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纳税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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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纳税申报时间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期限做出了如下具体规定:
1.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2.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
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人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此外,对于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预缴时,应在次月7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年度终了后30日内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纳税期限申报纳税。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相关问题:
1.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由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应当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2.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3.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
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