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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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从事建筑行业的员工,包含职工、临时工等全部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定义安全生产措施费是为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所需的经费,用于购买安全设备、供应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测、维护安全设施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章安全生产措施费征收与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征收1.依据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订立安全生产措施费征收标准。

2.安全生产措施费按月度征收,每月依照员工的工资总额的5%收取。

第五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管理1.公司成立安全生产措施费专用账户,将征收的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安全生产措施费专用账户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进行专项核算,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3.企业应当定期向员工公示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并接受员工的监督。

第六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1.安全生产措施费重要用于以下方面:–购买和更新安全设备,如安全帽、防护服等;–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设备和场合的安全性;–维护和修理安全设施,如防护网、消防设备等;–其他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支出。

2.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不得滥用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监督与追究第七条安全生产措施费专项核算1.财务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措施费专用账户进行独立核算,并订立相应账务处理制度。

2.财务部门应定期向企业领导层和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和专项核算结果。

第八条审计与监督1.企业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监督部门和监督员有权随时对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筑行业中,安全生产措施费是指用于保障建筑工人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的费用。

以下是一些相关规定: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并开设专项账户进行管理。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和预防费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实际工程投资的1‰至2‰的比例,预留安全生产和预防费用。

并且,建筑企业还需按规定将建筑劳动保护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3.《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承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把安全生产费用纳入投资计划和工程造价。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具体标准和比例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项目的具体要求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遵守相应的规定,并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措施费,确保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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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规定

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规定

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规定
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规定是指建设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工单位需向建设部缴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规定使用该费用来推进施工工地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具体规定如下:
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缴纳: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工期,按一定比例向建设部缴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缴纳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是分期缴纳。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范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主要用于推进建设工地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搭设、施工道路的临时交通设施、施工作业期间的路面保护、占道施工的路面维护、施工道路的清扫洒水等。

3.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原则:施工单位在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时,应按照规定的原则进行使用。

主要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原则,即使用费用应公开公示,接受监督;合理节约原则,即使用费用应合理、节约地使用;专款专用原则,即使用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管理:建设部将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施工单位需配合建设部进行核实和监督。

对于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设部有权追缴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通过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提高施工工地的安全和环境管理水平,有效地推进施工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同时,也能够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合规使用。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范文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范文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和改善,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措施费在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行业包括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材料生产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措施费是指建筑行业企业为了强化和改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建筑工程安全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由建筑行业企业自行负担,并计入企业成本。

第五条安全生产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私分。

第二章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第六条安全生产措施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建筑行业企业购买、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设备、器材和防护用品。

(二)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培训费用。

(三)开展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管理费用。

(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和评价费用。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费用。

(六)建设和维护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系统设备费用。

(七)其他与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

第七条建筑行业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合理。

第八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征收第九条建筑行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向地方安全生产部门申报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征收情况,并按时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条建筑行业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征收情况,不得虚报或漏报。

第十一条地方安全生产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征收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法乱纪。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三条地方安全生产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措施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四条地方安全生产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的建筑行业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违反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的建筑行业企业,依法可以责令停产、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024年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

2024年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

2024年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很抱歉,但我无法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生成____字的文本。

以下是一个大致的草稿,供您参考。

2024年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行业内从事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电气设施安装等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用于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措施费征收标准第四条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征收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项目的类型、规模、风险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确定,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征收标准应当与建筑工程的合同价款挂钩,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征收,具体比例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第七条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在建设项目全过程中征收,包括前期设计、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费征收管理第八条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征收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负责,具体细则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申请建筑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缴纳。

第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管理系统,加强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三条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活动的费用;(二)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的采购费用;(三)安全生产监管和检测机构的运行维护费用;(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费用;(五)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的费用;(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

建设部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使用

建设部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使用

建设部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使用一、引言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设部制定了本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使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组成、使用范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组成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费:用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费用,如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等。

2. 文明施工费:用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有关的各项费用,如环境保护、绿化、卫生等。

3. 临时设施费:用于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建、维修、拆除等费用,如临时宿舍、临时厕所、临时道路等。

4. 施工人员保险费:用于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范围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应当用于以下范围:1.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临时用电设施等。

2.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包括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

3.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实施,包括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绿化、卫生等。

4.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建、维修、拆除等。

5. 施工人员保险费的支付。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支付方式1.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支付。

2.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支付给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3.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得浪费或者滥用。

五、监督管理1.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费用得到合理使用。

2.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使用行为进行处理。

3.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2〕300号)规定执行。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安全费用的使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建筑安全措施费管理制度

建筑安全措施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措施费用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建筑安全措施费用是指为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用于购置、安装、维修、更换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应急演练等活动的费用。

第四条建筑安全措施费用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合理使用,效益优先。

第二章费用标准第五条建筑安全措施费用标准根据工程类型、规模、施工环境等因素,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建筑安全措施费用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安装、维修、更换费用;(二)安全教育培训费用;(三)安全检查费用;(四)应急演练费用;(五)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六)其他与建筑安全相关的费用。

第七条建筑安全措施费用按照以下比例提取:(一)一般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提取;(二)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5%提取;(三)爆破工程、拆除工程等特殊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提取。

第三章费用提取与使用第八条建筑安全措施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支,并在工程结算时一并支付。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措施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提取、使用、监督等环节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安全措施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并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提取和使用建筑安全措施费用:(一)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费用标准提取建筑安全措施费用;(二)将提取的建筑安全措施费用专户存储,实行专款专用;(三)根据工程进度和安全需求,合理使用建筑安全措施费用;(四)定期对建筑安全措施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范文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范文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行业内的企事业单位,涵盖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一节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筹集与使用1.建筑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每年的预算中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的金额,并依照规定的比例从企业的净利润中提取。

2.安全生产措施费应专款专用,用于购买和使用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所需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培训费用等。

3.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应经过特地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建立相应的台账记录,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追溯性。

4.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应依照合理、高效、便捷的原则,确保购买的设备和器材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并保持其有效性。

第二节安全生产设备的购买与更新1.建筑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设备的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设备进行分类。

2.对于已实现报废标准的设备,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更新,更新费用可从安全生产措施费中提取。

3.新购买的安全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强制性要求,使用前应经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检验和鉴定,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节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1.建筑行业企事业单位应每年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确保员工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2.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培训计划和课程内容。

3.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的费用可从安全生产措施费中提取,包含培训场合租赁费用、培训料子费用和讲师费用等。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一节安全生产设备的管理和使用1.建筑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备的台账,明确设备的种类、数量、规格和使用情况。

2.安全生产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依照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标准操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安全生产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易损部件的更换和维护和修理,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2023年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

2023年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

2023年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也越来越高。

然而,建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存在工程量大、隐患多等特点,安全生产问题也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相关规定逐渐完善。

二、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定义安全生产措施费是指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的经费,旨在预防和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提高施工安全水平和工人的安全保障能力。

三、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征收和管理1.征收方式根据建筑项目的规模、类型、复杂程度等因素,安全生产措施费可以通过一次性收取或逐期收取的方式进行征收。

对于规模较大、工程周期较长的建筑项目,可以采取逐期收取的方式,确保每个施工阶段都能得到相应的安全生产经费支持。

2.征收标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征收标准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进行制定,具体征收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公告。

征收标准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施工项目的风险等级、施工规模、技术难度、安全管理水平等因素,确保征收费用合理且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3.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管理安全生产措施费应专门设立管理账户,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经费的使用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和要求。

四、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范围安全生产措施费应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购置和更新施工现场所需的安全设备、器具以及个人防护用品;2.组织和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演练等活动;3.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测和隐患排查工作;4.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活动;5.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监督检查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和定期检查,确保经费使用情况的合法合规。

对于违规使用或挪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背景建筑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在建设过程中往往涉及许多安全问题,如高空作业、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等。

为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相关部门制定了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对于建筑项目负责人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具有指导作用。

规定内容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以下规定征收:1.建筑项目负责人应在投标或招标时确定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将该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中。

2.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具体计算标准如下:–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下的工程,按照工程投资额的0.2%计算;–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工程,按照工程投资额的0.3%计算;–建筑高度在200米以上的工程,按照工程投资额的0.4%计算。

3.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实施安全生产措施所需的设备、材料等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警示标志、标线等费用;–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费用;–安全检查、监测和测试费用。

4.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完成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并通过验收后结合其他有关费用按工程总投资的比例纳入工程决算中。

相关责任在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征收和使用过程中,相关责任要求如下:1.建筑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危险程度确定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施工方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方案,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3.监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措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措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4.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于违规行为坚决给予处罚。

结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征收和使用,对于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项目负责人、施工方、监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共同履行好各自的责任,在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和监管相关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一、前言为了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建筑工程顺利进行和完工,建筑行业实施了安全生产措施费制度。

二、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性质和目的1. 性质安全生产措施费是指建筑企业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而发生的费用,是一种间接费用。

安全生产措施费是由建筑行业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发放标准,由建筑企业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的需要,按月向财务部门申报发放。

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标准和拨付方式应在建筑合同文件中明确。

2. 目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目的是通过财政提供补贴,从而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

企业可以通过购置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培训等措施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率,保障工人权益,提高企业形象和信誉。

三、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申领和使用1. 申领建筑企业在得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按月向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措施费。

每家企业所领取的安全生产措施费金额不得高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 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只能用于加强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方面的支出,不能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和生产方面的费用。

建筑企业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用于安全生产的具体涉及安全生产的项目,并在使用中做好相关记录和报表。

四、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管理和监督1. 管理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管理应由财务部门和安全生产部门共同参与。

财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措施费专项账户,对领取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每月上报建筑行业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部门应负责收集和统计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对企业申领和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和监督,做好安全生产措施费的配合和保障工作。

2. 监督政府监督部门应对建筑企业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进行评审。

如发现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及时进行纠正和惩处,保障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防止不良企业通过“黑箱操作”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三篇)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三篇)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是指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采取的预防措施所支付的费用。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收取标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收取标准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收费标准为建筑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用途安全生产措施费主要用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宣传教育费用: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费用:用于申请和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3. 安全设备购置费用:用于购买和更新建筑工程施工中所需的各类安全设备。

4. 安全检测费用:用于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测和隐患排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5. 安全管理费用:用于建设和维护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收取与管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收取和管理主要由建设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

1. 收取程序: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填写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核通过后,由监管部门统一收取。

2. 管理机构: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核准、使用、监督和检查等。

3. 使用监督: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费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使用符合规定,且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四、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收取安全生产措施费、虚报、隐瞒或挪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建设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给予警告或罚款:对于违规收取、虚报、隐瞒或挪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建设单位,相关监管部门可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安全费用的使用1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安全措施费规定(3篇)

安全措施费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施工、生产、运输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安全措施费是指为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从企业成本中提取的一定比例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措施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二)保障安全生产原则;(三)合理使用原则;(四)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提取标准第五条安全措施费的提取标准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按照以下比例提取:(一)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

(二)矿山企业:矿山开采实际投资额的1%-2%。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基数的0.5%-1.5%。

(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营业收入的0.5%-1.5%。

(五)其他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比例提取。

第六条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八条安全措施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治理支出;(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支出;(六)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支出;(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安全措施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使用;(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三)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措施费管理制度,明确提取、使用、管理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措施费专户,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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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范文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进行了相关规定。

一、费用征收范围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是指根据建筑施工项目的规模和风险等级,按照一定比例对该项目的合同价款进行征收的费用。

范围涵盖了建筑施工工程、拆迁与周边安全、临时或长期设施的安全以及其他与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

二、费率的确定三、费用使用原则1.安全设备和器材的购置。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安全鞋、安全绳等个体防护用品,以及消防器材、安全警示牌等集体防护用品。

2.安全培训和教育的开展。

通过培训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提高整体的安全水平。

3.安全巡查和监控的进行。

组织专业的安全巡查人员,巡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并通过摄像监控等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

4.安全措施改进和防护设施的维修。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安装护栏、搭建脚手架等。

并对已有的防护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5.安全奖励和补偿的发放。

对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团队进行奖励,对受伤事故的受害者进行补偿。

四、资金管理监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应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由施工单位或相关部门监管和管理。

建设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使用费用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五、违规处罚对于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违规使用行为,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罚。

对于虚假开支、挪用资金等造成较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使用相应资金进行应急处理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总结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征收和使用,能够为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提供重要的保障和支持。

通过建立相关的规定和制度,能够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

未来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发展趋势
费用投入增加
为适应日益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 ,企业将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上投 入更多的资金,以强化施工现场
的安全管理。
精细化管理
企业对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管理将更 加精细化,确保费用的合理有效使 用,提高安全生产的效益。
强化监管与考核
政府将加强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 施费使用情况的监管与考核,确保 企业按照规定使用费用,保障施工 现场的安全。
暂停或撤销资质
对于严重违规的企业,监 管部门可以暂停或撤销其 相关资质,限制其参与建 筑行业的经营活动。
加强安全生产措施费监管的建议和对策
完善法规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的法规制度,明确 费用的使用范围、监管职责和处罚措施等,为监 管部门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提高企业自律意识
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自 律意识,增强企业主动合规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 的自觉性。
4. 付款
经审核无误后,建设单位批准施工单位的 报销申请,并通知财务部门进行付款。
财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批准意见,向施 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安全生产措施费报销的注意事项
01
02
03
04
施工单位应确保报销的费用发 生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不得
挪作他用。
提交的证明材料应真实、完整 ,不得弄虚作假。
交由安全管理部门管理,分散管理是指企业将安全生产措施费下发到各
部门、项目部自行管理。
02
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提与 管理
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提标准
01
根据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提。 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提标准通常 与工程的总造价相关,按照一定 比例进行计算。
02

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规定(3篇)

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施工责任,确保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到位。

第二章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构成第五条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是指为保障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第六条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购置、更新费用;(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费用;(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用;(四)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费用;(五)安全监督检查费用;(六)应急救援费用;(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

第七条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单独列支,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预算,经审批后严格执行。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使用范围、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

第十条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预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购置、更新费用;(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费用;(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用;(四)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费用;(五)安全监督检查费用;(六)应急救援费用;(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确保费用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

第四章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第十四条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二)合理、节约;(三)专款专用;(四)公开透明。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安全费用的使用1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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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
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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