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价格管理办法及电力收费标准规范实施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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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多年来,两部制电价对于促进电力用户节约公共电网变压器固定成本及运行成本,提高电力系统整体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深入,部分企业需要适应新形势优化调整生产结构,短期内出现了企业开工不足,基本电费支出占比提高现象。

为支持企业转型,减少停产、半停产企业电费支出,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决定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一)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

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调整为按季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二)电力用户选择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

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半年调整为按月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个月(抄表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

电力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按合同确定值收取;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水电财字(1975)67号发文机关:水利电力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后,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物委)、水利电力(电业、电力、电管)局,北京、华北、华东电管局,水电部规划设计院,水电部科研院:现将修订的《电、热价格》发去,自1976年1月1日起执行。

《1965年电、热价格》同时废止。

这次修订的《电、热价格》,是在《1965年电、热价格》的基础上,根据1965年以来国务院、国家计委、原全国物委和我部对电、热价格修改、补充和解释的有关文件,进行整理、修订的。

望各地区、各单位按照本目录的规定,对现行电、热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整顿,凡不符合本目录规定的,都要纠正过来,以严肃物价纪律,正确执行物价政策。

力率调整电费办法一、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力率的高低,对于电力系统的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有着重要的影响。

提高用户的用电力率,不但可以充分发挥发、供电设备的生产能力,减少在线路上的损失电量和提高电压的质量,同时,对用户也可以提高其用电设备的工作效率和节约电力。

因此,为了合理地使用国家的动力资源,充分发挥发、供、用电设备的生产能力,特制定力率调整电费的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两部制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用电。

三、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一般以0.85为力率标准。

但电压在220千伏及以上电网供电地区的用电设备容量在5000千瓦(或千伏安)以上的用户以及东北以外地区的电解铝、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炉钙镁磷肥用电,均执行0.90的力率标准。

如用户每月实际生产用电的平均力率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全部用电电费(包括基本电费及电度电费),再按照“力率调整电费表”所定的百分数增减计算。

如用户用电的平均力率在“力率调整电费表”所列各数之间,以四舍五入(例如0.855为0.86;0.754为0.75)计算。

四、为了正确计算用户的平均力率,电业部门应安装无功电度表计。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电力服务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电力服务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电力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7.02•【字号】豫计价管函[2002]255号•【施行日期】2002.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电力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价管函[2002]255号二00二年七月二日)各市计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电力工业要面向市场,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己是大势所趋。

近几年来电力工业改革的深入,厂网分开的逐步推进,使我国电力市场日益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局面。

在此过程中,电网为发电企业和终端用户所提供的服务也随之增加,并网、备网、过网等服务事项越来越多,由此而发生的运行费用需要得到相应的补偿,以保证电网的良性发展,同时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和电力市场的正常发育。

目前,许多企业为了避开供电费用和价外收费,纷纷建立自己的自备电厂,背靠电网,独立运行,无偿享用电网的并网、备容和过网服务。

长期下去,对电网的良性发展,对电力市场经济的形成,对电网的整体安全都会带来很大的隐患。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的电力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本着规范自备电厂的生产和建设秩序,密切自备电厂同电网的关系,保障自备电厂发供电安全的原则,决定对自备电厂的过网费、并网费和备容费等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网费:过网费包括线路损耗、输配电成本、合理利润和税金。

过网费的收取标准,按每千瓦时不高于0.09元,不低于0.04元,由发供双方协商而定。

二、备容费:备容费的标准应低于用户自备容成本,高于电网的实际备容成本。

备容费应包括发电企业的备容成本,电网企业输电备容成本、配电备容成本以及相关的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实际备容发生概率以及电网对备容意外赔偿的风险系数。

具体收取标准和方法为:1、收取范围为电网提供备容的自备电厂的自发自供容量。

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

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

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28日发改价格[2005]5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合理的销售电价机制,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保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

第三条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制定销售电价的原则是坚持公平负担,有效调节电力需求,兼顾公共政策目标,并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销售电价的构成及分类第六条销售电价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构成。

购电成本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所支付的费用及依法缴纳的税金,包括所支付的容量电费、电度电费。

输配电损耗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后,在输配电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

输配电价指按照《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输配电价。

政府性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随售电量征收的基金及附加。

第七条销售电价分类改革的目标是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类。

第八条销售电价分类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逐步调整。

先将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三大类合并为一类;合并后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五大类,大工业用电分类中只保留中小化肥一个子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中央定价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中央定价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中央定价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中央定价目录》已经2019年12月18日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同时废止。

主任:何立峰2020年3月13日中央定价目录注: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2.本目录不包括地方定价项目,地方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由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3.通过市场交易的电量价格,由市场形成。

燃煤发电电价机制以及核电等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上网电价,暂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

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价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

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4.海上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液化天然气、直供用户用气、储气设施购销气、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气,2015年以后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以及具备竞争条件省份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市场形成;其他国产陆上管道天然气和 2014 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暂按现行价格机制管理,视天然气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计价格〔2001〕7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各分公司:1985年以来,我国对社会集资和利用银行贷款等方式建设的电厂实行按还本付息原则定价的政策,对加快电力发展、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电力市场情况的变化,按还本付息原则核定电价的政策带来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我国电价改革的目标是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

在“竞价上网”改革实施前,为结束电力成本上升,降低电价,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则精神及近两年核定上网电价的实践,决定对核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作适当调整,并明确电网输配电价格机制。

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

在建立电力市场、实行竞价上网之前,为了防止新建发电项目投产初期上网电价过高,推动销售电价水平过多上涨,将现行按发电项目还贷需要核定还贷期的还本付息电价改为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

发电项目的经营期,火电按20年、水电按30年计算。

银行对电力项目的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对火电、水电企业原则上分别按13 ̄18年和18 ̄25年归还贷款计算还本付息额,发电企业可相应与国内商业银行修改、签订贷款合同。

现有发电企业已按还贷期核定上网电价的,也统一改为按剩余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

还贷已经结束或折旧已经提完的,要重新核定发电成本,降低上网电价;仍在还贷期内的,对尚未归还的贷款改为按剩余的经营期(整个经营期减已运行年限)重新核定上网电价。

基本电费收取管理办法

基本电费收取管理办法

XXX电业局基本电费收取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用电管理,建立健全合理的销售电价机制,促进电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能源节约,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XXX电业局辖区内供电企业与终端用户在执行两部制电价时有关基本电费的管理和核算。

二、基本电费是根据客户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和国家批准的基本电价计算的电费。

三、基本电费的收取范围: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客户。

四、基本电费的计收方式:基本电费有两种计收方式,按照变压器容量(额定)计收、按最大需量计收。

客户选择按最大需量或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应在《供用电合同》中进行明确,并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更改。

五、基本电费的计收标准1、按容量计收:基本电费计收标准为19元/千伏安/月。

2、按需量计收:基本电费计收标准为28元/千瓦/月。

如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按新的电价文件执行。

六、基本电费的计算公式基本电费=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基本电价受电变压器容量包含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千瓦视同千伏安)。

按最大需量收取基本电费的客户必须安装最大需量表,按指示的数值计算最大需量值。

七、按最大需量和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相关规定:1、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客户新装、增容、减容、暂停、暂换、销户,其开始及停止用电月的基本电费均按实用日数计算,每日按全月的1/30计算。

(《供电营业规则》中用电客户的变压器暂停、启封时间计算统一为:变压器封停当天不收基本电费、启封当天应计收基本电费)事故停电(含电网用电负荷紧张,危及电网频率稳定安全引起的拉闸限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2、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客户,内含照明、临时用电及其它执行单一电价制的用电,在计算基本电费时均不扣减容量或需量。

3、最大需量低于变压器容量(包括用户变压器)和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则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最大需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下同)具体见附件。

二、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

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请各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到位,持续密切监测电网企业运行情况,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各地应抓紧制定出台销售电价,并报我委备案,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请电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时报送我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五、考虑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本通知所附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电价管理有关政策

电价管理有关政策

附件1:电价管理有关政策一、变损1、政策依据(1)《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四条,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2)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2、营销系统档案设置:计量方式为高供低计的变损计费标志应为“是”,变损分摊标志应为“按电量分摊(电量为零时按容量)”。

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1、政策依据:(83)水电财字第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东电财[1984]第958号,关于印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对趸售单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补充通知(东电财字[1985]第306号);辽电营销[2001]7号,关于下发“营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1)、功率因数标准0。

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2)、功率因数标准0。

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它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3)、功率因数标准0。

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功率因数的计算:(1)、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2)、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偿设备,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补充规定《办法》中:“社队工业用户"系指直供和农村中除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社员口粮加工(非商品性的)牲畜饲料加上(非商品性的)防汛临时照明及农田基本建设用电和居民照明用电以外的集体和个体工业户用电。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4]410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4]410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4〕4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1.本市宗教场所非经营性用电、监狱监房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2.以上用电原则上应分线分表计量,已实行分线分表计量的,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不具备分线分表计量条件,应尽快进行改造,自改造验收完成之日起执行,过渡期内可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自用户与供电企业签订定量或定比协议之日起执行。

3.已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及已执行农业排灌电价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按照国家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在5年左右时间内,本市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有关要求(一)电力公司要按照国家要求,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及时做好相关用户的价格核定及变更工作,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制定改造方案。

改造方案实施前的过渡期内,用户提出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计价计费的,电力公司应及时与用户协商确定定量或定比标准,签订书面协议,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协调处理表计改造或签订协议中出现的问题。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2008)-沪价公[2008]011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2008)-沪价公[2008]011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2008)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沪价公(2008)011号)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适当提高全国电网电价水平。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0号)要求,现将本市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一)为缓解煤价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上海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2.14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三峡电站向上海市送电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2686元,落地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824元。

三峡电站输电价格及输电损耗率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上海市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218元。

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增加1.5分钱。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四)“皖电东送”电厂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383元执行。

(五)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联络口子统销电价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5元。

在不推动上海市销售电价的前提下,华东电网有限公司500KV电网的过网电量每千瓦时加收0.05分钱输电价格。

风电项目电价、电量和电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风电项目电价、电量和电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风电项目电价、电量和电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风电项目电价、电量和电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公司风电电价、电量和电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风电厂的电价、电量和电费管理工作是生产运营工作的重点。

为了切实加强各风电厂的电价、电量和电费管理,不断提高风电项目经济效益,保证公司风电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本着客观、公正、注重效益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公司和风电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风电厂电价、电量和电费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安全生产部负责与当地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要在首台风机并网发电一个月以前和当地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并按照当地电力公司规定完成商业化运营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风电厂负责风电厂发电量、上网电量的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确保结算电量和电量日报、月报、年报中各项数据准确无误,在关口表抄表日后两天内对上网电量数据进行核对和确认。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按照财务部确认的电量数据进行电费结算工作。

在电量数据出来后,经办人员应主动和电力公司确认上网电量收入,并及时向电力公司提交合格发票,办理结算手续,确保电费及时到账。

第三章引用标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内蒙古发改委电价批复文件《购售电协议》第四章内容与要求风电厂电价、电量和电费管理工作是互相关联、有机统一、对项目经营效益起着决定性意义的重要工作,只有三项工作都做好了,项目收益才能有保证。

因此,对于电价、电量和电费的管理工作需要统筹考虑。

第五章电价管理第六条风电厂电价包括上网电价(即:销售电价)和下网电价(即:外购电价)两部分。

第七条上网电价管理(一)上网电价政策:按照目前政策,风电厂上网电价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审批。

批准后的上网电价一般由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和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两部分组成。

其中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由公司与当地电力公司签定的《购售电协议》确定,电费由当地电力公司直接支付。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水电财字(1975)67号发文机关:水利电力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后,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物委)、水利电力(电业、电力、电管)局,北京、华北、华东电管局,水电部规划设计院,水电部科研院:现将修订的《电、热价格》发去,自1976年1月1日起执行。

《1965年电、热价格》同时废止。

这次修订的《电、热价格》,是在《1965年电、热价格》的基础上,根据1965年以来国务院、国家计委、原全国物委和我部对电、热价格修改、补充和解释的有关文件,进行整理、修订的。

望各地区、各单位按照本目录的规定,对现行电、热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整顿,凡不符合本目录规定的,都要纠正过来,以严肃物价纪律,正确执行物价政策。

力率调整电费办法一、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力率的高低,对于电力系统的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有着重要的影响。

提高用户的用电力率,不但可以充分发挥发、供电设备的生产能力,减少在线路上的损失电量和提高电压的质量,同时,对用户也可以提高其用电设备的工作效率和节约电力。

因此,为了合理地使用国家的动力资源,充分发挥发、供、用电设备的生产能力,特制定力率调整电费的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两部制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用电。

三、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一般以0.85为力率标准。

但电压在220千伏及以上电网供电地区的用电设备容量在5000千瓦(或千伏安)以上的用户以及东北以外地区的电解铝、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炉钙镁磷肥用电,均执行0.90的力率标准。

如用户每月实际生产用电的平均力率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全部用电电费(包括基本电费及电度电费),再按照“力率调整电费表”所定的百分数增减计算。

如用户用电的平均力率在“力率调整电费表”所列各数之间,以四舍五入(例如0.855为0.86;0.754为0.75)计算。

四、为了正确计算用户的平均力率,电业部门应安装无功电度表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19修订)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19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我们对2015年制定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9年5月24日附件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完善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促进电网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制定或者调整省级电网、区域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以下简称专项工程)输配电价过程中,对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输配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输配电设施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区域电网输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区域电网经营者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跨省交流共用输电网络的用户提供输电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专项工程输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电网企业提供跨省跨区专用输电、联网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电力计价规范

电力计价规范

电力计价规范电力计价规范是指制定标准和规定来确定电力价格和电力计费的一系列规范。

下面是一个1000字的电力计价规范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力产业的发展,保障电力消费者的权益,合理确定电力价格,提高电力供应质量,根据《电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发电、输电、配电和直接供电等电力领域的电力计价。

第三条电力计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并以维持电力产业平稳发展为目标。

第二章电力计价原则第四条电力计价应根据供需关系和成本原则确定。

第五条电力计价应考虑电力资源的稀缺程度和环境效益,合理调节供需关系。

第六条电力计价应考虑电力产业的生产、输送、供应成本,合理保障电力企业的经济合理利益。

第七条电力计价应区分不同用户的用电需求和电力负荷特点,合理推进差别化电价。

第八条电力计价应公开透明,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九条电力计价应考虑电力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减少电力价格的波动对经济的影响。

第三章电力计价方法第十条电力计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按容量计费、按能量计费、按需求响应计费等。

第十一条按容量计费是根据用户的接入容量来确定电力价格,适用于大型工业用户和高负荷用户。

第十二条按能量计费是根据用户的用电量来确定电力价格,适用于一般工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

第十三条按需求响应计费是根据用户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的程度来确定电力价格,适用于大型工业用户和某些特殊用户。

第十四条电力计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根据用户的用电特点和需求灵活选择计价方式。

第四章电力计价监管第十五条电力计价监管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包括电力价格监控、市场竞争监管和合同约束等。

第十六条电力价格监控机构应对电力价格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的价格行为。

第十七条市场竞争监管应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利。

第十八条合同约束是指电力供应合同对电力价格的规定和执行进行监管,确保供需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价财[2010]33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价财[2010]33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价财〔2010〕33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三峡开发总公司、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华润总公司:为加强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电价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电监会制定了《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电监会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电价监督检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电价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包括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同)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以及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监督检查电力企业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包括:(一)电力企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情况;(二)电力企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输配电价情况;(三)电力企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电价情况;(四)电力企业执行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政策情况;(五)电力企业执行国家制定辅助服务收费标准情况;(六)电力企业执行国家制定各项涉及电力业务的价格和收费政策情况;(七)电力企业执行其他涉及国家电价政策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各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这次电价调整制定居民阶梯电价具体实施方案,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后试点推行。

试点过程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一、试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必要性居民阶梯电价是指将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电价,改为按照用户消费的电量分段定价,用电价格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状逐级递增的一种电价定价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对居民电价采取低价政策。

近年来我国能源供应紧缺、环境压力加大等矛盾逐步凸显,煤炭等一次能源价格持续攀升,电力价格也随之上涨,但居民电价的调整幅度和频率均低于其他行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从而造成用电量越多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用电量越少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少,既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也不能合理体现电能资源价值,不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有必要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发改电[2003]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改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公司:为了解决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高速电价水平,并规范电价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

将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一律提高每千瓦时0.7分钱(含税),用以解决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增支的影响。

二、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

全国各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委颁发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8分钱(含税)。

三、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

凡是对电解铅、铜、氯碱等高耗能企业未征收“两分钱”农网还贷基金(电价)的,一律恢复征收;我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电解铅、铜、氯碱、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电价优惠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今后新增电量不再实行优惠电价,一律按我委颁发的目录电价执行。

除目前电力供应较富余的东北地区外,其余地区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一律停止执行。

东北地区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将另行清理。

四、规范上网电价管理。

我委尚未核定上网电价的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按省级电网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执行;已核价机组2004年度及以后发电量超过2003年实际发电量部分,上网电价执行省级电网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发改价格〔2024〕19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是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各地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建立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对保障电能质量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新能源消纳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电力价格形成机制,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绿色低碳转型,现就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需要,持续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

加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等统筹衔接,科学确定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合理设置有偿辅助服务品种,规范辅助服务计价等市场规则。

按照“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总体原则,不断完善辅助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辅助服务费用规范有序传导分担,充分调动灵活调节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积极性。

加强政策协同配套,规范辅助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机制。

二、优化调峰辅助服务交易和价格机制(一)完善调峰市场交易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09.10.11•【文号】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施行日期】2009.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一)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二)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

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电网企业据此支付购电费,并计入购电成本。

(三)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其价格执行当地目录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类电度电价标准。

(四)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时应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并抄录电能表起始表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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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价格管理办法及电力收费标准规范实施手册作者:王振刚出版社:红星电子出版社出版日期:2010年5月开本:16开精装册数:四册光盘数:1张CD定价:998元优惠价:480元详细介绍: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5日)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5日)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5日)第一篇电力市场概论第一章电力市场基础知识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第二章电力目标市场分析第三章电力市场经营发展战略第四章电力市场机制第五章电力市场建设第六章电力市场运营技术支持系统第二篇电价基础知识第一章概述第二章电价体制的形成规律第三章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电价管理与改革第三篇电价管理概论第一章制定电价的理论依据第二章影响电力成本的因素第三章电力成本的计算第四章影响电价水平的外部因素分析第五章边际成本理论及其应用第六章电价制度与电价管理第七章上网电价与互供电价第八章电价的监督第九章计算机在电价、电费管理中的应用第四篇发电上网电价管理第一章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概述第二章容量电价的确定第三章两部制与单一制上网电价的适用性第四章系统边际电价预测理论及其模型方法第五章发电企业竞价策略模型及其算法第六章发电企业竞价辅助决策支持系统第七章实证分析第八章区域电力市场中的互供电价第五篇输配电价格管理第一章概述第二章输配电服务成本的构成第三章输配电定价方法第四章输配电价格的确定第五章输电服务费用与等效输送电量的确定第六章电网经营企业输电收入要求的管制第七章输电定价运作第八章配电价格的管制第九章配电网定价运作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第十章阻塞管理第十一章特殊问题的处理第六篇销售电价管理第一章我国目前的销售电价现状分析第二章销售电价定价方式和原则第三章影响供电成本的因素第四章销售电价测算第五章供电成本测算第六章销售电价的结构设计第七章销售电价水平测算第八章销售电价联动机制及其调整第七篇电力市场财务支付与结算第一章制定规划的目的第二章结算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结算内容及结算方法第四章电力市场中的资金流图第五章结算流程第六章奖惩第七章争议第八章规则的修订与更改第八篇电能计量标准第一章电能计量基本概念第二章电能计量用互感器第三章感应式电能表第四章电子式电能表第五章特殊电子式电能表和自动抄表系统第六章电能计量方式第七章电能计量装置接线安装与接线检查第八章异常计量的判断与处理第九章电能计量中的反窃电技术第十章电能计量管理第九篇抄表核算收费标准第一章电费管理第二章电能表第三章抄表计费第四章电价合理化的标准第五章核算电费第六章收回电费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第七章电费帐务处理与营业统计分析第十篇供用电合同管理第一章供用电合同的概念与种类第二章供用电合同主体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的订立第四章供用电合同的担保第五章供用电合同的履行第六章供用电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七章供用电合同示范本种类及合同管理第八章供用电合同及补充协议参考样本第十一篇典型案例分析第十二篇相关标准规范第十三篇相关法律法规电力价格管理办法及电力收费标准规范实施手册电力价格管理办法及电力收费标准规范实施手册电力价格管理办法及电力收费标准规范实施手册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5日)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5日)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5日)第一篇电力市场概论第一章电力市场基础知识第二章电力目标市场分析第三章电力市场经营发展战略第四章电力市场机制第五章电力市场建设第六章电力市场运营技术支持系统第二篇电价基础知识第一章概述第二章电价体制的形成规律第三章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电价管理与改革第三篇电价管理概论第一章制定电价的理论依据第二章影响电力成本的因素第三章电力成本的计算第四章影响电价水平的外部因素分析第五章边际成本理论及其应用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第六章电价制度与电价管理第七章上网电价与互供电价第八章电价的监督第九章计算机在电价、电费管理中的应用第四篇发电上网电价管理第一章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概述第二章容量电价的确定第三章两部制与单一制上网电价的适用性第四章系统边际电价预测理论及其模型方法第五章发电企业竞价策略模型及其算法第六章发电企业竞价辅助决策支持系统第七章实证分析第八章区域电力市场中的互供电价第五篇输配电价格管理第一章概述第二章输配电服务成本的构成第三章输配电定价方法第四章输配电价格的确定第五章输电服务费用与等效输送电量的确定第六章电网经营企业输电收入要求的管制第七章输电定价运作第八章配电价格的管制第九章配电网定价运作第十章阻塞管理第十一章特殊问题的处理第六篇销售电价管理第一章我国目前的销售电价现状分析第二章销售电价定价方式和原则第三章影响供电成本的因素第四章销售电价测算第五章供电成本测算第六章销售电价的结构设计第七章销售电价水平测算第八章销售电价联动机制及其调整第七篇电力市场财务支付与结算第一章制定规划的目的第二章结算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结算内容及结算方法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第四章电力市场中的资金流图第五章结算流程第六章奖惩第七章争议第八章规则的修订与更改第八篇电能计量标准第一章电能计量基本概念第二章电能计量用互感器第三章感应式电能表第四章电子式电能表第五章特殊电子式电能表和自动抄表系统第六章电能计量方式第七章电能计量装置接线安装与接线检查第八章异常计量的判断与处理第九章电能计量中的反窃电技术第十章电能计量管理第九篇抄表核算收费标准第一章电费管理第二章电能表第三章抄表计费第四章电价合理化的标准第五章核算电费第六章收回电费第七章电费帐务处理与营业统计分析第十篇供用电合同管理第一章供用电合同的概念与种类第二章供用电合同主体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的订立第四章供用电合同的担保第五章供用电合同的履行第六章供用电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七章供用电合同示范本种类及合同管理第八章供用电合同及补充协议参考样本第十一篇典型案例分析第十二篇相关标准规范第十三篇相关法律法规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全国货到付款,满300元免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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