验,检验项目包括砂浆减水率、净浆流动度、PH值、密度和固含量;(三)减水剂与水泥的适应性试验每周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集料的取样与验收:(一)以同一厂家、同一规格每600t 为一验收批,取样不少于一次,但对同一集料生产厂家能连续供应质量稳定的集料时,可一周至少检验一次;(二)粗集料检验项目包括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压碎指标、针片状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细集料检验项目包括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三)每一车集料进场时,司磅员首先目测其质量,目测合格在交货验收单上签字认可后才允许卸料。
如判断不准确或无法判定,应及时通知试验室原材料检验员取样检验。
第十九条对搅拌站需要紧急放行的原材料应采取如下控制措施:当混凝土连续生产超过1000 m3时,必须选择长期合作的有信誉、原材料质量有保证的供应商,对中途进场来不及检验便需投入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经技术负责人同意才能使用,同时必须同步检验。
第二十条原材料检验员应及时将试验结果通知试验室主任或质量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当试验结果不合格时,试验室应及时书面通知材料部门办理退货手续;当原材料检验结果合格但没有达到公司内部控制指标时,试验室应以书面函件通知材料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当发现原材料质量异常波动时应由试验室及时发函与生产厂家协商解决。
对各种原材料的检验结果每月应汇总分析,评价不同供应商的质量控制情况,将分析结果及检验的各项指标反馈到公司物资部,作为材料招标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原材料样品的管理要求:(一)样品应由试验室样品管理员负责登记管理,登记内容包括样品名称品种、批号、取样时间、取样人、取样车次、保存期限等;(二)样品应按照取样时间顺序依次摆放整齐,不同种类的样品应分开存放;(三)水泥、掺合料留样40 天,外加剂留样三个月,留置期满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原材料的存放与使用第二十四条砂石原材料宜坚持“先进先出”的使用原则,刚进场的砂石不宜直接铲用,特别是滴水砂严禁直接倒入卸料仓。
第二十五条物资部应保证料场周围干净无杂物,保证料堆表面没有垃圾杂物。
第二十六条在上料过程中装载机司机负责拣去较大的泥块或石块等杂物。
第二十七条物资部应保证粉料罐密封严实,不得漏水漏气。
第二十八条物资部应保证减水剂储存罐满足防水防冻要求,定期对减水剂储存罐进行清渣处理,以保证减水剂质量。
第五章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与调整第二十九条试验室应根据客户或混凝土合同中的技术要求,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进行配合比设计。
针对新技术、新材料或非泵送路面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应单独设计配合比。
配合比设计时,对所用原材料的性能以及试配结果应有详细的记录,所有配合比的设计都应体现经济、合理的要求。
第三十条试配应至少采用三个不同的配合比(参见《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根据试配结果调整并确定设计配合比。
第三十一条当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一)对混凝土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二)水泥、外加剂或矿物掺合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三)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生产配合比应根据砂、石含水率的变化及时调整砂、石和水用量,调整过程应保证每方混凝土拌合物重量不变。
第三十三条每月由车队负责进行一次车重抽查,填写《混凝土车重抽查表》,以书面形式反馈到试验室以指导实际生产。
第六章搅拌楼计量装置的管理第三十四条每一工作班正式称量前,操作班长应督促和监督操作工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每盘混凝土各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偏第三十五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操作班班长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搅拌楼的计量系统进行校核:(一)生产时间达到一个月;(二)预计连续生产超过2000m3;(三)累计生产超过5000m3;(四)混凝土质量出现较大波动;(五)对计量系统准确性产生怀疑。
第三十六条按照设备要求用专用砝码对计量系统进行逐级校核,填写《静态计量装置校准记录》,校核专用砝码应洁净无锈蚀。
第三十七条当混凝土质量出现较大波动时,试验室质检组员有权暂停混凝土生产,同时通知生产部组织有关人员对计量系统尤其是水和外加剂秤进行维修、校核,待重新校准后方可继续生产。
对生产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分析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及时加以排除。
第七章混凝土的取样与检验第三十八条按每100 盘或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 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 盘或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1 次。
第三十九条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检验试样的取样频率应与混凝土强度的取样频率一致,并有详细记录。
第四十条对有抗渗、抗冻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渗、抗冻检验的试样,取样频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 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的含气量及其他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检验频率应按合同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由值班调度对现场退回的混凝土进行详细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发车时间、退回时间、退回后坍落度及其他性能指标、退货方量、退货原因等。
由试验室出厂检验员负责对退货混凝土的处理,退货的处理方案应有详细记录,包括调整的具体数据,调整后混凝土的性能及去向等,同时应留置7 天、28 天强度试块,以跟踪了解该批混凝土的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