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和为贵在在现代中国的利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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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和为贵在现代社会的正负面意义
早在三千多年前中国的甲骨文中就有了“和”字。西周时期,周太史伯提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观点。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更是经常运用“和”阐发他们的哲学思想和治世方略:管子提出“之以道则民和,养之以德则民合,和合故而能谐…”;老子提出“知和曰常,知常曰明”;孔子提出“礼之用,和为贵”等。时至今日,“和为贵”、“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等饱含传统“和文化”意蕴的用语仍经常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建设和谐文化。其中一个重要命题,是正确认识、科学运用我国传统的“和文化”。
传统“和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文化资源。传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主体。儒家“和文化”的主要内容包括: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的大同社会理想观;和而不同、兼容并蓄的文化观;民贵君轻的政治观;德主刑辅的治理观;仁者爱人、推己及人的道德观;修身正己、以德化人的教育观;恒产与均平的经济公平观;以义统利、群己和谐的社会伦理观;国家统一、协和万邦的民族国家观;天人合一的自然观等等。这其中的许多成分可以通过扬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用。在实践路径与方法方面,儒家以“中庸”的思想方法认知和谐,通过培养造就“君子”来促进和谐,用伦理道德维系和谐等,在今天也有可借鉴之处。
两千多年来,传统“和文化”对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安定、文明风尚的养成、人才的造就、政德政风的淳化等,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直到今天,贯穿其中的人文精神和自强不息、积极进取等价值取向,仍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源泉。
韩国、日本、新加坡等重视对中国传统文化资源的开发、改造和利用,二战后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和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和谐。1991年,新加坡以儒家“和文化”为基础,对“亚洲价值观”进行了典型表述:“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关怀扶助,尊重个人;求同存异,协商共识;种族和谐,宗教宽容。”1994年,李光耀在纪念孔子诞辰2545周年纪念大会上说:“要不是新加坡的大部分人民都受过儒家价值观的熏陶,我们是无法克服困难和挫折的。”美国学者赫尔曼·卡恩认为,儒家价值观中包含的强烈的奉献精神、对政治群体的认同、内在责任感等,使现代东亚社会达到了比西方社会更快的发展速度和更高的经济效率。
以和为贵在现代社会不一定就是对的,所有事情不讲原则,只是追求表面上的和谐,往往随着矛盾的加深,会引发更大的矛盾。中国社会很多事情多讲究面子,而这个面子很多时候就体现了以和为贵的弊端。比如中国很多基础设施的建设,很多时候并不是基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而是一些相应口号的政绩和面子工程,很多时候与地方财政不相符,正所谓劳民伤财。而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中,以和为贵也不是一味的退让,应该有竞争意识,关键时刻表面的和谐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只有真实的实力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其次中国的外交政策,虽然以和为贵,但更不能一味的退让,经济发展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不错,但经济发展同样需要一个公平的环境,一味的退让只会给其他国家一个懦弱的信号,助涨了他们继续维持这种不公平局面的勇气,甚至有些时候他们甚至以为这是理所当然,我想像中国的外交,以和为贵,并没有错,很多不涉及利益的问题上,可以退一步已显示出我们的诚意,但在很多国家利益问题上,我们也要据理力争,毫不手软。因为强者更容易受到人们的尊重和信赖。
传统“和文化”的根本性缺陷决定了,我们不能将其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成方案。必须看到,东亚和东南亚一些国家的发展繁荣并不能完全归功于儒家文化。儒家文化之所以能够在其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是因为人们对其进行了改造和扬弃,努力使其与现代文明相符合。况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儒家文化劣性遗产的消极影响在这些国家愈来愈鲜明地显示出来。国内外诸多学者指出,儒家文化中的人治与裙带之风、政治伦理化、一元化强权、压抑个性自由、等级秩序等,在未来的现代化中将显示出更多的负面作用。2001年,李光耀坦言,儒家价值观不仅导致了过分的做法,而且某些方面在信息时代已经过时。
中国历史表明,儒家“和文化”未能造就出真正的和谐社会。究其原因,封建社会的根本制度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剥削制度以及维护地主阶级统治的君主专制制度,传统“和文化”企图在不触动、不变革封建社会根本制度的前提下,通过补偏救弊来优化这个制度,实现其和谐理想,这就注定了其大同社会的理想必然落空。从政治文化的角度来看,儒家治理观的根本性缺陷是“人治”模式:重社会伦理目标的应然性憧憬,轻实然性的社会治理系统的构建;重政治主体即“政治人”建设、工于人格塑造,轻政体即合理权力结构的安排,拙于体制制度的设计;重说教轻操作。它可以成为统治者缓和社会矛盾的润滑剂与调节器,而不能成为各阶层一体推进社会和谐的发动机。
我们所追求的和谐,既不是封建统治者诉诸专制强权加以建立和维系的等级制度下的“秩序”,也不是农民起义所诉求的平均主义的“和谐”,而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以民主法治制度为保障的、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和谐。尽管传统“和文化”有可借鉴的思想资源,但它与现代和谐治理观有着质的不同,不能简单地加以采用和直接地进行对接。
超越传统治理观,通过民主和法治的制度化重构现代和谐治理观。理想目标和观念形态的价值观只有落实到制度层面,才能对改变社会面貌发挥稳定而持久的作用。传统“和文化”之所以未能造就出真正的和谐社会,正是由于缺乏民主和法治制度。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重构民主法治形态的现代和谐治理观。
传统治理观是伦理政治而非制度化政治、明君贤相的人治而非法治、自律型政治而非他律型政治,造成传统国家治理多说教而少制度、多权术而少规范、多任意性而少程序化、多经验治理而少科学治理,难以实现社会和谐和长治久安。超越传统治理观,根本性的转变在于:围绕民主和法治开辟一条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和靠制度执政、靠制度治国的新路。
加强民主和法治的制度化建设,必须增强制度理性、制度意识和制度精神,创新制度文化,将和谐治理观落实到制度层面。加强制度设计,更加重视体制和制度的改革,对权力结构和权力运作进行科学的制度化安排,从靠“政治人”实行“善政”变为靠“善制”走向“善治”。增强制度创新能力和制度供给能力,提高党、国家和全社会的制度化水平,使和谐理想的实现具有制度上的可规范性、法律上的可保障性、现实上的可操作性,逐步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