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86557

合集下载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3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3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具有精神活性,能够影响人的心理状态和行为的药品。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管二类精神药品的各方。

第四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科学、合理、便捷。

第五条国家鼓励并支持二类精神药品的研发和创新,同时严格控制其销售和使用。

第二章二类精神药品的分类和命名第六条二类精神药品根据其药理作用、用途和风险等级,分为以下几类:(一)镇静催眠药类:用于治疗失眠、焦虑症等,具有镇静催眠作用的药品。

(二)抗抑郁药类:用于治疗抑郁症和情感障碍等,具有抗抑郁作用的药品。

(三)抗精神病药类:用于治疗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等,具有抗精神病作用的药品。

(四)镇痛药类:用于缓解疼痛症状,具有镇痛作用的药品。

(五)兴奋剂类:用于治疗注意力不集中、多动症等,具有兴奋作用的药品。

(六)其他类:包括其他具有精神活性的药品,如麻醉药、安眠药等。

第七条二类精神药品的命名应符合药品命名的原则和规范。

第三章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和销售第八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国家相关资质和条件,对于药品的研发、生产、质量控制等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第九条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企业应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销售,不得违规售药。

第十条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单位应指定专业人员负责药品的销售和咨询工作,确保用药安全。

第四章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第十一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应严格遵医嘱,不得擅自调整剂量和使用时间。

第十二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者应详细告知医生有关身体状况、用药史等信息,以便医生做出正确的用药决策。

第十三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者应定期进行复诊,接受医生的监测和辅导。

第十四条使用二类精神药品时,应注意药物的保存和使用方法,严禁超过药品有效期使用。

第五章二类精神药品的监管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监管工作,包括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本文介绍了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法规,医疗单位应按照购用计划向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精神药品,并严禁转售。

医生应合理使用精神药品,每次处方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除特殊情况外。

使用二类精神药品需开专用处方,书写规范,患者信息清晰,配方实行双人核对。

二类精神药品需单独存放,定期清点,破损、缺少应报告并处理。

各病区及手术室需备用二类精神药品,申报备案并建立备用基数管理台帐。

各临床科室需领用二类精神药品,并指定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如发现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应及时反馈并处理,失窃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强化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药品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品种是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经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第三条公司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定点门店经营制度,定点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

未经定点的门店不得向配送中心请货,配送中心不得发货。

第四条公司对其所属的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门店,应当严格执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和统一管理。

定点门店所零售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由本配送中心直接配送,不得委托配送。

第五条天天好诊所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使用专用处方,加盖“天天好诊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专用章”。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第六条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公司应当层层落实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设施、储存条件和安全管理设施,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确保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和储存。

第八条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当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以及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应当相对稳定,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并每年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业务培训。

第十条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从具有该类具体品种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应按需做好购进计划,合理调配库存,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量。

采购部索取相关证明资料,质量管理部负责审核二类精神药品和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并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购销第二类精神药品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对购进的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实行逐一验收,专帐记录。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第一节: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二、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专锁。

对进出专柜第二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统一登记。

三、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的专用处方。

四、药房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该核对姓名、性别、年龄和临床诊断。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每天交接班,并逐日登记消耗数。

五、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严格核对用法用量,一般情况下口服制剂不得大于一周常用量,注射剂一张处方仅限一次常用量。

需要特殊延长的,医生应当注明理由,并报医务科,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配。

六、药剂科要定期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进行检查.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医生进行培训.第二节: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一、根据临床医疗工作需要,根据实际库存作出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的详细计划,在计划时,应保持合理库存。

二、根据采购计划,药库派专人送于中心药房,中心药房在接收到第二类精神药品立即逐一清点至最小包装。

数量准确无误后将信息反馈至药库。

第三节:第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药房带锁的保险柜里,实行双人管理 , 药库应装有铁门、防盗及报警装置,保安员每天要进行巡查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二、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后应及时登记,药房保持合理的库存三、科室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专锁管理及交接班制度.第四节: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一、执业医师经过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医院医务科授予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得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内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处方权的医师 ,应将签名留样留存药房备查.二、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医师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用量不得超过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之中的规定.三、医院为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存档。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规范二类精神药品的进销存及使用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购进管理1、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合法或指定的经营单位采购。

2、购进计划应以本院使用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购。

二、验收管理1、验收二类精神药品应当验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时必须双人签字,发现质量问题或破损、短少,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同时必须向药剂科负责人报告。

2、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办理转账登记。

三、贮存管理1、二类精神药品的贮存保管必须专柜加锁,具有防盗设施,并有明显的贮存标志。

2、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在库养护工作,防止过期变质,并做好养护记录,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登记停用。

并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3、药剂人员对二类精神药品药实行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四、使用管理1、开具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医生必须是获得处方权的医生,且必须使用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2、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发药人员药进行处方登记。

3、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对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处方应至少保存2年。

3、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部使用,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空安瓿瓶实行回收。

4、一个病人或家属每天只能配药一次。

5、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6、对违反规定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对不合规定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附:二类精神药品包括以下品种地西泮针(安定针)地西泮片(安定片)錄硝西泮(錄硝安定片)艾司坐仑片咪唑安定针咪唑坦片苯巴比妥针(鲁米那针)苯巴比妥片磷酸可待因糖浆青年人首先要树雄心,立大志,其次就要决心作一个有用的人才。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结合医院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和管理
1.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应有注明。

2.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各项验收信息。

3.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采用专柜加锁储存,严防药品丢失。

4.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

调剂部门使用药品要做到“日清日结”。

5.按时向管理部门报送药品使用情况,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的账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

(二)临床使用
1.专用处方
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前记、正文、后记均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2.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医保政策规定的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认真审核处方,促进合理用药。

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证、用法、用量、开具处方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诊断并双签字后万可调配。

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医应拒绝调配。

4.每日按处方登记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药品数量。

处方至少保
存2年。

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品相关规定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四、具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由医务处(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书写要求: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专用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等,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六、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对于精神病、癫痫、严重失眠患者等特殊情况经精神、心理专科医生确认,处方用量可延长到一个月量(或药品说明书剂量范围),但不得超出,且医师应当在病历及处方中写明诊断及使用理由。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应当逐日开具。

八、药剂科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

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设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后 3 年。

九、病房小药柜中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护士长指派专人管理、单独存放、应做到标签明显、账物相符、注意检查效期;药剂科应定期进行检查。

十、对违反规定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药剂人员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调配。

十一、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2 年。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官方版(二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官方版(二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官方版一、严格按照法定现行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二、验收二类精神药品应点验到最小包装,验收时必须双人在场,如发现质量可疑,应报质管科复查确认,必要时送当地药品检验所检验。

三、验收时,若原件短少,验收人员应及时写出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附原装箱单向供货单位索赔。

四、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因包装破损对其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药品。

五、验收合格的药品应立即通知入库。

不合格药品置不合格区待处理。

六、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做到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记录有双人核对签字并妥善保存五年备查。

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一、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养护必须设置专库或专柜,仓库(柜)的设施要牢固具有抗撞击力,同时应具有防火、防盗、报警等安全设施。

二、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要有明显标志,严格实行色标管理。

三、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存放、专人专锁管理、专账记录、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____年。

四、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二类精神药品的养护工作,库内要通风并有温控及除湿装置,以防药品霉变、潮解、变质,并认真做好养护记录。

五、药品养护人员发现药品质量有问题时,应立即挂黄牌停止销售,同时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确认处理单》,及时上报质量管理科。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官方版(二)第一条、为了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单位应按照精神药品购用计划,向指定的精神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第三条、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

除特殊需要外,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遇特殊情况:如癫痫、精神病等,需要长期服用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二类精神药品口服剂型的门诊处方用量,可延长至三十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3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3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是指对于精神药品的销售、储存、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维护公众的身心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储存、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第三条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自由销售,并且具有一定毒性或成瘾性,需经医生处方定量使用的药品。

第四条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和许可条件进行经营活动。

第五条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储存、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二)具备储存和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场所和设施;(三)具备专业的药品销售人员;(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药品管理制度;(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八条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储存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药品储存场所应当干燥、通风、卫生;(二)药品储存场所应当使用专用货架进行储存,禁止混放其他药品;(三)药品储存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温湿度、防潮、防虫、防火等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销售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依法出示合法、有效的医生处方进行销售;(二)对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顾客进行身份核验;(三)记录销售信息,包括药品批号、销售日期等;(四)对失效的药品进行退换货处理。

第十条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进行药品质量标准的认证;(二)严格把关药品的来源和质量;(三)加强药品的追溯与监管;(四)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监管和处罚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将依法给予监管和处罚。

第二类精神药品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相关管理制度第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管理制度一、目的严格把好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业务质量关,确保依法经营并保证经营质量安全。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第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环节的质量管理。

四、内容4.2.1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从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其他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具有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购进。

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经质量管理部对供货企业(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的资格及质量保证能力及品种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4.2.2对于生产企业,首次供货时必须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质量保证协议、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所供药品的生产批文或批准文号证明文件、药品质量标准、药品使用说明书、包装标签复印件。

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加盖生产企业原印章。

4.2.3对于经营企业首次供货时必须提供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质量保证协议、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合法经营精神药品的证明文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批文或批准文号证明文件、药品质量标准、药品使用说明书、包装标签复印件。

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加盖生产企业原印章。

4.2.4采供部门在收集齐全上述有关资料执行供货单位及首营药品管理制度,填报《首营企业审批表》及《首营品种审批表》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有关领导审批进货。

4.2.5采购部及质量管理部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定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限。

4.2.6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第二类精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目的确保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安全,加强经营过程中的监控管理措施,达到安全、合法经营的管理目标。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

四、内容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第二类”的药品和其它物质。

1、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2、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药品质量以及安全管理中,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人。

3、凡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均应按规定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4、建立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及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各项记录,记录实行计算机管理。

5、第二类精神药品购销业务中应票账货款相符。

6、第二类精神药品账册及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7、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应相对稳定,其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储存、运输等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业务培训,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严格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和出入库“见码必扫”操作,确保正确核注核销,及时处理系统预警信息。

加强对下游企业销售的管理,电子监管预警信息提示收货企业核注信息有误的必须立即暂停供货、进行调查,发现销售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异常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9、建立安全经营评价机制。

定期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保证制度的执行,并根据有关管理要求和企业经营实际,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并记录。

10、每月10日前及每季度末,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上月或上季度第二类精神药品购进、销售流向和库存情况。

一、目的严格把好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业务质量关,确保依法经营并保证经营质量安全。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文[药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二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维护国民身心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使用、配送、销售和处方二类精神药品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理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负责管理二类精神药品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药品的选用和使用第五条二类精神药品的选用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医生合法持有相应职业资格,并在相关领域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二)严格按照国家工作流程规范进行诊断和治疗;(三)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药物的疗效、安全性、耐受性和成本效益;(四)加强医患沟通,向患者及其家属明确解释药物的使用目的、效果和可能的副作用;(五)不得滥用二类精神药品,严禁非医学需要的使用。

第六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医生的处方使用,不得跨越使用期限或改变用法用量;(二)患者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自身反应,如发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告知医生;(三)医生在患者使用药物期间应当监测药效和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第三章药品的配送和销售第七条二类精神药品的配送和销售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配送和销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进行经营;(二)二类精神药品的配送和销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登记程序;(三)配送和销售单位应当对药品进行储存、运输、验收等环节的监管,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四)销售单位应当向购买者提供相关药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告知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可能的不良反应。

第八条配送和销售单位应当加强对二类精神药品的库存管理,做好货物进出记录,确保药品的追溯能力。

第四章处方管理第九条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处方必须由合格的医生签发,且医生需在处方上注明自己的姓名、职称和执业单位;(二)处方应当详细、准确,涉及贵重处方药品时,需经过二次审核;(三)处方药品的核查和发放应当记录在案,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四)销售单位应当对处方药品的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和报备,以便药品的追溯和监管。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4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4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依法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国家药品目录的能够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并且可以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

为了确保这类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药品准入管理:制定相关标准和程序,对精神药品进行审批和准入管理,包括药品注册和许可的要求。

2. 经营许可管理:对经营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许可管理,确保经营者的资质和条件符合相关要求。

3. 采购和供应管理:建立采购、储存和供应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包括采购渠道的审查、药品的配送和库存管理等。

4. 药品配送管理:确保精神药品的销售和配送环节符合规定,包括配送的安全性和准确性、运输条件的控制等。

5. 药品储存管理:制定药品储存的要求,包括储存环境的温度、湿度和通风等要求,以及对药品过期和损坏的处理。

6. 药品销售管理:对精神药品的销售行为进行管理,包括对药品销售者的资质要求、销售记录的保存和报告等。

7. 药品使用管理:制定药师的职责和要求,对精神药品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管理,包括合理用药的宣传和教育等。

8. 监督检查与处罚:建立监督机制,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内容,具体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还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制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2)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有一定影响的药品,包括镇静安眠药、抗焦虑药、抗精神病药等。

为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合理使用,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和经营许可:企业需要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方可生产和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2. 药品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包括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三级医院)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三级医院)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目的规范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确保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规范使用。

2.目标确保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保管、临床合理使用。

3.适用范围医院内管理、开具、调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专业技术人员。

4.名词定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人体对精神药品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

5.内容5.1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精神药品处方留存2年备查。

5.2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体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5.3本院购入的精神药品,只限本院使用,不得转售。

应严加管理,单独保管,专柜加锁,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

5.4建立精神药品收支帐,做到定期盘点、帐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查处。

出帐、入帐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

调剂部门使用药品要做到“日清日结”。

5.5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的帐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

5.6医师应合理使用精神药品,满足患者医疗需求,作为其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

5.7医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违反《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为自己或他人开具处方,滥用精神药品者,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医院给予行政处分。

5.8药师调配精神药品处方时,按规定审方,包括临床诊断、用法、用量等,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按规定执行,否则拒绝调配。

5.9非法购买精神药品,为成瘾者提供精神药品,从中谋取暴利,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XXXX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XXXX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按照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医院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一)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定并落实使用管理的制度规范。

(二)按规定对执业医师及药师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执业医师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三)实行专人负责采购,专用验收记录。

收货时,要仔细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各项信息。

按要求及时向药监、卫生、公安等管理部门报送使用情况。

(四)除确需长期使用的癌症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本医疗机构内使用。

(五)药师发药时,要认真审核处方。

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由前记、正文、后记等规定项目组成。

第二类精神药品口服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

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并在数量旁签名或加盖签章,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备查。

(六)设专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安全管理,设专用区域集中储存,建立专用账册,定期盘点,每日交接班,做到帐物相符。

(七)按照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至少2 年。

(八)定期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进行点评实施动态监测,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九)医务科、保卫科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文[药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二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维护国民身心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使用、配送、销售和处方二类精神药品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理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负责管理二类精神药品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药品的选用和使用第五条二类精神药品的选用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医生合法持有相应职业资格,并在相关领域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二)严格按照国家工作流程规范进行诊断和治疗;(三)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药物的疗效、安全性、耐受性和成本效益;(四)加强医患沟通,向患者及其家属明确解释药物的使用目的、效果和可能的副作用;(五)不得滥用二类精神药品,严禁非医学需要的使用。

第六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医生的处方使用,不得跨越使用期限或改变用法用量;(二)患者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自身反应,如发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告知医生;(三)医生在患者使用药物期间应当监测药效和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第三章药品的配送和销售第七条二类精神药品的配送和销售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配送和销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进行经营;(二)二类精神药品的配送和销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登记程序;(三)配送和销售单位应当对药品进行储存、运输、验收等环节的监管,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四)销售单位应当向购买者提供相关药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告知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可能的不良反应。

第八条配送和销售单位应当加强对二类精神药品的库存管理,做好货物进出记录,确保药品的追溯能力。

第四章处方管理第九条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处方必须由合格的医生签发,且医生需在处方上注明自己的姓名、职称和执业单位;(二)处方应当详细、准确,涉及贵重处方药品时,需经过二次审核;(三)处方药品的核查和发放应当记录在案,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四)销售单位应当对处方药品的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和报备,以便药品的追溯和监管。

2024年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单位应按照精神药品购用计划,向指定的精神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第三条、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

除特殊需要外,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遇特殊情况:如癫痫、精神病等,需要长期服用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二类精神药品口服剂型的门诊处方用量,可延长至三十日常用量。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二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使用二类精神药品,须开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处方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

签写开方医师姓名,配方实行双人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必须签名。

对不符合规定的精神药品处方,药剂人员应拒绝调配。

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

第五条、二类精神药品要单独存放,库存或备用的二类精神药品要定期清点,保持帐物相符。

破损、缺少应书面报告药剂科主任,经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处理。

第六条、各病区及手术室应根据医疗实际需要,申报备用二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的品种、数量,上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批准,到住院药房办理相关手续备案,由住院药房发给备用量。

并建立二类精神药品备用基数管理台帐。

第七条、各临床科室需要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到指定部门领用,并指定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二类精神药品凭医嘱单每日发一日用量,出院带药及特殊情况凭医嘱单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领药。

第八条、在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应及时向药剂科反馈,并及时处理。

如发生失窃情况应及时向院长及保卫科及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2024年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二)在2024年,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创新。

2024年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3篇)

2024年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3篇)

2024年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验收管理制度1. 二类精神药品应点验至最小包装,验收时须双人同时在场。

若质量存疑,应立即报质管科复查,必要时送当地药品检验所检验。

2. 验收时,若发现原件短少,验收人员应即时撰写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随附原装箱单向供货单位索赔。

3. 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因包装破损导致质量受损的药品。

4. 验收合格的药品应立即通知入库,不合格药品则置不合格区待处理。

5. 验收记录应详尽、真实、完整,字迹清晰,记录须经双人核对签字,妥善保存五年备查。

二、保管、养护管理制度1. 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养护应设专库或专柜,仓库设施应坚固抗撞击,并配备防火、防盗、报警等安全设施。

2. 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明显标志。

3. 药品应专柜存放,专人专锁管理,专账记录,定期盘点,确保账货相符。

____年。

4. 养护人员应确保库内通风,配置温控及除湿装置,以防药品变质,并做好养护记录。

5. 若发现药品质量问题,应立即停售,并上报质管科。

三、销售管理制度1. 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仅供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批发企业、医疗单位等。

2. 销售前须核实购货单位资质及采购人员身份。

3. 发货须双人执行,并做好复核记录。

4. 自提需持有效证件及交接单所列品种,当面点清并由提货人签字备查。

四、运输管理制度1. 运输时应明确标明药品名称,并在发货记录栏加盖专用章。

2. 整件包装应完好,零散药品需单独包装封箱并标明,破散药品不得装车。

3. 运输中应有专人负责,点交后由收货人签名。

4. 若发生被抢、被盗、丢失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药监、公安部门。

五、退货、销毁、报损管理制度1. 退货药品应存放于退货区,并上报质管科。

2. 销毁、报损须经质管科确认,并报药监部门批准,在监督下当场销毁,监销人员签字备查。

六、丢失、被盗安全管理制度1. 仓库应____小时值班,非保管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2. 下班前应检查库内情况并锁好门窗,夜间值班应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管理制度一、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或指定经营单位采购。

二、制定购进计划应以市场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进。

三、首营品种必须严格按首营品种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四、签定购货合同时,必须注明质量条款、包装标志、运输注意事项等要求。

五、购进药品必须完整的做好记录,经办人、负责人应签名,记录妥善保存五年备查。

六、国家对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二类精神药品验收管理制度一、严格按照法定现行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二、验收二类精神药品应点验到最小包装,验收时必须双人在场,如发现质量可疑,应报质管科复查确认,必要时送当地药品检验所检验。

、三、验收时,若原件短少,验收人员应及时写出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附原装箱单向供货单位索赔。

四、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因包装破损对其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药品。

五、验收合格的药品应立即通知入库。

不合格药品置不合格区待处理六、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做到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记录有双人核对签字并妥善保存五年备查。

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一、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养护必须设置专库或专柜,仓库(柜)的设施要牢固具有抗撞击力,同时应具有防火、防盗、报警等安全设施。

二、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要有明显标志,严格实行色标管理。

三、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存放、专人专锁管理、专账记录、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四、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二类精神药品的养护工作,库内要通风并有温控及除湿装置,以防药品霉变、潮解、变质,并认真做好养护记录。

五、药品养护人员发现药品质量有问题时,应立即挂黄牌停止销售,同时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确认处理单》,及时上报质量管理科。

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管理制度一、二类精神药品批发的供应对象为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批发企业、医疗单位、药品零售企业及其他单位。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86557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86557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第一节: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二、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专锁。

对进出专柜第二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统一登记.三、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的专用处方.四、药房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该核对姓名、性别、年龄和临床诊断。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每天交接班,并逐日登记消耗数。

五、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严格核对用法用量,一般情况下口服制剂不得大于一周常用量,注射剂一张处方仅限一次常用量。

需要特殊延长的,医生应当注明理由,并报医务科,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配。

六、药剂科要定期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进行检查.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医生进行培训.第二节: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一、根据临床医疗工作需要,根据实际库存作出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的详细计划,在计划时,应保持合理库存.二、根据采购计划,药库派专人送于中心药房,中心药房在接收到第二类精神药品立即逐一清点至最小包装。

数量准确无误后将信息反馈至药库.第三节:第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药房带锁的保险柜里,实行双人管理 , 药库应装有铁门、防盗及报警装置,保安员每天要进行巡查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后应及时登记 ,药房保持合理的库存三、科室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专锁管理及交接班制度.第四节: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一、执业医师经过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 , 由医院医务科授予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得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内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处方权的医师 ,应将签名留样留存药房备查.二、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

医师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用量不得超过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之中的规定。

三、医院为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存档。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第一节: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二、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专锁。

对进出专柜第二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统一登记。

三、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的专用处方。

四、药房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该核对姓名、性别、年龄和临床诊断。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每天交接班,并逐日登记消耗数。

五、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严格核对用法用量,一般情况下口服制剂不得大于一周常用量,注射剂一张处方仅限一次常用量。

需要特殊延长的,医生应当注明理由,并报医务科,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配。

六、药剂科要定期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进行检查。

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医生进行培训。

第二节: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一、根据临床医疗工作需要,根据实际库存作出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的详细计划,在计划时,应保持合理库存。

二、根据采购计划,药库派专人送于中心药房,中心药房在接收到第二类精神药品立即逐一清点至最小包装。

数量准确无误后将信息反馈至药库。

第三节:第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药房带锁的保险柜里,实行双人管理, 药库应装有铁门、防盗及报警装置,保安员每天要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后应及时登记,药房保持合理的库存
三、科室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专锁管理及交接班制度。

第四节: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一、执业医师经过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 由医院医务科授予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得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内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处方权
的医师,应将签名留样留存药房备查。

二、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

医师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用量不得超过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之中的规定。

三、医院为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存档。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
中使用。

五、医院购买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医院内临床使用。

第五节: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报废、销毁制度
一、过期失效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报废必须申请报中心医务科,经过批准后,在科主任、医务科监督下进行销毁。

二、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应逐一登记品名、规格、批号、用效期、报废数量,报废日期,报废后药房、医务科应做好相应的记录。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销毁: 保管满二年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经报院领导批准后,在医务科派员监督下进行销毁。

面对强大的对手,明知不敌,也要毅然亮剑,即使倒下,也要化成一座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