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洛克的政府论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洛克《政府论》是西方政治理论史上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经典著作,它是洛克思想的代表作之一,也是启蒙时代政治思想的重要产物。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提出了他对政府、权力和社会契约理论的看法,试图解释政府的正当性和权力的合法来源。
本文将从政治理论和内在逻辑两个方面对洛克《政府论》进行分析,以探讨其思想的核心理念和逻辑结构。
我们来谈谈洛克在《政府论》中所体现的政治理论。
洛克认为,政府和统治权的根本理由在于社会需要秩序和法律来保障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在他看来,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们达成的社会契约,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民众的限制和监督。
他主张人们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政府的存在目的就是保障这些权利。
他反对专制政府和绝对王权,主张建立起一种受制于法律和公民监督的有限政府。
这种政府应当是民主的、自由的和以人民利益为导向的。
洛克的政治理论体现了他对人性、社会秩序和政治制度的深刻思考。
他深刻认识到人的天性倾向于自由和平等,反对任何对人的压迫和剥削。
他对社会契约的理解强调了政府的合法性和民众的权利,这为后来的民主政治提供了坚实的哲学基础。
他的政治理论立足于对人的自然权利的探讨,提出了一种新的政治秩序理念,这对后世政治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来分析洛克《政府论》内在的逻辑结构。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通过对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政府理论的论述,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政治理论体系。
他首先探讨了人的自然状态,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不安全因素。
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中的弊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成立政府,以实现更好的社会秩序和生活条件。
洛克的政府理论可以说是建立在对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理解之上的。
他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体现了对人的自然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同时也揭示了自然状态下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在他看来,政府的存在是为了解决自然状态下的问题,而政府的合法性则来源于人们达成的社会契约。
政府论
《政府论》
1689年,洛克向争论异常激烈的英国思想界推出了他的《政府论》,从理论上为资产阶级统治及其新制度进行辩护和总结。全著分为上下两篇,融批判性和建设性于一体,以与其哲学经验论相区别的理性主义精神奠定了近代西方自然法哲学的基调。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经历了近半个世纪阶级力量的反复较量及政权更替后,终以封建贵族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妥协而走向资本主义。伴随着政治、经济和军事领域内激烈斗争的是思想理论界长久的分歧,以及各派代表人物针锋相对的论战。《政府论》几乎是这一论战的缩影。洛克在书中以严密的逻辑推演批判了代表王权利益的菲尔麦关于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主张,指出,统治者的政治权力或权威并非源自于所谓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而只能从自然法学说中得到解说。 人类最初处于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人权力平等,其行为虽然自由却不放任,因为自然状态中有一种为人人都应遵守的自然法在起着支配作用。这一自然法就是理性,它教导着有意遵从它的全人类:既然人们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自然的平等关系排斥人与人之间的从属关系和互相利用,它表现为每个人都拥有两种权力:一种为自主权,即在自然法许可的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决定做自认为是合适的任何事情;另一种是处罚权,即对违反自然法的罪行进行处罚。自然法要求人们在保全自己的同时,尽其所能保全其他人。这种不受绝对的和任意的权力约束而只以自然法为其准绳的自然的自由和权力,对于个人的自我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以至于他不能丧失它或以契约的形式交出它。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个人放弃自由和权力,而与他人联合起来进入社会状态呢?这是因为自然状态有许多缺陷:一是缺少一种确定的和众所周知的法律,即一种为大家都能接受并认可为判断是非和解决纠纷的标准;二是缺少一个有权依照这一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纠纷的知名的、公正的裁判者和执行者;三是缺少一种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之得到应有的执行。这些缺陷,加之在自然状态中大部分人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这便使得个人权利的享有处在极不安全和极不稳定的状态中,它不断受到他人的威胁,于是每个人都愿意放弃这种尽管自由却充满着恐惧和经常令人感到危险的自然状态,乐意完全放弃自主权和处罚权而甘愿与其他人联合起来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财产。可以说,个人之所以放弃自然权利,彼此联合建立国家、置身于政府之下服从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全自己和保护他们的财产。国家及其法律的出现克服了自然法在保护个人自由方面的缺陷,使自然状态下的自然自由转为在确定有效的法律统治下的社会自由。 由此出发,坚决反对有无限权力的君主制,而强调个人在订立契约后所享有的生存自由和财产自由,主张对君权进行制约。他指出,处于政治或公民的社会中的人,其自由只受国家法律的约束,每个人都对他人负有服从大多数人决定的义务;君主必须遵守他与人民所订立的契约,而不可超越法律所授予他的权力范围;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利益。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类:立法权、行政权和自然权(即外交权),认为虽然在三权中立法权为最高,但是它也只是一种受委托的权力,最高的权力属于人民;尽管个人交给社会的权力不能重归于个人,而始终留在社会中,但是倘若掌权者滥用权力,或立法权与人民的委托相抵触,人民就有权力行使最高权力,或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或在旧的政治形式下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新人。从洛克的这些民主思想极易导向卢梭的人民主权论。 《政府论》所涉及的理论相当广泛:自由说,权利说,分权说,契约论,法治论等,而它们的出发点和基础则是一种以人类理性为核心的自然法论。 现代社会前的整个西方法律思想史都渗透着自然法的精神,贯穿着对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关系,及由此而生的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辩。思想家们在描述社会的自然发展的过程时,力图在社会之外寻找法律和知识的普遍原则,及隐藏于其后的动力,以揭示、批判、克服或弥补现实世界的不完善。古代思想家将这一抽象物描述为一种自然规律、理性或神秘的超自然物,近代思想家发展了其中普遍统一的原则,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客观性时,将它的基础分别确定为肉体感受性、利益、常识、自然或理性。 西方近代自然法哲学很难归入自然主义或纯理性主义,其中两种成分交织,但是与古代自然法哲学相比较,它从主流上讲仍可说是理性主义的:它继承了古代哲学家关于宇宙整体的思想,发展了法和秩序的观念,否定了神在社会秩序中的决定作用;它视以人类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为国家法律的基础,借提高自然法的地位提升人类理性在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或决定作用;它主张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强调法律对维护私有财产的重要作用,法治状态对于社会稳定的意义;它宣称君权民授,人民权力至上,政府以保护人民权利为目的,强调各类权力之间的制衡……洛克自然法理论在弘扬这一理性主义精神,以及构建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哲学的过程中功不可没,作为理性主义自然法哲学的先导,它成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神学和封建专制的重要精神财富,并对之后的西方自然法思想、权利学说和法哲学的形成和发展,以及现代西方资产阶级宪政理论产生重要的影响。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洛克《政府论》是西方政治理论史上的重要著作之一,被誉为近代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
洛克在《政府论》中深刻地分析了政府的起源、性质和合法性,提出了他的政治理论,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本文将就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进行深入剖析,并探讨其在当代的现实意义。
洛克的政治理论主要包括社会契约理论、自然权利理论和限制政府权力理论。
社会契约理论是《政府论》的核心内容之一,洛克认为政府是由人们达成的社会契约而产生的,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
洛克认为,在原始状态下,人们生活在自由和平等的自然状态下,但由于自然状态的不安全和不便利,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政府,以维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限制,政府的权力是受人民授权的,并且必须为人民谨慎行使。
洛克的政治理论体现了一种自由主义的政治观念。
在《政府论》中,洛克强调了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的重要性,认为政府应当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
他提出了著名的自然权利理论,认为人们天生就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三个基本的自然权利,并且政府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和维护这些自然权利。
洛克的这一观点对后来的自由主义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洛克的政治理论也体现了一种合法权力和制度的观念。
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并且政府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
洛克的限制政府权力理论强调了政府应当服从法律,而不应当侵犯人民的自然权利,同时政府的权力也应当受到制度和程序的限制,并且政府应当依法行使权力。
这一观点为后来的宪政制度和法治理念奠定了基础,也成为了近代政治体制变革的理论支持。
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是一个以社会契约、自然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政治学理论体系。
在这一理论体系下,政府的权力是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并且应当受到限制,政府的存在是为了维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而政府应当依法行使权力。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洛克(John Locke)是一位英国哲学家、政治学家和医生,被誉为现代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之一。
他的重要著作《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是关于政治哲学和政治理论的经典之作,对于理解现代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政府论》中,洛克提出了自己对于政府、社会契约和个体权利的理解,展示了他对于政治权力、人权和国家组织的深刻思考。
本文将从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政治理论1. 社会契约:洛克认为人类进入政治社会是出于一种自发的自由意志行为,这种行为是一种社会契约,人们通过这种契约将天赋人权和个体自由转让给政府,而政府则承担保护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责任。
在《政府论》中,洛克反对了传统的神权政治观念,强调了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是基于人们的自愿和共识的。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民主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了近代政治制度的基础。
2. 自然权利:洛克认为,每个人天生就具有天赋人权,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
政府的责任是保护这些权利,而政府的合法性也应当建立在这一点上。
洛克主张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政府不应当对个体进行歧视或限制其自由。
这种理念在《政府论》中被明确提出,并对后来的人权宣言和宪法制定产生了积极影响。
3. 政府职能:洛克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利益和权利,而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制约和监督。
他提出了分权制衡的观点,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分立和互相制约。
洛克还提出了反对专制统治的观点,主张限制政府权力的思想,强调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公民的监督和制约。
这种观点为后来各国政体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二、内在逻辑1. 个体自由与政府合法性: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个体自由和政府合法性是密不可分的。
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在于其能够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公民的自愿和共识的限制。
第四讲 洛克:《政府论》
萨拜因认为,洛克的“天才的主要标志既不 是他的学识渊博,也不是他的逻辑缜密,而 是他所拥有的一种无与伦比的常识;正是依 凭这种常识,他得以把以往的经验在他这一 代较为开明的思想中所产生的关于哲学、政 治、伦理和教育的主要信念集合了起来。通 过简明朴实而有说服力的陈述,他又把这些 信念传给了18世纪,进而成了英国和欧洲大 陆此后政治哲学赖以发展的渊源。”
4.自然状态的缺陷
“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 自私会使人们偏袒自己和他们的朋友,而在 另一方面,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报复心理 都会使他们过分地惩罚别人,结果只会发生 混乱和无秩序;所以上帝曾用政府来约束人 们的偏私和暴力。我也可以承认,公民政府 是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 正当救济办法。”(第10页)
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 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 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 意志。”(第5页)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 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 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第5页)
“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 在这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 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 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种比单 纯地保存它来得更高贵的用处要求将它毁 灭。”(第6页)
5.政府的产生
“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 状态的种种不合适的地方,而这些不合适的 地方是由于人人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 产生的,于是设置一个明确的权威,当这社 会的每一成员受到任何损害或发生任何争执 的时候,可以向它申诉,而这社会的每一成 员也必须对它服从。”(第55页)
“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
“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 的。”(第38页)
论《政府论》中洛克的有限政府思想
入 战争状 态 ,谋 求 “ 适 、安 全 和 和平 的生 活 ” “ 舒 , 安稳
地享受他们的财产” ,防止外来侵犯,人们便相互订立契
约 ,自愿放 弃一 部分 自然权 利 ,把 它们交 给他 们 中问被 指 定 的人 ,按 照社会 全体成 员或 他们 授权 的代表 所一致 同意
理 论 研 讨
中国市场 21 01年 第3 5期 ( 患第6 6 4 期)
论 《 府 论》 中洛 克 的有 限政 府 思 想 政
王 喜 燕
( 湖南 大 学 政 治 与公 共 管 理 学 院 ,要 ]洛 克 以 自然状 态为理 论起 点 ,以社会 契约 论 为理 论基 础 , 以保 护 个人 财产 为核 心 ,论述 了政 府 的起 源、
身毁 灭 的状态 。因此 ,为 了克服 自然状 态 的缺陷 ,避免 进
监 督 ,且 以保 障 人 民 的 自由平 等 和 生 命 财 产 安 全为 最 终
目的 。
第 三 ,政府 的外 部 限制 :人 民主权 和革命权 。除 了对 政 府 自 的组织 进行 限制外 ,还 需要 动用外部 的力量 即人 身 民的力量 的监督 ,因为政府 的权力 是来 自于个人 权利 的让
离 民 众 委 托 的君 主 而 不 是 民 众 。
的规定 来行 使 。于是 ,国家 就成 立 了 。 “ 在这 里 ,我们 看
到 了立法权 和行政 权 的原始权 利 和起源 ,也看 到 了政 府和
社会 本身 的原始权 力 和起 源 ” 。
第 二 ,政 府 自身组织 的 限制 :法 治与 分权 。洛克在 论
[ 文章编 号 ]1 0 6 3 ( 0 1 5— 14—0 0 5— 4 2 2 1 )3 0 3 1
洛克与《政府论》
《政府论》上篇
菲尔麦以亚当的父权论证英王是亚当的子 孙,其权力来自亚当的父权,因此是上帝 授予的,是神圣的、应该世袭。 洛克批判父权论:亚当作为人类的始祖对 其子嗣享有天然的统辖权,但亚当的父权 并不是一种政治上的统辖权;即使亚当对 其子嗣享有天然的统辖权,人们也无法依 据自然法来去定谁是亚当的合法继承人。 因此无法确定英王是亚当的直系后裔,享 有对英国的合法统治权。
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拥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利。“谁使 人流血,人亦必使他流血”。(第11节) 对于“人类从未处在自然状态当中”的反驳,之所 以没有史料记载是因为,人类只要一处于自然状态 当中,就自然而然的组成公民社会,形成国家和法 律。 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之异同:与霍布斯相同,洛克 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也是一个没有神圣的君主的无政 府(anarchic)状态。但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 “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不是完备无缺的自由 状态;另外,与霍布斯在很大程度上将“自然状态” 看作是一个假想状态不同,洛克确实认为这一状态 真实存在过。
《政府论》下篇:自然状态
自由、平等的状态:“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 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人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 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 人的许可或听命任何人的意志”。人们之间也都是平 等的,“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 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第4节)。 自然法: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 或财产。 对自然权利的论证: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 遵循的自然法对他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 然法,教导着有意尊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 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 自由或财产” 。
Some Secondary Literature
洛克知识点总结
洛克知识点总结一、政治理论洛克的政治理论主要集中在《论人类理解》(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和《论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两部著作中。
在《政府论》中,洛克提出了个人的自然权利理论,认为每个人天生就具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为了保护这些权利,人们必须放弃部分自然权利,参与社会契约,接受政府的统治。
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它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如果政府违背了人民的意愿,人民有权反抗甚至推翻它。
洛克的政治理论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启发了美国独立宣言的写作,并对法国大革命和近现代民主制度的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教育理论洛克在《论人类理解》中提出了他的教育理论。
他认为人的心灵是一张白纸,通过感觉和经验获得知识,因此教育的目的是培养理性思维和道德品质。
洛克主张对幼儿进行早期教育,注重培养他们的观察力、思考力和判断力。
他反对在教育中使用严厉的体罚和死记硬背的教学方法,主张以启发式教育为基础,鼓励学生自由地探索和发现知识。
洛克的教育理论对后世教育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启发了著名的教育家如罗素、孟德斯鸠等人,成为现代教育理论的基石。
三、心理学理论在《论人类理解》中,洛克还探讨了心灵和意识的本质。
他认为人的心灵是一张白纸(Tabula Rasa),只有通过感觉和经验才能获得知识。
他将心灵比喻为一块黏土,受到外部印记的塑造,认为个体的特质和品行都是在社会环境中逐渐形成的。
洛克的心理学理论对后世心理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启发了认知心理学的兴起和发展,成为现代心理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宗教观念在《人类理解论》中,洛克探讨了宗教的本质和意义。
他批评了基督教中的迷信和教条主义,主张理性思维和宽容的宗教观念。
他认为宗教的本质是信仰上帝和行善积德,而不是迷信和仪式。
他主张信仰的自由和宗教的分离,认为政府不应该干涉个人的信仰和宗教活动。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摘要】洛克《政府论》是一部重要的政治经典,其中体现了他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
本文首先介绍了洛克的政治理论基础,包括他对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的看法。
接着探讨了洛克关于政府权力的合法性,以及政府的职能与限制。
文章还分析了洛克关于权力分立和抵抗权的观点。
文章总结了洛克政治理论的内在逻辑一致性,强调了他对自由和权力的平衡的重视。
通过对洛克《政府论》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其对政治制度和人类社会的贡献,以及他对个体自由和政府责任的坚持。
【关键词】洛克, 政府论, 政治理论, 社会契约论, 政府权力的合法性, 政府职能, 权力分立, 抵抗权, 内在逻辑, 一致性, 结论, 引言.1. 引言1.1 引言洛克的《政府论》是政治哲学史上的经典之作,被誉为现代政治理论的奠基之作。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政治、权力和社会组织的理论观点,引发了长期的学术讨论和争论。
洛克的政治哲学理论被誉为“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之作,强调人们在社会组织中的自由、平等和权利。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洛克的政治理论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从洛克的政治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政府职能与限制、权力分立与抵抗权以及内在逻辑的一致性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以揭示洛克的政治理论体系的内在逻辑及其价值观的深层含义。
通过对洛克《政府论》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现代政治制度的基础和原则,以及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方向和价值取向。
2. 正文2.1 洛克的政治理论基础洛克的政治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他对人类本性、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的观点。
洛克认为人类天生平等,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
这些自然权利是不可剥夺的,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洛克强调个人的自由和独立性,主张个人应该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洛克提出了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的存在是基于人类自愿达成的社会契约。
《政府论》
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 一个人只要使任何东西脱离其自然存在的状态,这个东西里就已经掺进了他的 劳动,即掺进了他自己所有的东西,因而这个东西就成为他的财产。换言之, 劳动在自然之物上面加上一些东西,使它们就成为劳动者的私有财产。劳动创 造财富,货币扩大财富。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就有财产权,政府成立后的目的就 是保护私有财产,而绝对不能侵犯它。因此,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政 府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政治社会的起源
如果自然状态的生活美满,那么人们还要加入政治社会,受政治权力 的约束呢? 这是因为自然状态有三种缺陷:①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制定的、 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共同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 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②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 来裁判一切纠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③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 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所以人们甘愿放弃 各自独立行使的惩罚权,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这种 惩罚权力的行使也不能是随意的,而必须按照政治社会一致同意的规 则,或按照他们授权的代表一致同意的规则来行使。
立法权: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 及其成员的权力 执行权:法律制定出来,还需要专门的机关保证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 行,所谓执行权就是这样一种保障法律有效执行的权力。 对外权:与加入社会前人人基于自然所享有的权力相当
“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 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 所选举或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 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 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具备其成为法律所 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
洛克对政府的合法性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们的自愿委托和授权。
他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而政府的权力则是通过人们的自愿授权来实现的。
这一观点体现了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即政府与人民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和委托,政府只有在人民的意愿下才能行使权力,否则就是对人民的背叛和侵犯。
洛克对政府的制衡和限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制衡和限制,以防止滥用和侵犯人民的权利。
在《政府论》中,洛克指出,政府的权力应当是受限制和分散的,不能过于集中和绝对,否则就容易导致滥用和侵犯人民的权利。
他提出了分权制衡的理论,即将政府的权力分散到不同的机构和部门,以实现政府权力的相互制衡和限制。
洛克对政治变革和改革的观点也值得我们关注。
在《政府论》中,洛克提出了政治改革的理论,认为政府的存在和行使权力应当是受到监督和检查的,政治变革和改革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和权利。
他提出了社会进步的观点,认为政府的存在和行使权力应当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政治变革和改革是实现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洛克对政府的合法性、职能和责任、权力的制衡和限制、政治改革和变革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许多重要的观点和理论,对当代政治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我们应当认真研读和理解洛克的政治理论,深入探讨其内在逻辑,推动当代政治学的发展和进步。
【以上所述即为关于《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的一些基本概念和见解。
】。
洛克《政府论》中“有限政府”理论
浅谈洛克《政府论》中“有限政府”理论摘要洛克的《政府论》是人类政治思想史上第一次系统阐述政府理论的著作,书中论述的政府理念与原则仍然是现代许多国家民主政府建立和运行的思想基础。
他从人们所处的原初状态出发,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以个人天赋的自然权利为核心,追溯了政府的起源和目的,并由此得出了政府权力有限的结论。
关键词:有限政府个人权利分权人们一直不断地追寻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想政府模式,曾经把幸福的希望寄托于圣主名君、寄托在人性善上,但历史却反复印证着人的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天性。
因此历史上的政府也不时地表现出行善和作恶的两重性。
因而,必须建构一种以保证基本人权为前提的政治权力运作框架,以预防可能的恶。
17世纪英国哲学家、政治理论家、古典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下篇中就着重探讨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思想。
他以自然状态为“历史”前提,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详细论证了政府权力的来源,精心设计了一种理想的政府模式,即君主立宪制下,议会享有最高权力但又受到限制的、国家权力分立的有限政府模式。
本文从有限政府理论的形成、政府权力目的和权力的运行三方面来阐述洛克的有限政府论,进而给我国的宪政建设提供可供借鉴的启示。
一、有限政府理论的形成有限政府理论的核心要素第一次被提炼为一套一致的知识传统,并通过一个强有力的政治运动表达出来,是在英国内战期间以及光荣革命之后的辉格党人执政期间,其最重要的代表就是洛克的《政府论》。
尽管与其同时代及稍后时代的思想家一样,都把自由作为其核心概念,但洛克更强调现实的自由,而不是理念的自由,反映在宪政思想中,就是更重视采用何种现实的、可操作的宪政制度来保障自由,而不是沉湎于崇尚自由精神的理想主义中。
一方面,洛克对财产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使自由更具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洛克宪政学说的现实主义色彩极浓,以至于在其宪政设计中具有妥协性和不彻底性。
他指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存在自然状态。
浅析洛克《政府论》下篇
政府论
第三,洛克认为,政府是用来保障社会公民权利尤其是私人财产权的,其最大功能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洛克认为:“人是通过劳动获得财产权的,私有财产只有通过其他人同意才能合法化。”洛克是现代将财产权合法化的一个关键人物,他认为“人在组成政府之前具有多种权利,政府的组建不是剥夺这些权利,相反要保护这些权利,洛克认为财产权即使是人作为个体自我生存和发展,也是免受他人支配和奴役的屏障。”在国家权力方面,洛克提出了里程碑式的分权学说,他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对外权三部分,认为立法权属于议会,而代表政府的国王仅享有执行权和对外权,这就是西方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的前身。
如果说《政府论》的上篇是为政治服务的“工具”,其带有明显的唯心主义色彩,那么在下篇中,他则详细描绘了想象中的未来社会的蓝图,系统的提出了一系列符合社会发展的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包括国家的起源和本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基本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正是上述思想一举奠定了洛克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作为一名推动社会发展的思想者的地位。
我们说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没有矛盾的社会,因此建立和平、幸福的社会首先就要协调好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实现某种程度上的均衡。虽然利益集团间的冲突不会彻底被消灭,但只要协调到位,在一定期限内达到均衡还是有可能的。那么谁来承担协调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呢?靠市场经济本身的机制,市场经济也有失灵的时候;靠单纯的某一个利益集团来协调,最终的后果就是高度垄断和特权横行,从而最终消灭了市场经济的公平与公正。因此按照洛克的理论,这个“超人”只能由一种超乎各个利益集团的社会代表来承担,这个代表就是全体利益集团推选出来的政治共同体——国家和代表其执政的政府。但是政府要想真正胜任该角色,就必须满足洛克提出的政府成立必须具备的三个先决条件。
浅谈洛克《政府论》
浅谈洛克《政府论》136230003原豫星【内容摘要】洛克以自然法的思想谈政府的起源、宗旨与组织形式,提出天赋人权平等自由,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全面的阐述了宪政民主思想,并对政府的权利进行论证,对现代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借鉴意义,其分权理论在现代政府的组织形态中仍可找到痕迹。
【关键词】自然法思想法律信仰保护私有财产分权理论服务型政府自由裁量作为17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洛克以自然状态、天赋人权为历史假定,以社会契约、权利让渡为逻辑起点,以分权制衡、法治国家为政府架构,系统而理性对政治权利进行全面的梳理,阐述政府的起源、形式和本质,提供了一种影响深远的理解人民与政府之间关系的视角,也对近现代政府组织产生巨大的影响,而洛克的很多观点在现代政府中仍可以找到痕迹,极具借鉴意义。
读书使人明智知理,思考却千差万别,以下仅从几点谈谈个人浅陋的观点。
一、政府与自然法思想洛克关于政府的理论是基于自然法的基础,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每个人都具有处理自己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而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但由于自然状态缺失一个公正的裁判者,因此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类的自私、感情用事等往往做不到公正,人们所受的损害有时也很难得到申诉,权利的保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人们为了排除这种自然状态的缺陷便主动放弃部分权利并受制于公民社会,以协议的方式同他人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便更安稳的保障人们的权利不受侵犯。
1以上是洛克关于政府起源问题的观点,尽管洛克关于自然法的观点与霍布斯完全不同,但自然法理论的起源却不尽相同,即上帝创造了自然法,由此发展的法律即为rule of law,实在法的存在便是为了保障人权;对比一下中国封建制社会,王权统治下的社会最早是以道德来规制人民的行为,由此而发展的法律便是rule by law,法律的存在保障人民的权利(福利)。
洛克政府论
“自然状态”是自由的、平等的和有序的。在 这种状态下,人们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和 人身,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 的意志;人们平等地享有权力,没有一个人享 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首先,缺少一种确定的、普遍的裁判一切是非 和纠纷的共同标准和尺度; 其次,缺少一个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 的裁判者; 再次,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裁判,使它得到 应有的执行
1
第一,亚当并不如 菲尔麦等人所主张 的那样,是基于父 亲身份的自然权利 或上帝的明确赐予 ,享有对于其子女 的支配权及对整个 世界的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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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即使 他享有这种 权力,他的 继承人也无 权世袭这种 权力。
有力 论证点
3
4
IMC 政府论
【下篇内容】
《政府论》下篇,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 其主要内容包括:
洛克“靓照”
BACK
IMC 政府论
三、写作背景
理论背 景
历史 背景
写作背景
理论 背景
IMC 政府论
历史背景
政府论
1640-1649年 1649-1660年 1660-1688年 1688年
•
资产阶级及新贵 族结成的联盟, 凭借议会并团结 中小业主,利用 人民的力量来进 行反封建的革命
•
1649年资产阶级 和新贵族宣布英国 为共和国
政府论
1
当人们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并使它脱离自然 状态时,财产权就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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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创造的价值多于公有土地所创造的价值,它增加了人 类的共同财富 ,还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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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本身是有限度的,货币给了人们贮存和扩大财产的机 会
BACK
IMC 政府论
论洛克及其《政府论》(西方政治思想史期末论文)
《西方政治思想史》期末论文题目:论洛克及其《政府论》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专业:姓名:学号:论洛克及其《政府论》摘要:洛克是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他是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第一人。
《政府论》是他最最要的代表著作,《政府论》分为上、下篇,上篇着力于驳斥保皇派菲尔麦鼓吹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论;下篇系统阐述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
本文主要阐述了《政府论》的的主要内容,笔者的对本书的读后感以及学术界对洛克和本书的研究综述。
关键词:政府论;读后感;研究综述洛克的《政府论》一书出色地完成了位资产阶级革命辩护的任务,对英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不仅如此,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私有财产圣神不可侵犯、法治、分权、人民主权等理念,在西方世界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
启蒙运动、美国革命、法国大革命等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莫不留下《政府论》的直接影响的烙印。
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等资产阶级的重要历史文献莫不充分体现《政府论》的基本思想。
因而,《政府论》被誉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圣经》”。
它至今仍然被学者们视为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相媲美的政治学经典著作。
通过认真的阅读和研究洛克的《政府论》有助于我们对洛克的思想有更深层次的了解,从中汲取精华,对如何建构一个合法的政府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启发。
一、《政府论》主要内容概述克批判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正面阐述自己的政治理论:人们处于“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但自然状态存在一些不方便,为克服这种不方便,人们基于“普遍同意”的社会契约而进入政治社会,在政治社会的基础上通过再次契约构建作为社会共同体之代表的政府,政府受人民的委托并对人民负责,政府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和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可以看着是由30篇相对独立的小论文组成,但是一篇论文与另一篇论文之间存在着很强的逻辑顺承关系。
《西方行政思想史》洛克与政府论
几十年来的政治思想的论战亟需一次廓清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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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破:驳斥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
菲尔麦的著作《先祖论》
立: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
主要内容
01
亚当并不是基于父亲的身份和上帝的赐予享有对子女的支配权以及对整个 世界的统治
《政府论》是其于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汇集了洛 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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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开创了经验主义,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 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哲学家
在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时候, 从狭隘的个人经验出发
宪政的实质是限政,即对 政治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 通过限制政治权力,保障 公民权力 奉行的原则是:政府权力 有限,必须依照宪法和法 律治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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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02
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也无权世袭这种权力
03 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规定来确定在各种情况下谁是合法继承人
04
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 11
01
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属于每一个人
02
政治社会的起源
03
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
04
法治与分权
05
人民主权与政府解体 12
5
《政府论》
历史背景
01 写作背景
理论背景
02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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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背景
建立共和国
1640年 1659年 1649年
光荣革命
封建王朝复辟 大地主
反封建
1688年
资产阶级革命, 近代史的开端 王权、封建制度
克伦威尔 财政危机 农民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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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背景
1688年两个阶级妥协后奠定的资产阶级会议的统治需要新的理论说明
洛克的政府论读后感
《洛克的论读后感》
作文一
嘿,咱来说说读了洛克的《论》的感受。
这本书让我对有了新的认识。
洛克说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而存在的。
这让我想起了我们的生活。
比如说,我们有警察保护我们的安全,有老师教我们知识,这些都是在为我们服务呢。
我记得有一次,我在路上看到一个小偷在偷别人的钱包。
这时候警察叔叔马上出现了,把小偷抓住了。
那一刻,我觉得有真好,能让我们安心地生活。
这本书让我明白了,我们要珍惜为我们做的一切,也要积极参与社会事务,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好。
作文二
咱再讲讲《论》。
洛克的《论》里有很多深刻的道理。
它让我知道了人民的权利是很重要的。
不能随便欺负老百姓,而要为老百姓谋福利。
有一回,我们社区要建一个公园,大家都很开心。
这就是在为我们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呀。
我们也应该积极配合的工作,一起把我们的家园建设得更美好。
这本书让我对社会和有了更多的思考。
我们要做有责任感的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我们的未来努力奋斗。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
洛克《政府论》洛克的《政府论》较《论自由》好懂,几乎没有什么晦涩的语言让我抓脑壳。
全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神、上帝的名义做例来“说教”,才更被西方的人们所接受和信服。
比如说论财产中,洛克说世界一切事物都是上帝给予人类的,是人类共有的,若人类加入自己的劳动,将事物脱离自然状态,那便是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
洛克在下篇中总结上篇的结论,他反驳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主张的君权神授学说。
在下篇中也在不断印证自己的观点。
他认为权力是以公民的立场上而存在的,特别是政治权力。
主要是为了公众的福利。
国家基于契约。
自然状态中常以自然法作为标杆,那自然法到底是什么,是人类始来形成的一些规则、法规?这是个在后文中都经常提到摸棱两可的概念。
对于自然状态下的惩罚,是“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能解决了的,我和洛克一样担心政府也是人,裁判者也是人,执行自然的权力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
因此要求公民们相互订立合约——国家契约论——来发挥这一作用。
虽说人处于自然状态下是好的,但是论财产中也说到,在社会中缺乏公正裁判者的存在。
权利的存在也无可避免,这样政府便应运而生了。
洛克认为政府是为了替公民运用自然法的执行权,以避免人性交往、利益等发生的冲突。
相应的,公民既然订立了契约,共同建立政府,就要放弃一部分的权力和自由。
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徇私。
讲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时,“谁使人流血的,人亦必使他流血”,还有一些任何人都有杀死侵犯他的人的权力。
大有“你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你活”的冷绝,我刚看的时候,我觉得有点残忍,是不是有点不尊重坏人的人权,不过后来想想,还是有道理的,我都死了我还有闲心管别人的人权。
这种权利看在什么情况下,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就一定要行使这种权利。
在社会中可能起“杀一儆百”、“杀鸡儆猴”的作用。
洛克用了很多例子阐述了财产的定义,说明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洛克是1690年写的《政府论(下篇)》,为什么那时候的中国没有这个意识呢,鼓吹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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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洛克的《政府论》
摘要:《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的政治著作,本书不仅对政治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同时也是法学研究的一本著作。
《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主要针对《政府论》下篇进行阐述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政治法学古典自由主义
《政府论》的下篇主要阐述了政府、国家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是系统的阐述民主思想的第一个人。
洛克认为所有的人生来都是自由和平等的,因此,一切政府就其权利而言都是有限的,而且只有在得到被统治者广泛认同的情况下才享有存在的合法性、社会和法律存在的唯一目的是增进所有人的个人幸福,洛克以无与伦比的清晰性论述了国家权利合法性的基础。
《政府论》下篇中的一个重要的定义是对自然状态的定义,即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
自然状态中人们是完全自由的,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不屈从于任何其他的意志或权威,除了遵从自然法,同时人们之间也是完全平等的,因为人们毫无差别的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利。
根据自然法,人们享有生命、自由。
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利。
根据理性,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研究才能得到较好的领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这将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
可见,自然状态虽然是和平的、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可能比较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因为自然状态缺乏“一种通过普遍同意而接受和允许的,确定的、可操作的、众所周知的法则,作为评价对错的标准以及判定他们之间所有矛盾的共同准绳。
”
《政府论》中另外一个重要的定义为政治社会。
由于自然状态的这种不方便,人们就需要采用某种可行的办法来摆脱这种状态,进入另一种更加完善的状态——基于普遍同意的政治社会。
政治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基于同意,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自己的自然权利,并把所有他可以通过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来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
这样,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律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通过那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任何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任何社会成员对社会的犯罪。
这就是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中,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并遵守社会的契约;另一方面,在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基础上产生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政府,并在社会全体成员与作为社会全体成员代表的政府之间订立契约,承诺将社会成员的一切权利都交给作为共同申诉人的政府,政府则以保障社会成员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成员的福利为根本目的,并保证公正地和同等的对待一切社会成员。
第三个要说的是政府构建。
由于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人们便通过契约将每个人原本完全属于自己的自然权利通通交给社会共同体来加以执行,这就要求有一个机构或者主体代表社会共同体来执行这些权利,否则人们所订契约就毫无意义,这个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机构就是政府。
按照政府被赋予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政府权利分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运用国家的力量为社会及其成员谋福利的权力;执行权就是执行这些已经制定出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由于作为单个的整体而相互处于自然状态所拥有的基于自然的权利;执行权和对外权虽是有区别的两种权力,但为了社会的稳定,最好是掌握在同一人的手里,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都对社会力量的使用,如果掌握在不同人们的手里迟早会导致纷乱和灾祸;根据立法权的归属不同,可将国家划分为不同的政体形式。
在政府的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是从属于立法权的;只要有政府的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从属于它的;但同时立法权又不过是受人民委托的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
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因此,无论何时,主权的最终归属是人民;由于受到委托它的目的的限制,立法权就有了自身的范围,即政治权力只能是一种是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而绝不能是一种支配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的专制权力;一切政府的起源和合法性基础就在于人民的同意,任何形式和性质的征服都不可能合法地建立一个新的政府;侵略性的不义征服只是使得自己与人民之间处于一种战争状态;即使是反抗侵略者的正义的征服也只能拥有使侵略者及赞同和支持侵略者的人臣服和顺从的权利,而不能将这种权利扩展至其他人,并且不能享有任意处理被征服者的财产的权力;篡夺是将国家权利占为己有的一种掠夺行为,篡夺永远不会是正义的,因它是将另一个人的权利据为己有;暴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也即是任何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给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政府的解体有两种可能,一是由于外力的征服而导致的社会的解体,社会解体也就意味着政府的解体;二是除了这种外来的颠覆以外的由内部导致的政府解体,包括两种途径:一是当立法机关遭到破坏或解散时,二是当立法机关和权力的执行者这二者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了人民的委托时。
这两种途径实际上都是权力的滥用所导致的。
《政府论》这本书给我的最大感触是如此透彻的看清楚了政府的职能。
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这也是我们祖祖辈辈放弃了那么多权利,那么多自由的原因。
同时,我想这也很好的解释中国的封建社会灭亡的原因,那些封建社会的人民被政府压榨的过着贫苦的生活,私有财产并不能受到很好的保护,更讽刺的是这些威胁其私有财产的正是他们所谓的政府。
这样的政府和国家最终只能走向灭亡。
《政府论》这本书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知识方面的,一是精神方面的。
知识方面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对这本书的阅读可以对近代以来的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思想以及自由主义思潮进行一次大致的梳理,也可以就以上这些思想的产生、作用、影响等等进行深入的思考。
精神方面而言,洛克在《政府论》中的理论是人们思想解放与进步的助燃剂。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张怀民,朱磊.洛克与霍布斯两种自然状态之比较[J].理论观察2006(1)【3】陈丽红.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J].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4】王景,周荣滋.浅谈新公共服务与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J].经济师,2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